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产权解释一 (2)共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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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

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 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章 https://www.360docs.net/doc/1b15925398.html,/html/2010/10/6268.htm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 《刑法》第17条和第17条之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强奸被拐卖妇女、奸淫被怪女幼女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后而强迫其卖淫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

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女性。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机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而15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所以D项说法错误。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文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

目录 前言 (1)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 (一)实体法方面 (1) (二)程序法方面 (2)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3) (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 (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4) (四)刑事程序追诉乏力 (4) (五)刑罚结构稍欠合理 (4)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措施 (5) (一)扩大假冒商标犯罪的范围 (5) (二)建立各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体制 (5) (三)明确定罪标准 (6) (四)完善诉讼程序 (6) (五)调整刑罚体系 (7)

结论 (7) 参考文献 (7)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前言 世界早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和文化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相应,法律也通过设置权利义务的模型,为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促进知识产品的大量生产,从而带动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在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行政保护等组成一个有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救济手段,也就显得越发突出和重要,这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实体法方面 我国不仅在《刑法》中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制定了专门的条款,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文件中也有相关的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有:对商标权的保护,《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第398、第432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1 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规定的条款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对于侵犯著作权性质严重并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肖中华:《论我国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3期,第99页.

知识产权刑事案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

知识产权刑事案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近年来,我国通过加强与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颁布司法解释等措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其是大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三种数额的基本概念 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进行了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我国刑法中规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为其构罪要件之一。在2011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进行了规定。 2004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量刑标准中涉及到了“非法经营数额”这个概念。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销售金额的计算,往往是以已经查清的具体销售金额为准,并以此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而对于制造、储存、运输或者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由于标准适用不统一及实践中普遍出现的认定难等问题,司法困惑较大。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重大问题,所以对其适用的确定性亟需进一步统一明确。 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 根据《解释》一中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对制造、储存、运输或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的计算有三种标准:标价、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和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标价可通俗理解为标注在侵权产品上的的价格。实践中,有些反映的是侵权产品的价值,有些即可能反映的是被侵权产品的价值。虽然这种方式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办理中,容易计算,但其本身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及不合理性。 用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判断非法经营数额,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对行为人构罪的一种推定。实践中是最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一种计算方法。但该方法可能会存在一定问题,即侵权产品的实际售价越高,相应的产品质量也会越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是更低,但犯罪嫌疑人却可能因售价高而被处以更重的刑罚,反之亦然。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2009年刑法真题

2009年刑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5.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6.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7.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科技不断地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新技术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关系着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从而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本文结合国内外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对我国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进一步研究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保护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应对措施,以利于高新技术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创新、制度、经济

目录 摘要 (1) 一、高新技术的含义及范围 (3) (一)高新技术的含义和特征 (3) (二)高新技术的范围 (4) 二、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4) (一)我国高新技术发展的现状 (4) (二)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现状 (5) (三)国外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况与启示 (6) 三、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6)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急需的保护 (7)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7)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7) 四、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7) (一)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的保障 (7) (二)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8) 五、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9) (一)健全知识产权制度 (9)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 (10) (三)完善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罪名有哪些

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罪名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 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 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 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 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 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 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 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 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概述真题与解析

(单选题)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换言之,并不能因为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就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A、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的确有保障民生的考虑;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故AB项说法正确。 C项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罪犯甲的惩罚、教育,有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因此,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故正确。 D项,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甲只是支付了劳动报酬,而没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不能适用上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D。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1〕9号)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

