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

出口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

二、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如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及规范

品名规格应表述完整规范。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四、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应明确具体。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五、产品不合格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在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需方提供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

六、定金和预付款

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七、合同的完整性。

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如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八、收汇不着的风险。

D/P、D/A、装船后T/T等收款方式,不论贸易伙伴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会使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更为不利。因此,除非确无洽商余地,每单出口业务都应力争以L/C方式成交。在不得不采用上述收帐方式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措施,如投保出口信用险等。

在以L/C成交的情况下,外商也可能在L/C中订立种种软条款,如,(l)L/C中规定外商签发的某种单据做为出口方议付的必要单据之一;(2)L/C的有效期规定在对方银行到期;(3)L/C中对承运货物的船公司、船龄、船籍等做出限制性规定;(4)L/C中要求1/3提单直接寄给外商,2/3提单作为议付单据;(5)L/C中规定一定比例的货款通过L/C议付,其余部分在外商实际收货后T/T支付;(6)L/C中隐含某些自相矛盾的条款,不仔细审证或不实际履行时无法发现。以上条款,实际都由外商控制了付款的主动权。在收到有类似软条款的L/C时,业务员应谨慎行事,尽量与外商洽商调整。

此外,即使收到的L/C的条款为可接受和可操作的,对开证行的资信,也应通过中行等机构,进行适当的查询。对某些信誉不佳的小国银行开出的L/C,应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如接受,也必须要求由某一自己认可的银行对该L/C加以保兑。在缮制L/C项下单据时,业务人员应仔细、认真、力争做到单证、单单完全相符,不给某些不法外商以恶意拒付的理由。当货物采用航空方式出口时,因航空运单是直接随机寄达外商的,外商在货物装机后即取得了货权。因此,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更要做详实、确凿的了解,并须要求对方开出简单易操作的L/C。而在制作单据的时候更要滴水不漏,严格相符,尽量采取措施,防止客户提走货物后拒不付款。

九、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

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商业行为。如尽管交易各方已就重要交易交款达成初步的共识,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中方企业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达成正式生效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备货备料,后因境外交易方的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如期签约,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很多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并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很多合同签订后没有专人跟进,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的持续跟进,导致合同后续何时到期、到期后的处理、自动续展等都无从得知。如果某一天企业突然想起终止合同,但该合同已自动续展,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操作目标的实现。

十、合同附件

我们往往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多也围绕主合同展开,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重要主合同、轻合同附件的情况,上述情况极易造成合同条款重组或合同附件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法律风险。某些境外厂商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合同条款与附件内容相冲突以附件内容为准”或通过附件条款细化、补充主合同的内容,影响交易对方的利益。

十一、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

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在接单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条款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却遭毁约,导致严重亏损的经营事件。所以,请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

十二、违约赔偿的上限限制

很多涉外合同,特别是销售合同,都约定供货方应承担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国内企业应高度关注该条款,据理力争,争取将相关赔偿事项能够限制在一定范围,否则,巨额损失赔偿情况很有可能发生。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解决部分最为关键的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在争议解决的问题上,由于仲裁比诉讼更容易在国外获得承认和执行,涉外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应争取多采用仲裁并可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因为该机构在国际上有较高的声望,其裁决在许多国家可得到认可并得以执行。订立

仲裁条款除应明确仲裁地点、机构、程序规则、效力和费用外,还应注意选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具体、唯一,表述准确,而且仲裁条款要符合一局终局的原则,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向法院起诉。

在采用法院诉讼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由本国本地的法院管辖。鉴于中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除非国外客户在中国有财产,否则不建议采用法院诉讼的条款。在法律适用上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律。

