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

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侧面的最小控制间距为6m。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1所列要求: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1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2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2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3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3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板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0.0米,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

5.0米。板式高层住宅与塔式住宅并列布置时,间距按照塔式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2规定。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最小间距低层不得小于15米,多层不得小于20米。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4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4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5m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八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相关专业

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在北侧,按住宅建筑标准执行;

(二)住宅在南侧,多低层住宅对多低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2米。多低层住宅对高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5米。高层住宅与北侧低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12米;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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