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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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推荐给好友】时间:2006-05-26 14:26

内容摘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说罗马法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精神就象说教会法充满了上帝的意志—样不会令人怀疑。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4]但是,如果要追问罗马法如何就体现了自然法精神,则需颇费一番口舌。

自然法首先表现为一种哲学思潮,此可在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土多德处略见端倪。其后,它被斯多葛派学者所继承,并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在此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的灵魂人物当推西塞罗。西塞罗教导我们说: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雨永恒的。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5]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此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6世纪的《法学阶梯》中我们可以直接目睹自然法被这些法学家嵌入罗马法中的效果。在《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

分;自然法、万民祛和市民法。自然法被界定为: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由自然法产生了男女的结合,我们把它叫做婚姻:从而有子女的繁殖及其教养。的确我们看到,除人而外,其它一切动物都视为同样知道这种法则。[6]

在罗马法文本中,这种直接赋予自然法以显明的力量的情形并不多见,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得出罗马法受自然法精神的浸润的结论。因为罗马法学家把自然法哲学注入法律决不是采取机械的、教条的方式进行的。“如果我们只计算那些肯定归属于斯多葛派教条的法律条文的数目来衡量斯多葛派对于罗马法发生的影响,这将是一个严重虽然是报普通的错误”。[7]斯多葛派对于罗马法的贡献,“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在于它们给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8]这个基本假设被后人冠以“不言而喻的真理”——那就是:人是生面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切规定都必须以此为最高原则。

到此为止,我已经初步阐述了自然法渗透入罗马法这—事实。与此同时,有关自然法的概念及其内涵还未及说明,而这二者对于把握自然法精神是颇有助益的。

前已述及优氏《法学阶梯》对自然法的界定,但这仅仅是诸多版本中之一种而已。实际上,人们对自然法的理解从来就投有取得过共识;他们把它或者理解为某种物质、行为或概念的性格和品质;或者认为是宇宙的天然秩序及其体现的特征;或者是人与人之间特定关系的天然缘由,例如血缘关系;或者是人类的善良感情和普遍的道德意识;或者是理性。[9]透过这纷纷扰扰的争论,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的东西。

首先,自然法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并且同公正和正义永远相符合。因此,自然法总是正义的衡量标准和保护伞。在现实中,某件事物或行为是否公正、正义,不局限于拿它和实定法相比较,更重要的是它是否符合于自然。与自然相符合便是自然的,因而也是正义的。此明显区别于实定法。一般而言,实定法“表现至少部分表现为立法者的任意创制的法”,[10]因而它是否公正、正义则是有待进—步确证——一般的说法是,它并不总是如此。

其次,与上述相联系,由于自然法的正义化身的形象以及自然普遍存在的理论,导致了自然法的普遍性的结论。从空间效力、对人效力而言,实定法只局限于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人,如罗马市民法只适用于共和国境内的罗马市民。而自然法穿越时间、空间的限制,不分种族、性别、财富、智力而适用于所有人,不拘是贵族抑或平民,自由人亦或奴隶,也不仅是现在如此,将来亦如是。在自然法慈祥的目光下,现实中的种种差异都已被自然法所过滤,剩下的都是同样赤裸的平等灵魂。

再次,由于自然法并不体现立法者的意志,人们可能会问:它是如何产生

的?对这个问题照例有不同的答案。有人认为自然法产生于自然,有人认为其来源于上帝,亦有人认为其源自于人之本性,不一而足。但不管歧义是如何之大,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来源上的先验性。先验性赋予自然法以神秘性,而神秘性又往往与神圣性有着莫名其妙的关联。

历史地看,自然法观念虽历经数千年,其间命运多舛,但迄今仍有着重要意义。

首要的意义在于它为人们批评社会安排提供了参考坐标。

现代社会愈来愈趋向于认为实定法是唯一的法的渊源,从而导致法律沦为肆意统治的合法根据。这与罗马法是相违背的。在罗马法中,自然法与市民法二者是不一样的,市民法只是自然法抽象指令的具体化。自然法高于市民法,市民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坐标和准绳。“法学家显明地把‘自然法’想象为一种应该逐渐吸收各种民事法律的制度”,[11]因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化身。

自然法描绘的公正、正义的美丽图景,是人类文明进程的灯塔。在它的指引下,人类穿越历史的惊涛骇浪从野蛮走向文明。自然法是一种理想,一个座标,虽然并不能够(很快)实现,但它“能够提供一种用于评价国家法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遍性的准则”[12];并且,“幸亏由于自然法观念的发明,对社会安排进行激烈批评才第—次了可能”。[13]所以梅因说:“这个概念的所以有其价值和作用,是因为它能使人在想象中出现一个完美法律的典型,它并且能够鼓舞起一种要无限接近于它的希望。”[14]

其次,自然法有助于确立法律信仰精神。

伯尔曼有言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化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15]这样的声音现在听起来仍震聋发馈。一个人没有信仰会导致狂妄,一个社会没有信仰会导致混乱。非法治国家自不待言,因为那里从来就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只不过是治理的工具,必要时用一用,但不用也无妨。所以在那里,法律总是沦为人们的笑柄。即使是在法治国家,受各种现代思潮以及行政权力扩张的事实影响,法律信仰也正遭受严重的危机。因此,当前的形势与未来的目标要求我们确立法律信仰的精神,而自然法恰有志于此。

自然法是正义的法、理性的法,是与人的本性、自然本性相协调的法,因而自然法是神圣的法。在自然法面前,单个人是卑微的但是平等的。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对自身的认同产生了对自然法的信仰,历史上相继出现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复兴自然法学派的兴起即为明证。自然法与实定法之间虽有区别,但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两者皆为正义的绳索而捆绑——毕竟实定法是自然法抽象原则的具体化。因此,人们对自然法的信仰移情为对法律的信仰;信仰实定法是因为其中蕴涵的自然的正义,是对正义的顶礼膜拜。

