非法狩猎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法律规定

非法狩猎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法律规定
非法狩猎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法律规定

非法狩猎、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刑事法律规定

贾伟华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野生动物的理解

(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从日常用语上来理解,“野生动物”是生存于野外的动物。在这个意义上,家养动物、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都难以界定为野生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个人观点:简单的说,只要不是外来入侵物种(如鳄龟),基本上都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所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三)三有野生动物

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如普通秋沙鸭、松鸡、雪鹑、树麻雀、山麻雀等。

三、禁猎区、禁猎期

禁猎区具体包括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

繁衍地区,如《自然保护区名录》所列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等。在此区域内,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得进行狩猎。

《自然保护区条列》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四、禁用的工具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五、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

特别注意:

1、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③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阿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阿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阿某某听几个牧民说在红星乡沙场有几匹狼或鹿子,之后电话联系马某某,将此事告诉马某某,并邀约马某某一起去打猎,马某某表示同意。当天傍晚马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携带枪支与阿某某(也携带了枪支)、韩某某一起到了红星乡沙场附近,在沙场寻找之后没有找到猎物,阿某某、马某某和韩某某商量后,决定到若尔盖县铁布区去打梅花鹿,于是三人开车到冻列乡卡机岗村后,三人发现路边有梅花鹿,韩某某开车在前面等,阿某某、马某某二人下车用枪猎杀他们看到的梅花鹿,后二人翻墙进入土墙寻找梅花鹿,未能找到。然后韩某某驾车三人继续前进,在不远处,三人发现路边又有梅花鹿,韩某某开车在前面等着,阿某某、马某某下车后,将枪架在路边的土墙上射伤了一只雄性梅花鹿,二人于是翻进土墙内找到了受伤梅花鹿,马某某用刀杀死梅花鹿,二人将梅花鹿扔出土墙,然后三人将梅花鹿装上汽车。之后韩某某驾驶汽车返回到崇尔乡洞戈村,三人又发现了梅花鹿,阿某某、马某某用枪打伤一只雌性梅花鹿,二人翻进土墙内,马某某用刀将梅花鹿杀死,然后三人将梅花鹿装上汽车。经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阿其合持有枪支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能、能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枪支,具有杀伤力。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梅花鹿,梅花鹿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案件诉讼过程)本案由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阿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韩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审查起诉,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向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院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当庭作了以案释法工作,让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充分认识到猎捕野生动物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让旁听群众感到庄重严肃的庭审氛围,对法律有深刻、直接的印象,明白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 (典型意义)近年来,有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断铤而走险、非法、大量攫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以牟取暴利,极大地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本案中的不法分子,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两只,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若尔盖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主动提前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加强跟踪力度,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成功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此类案件添加了一份有力的正能量。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关于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 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 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定性 辩护人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有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辩护人认为张某并未触犯刑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 个条件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上可以查明:证据中包括询问笔录上 可以看出,张某从未对外做任何公开宣传行为,也从未要求别人帮助 宣传,以便吸收资金。 通过张某、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亲友的相关笔录,可以明显发现本案中张某并未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符合以上的规定。 1.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对做笔录的情况反映人都确切地问了一个问题,“张某有没有让你向你的亲戚朋友宣传借款给她?”所有被询问人都明确回答“没有的。” 2.大部分被询问人均对张某借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存在张某隐瞒的事实。 2)关于对象,本案中张某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所有债 权人均为特定对象,都系张某亲戚、朋友,还有朋友的亲友,并未摆