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范(一)做好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在国际贸易中,我们的交易对象五花八门,交易前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特别重要。我国一向坚持“重合同、守信用”这一基本原则,这里的信用就是我们所讲的资信。它一般包括对方的经营能力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例如,卖方是一家注册资金仅有几万美元的小公司,如果在交易前,我们掌握了这一重要的信息,我们是不敢轻易签订几百多万美元的进口合同的,即使签了合同,我们也会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前,必须做好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不仅如此,资信调查工作应该贯穿整个交易过程,对客户做动态的跟踪调查,以防不测。(二)提高涉外业务人员的素质,防止上当受骗我国外贸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繁杂,很多外销人员上岗前根本不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所涉及的面广、环节多、风险大,远比国内贸易复杂,所以从事涉外业务的外销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外经贸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从交易前的客户资信调查到磋商时合同条款的措辞,有关合同成立的条件,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船舶、港口、航线、船龄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方式的选择等等。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还会涉及到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等。作为涉外业务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必要的国际贸易知识,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杜绝上当受骗,但是至少可以在上当受骗后,及时发现问题与可疑点,及时追查,以便尽早妥善处理,防止损失的扩大。所以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来说,既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又要随时提高警惕,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以防上当受骗。(三)外贸企业必须建立高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上面已提到,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涉及的面广、线长、环节多、风险大,公司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从交易磋商前的资信调查、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在途货物状况、货款收付情况进行监控。对出口合同,应做到货物发运后,及时制单结汇,随时跟踪货款情况,一旦发现应收未收的情况,应尽早查明原因,寻找解决办法,争取做到早发运,早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对进口合同,应做到及时掌握船货的动态,特别是已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更应密切注意,做到货款付出后,能安全顺利收货。目前我国一些外贸企业存在着外销、制单、结汇脱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将进出口合同中的一系列问题统一由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另外这种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脱节现象也可通过必要的改革措施,由外销人员一手完成,加上监督机构的必要监控,应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作为高素质的涉外人员,应从货源、客户到运输、结汇等等都应兼顾,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一人负责到底,避免出了问题后各部门

借款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一: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一)借款合同文本模式 在实践中借款合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文本格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独立的、统一的文本样式),其文本模式由首部、正文、尾部、附件组成。见范例一、范例二。 (二)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清晰。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等进行划分的。划分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种类的贷款发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和原则有所不同。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种类分为农业、工业、基建借款等。根据借款的用途,借款种类分为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或者生产性借款、消费性借款等。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借款种类分为自营借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等。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是指是人民币借款还是外币借款,如果为外币借款,要写明是何种外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围,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数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款货币的数量,它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额限。依实际情况,借款由贷款人一次或分次发给。 5.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贷资金的比率,是借贷当事人双方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因此,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借款利率从结构上划分,可以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加息、帖息借款利率等几种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借款利率体制实行借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贷款政策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进行管理。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以法定利率为浮动基础,自行确定各类、各档次的借款利率。因此,一份借款合同究竟采用何种利率,应根据具体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来确定。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效期限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借款方从贷款方取得第一笔贷款到还清全部贷款所占用的时间。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 7.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分成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以及其他自有资金。签订借款合同时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写明其还款的资金来源。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还款人是一次还是分次还清借款,是采用电汇还是信汇或者其它方式还清借款,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并且应写明每次履行的具体时间,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还款方式,应依法定方式还款。

外贸出口注意事项,外贸人切记!

出口各国的产品需要的认证 产品出口到国外需要经过进口国的相关认证,每个国家基于各自的行业规范有不同的认证体系和制度,下面将对国际上最常见的一些认证的适用范围做详细介绍: 1. CB认证(适用范围:全球) IECEE CB体系是电工产品安全测试报告互认的第一个真正的国际体系。各个国家的国家认证机构(NCB)之间形成多边协议。制造商可以凭借一个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获得CB体系的其他成员国的国家认证。对于制造商,取得CB证书和CB报告原则上可以节省申请其他认证的时间和费用。 2.CE认证(适用范围:欧盟) 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是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 3.FCC认证(适用范围:美国) FCC中文全称是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同时它还负责设备认可方面的实物,许多无线电应用产品、通讯产品和数字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都要得到FCC的认可。 4.A/C-tick标志(适用范围:澳大利亚) A/C-Tick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销售给消费者 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多半是申请C-Tick ,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请A-Tick,则不需另外申请C-Tick 。 5.PSE认证(适用范围:日本) PSE 认证是日本强制性安全认证,用以证明电机电子产品已通过日本电气和原料安全法 (DENAN Law) 或国际IEC标准的安全标准测试。日本的电器装置和材料控制法规定,498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安全认证。其中,165种A类产品应取得菱形的PSE标志,333种B类产品应取得圆形PSE标志。 6.ROHS认证(适用范围:欧盟)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机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主要包括:白家电(如: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吸尘器、热水器等);黑家电(如:音频、视频产品、DVD、CD、电视接收机、IT产品、数码产品、通信产品等);电动工具;电动电子弯矩;医疗电子设备注意:客人问有没有ROHS时,要问他是要成品ROHS还是原材料ROHS,有些工厂是做不到成品ROHS的,含ROHS价格一般比普通的产品贵10%—20%左右。 7.UL认证(适用范围:美国)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范本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体现,也是业务能力的体现。现在的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大部分是以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的,合同一旦签订,就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签订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实现以及可期待利益实现的程度。怎么才能保障我们的利益得以实现,更多的体现在合同条款方面。 首先,签订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前必须首先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即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签订人签字要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一致,不允许出现错别字,严禁代签,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索要资料。 2、合同所有条款均不得删减;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有利于本公司履约和有利于本公司合法利益的原则填写;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斜线“/”;其他约定事项没有则填“无”,如未写满横线,划上删除线“”至结尾。 3、合同必须用黑色碳素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并不得擅自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双方确认,并在更改处盖章签字。 接下来,根据公司采购合同范本详细了解下有关填写内容: 1、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前后所签订名称与公章名称须保持一致。 2、签订地点:合同双方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把合同签订地法院约定为纠纷管辖受理机关,所以,签订地点尽量填写我方地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1标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要使用“电器材料”、“工程备件”等含糊不清的产品称谓,一般不要有地区性方言、俗名、习惯名称。