再次,自然法为法律全球化提供了理论上的一个脚注。

当前法律发展的—个显明特征乃是法律的全球化运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立法过程中相互借鉴与吸收对方成功的范例,两大法系之间也逐渐开始了其相互融合的实践。此种现象的成因或许很复杂,自然法也许能成为其中的一个脚注。

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宣称:凡依靠法律和习惯统治的国家……,部分地运用了为整个人类共有的法律……。而自然理性在整个人类中确立的东西则是为全人类平等遵守的,它被称之为万民法(jus gentium),因为它是万国适用的法律。[16]在盖斯看来:由于万民法是一个普遍的或者极为普遍的规则体系,所以万民法就是自然法(jus natural)。

既然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因而全球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趋同现象也就并不令人惊讶了。事实上,自然取得中的先占原则、男女关系中的自然婚姻以及贸易制度中的让与、买卖等,各国法律规定皆大同小异。因为它们都是与自然相—致的。相反,那些各国法律规定大不相同的原则是否都与“自然”相一致倒是值得认真探究的。

二、私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讨论罗马法的私法精神,也许应从公、私法的划分开始。《法学阶梯》第1卷第1篇第4段: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在罗马法文本中,《法学阶梯》只论述私法,附加一些刑法和程序法的媒介性主题;《学说汇纂》也是如此,但在第1卷不成系系统地论了一些官员的职责;《法典》十二卷只有最后三卷涉及公法。[17]因此,仅从数量而言,罗马法大量篇幅皆为有关私法之规定。“事实上,仅仅私法才是许多世纪以来人们认真注意的对象,公法仿佛是个徒有其名的、无用的、甚至是危险的对象。罗马没有我们所理解的宪法或行政法。刑法也只是在私法周围发展,因而它基本上似乎是有关私人(犯法者和受害者或其家属)的事务,刑法实际上从未成为公法部分,从未达到私法那样的发展程度。”[18]

私法条文的多寡只是从侧面说明了罗马人对个人利益的重视,还不能必然推论出罗马人已经具有了现代人的私权意识。但是在自然法精神的沐浴下,罗马人做到了这一点,其私法精神迄今仍为学者津津乐道。那么什么是私法精神呢?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19]此即为私法精神的真义。私法精神主要表现为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20]

体现罗马私法精神的第—个理念为平等。假如说罗马法制度是不平等的,那么这个结沦几乎不需要论证,因为罗马法规定“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阶级差别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的最大的不平等。既然如此,那我们缘何说罗马私法精神体现了平等观念、原则呢?因为尽管罗马社会是奴隶社会,但

罗马法的制度安排却蕴含了平等性的因子,蕴含了对平等的朴素追求,不平等的瑕疵不应该掩盖平等的光辉。

罗马法首先是调整平等市民之间的法律制度。在罗马法中,“一切权利均因人而设”,但并非一切人均为罗马社会的权利主体。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其它基本条件:是自由的,而且就市民关系而言,还应当是市民。因此,凡是合乎上述三个条件的就可以成为罗马法上的平等主体。奴隶,一般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但是在取得自由人身份以后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变成为自由人和罗马市民。即使是未出生的婴儿,也处于同新生儿完全同等的地位。[21]所以保罗说:“当涉及胎儿的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象活人一样被看待,尽管在它出生以前这对他人毫无裨益”。[22]

从行为能力而言,在罗马法中,精神病人和幼儿没有行为能力,未适婚人包括“近幼儿”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他们未经监护人准可不能履行某些可能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而且在新法中,未成年人受到保佐。被禁治产的浪费人被等同于未适婚人。奴隶虽然没有权利能力,但他拥有为主人的利益并以其名义履行适法行为的能力。除上述人以外,所有人皆可以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适法行为而取得或丧失财产。并且在此财产流转过程中,他们的地位始终是平等的,因为在罗马法中,“在作为其核心的债务法里面基本上从当事人平等情况出发,不大考虑不平等人之间的合同”。[23]所以任何意思瑕疵包括障碍性错误、诈欺、胁迫、非法行为等有违平等原则的行为都为法律所否弃。

罗马人对平等的追求发展到后来逐步侵蚀了奴隶制度和家庭制度。奴隶在罗马帝国后期地位已大大改善;罗马的已婚妇女在帝国时期实际上己独立于其丈夫,妻子可以自由地很容易地同丈夫离婚。家子也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如军功特有产;甚至帝国后期还规定了父亲在抚养子女方面的义务。[24]总体而言,罗马法体现了朴素的平等精神。如果要追究这一现状的原因,那可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历史上的每一发展都是由许多同时发生的相互影响的因素决定的,而且要衡量其中某个具体因素所起的作用,往往也是困难的。

罗马私法精神的第二个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法律主体能够依己的意志独立地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外部其它人的干涉。但这种作为或不作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利益。罗马法的原则“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所变通”、“私人协议不变通公法”[25]即为意思自治的外部制约的表现之一。所以在《法学阶梯》中,自由的定义是;做一切想做之事的自然权利,以受法律禁止或强力阻碍为限。[26]

在罗马的法律制度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较为广泛。例如,胁迫行为往往会导致其在法律上的无效、主体拥有一定程度上的遗嘱自由等。但能够较为成功地说明罗马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也许是有关债的转移、变更以及契约制度。在罗马法中,最初债权同债务一样也向继承人转移,而且产生于私犯的债最可能也是可向继承人转移的。但是,它们不能以其它方式在不同的人之

间相互转移,这是罗马法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在罗马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贸易的需要作出让步。既然债具有财产制度的明显特点,就不可能迟迟地不变为贸易的手段。因此后来,“任何债权均可转让,无论产生于契约、私犯或其它债因。”[27]