非法经营烟草辩护词

本案是2010年3月26日施行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陕西省第一起涉嫌烟草非法经营罪的无罪判例。此前,陕西省及其他省份类似案件均被法院判决有罪。 被告人李某是超市老板,持有合法的烟草零售许可证。2009年12月李某从河南、山西购进一批真品卷烟价值9.7万元,在西安被西安市烟草二分局查获收缴并将李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0年3月2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李某起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某家属聘请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小冬为其作无罪辩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案专门召开审委会研究。2010年7月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0年11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无罪。2010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1年4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1年5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李某无罪判决生效。 审判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10年11月17日 《李某涉嫌烟草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发回重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我认为:李某非法经营罪不成立,李某无罪。李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不是刑事犯罪。理由如下: 一、非法贩运(进货和运输)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有效购货凭证及准运证明”,因此认定李某“非法贩运国家专营的烟草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 “非法贩运”是指进货和运输行为违法。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有效购货凭证”——进货违法即“贩”违法;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准运证明”——运输违法即“运”违法。但实际上,进货行为和运输行为都不属于犯罪,均属于行政违法。 (一)进货不合法,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有效购货凭证”----进货(购买)违法即“贩”违法。那么进货(购买)违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是否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呢?答案是没有有效购货凭证——进货(购买)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非法狩猎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法律规定

非法狩猎、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刑事法律规定 贾伟华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野生动物的理解 (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从日常用语上来理解,“野生动物”是生存于野外的动物。在这个意义上,家养动物、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都难以界定为野生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个人观点:简单的说,只要不是外来入侵物种(如鳄龟),基本上都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所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三)三有野生动物 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如普通秋沙鸭、松鸡、雪鹑、树麻雀、山麻雀等。 三、禁猎区、禁猎期 禁猎区具体包括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剖析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罪辩护意见

法律意见书 迎泽公安分局: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依法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袁某家属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为袁某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代理律师认为袁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局予以考虑。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由涉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基本事实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系经过工商登记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本案受害人作为资金出借方与借款方伊川县星辰塑料厂有签订有书面借款合同,保证方为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高志军系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进账与支出都由总经理毕霞签字。且河南省伊川县公证处出具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袁某系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的员工,2013年11日底入职,离职前系该公司出纳。袁某从入职到该单位2015年1月停业也只有

一年多的时间,在山西晋泰圆担保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的决策权。 二、袁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袁某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犯 袁某在单位既不是公司领导者,也不是管理决策层;其没有主动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也不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该企业资金的收取,支付由高志军、毕霞签字,袁某属于被动接受执行公司指令。 2、袁某也不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的情况。本案中,袁某也是的受害人,袁某没有为得到佣金而积极宣传以便获取更多佣金的主观故意及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由于识别能力不高,错误认为回报高,对债权公证文书的理解偏差等诸多因素,袁某自己投入85万元以及家人投入60万元,至今没

柴油国四标准

北京国四车用柴油标准 项目质量指标试验方法 5 号 0号-10号-20号-35号 色度,号不大于 3.5 GB/T 6540 氧化安定性,总不溶物,mg/100ml 不大于 2.5 SH/T 0175 硫含量,%(质量分数) 不大于0.005 SH/T 0689 酸度,mgKOH/100ml 不大于7 GB/T 258 10%蒸余物残炭,%(质量分数) 0.3 GB/T 268 灰分,%(质量分数) 不大于0.01 GB/T 508 铜片腐蚀(50℃,3h),级不大于 1 GB/T 5096 水分,%(体积分数) 不大于痕迹GB/T 260 机械杂质无GB/T 511 运动粘度(20℃),m㎡/s 3.0~8.0 2.5~8.0 1.8~7.0 GB/T 265 凝点,℃不高于 5 0 -10 -20 -35 GB/T 510 冷滤点,℃不高于8 4 -5 -14 -29 SH/T 0248 闪点(闭口)℃不低于55 GB/T 261 十六烷值不小于51 49 47 GB/T 386 ASTMD6890 十六烷指数不小于46 46 46 GB/T11139 SH/T 0694 馏程: 50%馏出温度,℃不高于90%馏出温度,℃不高于95%馏出温度,℃不高于300 355 365 GB/T 6536 多环芳烃%(质量分数) 不高于11 SH/T 0606 润滑性磨斑直径μm 不高于460 SH/T 0765 密度(20℃)kg/m3820~845 800~840 GB/T 1884 GB/T 1885 a 为保证项目,每月必须检测一次。在原油性质变化,加工工艺条件改变,调和比例变化及检修开工后等情况下应及时检验。 b可用GB/T11131、GB/T11140、ASTM D7039方法测定,结果有争议时,以SH/T0689为准。 c若柴油中含有硝酸酯型十六烷值改进剂,10%蒸余物残炭的测定,必须用不加硝酸酯的基础燃料进行。柴油中是否加有硝酸酯型十六烷值改进剂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可用GB/T17144方法测定。结果有争议时,以GB/T268方法为准。 d 可用目测法,即将试样注入100ml玻璃量筒中,在室温(20±5℃)下观察,应当透明,没有悬浮和沉降的水分及机械杂质。结果有争议时,按GB/T511测定。 e 结果有争议时,以GB/T386为准。 f 可选,仲裁用十六烷值。 g为保证项目,每半年必须检测一次。在原油性质变化,加工工艺条件改变,调和比例变化及检修后开工等情况下应及时检验。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b13619270.html,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如大家所知,只要行为人涉及毒品,就可能构成毒品犯罪,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等。那么,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辩护人应当从哪些方面为被告人辩护呢,下面,赢了网小编马上为大家说明。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7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

