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2019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2019年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浅析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现象的成因危害及

对策

公安统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基础业务工作之一,坚持如实立案是客观把握治安形势、全面掌握治安情况、实施科学决策前提。近年来,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措施纠正刑事、治安案件立案统计不实问题,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治安、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甚至“倒挂”(即治安案件立破案数小于刑事案件立破案数)现象却时有出现。20**年3月至20**年4月,我县共立刑事案件2732起,查破2066起,而治安案件仅受理1348起,查处1148起,刑事案件较治安案件立、破数分别多出1384起和918起,出现了严重的倒挂,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有何危害?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结合调查实际,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治安、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出现数字倒挂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一是民警对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存在模糊认识导致部分案件漏立。工作中,有的基层民警对治安案件立案标准了解的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在治安案件的统计中存在误区:认为有案卷材料的才算是治安案件,而对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如打架斗殴、损坏财物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以及口头或书面调解的案件,则不作为治安案件统计,遗漏了相当一部分案件;有的为省事,对一些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调解后,即让双方当事人走人,也造成部分案件流失;还有的是受“重刑事轻治安”思想的影响,本来对两类案件的

标准就存在模糊认识,为了在考核中加分,干脆就把部分案件上靠成刑事案件,人为地导致两类案件数字“倒挂”。二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些基层所队负责人对如实准确立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观念淡薄,错误认为基层办案只要当事人没有意见就行了,对立案统计工作漠不关心,上级抓一阵应付一阵,统计工作成了“三分统计,七分估计”。三是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工作中,一些具体负责统计的民警,由于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想或不愿深入摸排案件底数,准确掌握案件基本信息资料;再加上有的基层单位内勤、外勤缺乏信息沟通、衔接,导致有的统计民警坐在办公室里想当然或随意填写统计报表,以至案件统计数据失真,报表数字随意升降甚至弄虚作假。四是片面追求政绩,报喜不报忧。一些基层单位怕上报案件多了造成“案件高发”的印象,影响“评优”、“创先”,怕丢面子毁名誉,挨批评受处理,为保先进,人为的造成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甚至破了也不立,靠搞数字游戏追求工作成绩的虚假突出。

(二)客观方面:一是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复杂,工作量大,成本高,造成消极立案。一部分治安案件由矛盾纠纷引起,调查取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口舌,尽管如此,往往还难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易引发投诉上访,出力不讨好,极大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同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一起治安案件往往需要严格地填报多种文书表格才能形成规范的案卷,程序繁缛,立案越多,

案卷越多,出现问题的机率也多,少立案,少立卷就可减少被查出问题的机率,有的民警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是非立案、非立卷不可的就自行消化,不登记也不呈报,自己“吃”掉、“内消”掉一部分案件。

二是“重刑轻行”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办理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容易出成绩,民警立功受奖的机会多,而治安案件查处再多,民警也不会立功受奖;同时,破刑事案件在考评中可以加分,而办理治安案件的多少对年终考核评比影响不大,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民警工作的主动性。

三是多种因素造成一部分案件成了隐案。少数群众在自己受到侵害后,因事情不大,往往选择息事宁人,不到公安机关报案;少数农村偏远地方群众或因交通不便、通讯不畅、宗族观念等因素发案后不愿报案;有的企事业单位为了保“先进”,对单位内部案件采取内部消化的方法隐瞒不报;有些基层治保或民调组织对一些案件“自行消化”后也不愿再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有些基层治保干部缺乏法律常识,对案件性质分辨不清,一律调而不报,都客观的造成了一部分治安或刑事案件流失掉。

四是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一些基层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不注重案件材料的积累和整理,有的民警办案就是两张纸,没有及时形成案卷,时间长了导致一些案件原始资料和台帐欠缺,而这类案卷在执法质量考评中又通不过,于是就对材料不全或欠缺原始资料的这部分案件隐瞒不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统计数字。

二、危害

治安、刑事案件的发案和查处情况不仅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状况,也反映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调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情况,直观反映了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实战部门的工作量。公安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统计不实、甚至出现数字倒挂现象其危害是明显的:

一是人为掩盖了社会矛盾,没有真实反映出当时社会治安状况,使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不能准确判断当地治安形势并及时做出科学决策。

二是造成公安机关制定的工作措施可能会不准确,没有针对性,甚至出现与实际情况背道而驰的现象,导致公安工作消极被动、查处不力、事倍功半,不利于公安工作和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是抹煞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日夜奋斗的战绩和成果。由于统计不实,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得不到显现,党委政府也很难全面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及繁重程度,不利于党委、政府在公安经费、装备、人员等方面对公安机关的投入和倾斜,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公安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步伐。

四是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不利于执法水平的提高。对案件立案不实的放纵容易滋生有案不受、压案不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导致案件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发生随意执法、执法不公等问题,法律的尊严、公安机关的形象、执法质量的提高、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都将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三、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切实认识到社会治安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治安案件同刑事案件一样也是社会治安的晴雨表,在治安案件立案问题上要正确定位,对立案不实带来的危害和后果,要有清醒认识;要进一步端正态度,转变作风,自觉克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做表面文章等不正之风,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立案上报。

二是强化培训,全面提高民警素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要采取岗位练兵、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统计内勤人员的选调培训,把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消除畏难情绪,同时还要保证基层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二要坚持科技强警,加快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科技手段,逐步实现案件在接报警、立案、统计、上报等各个环节的网上运行,减少因人为因素引起的错立、漏报。

三是严格执行统计口径,规范统计依据。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发现受理和查处治安案件统计指标如何理解的批复》(公复〔2004〕2号)、省厅《关于切实加强治安案件受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把9类易遗漏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全部纳入统计范畴。凡是查处的治安案件,都要按照要求填写规范的法律文书,并作为治安案件的统计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按规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备案存档作为统计依据;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以当场调解书且将调解处理结果记载到《报警情况登记表》上,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作为统

计依据;书面调解的以调解协议书和其他有关案件材料作为统计依据。四是规范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畅通案件信息渠道。一要警力下沉,警务前移。民警要深入责任区,在日常管理和服务中了解掌握案件信息,对责任区的治安状况做到动态掌握。二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力度。在群众遭到不法侵害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将110报警服务向农村延伸,设置报警电话,方便群众报案,防止因客观条件导致的案件迟报、漏报或者不报。三要加大对基层治保组织的管理培训力度,明确治安案件上报范围,物建治安信息员,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掌握案件信息。四要从加强基础台帐资料建设和管理入手,建立完整的报警、受案登记台帐,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案件受理、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流程,形成科学、长效的统计运行机制。

五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把治安案件的受理、统计工作作为警务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统计内勤人员例会制度、警情动态日报告制度、立案统计月报告制度,立案统计考核评比制度、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制度、立案统计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充分发挥政工、法制、纪检、警务督察等部门的内部执法监督作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断完善和强化统计监督机制。

六是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如实立案、如实统计。万人立案率是年内平均总人口中每万人立案数,它是反映和衡量评价治安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规律和联系。各部门、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