债可以转让的同时,也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变更。无论是为了减少、增加,还是为了根据各种原因改变其初始的效力,或者是为了在主债上附加配有自己的诉权但仍具有附属性的债。当事人可以通过“无形式简约”或要式口约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债加以变更。[28]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也许是契约。在罗马法中,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来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如在口头契约中的誓约、嫁资口约中,只要当事人作出允诺后,债即产生。在更为普遍采用的要式口约中,未来债权人独立地提出问题,未来的债务人自主地对应回答。比如:“你给吗?”“我给”;“你答应吗?”“我答应”;“你承保吗?”“我承保”;“你担保吗?”“我担保”;“你做吗?”“我做”。只要这些公式般的问答相互完全吻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在合意契约、实物契约、简约和协议中,无处不能发现当事人独立自主地设权行为。

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私法精神的体现,一直以来就没有被人们所遗忘。相反,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当代中国,重提私法精神还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首先,被历代学者所传唱的私法精神的彰显隐含了—个共识性的前提,即对把法律两分为公法与私法表示认同,而这种法律的划分方法至今仍有其理论的和实践的意义。对法律进行分类是学者们乐此不疲的事情。公、私法的划分引导人们在法律学习、法律研究中对复杂的法律现象有较为清晰的全面把握;同时,它还揭示出法律有着不同的功能指向,其一指向“公”即国家,其二指向“私”即个体,这种二分法的利益功能指向有助益于人们认识法律。

罗马法高扬的私法精神还造就了这样一种信念;私权不应为国家公权任意粗暴干涉。某种意义上此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误用与滥用。虽然在罗马法中私人的合意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样国家强制力也不应蛮横地干涉公民之间的合意以及隶属于公民自身的基本权利。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洛克、孟德斯鸠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皆对政府权力的扩张性、侵略性表示了怀疑和担心,并分别从理论上和制度上给予了切实地制约。现代社会全球性的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取代了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国家广泛运用立法、司法、行政手段规制和调节社会生活,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多元化日益被单独的中央立法和行政法规取代,法与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私权在强大的国家面前更显弱不禁风。因此,重提私法精神,再塑私人品格在当代社会尤显必要。

不惟如是,罗马私法精神的全球传播也激发了社会主体的独立意识,为主体摆脱各种形式的依赖关系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平等原则的深入人心不但影响了罗马法律制度,在当代社会也激励着人们为达到这一目标而努力,它是人类摆脱依附的前提与基础;意思自治原则给予了主体自我行为的自由,

主体有权利选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如何做、和谁做等,此为主体摆脱依附性创造了现实可能性或提供了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一句话,私法精神不会因时间而褪色。相反,在文明过程中它愈来愈为人们所珍重。

三、理性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罗马法包含丰富的理性,这是中世纪与现代人的共识。人们总是在不同的场合提醒我们罗马法是理性化身。盖伊·柯克雉尔认为:

罗马法不是我们的普通法,在法国不具有强制力,但它因被看成是理性。……“求助于罗马法”,我们这个意思是说,求助于罗马法的灵活性和罗马法的理性,而不是我们迫于无可奈何。……德·杜则认为法兰西习惯法和成文法才是我们的普同法,他把罗马法仅仅看成是写下来的理性。[29]

这样一种理性的罗马法给予后人的并不仅仅是一些可资参考和凭吊残章段句,相反,“罗马法的敕令和解答,无论是单个的或整体的,都构成了在罗马法学家自己心目中绝没有构成的一种书面自然法,一种书面理性,他们将罗马法连同《圣经》、教父著述以及教会的法律—起视为神圣的典籍。”[30]

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与研究的方法、模范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和法典化倾向及成就。就法律方法而言,尽管罗马法学家在他们对法律的探索过程中是极其讲究实际的,他们将规则仅仅视为是“对事情的简要陈述”。但是,他们在公元2世纪和1世纪引进了希腊辩证推理方法,[31]同时对一般的法律制度进行高度的抽象概括。其导致的结果是——正象马克思在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所说——“其实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的权利,抽象的人格权利。”“罗马入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

模范的法律制度是罗马人值得骄傲的一面。罗马法中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二千年依然颠扑不破,为后人所亲睐。确实,罗马法为后世提供了基本的术语体系,这从当代民法学的经典文本与古罗马经典文本之间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大量的证据。另一“方面,罗马法有关法律体系的分类也浸淫了理性的光辉。首要的并且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分类方法乃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次要的则为自然法、市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分类模式。人们很难想象这种观点,即认为这种分类模式不是理性指引的结果。

也许最为突显的理性的表现为法典化倾向及成就。一般而言,“法典自身是高度理性的体现”[32]。事实上,罗马法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的普遍性和系统性的追求的冲动,这种追求的成功实现的前提在于人们承认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依据它人类能够认识、解决法律中的问题,从而最终获致法律的完美状态。因此,任何——部法典都散发出程度不等的理性气息,罗马法文本亦如是——近现代以来的法典编纂逃不脱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事实即为此—观点的例证。

当然,古典时代罗马人的理性观念是古朴的——和现代相比。它在概念上属于一种自然理性,而在方法上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辩理性。尽管如此,罗马法的理性精神迄今仍有借鉴意义。

尽管在今天看来,罗马人事实上还是比较关注对实际问题的探讨,但这一事实并不能抹杀罗马人非凡的抽象思维与逻辑能力。理性的力量尽管并不是无穷的,但其重要性亦不容忽视。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是以理性为先导还是以经验为先导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如果在立法中全部遵循“摸着石头过河”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思路而不充分利用理性的超前性、预见性,有可能导致法律体系的互相矛盾、混乱并且可能产生立法严重滞后的状况,这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而言颇为不利。

重视理性的作用,在某程度上亦有助于法律专业化的目标实现。罗马时代法学家的作用空前高涨,他们的言论和观点被写进教科书和法典中。一般而言,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所受的训练足以使他们摆脱各种偶然性的支配,他们更多时候是依赖于他们所受训练,运用分析推理、辩证推理的方法来运作法律;并且,高瞻远瞩是他们区别于非法学家职业群体的标志之一。他们也重视经验,但他们不是用直觉去体验,而是理性地去分析、归纳、推理这些经验。总之,尽管他们的理性有限,但他们会最大程度地运用理性并且其结果总是大多符合于理性。