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3、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庭审中,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尽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常引起争议,但这些案件也告诉我们,涉足这一领域面临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抱怨法律过于严厉,但不能由此否定法律的效力。因此,在决定猎捕、杀害、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之前,应尽可能地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事前依法向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按规定范围狩猎。在欠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咨询,以免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文| 百里溪来源| 百里溪的法律博客一、引发争议的猎捕野生动物案例 近日,闫啸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引发人们广泛关注。根据判决书的表述,主要案情是:2014年7月,闫啸天与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其余卖给他人,价格约为150元一只。此外,闫啸天和王亚军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闫啸天收购凤头鹰1只,该5只动物被公安机关查扣,其中,猎捕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12月1日,《郑州日报》题为《掏

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报道引发公众对此事的关注,之后,一系列的评论随之跟进,批评者有之,赞同者有之。12月3日,央视《新闻1+1》以《就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为题聚焦这起案件。 16只燕隼案引发的争议,涉及多个方面,尤其是情理法的冲突,在法律界内部也是如此。虽说,对以法律事件的评论理应就事论事、就案论案,但有的评论者也难免诉诸情感。如吴情树教授的《什么鸟事何以重判?——兼谈刑法第63条第2款已死》一文,总体上颇有见地,但其中一句“个别法官为了自己的鸟,哪管别人的鸟,都是一个鸟样,这样的司法如何让公众信服法院?”如此这般,总是不那么妥当。同样地,顽石法官的《鸟事·鸟语·鸟人》一文作了针锋相对的回应,顺接吴教授的文章,自嘲式地反讽:其实法官的尊严,还不如人家的鸟高。也有的文章,逻辑上存在无法推出问题,如《被重判的鸟事和被轻放的贪官》一文,用“被轻放的贪官”去论证闫啸天案判决过重,而实际上,论点与论据不相干,以至于无法推出。杨涛发表于《法制日报》的《抓鸟获刑十年半究竟重不重》一文则指出:站在法律的角度,对他判处10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量刑,根本谈不上过重。 在不久前,媒体曾报道87只癞蛤蟆案。汪××于2014年7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 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 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 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 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 (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12)盗伐林木罪; (13)滥伐林木罪; (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 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 (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 (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 2、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但也存在间接故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院开庭审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崔某某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起诉书、本案案卷材料以及鉴于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自然人犯罪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策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两种情形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明显不同。所以,在一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关键的前提问题是: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这是辩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总体情况得出的结论。 首先从形式上看,本案中吸收存款是以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在该案中,集资人是向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资金,集资人收到的都是盖有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章的收据以及投资合同。所涉双方当事人为集资人和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虽然有时集资资金转入了崔某某账户,但还是以美嘉公司单位名义进行的集资,这只能说明公司财务混乱,而不能说明是崔某某个人集资。总之,接受资金的当事人为美嘉公司这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其次从实质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本案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支付集资人利息和壮大公司实力。集资人的证言一致认为自己的集资款是向美嘉公司提供的,也一致认可崔某某是美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其从事的行为也是美嘉公司的行为。每次收到集资人的集资款均有美嘉公司会计出具的收据以及投资合同。 最后,本案不属于“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有三种情形,虽然与单位相关但是不以单位犯罪论而是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第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第二,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第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具有上述任何情形,所以不属于自然人犯罪,是单位犯罪。 综上,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应为美嘉公司,崔某某作为美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本案报案记录反映不实 1、根据卷宗3孙秀英报案情况,其供述其第一次到河南美嘉存款是2014年。侦查机关问你怎么知道李保国也参与公司的经营了?孙秀英回答美嘉公司在2012年阴历腊月二十六在长垣县城湘豫情大酒店请我们村在美嘉公司存钱的人吃饭时勾洪宇给大家介绍时说李保国是美嘉公司李总,李保国也主动说自己是美嘉公司李总。根据孙秀英供述其在2012年时并没有在美嘉公司存钱,既然其没有存钱其是如何去参加的请客呢?这只有一种可能,她的供述不是真实情况的描述,况且孙秀英也未提供存款合同,在崔某某的还款计划中也未见到孙秀英的记录。

