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

关于《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https://www.360docs.net/doc/1b5694389.html,)

二、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9号,邮编:266061,联系电话:88018925,传真电话:88018925,邮箱:qdjtfgc@https://www.360docs.net/doc/1b5694389.html,)

2016年5月3日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维护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文明乘车,爱护车辆设施,保持车厢卫生,服从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乘客候车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车辆到站前,乘客应当提前做好上下车准备;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五条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乘车,占用特需专座的乘客应当主动让座,其他乘客也应当主动让座和给予帮助。

第六条乘客乘车时应当加强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坐稳、站稳和扶牢。

第七条乘客上车应当主动购票。乘坐有人售票车时,乘客应当在上车后一个站距内购买车票,售出车票当班有效,中途下车,车票作废,不退余款。乘坐无人售票车时,应当使用公交IC卡付费或者按规定的票价将票款展示后自行投入票箱内。

第八条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当自备零钱,主动投币,车内不设找兑。持公交IC卡乘车的乘客,卡内余额不足应当按规定投币。

第九条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免费乘车。

离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疾人、老年人及在校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按相关规定享受乘车减免优惠,减免优惠的公交IC卡及有效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替人打卡乘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规定标明运价标准的或者驾乘人员不按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

(二)驾乘人员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车辆的读卡设施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致使乘客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应当开启空调而未开启的。

第十一条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应当按同程车费购买行李票。

第十二条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证件遗失或者未带的,应当按照规定购买全票。

借用、伪造乘车凭证的,工作人员应当暂扣凭证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并将其有关信息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拦车、扒车,翻越候车栏,损坏站台或者候车区域设施;

(二)擅自开启车门、损坏或者乱动车辆设施;

(三)辱骂、殴打驾乘人员;

(四)在车内喧哗、打闹、斗殴;

(五)擅自进入驾驶工作区域,与驾驶员闲谈或者妨碍安全驾驶;

(六)多占座位或者在座位上躺卧,将头、肢体伸出车外,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占用上下车通道或者倚靠车门;

(八)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或者食用异味食物;

(九)在车内进行非法宣传、商品推销、乞讨活动等;

(十)其他妨碍行车安全、乘客安全、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人员乘车:

(一)无故拒付车费;

(二)赤膊者,着泳装、油污服装;

(三)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障者;

(四)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

(五)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及犬、猫等动物(导盲犬除外,但应出示视力残疾证件及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六)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物品、玻璃、利器等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七)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8米。

第十五条乘客携带易碎、易损物品乘车,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所带物品不得占用坐席,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十六条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当服从驾乘人员的安排。驾乘人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第十七条乘客在车内捡到他人物品,应当交给驾乘人员或者车站工作人员处理。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时,可到始发站或者拨打公交企业服务热线查询。

第十八条乘客遇到车辆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配合驾乘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乘客违反乘车规定的,驾乘人员有权进行劝阻,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其乘坐。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乘客对驾乘人员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但不能影

响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1日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1994年12月17日批准发布的《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知》同时废止。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