结语

我已经粗略地探讨了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以及理性精神。实际上对这三者的上述讨论还略显单薄。原因一方面在于笔者的能力及资料的来源有限;另一方画在于人为地割裂这三者的事实。事实上这三者并不是截然可分的,他们总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筑为成熟的罗马法体系。

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他们时,也许会发现许多当时已有的观念和制度并不逊色于如今。因此,当我们面对未来时,我们也许应当想一想昨天的情形以及昨天发展到今天的历程,同时思考这一情形及这一历程如何在可能的方向上演变为未来的目标。

[1]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初步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

[2]公丕样:《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3]刘旺洪:《利益衡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的精神》,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一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版。

[4]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5页。

[5]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6]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页。

[7]同注[4]引书第32页。

[8]同注[4]引书第33页。

[9]李静冰:《罗马法的哲学透视》,载《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2期。

[10]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

[11]同注[4]引书第44页。

[12]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

[13]同上第71页。

[14]同注[4]引书第44页。

[15]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7页。

[16]同注[5]引书第16页。

[17]阿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怯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997年二次印刷),第207页。

[18]达维:《当代主要法律体系》1978年(英文版)第75页。

[19]谢怀轼:《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20]王涌:《私权的概念》,载《公法》第1期(1999),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21]同注[10]引书第35-39页。

[22]同注[10]引书第30-31页。

[23]弗兰克·闵策尔;《求大同:德国民法典立法的成果和错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24]同注[5]引书第18-19页。

[25]同注[20]引书第389页。

[26]同注[10]引书第31-32页。

[27]同注[10]引书第316页。

[28]同注[10]引书第328页。

[29]同注[17]引书第34页。

[30]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31]同上第163-164页。

[32]江平:《罗马法精神与当代中国立法》,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l期。

论罗马法中的私法精神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c17821219.html, 论罗马法中的私法精神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作者:黄凯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2期 摘要:我们现在一般泛指的罗马法,即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罗马奴隶 制国家的法律总称。它包括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一直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的漫长历史时期里所有的成文法,习惯法以及皇帝命令还有元老院告示等。罗马法内容丰富,所包含的法律内涵和法律精神源远流长,而且罗马法中大量的私法规定和私法精神对后世有着尤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而第三次征服最为平和、最为持久。” 关键词:罗马法;私法精神;现代法治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是特定历史时期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地理环境共同作用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伴随着罗马国家制度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与罗马帝国的一步步形成巩固而发展完善的。 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习惯法阶段、成文法阶段如开启罗马成文法阶段的代表《十二铜表法》、适用于所有罗马国家公民的公民法以及随着罗马帝国的疆域一步步扩大而由罗马统治者制定的万民法,直至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组织编纂而最终形成的《国法大全》,最终标志着罗马法达到最成熟完备的阶段。 在罗马法的私法内容和私法精神内涵中形成了一个广泛庞大的民法体系,因此罗马法的私法精神对于我们后世的民法和商法还有民事诉讼法等领域的法律发展起着关键促进作用。在罗马法众多宝贵的私法精神之中,除了我们耳熟能详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外,尤为重要的是罗马公民的契约自由:罗马公民有自由缔结各种契约的权利。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来看,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双方的法律地位要平等,市场规则要求商品有平等的价值标准和统一等价物。同时也要求人们自由交换而不受非法约束。在古代罗马法中,罗马裁判官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就会运用到“平衡”原则来进行法律关系的判定和处理,严格维护契约的合法性,让契约自由得到充分体现。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按照意思自治签订了契约,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旅行契约。这一原则对民法和商业的影响,也一直延续到了我们现代社会。 因此,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罗马法的私法精神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契约自由从古代罗马经济的发达繁荣的工商业经济和海外贸易越来越重视对罗马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发展而来。罗马公民根据彼此的契约来进行商品交换等活动,契约是保护罗马公民私有财产和个人私有权利的重要依据。而契约自由则成为了罗马法捍卫罗马公民私有权利的私法核心和重要私法精神。直到我们现代民法仍然强调法律主体一开始的民事契约的重要性,这是维护民事主体法律权利的重要依据。而我们后来的商法中强调的市场经济中商主体和交易相对人双方的主体平等、意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他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积极地促进过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巩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有人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迄今为止,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仍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典范,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它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曾在欧洲大陆产生过空前的影响,同时也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发达的罗马法历尽数百年的历史洗礼与考验,直至今日依然焕发着夺目的光彩。而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说是发端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到13世纪逐渐建立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法律传统,虽然它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较小,但不能说没有。从多个角度探析在英国法制的发展历史进程中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以再现罗马法对人类法律史的贡献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即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制度,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它可谓是“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是罗马人对人类文明的最卓越贡献,作为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它无疑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典范。有人这样说,凡是调整私有制经济生活所需要的原则和规则都可以在罗马法中寻找到它的踪影。如今,罗马帝国虽已成历史,但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的罗马法在资本主义的世界里却依然生机勃勃,甚至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上还掀起了一股强劲的罗马法复兴的狂潮,再现了其昔日的辉煌。在这次复兴的洗礼中,欧洲大陆上的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罗马法的滋润,而对于远离大陆的英国,有学者认为其是这次复兴运动中的一方“净土”,是与罗马法完全绝缘的一支法律。但事实上,在英国法独特发展的道路上始终伴随有罗马法的影响,尤其体现在“私法”的某些部分,无论在最具有英国本土特色的衡平法还是普通法中都可以追寻到英国法的足迹。尽管这种影响是含蓄的,但我们也绝不能因此将其完全忽略。一、罗马法对英国法影响之表现(一)以衡平法为例诺曼征服后,英国建立了庞大的王权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结束了大不列颠长期割据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局面,同时承认了大批的各部落习惯法继续有效,并在12世纪前后形成了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普通法”。但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许多缺陷:(1)由于普通法的保护范围是由令状确定的,所以导致其保护范围十分有限;(2)普通法的内容深受封建因素的影响而十分陈旧、僵化,不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3)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样的救济方法是很有限的。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作出了适时的调