柴油的质量要求与性能指标

柴油的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 (一)柴油的质量要求:为了保证柴油在高速柴油发动机中能正常燃烧, 对柴油的质 量要求如下: l. 良好的燃烧性, 十六烷值适宜, 自燃点低, 燃烧完全, 发动机工作稳定性好, 不发生爆震现象。 2. 良好的蒸发性能, 蒸发速度要适宜, 轻馏分所占比例应大些, 否则会使发动机油耗增大, 磨损加剧, 功率下降。 3. 柴油的粘度应适宜, 即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以保证高压油泵的润滑和喷油雾化的质量, 形成良好的混合气。 4. 含硫量小, 以保证不腐蚀发动帆。含硫量较低是我国国产柴油的特点之一。 5. 安定性好, 在储存时生成胶质及燃烧后形成积炭的倾向都较小。 ( 二)评价柴油性能的指标: l. 柴油的燃烧性能及其评价指标 (l) 柴油机的工作粗暴与柴油的发火性为使读者对柴油的发火性能有一个更为全面的理解, 我们先介绍柴油在柴油机气缸燃烧的情况。柴油机在压缩终了时,缸温度可达500'C 一600'C,压力达3~4MPa这时柴油以高压呈细雾状喷入燃烧室, 由于燃烧室的温度巳超过柴油和自燃点, 故从理论上而言, 柴油-- 喷入燃烧室, 便具备了着火燃烧的基本条件。但从柴油喷入至自燃, 往往还有一定的时问间隔, 这是因为在这一时问问隔, 柴油需完成与空气的充分混合、先期氧化及形成局部着火点等物理化学的进一步准备, 我们将从喷油开始到柴油开始燃烧的时间问隔称之为着火延迟期。如果着火延迟期长则喷入燃烧室的柴油量增多, 着火前形成的混合气数量就多, 一旦着火, 就有过量的柴油着火燃烧, 这会造成缸压力剧增, 气缸便将产生强烈的震击作用, 通常把这种震击作用称为柴油机工作粗暴。柴油机工作粗暴的后果与汽油机爆 震一样, 会使发动机曲柄连杆机构承受过大的冲击力作用, 产生强烈的金属敲击声, 加速零件的磨损并且使柴油机起动困难, 造成柴油机功率下降, 油耗增大。影响着火延迟期的因素较多, 其中柴油的发火性是主要因素之一。柴油的发火性是指柴油自燃的能力, 发火性好的柴油, 着火延迟期短, 着火燃烧后缸压力上升平缓柴油机工作柔和。 另外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柴油机的工作粗暴与汽油机的爆震在本质上是有很大区别的。汽油机的爆震是由于点火燃着的火焰前沿还没传播到的那部分混合气生成过氧化物, 自行燃烧而致, 一般发生在燃烧末期; 而柴油机工作粗暴却是由于柴油的发火性差使得着火延迟期过长而致、一般发生在燃烧的初期。因此, 各种影响汽油机爆震与柴油机工作粗暴的因素也完全不同。如汽油机若提高压缩比或增高气缸温度会促发爆震, 而柴油帆若提高压缩比或增高气缸温度却能减轻其工作粗暴的倾向。汽油中的正构烷烃易使汽油机发生爆震, 而对于柴油而言, 所含的正构烷烃却能减轻柴油机工作粗暴。由此, 我们可了解汽油机爆震与柴油机工作粗暴的根本区别。 可见, 柴油的发火性, 是评价柴油燃烧性能的一个重要指标。 (2) 柴油的十六烷值十六烷值是代表柴油在柴油发动帆中发火性能的一个约定量值。它是在规定条件下的标准发动机试验中, 通过和标准燃料进行比较来测定, 采用和被测定燃料具有相同着火延迟期的标准燃料中十六烷的体积百分数来表示。供参比用的标准燃料是用两种发火性相差破为悬殊的烃作为基准物对比得出的数渣。一种烃是正十六烷, 它在高温条件下可迅速形成过氧化物.着火延迟期最短,即自燃点低,发火性好,规定它的十六烷值为100。另一种烃是a-甲基茶, 属于芳烃.它的着火延迟期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是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丁俊涛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是2014年12月5日,逮捕的时间是2015年的1月9日,我是1月28日介入的这个案子,即便介入案件比较晚,我依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询问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