2在签订合同时凡有商标、牌号、生产厂家的产品,应准确地写在合同内。 3.关于规格型号。为便于履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业品的规格和型号。 4.计量单位条款。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方约定计量方法,但不能使用“一套”“一批”等不确定的数量单位。确保经过文字条款、参数描述后的合同交易标的具备唯一性。 5.关于单价、金额条款。由双方协商定价,如合同总价为优惠后价格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6.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不能出现款到发货之类的模糊字眼,可以1.规定具体日期发货。 2.规定在收到货款后若干天内交货。 3.规定分批交货。对于分批交货,在合同中必须规定每批交货的时间,同时明确规定分期数量。 第二条:质量标准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如果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样品要有出卖人签字确认。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

出口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 二、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如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及规范 品名规格应表述完整规范。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四、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应明确具体。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五、产品不合格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在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需方提供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 六、定金和预付款 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七、合同的完整性。 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如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八、收汇不着的风险。 D/P、D/A、装船后T/T等收款方式,不论贸易伙伴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会使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更为不利。因此,除非确无洽商余地,每单出口业务都应力争以L/C方式成交。在不得不采用上述收帐方式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措施,如投保出口信用险等。

(完整版)签订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欢迎大家查阅! 签订采购合同注意事项一、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控制 (一)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前,应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供货商作为采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是防范合同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想保证交易安全,首先应当了解“交易对手”。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两类。对自然人而言,要查验其身份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否则该自然人不具有签约资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时清洁的采购合同,不建议与自然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审查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一般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特别专注其基本信息,如法人代表,地址,年检状况。营业执照不方便查验的,也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其基本状况。在了解上述情况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如未通过年检,采购方要适时调整合同条款或者不再与之签约。 (二)履约能力调查 通过履约能力调查,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

不良行为记录,为避免合同风险提供有力保障。履约能力调查是通过公共信息、特别渠道信息和对方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公共信息主要是通过网络收集对方的销售规模、市场声誉等相关信息。 特别渠道信息主要是业务人员通过自身资源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对方提供的情况也是判断其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例如,功过公共信息的掌握,可以判断对方提供的相关情况是否真实,从而判断其诚信程度。 二、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实际是合同双方确定并填写合同条款的过程。 1、合同的主体 采购合同的主体指买受人和出卖人,亦称需方和供方或买方和卖方,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定要清楚。企业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保证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致,可以将营业执照作为合同附件。如果是自然人,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同时写上身份证号码。 2、买卖的标的物 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数量等详细内容,尽可能把产品的各项标示都作为标的内容写进合同。同时,要求供货方对产品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作出保证或承诺,防止其产品上存在权利限制,如产品被出租、抵押、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影响到标的物的交付。