罗马法的精神对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的精神对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借 鉴意义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虽然我国民法在继受发展过程中借鉴了罗马法其特有的私法精神,但是这些借鉴依然来自于对他国法律的继受,就我国民法发展来讲,对于罗马法的回归,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从罗马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产生并非偶然,其原因涉及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结构、政治格局、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它们所提供的技术条件以及培育的法律需求促成了《民法大全》的面世。罗马法始终以一种与现实社会和权力结构并行不悖,而又完全不同的方式开拓法律的规范空间。在该领域之内,法律制度有无上的权威,它可以纵横驰骋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之外,又能最大限度地与现实社会、宗教、政治、经济结构相适应,它总是尽可能地表现出和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所代表的制度模 式的异质性,以获得真正的独立性。《民法大全》的产生条件及其特点说明,法律供给必须跟上社会的法律需求,一部伟大的法典必然是适应历史条件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协调利益冲突的需要,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中国的社会结构是最为独特,也是最受特定历史影响的。在这个古老的国度里,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必然会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秩序中并未能开创独立的疆土,它与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的界限模糊不清,并且争取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融为一体,法律制度模式转化为政治和经济制度模式。利益加情感成为法律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法律制度披上公正无私的面纱,利用现实社会中政治权力结构所存在的缺陷为特权阶级服 务(权钱交易、以言代法),结果使其自身难以获得真正的独

罗马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其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密不可分的。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罗马法才得以克服其自身的种种限制,步入良好而快速的发展轨道,并逐渐臻于完善。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著称于世,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古代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及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美国学者莫里斯也确切地评述到:“罗马人用武力征服全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如此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罗马法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分不开的。英国法史学者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本文试图从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来探讨其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自然法赋予罗马法以理论指导 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图(前427~347年)以及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 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盖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罗(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西塞罗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他在《论法律》中指出,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由于自然法不是实在法,它只是一定的理念和原则,对实在法起着统摄、指引作用。或者说,自然法只是实在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即某种实在法的理论基础。而实在法若没有一定的理论的指导,则只能是盲目的、漫无目的的。可以说,没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法律是没有归属感的;相反,在一定理论指导下制定出的实在法能朝着某种既定的价值观方向发展。我们看到,在自然法未传入罗马以前,罗马法发展缓慢,具有狭隘性、保守性的市民法在罗马长期适用,未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而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以后,罗马法的发展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主要表现在市民法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灵活善变的、适用于各民族的万民法便应运而生。罗马法的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当然,自然法对罗马法起作用并非自动的,它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学家这个媒介的。而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罗马有“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的说法。而罗马法学家正是在自然法的指导下,才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英国法史学家梅因说:“在罗马法学专家的遗著中,有些论点简直不能理解,除非我们掌握了斯多葛派的哲理把它用作一把钥匙。” 的确,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后,务实的罗马法学家纷纷以自然法思想为先导,对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把自然法思想中的理念贯彻到实在法的制订和实施上,从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在应用自然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课后反思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课后反思 东安天成实验学校高中部唐建辉 本节课,根据以往学生学习和掌握的实践来看,主要对罗马法的时间和空间两条线索和众多的法律名词之间相互关系把握不准。针对今年我校高一学生中下等成绩较多、理解概括能力差的实际情况,我着重从分类和作用两个方面讲解:一是让学生通过罗马法的分类,了解罗马法的时间空间发展线索,理解不同法律名词的相互关系,从而掌握罗马法的内容;二是通过理解罗马法对罗马统治和对世界产生的影响与作用来了解罗马法的普世价值。通过三个班的实际教学效果来看,课堂气氛活跃、轻松,通过当堂测试,学生掌握得也不错。体会和感想如下: 一.成功之处 (一)感觉这堂课的总体设计还比较满意。评价一节历史课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好听,好记,好懂。从好听来说,首先,课堂导入方面,一开始的4-8分钟,必须要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这一点上,我出示了中央一套的《今日说法》栏目片头、中央二套的《经济与法》栏目片头,到每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粘贴画,随着片头曲似曾相识的音乐,学生的视觉和听觉系统都被调动起来。这样导入,贴近生活,一下子抓住了学生的眼球,在接下来的4-8分钟,以听故事的形式,让学生亲自当法官判案,通过判案来理解和区别公民法和万民法,这样做到了好懂。在好记这一点上,我觉得在理解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的时候,必须概括得言简意赅,让学生好记,这很重要。

1.在概括罗马法的作用时从两个方面突破: (1)对罗马本身的统治而言,起到了维系国家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用四个字:“维系国家”; (2)对世界产生的影响来说,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用“泽被后世”四个字概括比较准确。 “维系国家”、“泽被后世”八个字就记住了罗马法对当时和对后世的作用和影响。这样,达到了让同学们好记好背的目的。 2.在课堂设计目标达成方面,我是这样考虑的: (1)知识与能力: 以时间为线索,介绍最初的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以空间为线索:公民法和万民法;最终定型是《民法大全》;但在这里很容易让学生搞混这些概念;于是我要引导学生画龙点睛地指出这是对罗马法的不同分类而已,习惯法和成文法是从形式上分;公民法和万民法是从适用范围来分,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从而训练学生的比较鉴别能力。 (2)过程与方法: 通过设计故事案例,让学生亲自当法官判案,体会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必要性,从而加强对这些法律概念的理解。另一方面,通过当法官判案,既提高了学生参与度,保持较长时间的兴奋度,又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作用。 (3)情感态度价值观: 学生对罗马法的价值没有切身体会,这时,史料的运用发挥了充