也第一时间查阅了所以的卷宗材料,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辩护人从事实与法律层面,发表以下五个方面的粗浅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今天也庭审直播,原因是此案比较有代表性,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文强成立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不低于六十万,从证据角度分析,有重大异议。 1、关于罪名的问题,2014年9月9日被害人单位的法务部人员邱某报案,公安机关9月10日刑事立案,立案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直到2015年1月9日徐汇区检察院下发批捕决定书的时候,罪名改成了非法经营罪。对于外挂相关犯罪来说,我见过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但是从刑法牵连犯角度分析,以非法经营者以重罪定罪处罚,也符合刑法原理,所以辩护人就简单带过该问题。 2、本案的涉案金额的证据材料存在重大缺陷。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涉案金额的证据材料,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淘宝交易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意见,但是这两份证据存在重大错误。根据起诉书现实,被告人在网店旋风网络联盟销售涉案产品的起始日期应该是:2013年6月到2014年12月4日,卷宗三的淘宝交易明细仅仅有2014年一整年的交易明细,缺少2013年6月1日到12月31日的淘宝交易明细,因为2014的交易明细被告人进行了确认;关于上海**会计鉴定中心的鉴定,也因为检材来源的不合法,从而在错误的检材基础上得出了完全错误的鉴定意见。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小。 刑法里面所谓的主观恶性是指行为人对所做行为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通过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判断标准有三个:道德伦理性、政治否定性、法律的确定性来衡量。综合被告人的小学学历,1991年1月8日出生,年龄小,他是再2013年6月在一个QQ群里面,购买了别人针对**英雄传的外挂程序,在这个外挂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编程,研制了涉案的产品就是“**旋风辅助”外挂程序的,且被告人用一个店铺经营时间长达一年半,从未换过店铺,结合被告人笔录中多次强调当时不知道是犯罪,现在认识到错误了,认罪。被告人的年龄学历层次,以及在店铺经营过程中的毫无反侦查意识,都充分说明了被告人对涉案产品更多地是作为一个自主研发的合法的知识产品来对待的,他认识不到此款程序是破坏性程序,更认识不到这种经营行为会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从其所犯的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从刑法上来说其期待可能性非常小,也就是说他既然不知道销售行为是犯罪行为,有何理由期待他洁身自好呢? 三、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1、关于对非法经营罪的分析,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 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年5月9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