外贸企业出口注意事项

例:某外贸企业2010年8月20日购进商品塑胶粒L-51324 100公斤,并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7000元,当月月底已办理发票认证手续。该批商品于8月25日全部报关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为塑胶粒 PC胶料,按照当月外汇汇率换算出的FOB价出口额为120000元,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该企业在2010年12月16日将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收齐。 注意事项: 一、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是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该批商品的报关单出口日期为8月25日,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为报关单出口日期的90天后(即11月23日)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12月15日。但是,由于该企业未在12月15日前将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收齐,无法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该企业在12月份将该批商品作视同内销处理,并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文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二、进项发票的开具及认证 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相匹配。对于同一种产品有不同规格型号、不同单价的,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分栏列明,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不同规格型号、不同单价如实反映进货情况,不得用平均单价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会因品名或单位不符等原因影响退税。 企业应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不能滞后开票,更不能超过申报期限开票,否则不予受理申报。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征收分局认证。 三、换汇成本预检查

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每日一讲—建设工程发包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1、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2、合同的主要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 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3、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4、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5、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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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的,由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为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协议。这里的保证人是指主以外的,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担保权人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所谓保证,首先必须注意,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主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充当合同债务保证人。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等。 不过,一般情况下,担保权人最好应当选择确有保证能力的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才具有备独立的、充足的财产和对自己财产的独立支配、处分权,才能担负起代替主合同债务人履约的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只是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那么这种经济组织一般都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他们既无独立的财产权,又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当然不应成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充当保证人。 在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时,担保权人还必须注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第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格证人; 第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2.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所谓保证能力,主要是指保证人应具备与担保数额大体相当的自有财产,以便其届时能够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的代偿能力,即保证人拥有的财产应足

国际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001

FOB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CIF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FR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自阿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FCA FCA(FREE https://www.360docs.net/doc/1b16531026.html,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使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义务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国际贸易合同(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国际贸易合同(合同范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国际贸易合同(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_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_____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_____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_____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_____银行和_____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_____年_____月_____

担保合同与签订注意事项

担保合同与签订注意事项 在签订合同签还应注意的五个事项: 一、不要人情担保 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二、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 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三、不要贿赂担保 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四、不要无知担保 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

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五、不要无效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一民营企业,甲方、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a银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贷字第____号)。依该合同约定,甲方就乙方据该合同向a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a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

国际运输货物外包装注意事项

国际运输货物外包装注意事项 包装是影响运输质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可由托 运人自身完成,也可委托专业包装公司进行。包装材料的选 择要视货物品质而定,目的是使货物得到安全的保护和支 撑。常用的有木箱、纸箱等。不同国家对木箱的要求不同, 有些国家和地区木箱是要求熏蒸的。 钢琴、陶瓷、工艺品等偏重或贵重的物品请用木箱包装。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对未经过加工的原 木、或原木包装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在原出口国进行熏蒸, 并出示承认的熏蒸证,进口国方可接受货物进口。否则,罚 款或将货物退回原出口国。 欧洲对松树类的木制包装规定,货物进口时必须有原出 口国检疫局出示的:没有虫害的证明。 加工后的木制家具不用做熏蒸。 日常生活常用类物品如书籍、各种用具等可用结实的纸 箱自行包装,并最好做防潮处理。 易碎类的物品最好用东西填充好,避免损坏。条件允许,在纸箱内铺垫一层防水用品(例如:塑料袋、布等)。在同一包装箱内,轻重物品要合理搭配放置,以便搬运。 箱内最后要塞满填充物,要充实,可用卫生纸、纸巾、小衣 物等填充,以防在搬运挪动过程中箱内物品互相翻动、碰撞 而受到损坏。

【国际贸易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方式 [提要]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方式:班轮运输(定期船运输) Liner Transport. 指按固定的航线和预先规定的时间表航行,沿途停靠若干固定的港口,从事这些港口的货运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船舶运输业... 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交付是通过各种运输方式完成 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种类很多,各种运输方式都有其自身的 特点和独特的经营方式,了解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特点和经 营方式,对于合理选择和正确利用各种运输方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国际贸易运输的六大方式: 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 可分为: 海洋、铁路、航空、邮政和国际多式联运等运输形式. 二. 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之一 - 海洋运输。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ation)简称海运,它是利用货船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 过一定的航线和航区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包括:

国际贸易合同中装运方式和装运通知的约定及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合同中装运方式和装运通知的约定及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的标的物通常是大宗货物,对于交付大宗货物,有时不需要或不方便一次完成装运,这就需要分批装运;有时还需要中途转换运输工具。为了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约定好装运方式,并要加强沟通和密切协作,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履行合同。 一、装运方式 装运方式主要研究大宗货物的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量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1.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分批装运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交易的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有关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有如下几种。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具体分几个批次、每个批次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装运数量不做规定。 (2)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对具体分几个批次、每个批次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装运数量都作出详细的规定。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对分批装运的相关规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结算中应遵循的重要国际贸易惯例,对指导贸易实践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中有关分批装运的规定如下: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分批支款或装运均被允许。意思是说,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则视为允许分批装运。但是,有些国家的法律却做出的相反的规定,如合同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则视为不得分批装运。这就产生了矛盾,为了避免争议,交易双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注明。一般来说,在大宗的国际货物贸易中,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交货比较有利。 (2)运输单据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案例: 北京某公司出口新加坡2000公吨大豆。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北京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评析:我方做法不构成违约,银行应予以议付。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案例中,我方于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因此,不属于分批装运,我方不构成违约。 (3)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而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或有严重质量问题,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签订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签订合同的原则 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二、合同的主要同内容 1、部首部分要写明双方的全称; 2、标的物的名称、地址、编号、面积或数量等; 3、合同有效期限; 4、收、付款项目、金额及收、付款时间和方式; 5、购销物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数量、价格、质量、质保范围和质保期、以及包装、运输、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等;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 7、合同的变更、续签及终止; 8、合同的未尽事宜、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以及合同的份数和生效时间; 9、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姓名、办公地址(或住址)、电话、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签字、盖章、按印等(只能使用行政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的附件 1、双方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等级证、资质证等复印件; 2、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产(商)品的合格、专利证书等; 四、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法性:合同内容和标的物是否合法,当事人有无签订该合同的权利和

资格; 2、严密、逻辑性: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前后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具体、明确、平等,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可行性: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等。 4、合同的简洁性:签订合同要“简明扼要”,前后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内容不能重复。除格式合同外当时不写补充条款。 五、合同的审核和批准 1、一般经济合同由相关部门财务审核并登记,报财务结算中心复核、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上报最好用电子文档传送,且对方不能先盖章,以便更改。 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一旦签订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因失职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合同归档及管理 合同原件及附件由部门财务或财务结算中心留存管理,相关部门留存复印件。 凯信集团财务结算中心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际贸易合同与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解读

国际贸易合同与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解读 国际贸易合同与国际贸易相关法规解读 (附:国际贸易术语及国际保险理赔) 第一讲国际贸易合同与相关国际规则 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综述 两大商法体系的介绍及在国家贸易运用中的差异性分析国际商法体系中的合同法和买卖法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及各国合同法/买卖法的对比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何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商法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和架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国际商法法理综述和分析 要约与承诺在国际商法中的实战意义 案例点评国际商法体系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合同法与买卖法 各国对合同的解释性差异和因此给我国外贸带来的影响涉外合同常见的合同规范 涉外合同的履行 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成立的格式 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地位 国际贸易合同的根本性条款与非根本性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的默示条件与默示担保 国际贸易合同的罚金条款与定金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国际贸易合同的一般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划分 国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担保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契约之上”与“救济先于权利” 合同的终止与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国际贸易代理与经销协议 各国合同法的比较与对策 国际合同的两大基本原则和法理 英国(英美法的代表)的合同法与合同的“对价” 美国(英美法的代表)的合同法与合同的“许诺” 德国(大陆法的代表)的民法典与“法律行为” 法国(大陆法的代表)的民法典与“合意”、“约因” 中国(大陆法的代表)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日内瓦法系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要约、承诺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违约与违约救济 国际贸易中的“产品责任法”

签订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注意事项 煤炭贸易合同要写一、主体资格审核、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货物的参数、货物的质量要求、货物的包装标准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四、检验标准、时间、方法、结算方式。五、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热门城市:凉山律师咸宁律师淮安律师贵港律师达拉特旗律师日喀则律师扶余市律师准格尔旗律师那曲律师在与外国公司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往往需要签订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由于涉及外贸条款和货物资金安全,签订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注需要注意的事项非常必要,小编将通过下文仔细梳理签订时应一些注意的问题 一、争取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买卖双方就交易的条款经过频繁的磋商与函电、电邮往来,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于是有了合同由谁起

草的问题。一般来说,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容易掌握主动。因为口头洽商的内容要形成文字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合同起草的一方在合同拟写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措辞,安排条而对方即使认真审议了款的顺序或解释有关条款。 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很难避免不出漏洞。所以我方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还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让步到什么程度。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审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备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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