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政治与法律制度与近代西方文明的关系评述 古代罗马政治制度分为3个大的阶段: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国时代首先是它的混合政体对西方的宪政理念发挥着作用,特别是它的制衡理论,在今天的美国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其次,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制”概念代替“城邦”概念,这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而这种从罗马共和制抽象出来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包含着作为西方民主制基础的契约主义和公民权利的胚芽,成为西方政治发展史上资产阶级从事国家建设的重要思想渊源。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罗马法。 摘要:古罗马曾以武力统辖天下,但最后也免不了灭亡。但其创建的罗马法生机勃勃,即使在国家灭亡后也未能淹没其耀眼的光芒。也许古罗马在文学创作上不如希腊,但其在法律上的造诣希腊人也难望其项背。罗马人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为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而且在整个古典文化中也别具一格。 关键字:对罗马本国的影响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正文罗马法是指从罗马国家建立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期间的所有法律,同时也包括东罗马帝国时期的部分法律。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财产。罗马人不仅以武力征服了外邦,而且还以法律征服了世界,正如德国法学家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罗马法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孕育它生长的社会,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且是全人类的法律,不只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而更是全人类的文化的遗产。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罗马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越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如罗马以前就实行习惯法,法律并没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掌握在僧侣手中,法律的解释权也在他们手中,他们可以任意解释法律以符合贵族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了市民的利益,而随着《十二铜表法》等法律的确立法律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就为市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冲破贵族、教会对法律的垄断和束缚。而罗马法也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自然法思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自然法思想中认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罗马的自然法中强调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其自然的权力。因此人为的实在法也应当给人以平等权。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并不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民的乃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不可压迫人民更不可剥夺人民应享受的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用革命的方式推翻这个政权。这种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和“平等”观念,对于英法等国的革命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第二,罗马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乃至世界立法所遵循的范本。有人说过:“我们不能忽视民法法系和罗马法的渊源,可以说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也是世界性的模范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按照罗马私法的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从而构成了所谓的“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即使那些主观上不愿仿效罗马法模式的国家出于对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也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中调整商品经济的经典性的规定。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相继制定的民法典大都是仿效法、德民法典同样受罗马法的影响。如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企图整顿律例,变法图存曾学习西方编纂法典的做法为要策,引进日本法治理论。民国建立后,国民政府也曾以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为蓝本制定民事立法,所以旧中国 法系同样也打上了罗马法的烙印。可以说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推荐给好友】时间:2006-05-26 14:26 内容摘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说罗马法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精神就象说教会法充满了上帝的意志—样不会令人怀疑。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4]但是,如果要追问罗马法如何就体现了自然法精神,则需颇费一番口舌。 自然法首先表现为一种哲学思潮,此可在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土多德处略见端倪。其后,它被斯多葛派学者所继承,并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在此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的灵魂人物当推西塞罗。西塞罗教导我们说: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雨永恒的。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5]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此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6世纪的《法学阶梯》中我们可以直接目睹自然法被这些法学家嵌入罗马法中的效果。在《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

罗马法教案

三、罗马人的法律 执教课题:罗马人的法律 执教班级:高一(1)班 执教者:吴霞 课程标准: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教学目标:1、了解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知道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帝国统治的作用。 2、通过资料研读、问题探究分析罗马法的内容和实质;理解罗马法的演变与罗马帝国扩张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培养学生全面、整体的思考问题。 3、通过查找罗马法的内容及《人权宣言》、《权利法案》和拿破仑时期的《法国民法典》等相关内容,学会收集资料,激发探究意识,理解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 4、感悟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留给人类的不是这些法律条文本身,而是一种追求民主、崇尚法制的人文精神;其确立民主与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及运作程序对后世影响深远。 教学重点:罗马法的发展完善和影响 教学难点: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原因;公民法向万民法发展的原因 教学过程: 导入: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一书中如此说道: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可见,耶林对罗马法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古罗马人曾经建立过一个庞大的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帝国的维系主要是依靠两大支柱,一是所向披靡的罗马军团,二是博大缜密的罗马法律。那么什么是罗马法?它对维系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了什么作用?罗马法又散发着什么样的魅力以至影响至今呢? 新授: 在学习新课之前,我们首先弄清楚一个概念;罗马法是什么?(罗马法指的是公元前六世纪至公元七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从这个概念中,我们要注意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个法律体系。 请同学们快速地浏览一下教材,看看罗马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及包括的内容? 随着罗马帝国的发展,罗马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习惯法——成文法(表现形式)形成 公民法——万民法(适用范围)发展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律汇编)完备 我们看前两个阶段,都是后者的法律取代了前者的法律,那为什么后者能取代前者呢? 一、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问题一、《十二铜表法》为什么能取代习惯法? 师;罗马最先出现的法是什么

浅论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

浅论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 一、罗马法与中国民法的法典化 (一)民法法典化 民法法典化是指将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按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为民法的主要来源。法典化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传统,也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法典化要求国家立法权的统一和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垄断,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以及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 (二)罗马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 罗马法虽不是某一个具体文献的专有名称,而是从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时起,到罗马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之时止,这一历史时期罗马国家法律的总称,但实际上人们所指的罗马法,主要是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制订的、被后世称为《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这一法律文献〔1〕,所以说罗马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民法制度的发展史证明,伴随商品经济发展出现的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其存在和发展只服从客观规律,民事法律规范也是如此。罗马法作为反映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它所确立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及其性质与作用,并不因国别和社会制度而有所改变。法典化的罗马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值得借鉴吸收,过去已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提供的范例所证实〔2〕,现在和今后将继续为各国民法法典化的实践所验证。罗马法精神中的理性主义首先表现为法典化。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的体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 (三)民法法典化与中国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社会制度的不同虽然构成了法典化的形式和内容的一些独特之处,但不能否认中国自重视立法的作用以来,其轨迹是沿着法典化的道路前进的。然而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走过了崎岖的道路,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两次法典化立法尝试都以无结果而告终。我国的现行民法,即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第三次起草工作也只能以一个《民法通则》在1986年的颁布而结束。其总字数为2万字,只有9章156条,若按国际上传统的民法体例编制起来的民法典的标准看,它不能算为法典形式的民法。如法国的民法典,其总字数为四五十万,内容包括总则、人法、物法。又如德国民法典,它包括有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个方面。而我国的民法,是狭义的民法,即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应该说,民法的这种状况,对于正致力于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发达的商品社会必定是由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组成,而作为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用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原则性的条款来处