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0328

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非法狩猎罪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二)区分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研讨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研讨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研讨会 (微信文字直播记录) 2015年9月26日 2015年9月26日上午9:30,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研讨会的参会人员有:人大律师学院徐建院长、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刘平凡、张宏律师、海埠所董玉琴律师、晟典所毛鹏律师、君言所应晓伟律师、金卓越所李锦律师、知明所李育婵律师、广和所贾岚、潘效辉律师、深和所夏萍律师、法迈所付三元律师、创安所阮犁荒律师、维强所刘砺律师、邦德所肖桂庆律师、国晖所谢

宜峰律师及际唐所助理及行政人员。会议由际唐所张宏律师主持。 际唐所张宏律师:我们先进行现场预热互动环节,先由参会人员进行自我介绍(略)。现在会议正式开始。今天主要就我们团队近期办案的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研讨。 际唐所刘平凡律师:由于互联网金融自2007年以后繁荣发展,监管层出台众多规则限制。为什么开始监管层让子弹飞,现今却该出手时就出手,值得我们反思。2014年的涉案人数金额大幅上升,已达近年的峰值,跨省案件有626件,参与人数达万人,超亿元金额有364起,具体涉案金额无法统计。深圳今年立案312起,破案60余起。国家为什么要重拳打击是我们主要探讨的话题。先由张宏律师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团队整理的该类案件的辩点: 际唐所张宏律师:我们之前已就这一类的案件总结出了17条的辩点,现就张宏律师在办理某公司案件过程中思考的问题进行分享。张宏律师主要站在企业角度思考以下问题:

1、企业通过平台吸收存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平台是否有设立资金池? 3、平台资金去向是否明确,是否通过平台将投资人的款项大部分转入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专设账户,进行资金转移? 4、是否涉及发布假标以骗取投资款等自融情形? 5、是否有通过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托管服务?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前言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将技能与技巧混为一谈,但技能和技巧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技能是最基本的能力,而技巧是在技能的基础上更熟练、巧妙地运用技能的方式、方法。技能是基础、是前提,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这些年来,不少人宁愿喜欢用技巧,不愿意讲技能,甚至很多人在追求技巧,忽视技能,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认识和做法。 笔者根据自己近十年的办理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执业经验以及对这方面的研究总结,在本文中将详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诈骗类刑事案件),需要具备哪些重要的辩护技能与技巧。 一、扎实的专业基础是最根本的技能

凡事皆有大本大源,刑事辩护也是如此。一切有效的刑事辩护(以下简称“有效辩护”)都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无论是口头辩护还是书面辩护,没有扎实的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基础,有效辩护便无从谈起。很多人认为,经过长期的大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历练,绝大部分人就应该具备了法律层面的基本功,似乎就可以应对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了。然而,随着岁月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当今的刑事案件愈发呈现出新颖化、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大学里的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已远远不能满足刑辩实务对理论知识的需求。原因在于:大学阶段的专业教学知识可操作性低(没有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实战课程)、课程内容滞后和涉及面窄、不够系统全面的现状,使得律师在从业后必须通过实务操作、实务总结对理论知识进行更深层次、更具针对性的筛选与提升。 笔者曾在《为什么说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文中提到,律师的真功夫是需要拜名师学艺才能取得,很多东西是难以无师自通的,其中就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方面的专业基础提升。笔者所指的名师是指实至名归而非徒有虚名的名师。经过名师的指点,我们能知道自身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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