刘凤科刑法考前模拟题题以及答案简析

2016年刘凤科刑法考前模拟题268题以及答案、简析 刘凤科编著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与人权 B.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和内容贯穿并规制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以及执行权 C.为贯彻民主主义,司法人员处理案件过程中应以民意弥补法律规定的滞后性 D.个案裁判过程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突破法律规定 答案:CD。 C选项,民意审判不可行:司法人员不能变相立法,这是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要求。D选项,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不能随意突破,“有法必依”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体现。 2.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正义和刑罚个别化的统一 B.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是立法上配置法定刑的指导原则,还是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刑罚轻重与犯罪的客观危害性大小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刑罚裁量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在法定刑幅度内或者以法定刑为基础确定适当的刑罚 答案:ABCD。 C选项,刑罚轻重应与法益侵害程度即犯罪的客观危害性大小相适应。D选项,刑罚裁量要考虑犯罪人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即累犯、自首、立功等情节会影响刑罚的适用。 3.关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立法上分别为不同犯罪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B.平等定罪不排斥法官根据刑法分则关于身份犯的规定处理案件,也不排斥法官根据共犯的规定区别情况定罪 C.平等量刑不排斥法官根据被告人是否具有累犯、自首、立功、未遂等法定量刑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适用刑罚 D.行刑平等意味着只要犯罪客观危害相同,无论教育改造效果好坏、悔罪表现是否明显,都不得进行减刑、假释 答案:ABC。 D选项,减刑、假释需要考虑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变化,即改造效果、悔罪表现等会影响减刑、假释的适用。 4.关于禁止溯及既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行为时有法律禁止但未以刑罚禁止即没有规定法定刑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B.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成立犯罪可能性的做法被禁止,因其滥用刑罚权 C.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不影响实体问题,故允许事后以较少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D.继续犯的行为持续到新法生效期间,无论新法轻重,都适用新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D。 A选项,“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没有规定法定刑的行为,不是刑罚禁止的犯罪行为。B选项,“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意味着行为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上升,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C选项,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若允许事后以较少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则意味着扩大了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利于行为人。D选项,继续犯行为持续到新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文章旨在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明晰其功能定位并确定合理保护水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目的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1]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当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价值取向层面的一些问题做一考量。[2]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不外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两种目的,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两者的保护总是有所侧重。我国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3]这种立法布局彰显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本意。 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理由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事保护的个人权利本位。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法律形式。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刑法以保护私权为本位。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4]所以,商品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5]只有明确了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才能合理调整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最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益价值应当还原为私权利益来实现。妨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不良行为,如果作为刑罚法规的对象,就当以国民的欲求为基础,而不是以国家或社会欲求为基础。只要认为刑罚是为了保护国民的利益而存在,就应当考虑把公共利益还原为个人的利益,否则处罚的范围就有扩大的趋势。国家法益也应当尽可能为个人法益,[6]没有私权保护内核的秩序是无价值的。[7]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有一定可取之处。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来源于计划经济条件下讲求牺牲个人利益,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国家本位主义价值观,重思想控制轻知识成果产权化、重社会和谐轻私权保护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民众权利意识的匮乏。[8]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历来是严厉打击,但惩罚犯罪与保护产权私有不能简单划等号,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日益被边缘化、权益被漠视的现状,也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今后应更加关注被害人的诉求,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保护产权私有,如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才能在一个合理的边界内运行。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定位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三者层级递进衔接的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民事救济是一种私法救济,以补偿侵权行为

刑法知识产权解释一 (2)共8页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模拟练习题

刑法修正案八模拟练习题 一、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累犯和首要分子不得缓刑 B.累犯和死缓犯不得减刑、假释 C.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 年 D.非暴力的方法杀人、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也不得假释 答案解析:A 项当选,首要分子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之分,不能缓刑的限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B 项当选,累犯不得假释,但可以减刑。死缓犯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C 项当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 年。如果不是“被判处”,而是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则不能少于25 年。D 项不当选, 对于不得假释的情形,由强调“暴力性犯罪”转变为强调“犯罪性质”,只要是犯了这些具体的犯罪被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不得假释。不论其是否采取暴力的手段、方法。 【重点提示】(1)累犯不得缓刑、假释,可以减刑,应当从重处罚。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减刑,由法院决定给予限制减刑。(2)准确识记缓刑、假释、减刑、法院可以限制减刑、监外执行(刑诉)各自适用的对象范围,不要混淆。(3)刑法修正案八条文与草案条文的比较,命题者会以草案的内容作为选项内容设置,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 年,“15 年”便是草案内容,修正案为“13 年”。(4)不得假释情形的理解,会有不同观点:其一,非暴力方法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假释?有 的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原规定应一脉相承,虽然未表述为“暴力性”犯罪手段,也应理解为暴力性;有的认为,这正是修正案变化之处,由强调犯罪手段的“暴力性”改为强调“犯罪性质”,只要是这些具体犯罪,并被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不得假释。其二,除了条文明确列举的7 个具体犯罪外,对于暴力性犯罪,如果不是有组织的,是否可以假释。 参考答案:A,B,C 二、甲、乙相约于某日晚在环城路上一比车技高低,以最先跑完环城路者为胜。甲超速驾驶过程中,将一正常穿越马路的女大学生撞飞,当场死亡。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B. 对甲所构成的犯罪,应数罪并罚 C. 对甲所构成的犯罪,应择一重处罚 D. 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法修 正案(八)规定为新的独立的犯罪(危险驾驶罪,罪名为学理拟制)。甲乙相约在环

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练习题 刑法论练习题 1.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3.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 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篇一: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文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 目录 前言................................................. ................................................... .. (1)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 (1) (一)实体法方面................................................. (1) (二)程序法方面................................................. (2)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3) (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 (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 (4) (四)刑事程序追诉乏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 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

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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