论罗马法的精神

论罗马法的精神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中最为完备与发达的法律体系。它所展现的是一种法律精神,包含了自然法思想、理性思维、所有权与契约观念的私法精神。罗马法对后世影响巨大,从法国到德国,甚至整个西欧,而英美法系在某些额法律理念上也以罗马法为借鉴。 一、私法精神 罗马法的第一个贡献就是创造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一般调整的是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调整个人利益的法。每个人的私权都是与生俱来的、平等的,并不需要法律赋予。 公私法划算的思想,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明确了。公园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说: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之所以会有这样先进思想的产生,与罗马社会所经历的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分不开的。根据罗马社会的特殊性,加上罗马人政府的城邦不断扩张,进一步促进了不同城邦间的商品交往,从而实现了罗马城市中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罗马人对司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维。 公法的基础是政治国家的权利,私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私法是建立在权力本位的基础之上的。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 私法权利是人格自由与人格独立。其中蕴含了个人对于自己的事物有着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与思想进行作为的权利,它是基于人格本身所固有的。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此即为私法的真义。 二、自然法精神 自然法就是关于大自然界的法律,也就是自然的客观规律。自然法是与实在法相对的,它是一个虚幻的理论层面的法律精神。自然法所表达的是一种自然理性,市一中建立在无差别的基础上。自然法预示的是正义、平等、公平、爱。 罗马法中充满了有关自然法的精神,它在古希腊的哲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古希腊最早的哲学家即是自然哲学家,他们用自然来解释世界,并主张人类用自然法则来生活。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自然法思想也一同进步完善。 自然法是一种超然法,实在法是一种实然法。自然法超乎与实在法只上,自然法通过实在法予以表现出来。自然法对于罗马法的贡献不在于它停工给罗马的特殊论点,在于给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这个基本假设便是: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此为最高原则。 三、所有权与契约观念 所有权与契约具有一种紧密的练习,他们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所有权是能为契约交易的前提,而契约又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所有权可以概括为:只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全能,这是所有权权利静态的表现。 罗马法中关于所有权的观念是在集成古希腊的保护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发展的,罗马人把它上升为一种抽象的原则。在十二铜表法中最重要的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且对侵害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这体现了当时对于个人财产保护的力度。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发达,是它能够深刻影响后世法律的直接原因。事实证明,有关所有权的一切现代法制,无论实在实体或者程序都未超出罗马法既定的基础范畴。 现代契约是一种当事人进行商品交易而订立的经济契约。在古罗马的时代,契约不只是指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启发源于古罗马城邦,它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平民法发展而成万民法,最后形成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体系制度。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是国际私法的起源。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 它对欧洲后世各国的私法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理论原理和科学概念,对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政治和民事立法起了典范作用。如它的《民法大全》是世界上第一部最为完备的奴隶制法典,罗马法对后世的深远持续的影响是任何古代法都无可比拟的。罗马法成为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的重要渊源以及近现代法律的先驱。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世界各国的立法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过罗马的影响。 罗马法无论是对本国还是对于世界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对罗马本国的影响。 第一,提高了平民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权利,使平民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取得了与贵族同等的地位,实现了公民内部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十二铜表法》打破了贵族垄断立法及任意解释习惯法的行为,将法律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平民的利益。 第二,有利于暂时缓解国内各阶级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国内稳定。在王政时代和共和初年罗马人主要靠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解释习惯法的权力在贵族手中他们借助这一权力来欺压平民,引起平民的不满与抗争,平民与贵族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并发起了暴动,但《十二铜表法》以文字的形式将法律确定下来,是平民有了维护自身权力的依据,缓解了当时的矛盾,维护了当时的稳定。 第三,为罗马帝国中央集权政治制度和对外扩张主义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如当时的“五大法学家”在对罗马法的分类上有不同的意见,但他们一致认为人民是政治和法律的来源,并把其权力委托或让渡给了皇帝,从而为皇帝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至公元前1世纪这一时期罗马奴隶制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土地不断集中,小农日益走向破产,随着罗马实力的与日俱增以及交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罗马的商品货币经济已经突破了古代社会所能容纳的限度,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以前的法律所能概括的。 第五,有利于在被征服地区的统治和维护在被征服地区的秩序。随着罗马领土的扩大,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异邦人口得大量增加,而外邦与罗马,外邦与外邦的行为准则以及思想观念不一样。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万民法对近代国际法影响也比较深远,国际法最早渊源于此。罗马的万民法本属于私法,实际上还是国内法,但与国际法所调整和设计的领域有颇多共同之处。这种法律关系是在进行对外贸易以及本国(族)人与外国(族)人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这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国际(族际)的交往问题。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由此可见罗马法的影响世界的原则和制度是何等的深入。当今世界除欧洲大陆外,还包

论自然法的精神

进入21世纪,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中国也开始了新的历程,努力探讨和学习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成为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一个迫切课题。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对于我国法制现代化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而蕴涵于其中的自然法精神则是西方法精神的内在支柱,是西方法治精神的主体,探讨自然法精神将是研究西方法精神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自然法精神,来剖析其中的精粹,解析其内在的观念,以对我国法治起到若干启示作用。 一、自然法的概念 (一)自然法——渊源于西方法的一个概念 就起源而论,中国古代并没有关于自然法的学说,这是一个无庸质疑的事实,而到了近代方才有了关于自然法中“自然权利”之说。法和文明是分不开的。西方法是植根于西方文明的法。西方文明在母体阶段,并无“西方”之限定。也没有“西方”与“前西方”之分。西方法的起点应该是古希腊法。自然法的开端同西方法并行不悖,同样起始于古希腊。对于自然法意义上的界定,本文主要指古典自然法以及之前的自然法的研究,由于它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便仅限于此。 (二)自然法的内涵 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是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二、自然法的主体精神 法国的孟德斯鸠以其《论法的精神》一书文明于世。孟氏说:“我不是探讨各种法的本身,而是其精神;并且,这种精神存在于法与不同事物可能有的各种关系之中,……。”靳内。达维德在追述二十世纪之前比较法的发展历史时,特别提到:“孟德斯鸠曾致力于通过比较,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这种研究方法很值得借鉴 自然法的精神源远流长,对于法精神的研究将经久不衰。 (一)古代自然法的精神 古代自然法包括了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这是按照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来区分的。显然古希腊自然法和古罗马自然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 (1)古希腊自然法的精神 古希腊人源于自然法的最基本的信念就是正义。古希腊人的法律观念与分配问题有内在的联系。不管他们的分配观有多么的不同,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让每个人各有其所。这种正义观就是希腊法的精神。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理想国》就是从正义问题开始的。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 (2)古罗马自然法的精神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重要的代表是西塞罗。正如美国学者萨拜因所说:“在政治思想史上西塞罗的真正重要性在

罗马法的特点和影响试题 2018-2019学年上学期高一历史人教版(必修1) Word版含解析

(2016 年新课标全国卷Ⅰ)德国文学家歌德说,罗马法“如同一只潜入水下的鸭子,虽然一 次次将自己隐藏于波光水影之下,但却从来没有消失,而且总是一次次抖擞精神地重新出 现”。对此的正确理解应是,罗马法 A.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基础 B.为欧洲近代社会确立了行为规范 C.所维护的民主制度历史影响深远 D.不断地改变了欧洲历史发展方向 【参考答案】A

【解题必备】一、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1.从地位上看:罗马法是罗马政治制度的核心,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 体系,是西方政治文明的起源之一。 2.从形式上看:体现出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和形势需要而演变的特点。 3.从内容上看:维护了罗马公民和自由民的社会地位,调整了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度和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时代性的特征;内容丰富、体系完善,涉及政治、经济、思想 等许多领域。 4.从作用上看:是维系帝国和巩固统治的强有力工具,对后世影响深远。 5.从局限性上看:体现出帝国统治者的意志和要求,对于被统治者而言,不可能真正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其实质是维护少数奴隶主利益的工具,属于奴隶制法律体系。 二、罗马法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对罗马帝国的影响: ①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 ②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 ③维护了奴隶制度,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巩固了帝国的社会基础。 ④顺应了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公民的平等权利予以理论上的承认及私有财产的保护,进一步 稳固了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2)对欧美的影响: 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近代欧美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 影响。 (3)对近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后世影响广泛而深远。 ①为近代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 力、完成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罗马法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现代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和某 些诉讼原则均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源头。 ③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 值。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 摘要:罗马法的影响是源远流长的,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当今社会存在着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系,罗马法对其影响是根本性的。英国法许多法律部门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有些甚至直接继受至罗马法,或者说存在直接的渊源联系。英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是片断式的继受,具体规则原则的继受,选择性的继受,体系下的继受。本文采用分类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的影响得出结论:罗马法的影响是长远的而且是世界性的。 关键词: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世界性 我们研究罗马法应当从其产生、渊源、发展以及影响全方位的进行学习,在此我主要谈一下在学习罗马法之后它的影响问题。罗马法作为西方世界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流传至今仍不减影响,有着很重要的启示作用。它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应运而生,顺应古代罗马社会、经济的需要不断发展,随着东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衰落;但由于特殊的历史需要,罗马法在中世纪又获得“复兴”。罗马法有着丰富的内容,属于大陆法系的鼻祖,其自然法精神对很多国家都有着很深刻的意义。罗马法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对后世的立法包括对中国近代的立法产生有着重大影响。 一、罗马法的概述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以及帝国时期三个阶段1。 (一)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1、《十二铜表法》的制定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由于使用的是习惯法,法律任由贵族解释,造成了平民的不满,于是元老院于公元前450年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就《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来看,《十二铜表法》是一部简单的,保守的,代表农业民族的成文法。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论自然法的精神

论自然法的精神 自然法的历史源远流长,在西方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公元前七世纪自然法与人定法的概念就已出现。要对自然法进行正确的诠释,首先就必须诠释自然的含义和法的含义。荷马史诗中第一次使用“自然”这个词,在我国古代“道与自然”是道家学派研究的主要内容,《老子》中早就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中国,“法”一词涵义甚为广泛,从语源上看,汉字法古体为“灋”,据许慎《说文解字》中解释:法大体有三层涵义:第一,“法”与“刑”是通用的。第二,法者平直如水,含有公平之意。第三,法含有明断曲直之意。从哲理意义上看:汉语的“法”与“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规范和标准①。“法,常也”。另一方面,“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②。在欧洲大陆,同样也有表示哲理意义上的法,这一传统源于拉丁文JUS就是一个具有哲理意义的模糊概念,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涵义。但何谓自然,何谓法,何谓自然法,人们试图从宗教、哲学、法理角度去探讨它、诠释它,由于诠释立足点不同结论自然不同,可以说见仁见智③,但是关于自然法的精神中西方还是取得共通性认识。自然法的精神大体包含以下方面:公平、理性、人权。 自然法首先体现的是公平的精神。自然法之所以高于人定法,是因为自然法体现了公平,人定法之所以屈服于自然法,是因为人定法不可能对所有人实现公平,但是人定法应尽可能实现公平。海希恩德

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④。法律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公平,只有当法律是公平时,人们才信仰法律服从法律,才会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仲裁。因为法平如水,它能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做到定分止争,所以人们才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纠纷是不可避免,有纠纷就必须建立一种解决机制使整个社会不致于在无序的混乱中毁灭,如果法律做不到公正,人们就会祈求另一种解决争端方法。孔子曾言:“不患而寡不安,不患贫而患不均”。这说明公平观念,公平精神不仅是人们的一种理念更是法的灵魂,是法存在的正当性根据。亚里斯多德认为:自然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人在本质上是平等,从上帝造人角度看,人即然是由上帝造的,除了上帝之外别无主人,在“无知之幕”下,人生来是平等的。 自然法另一种精神是理性的精神,斯多葛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宇宙自然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的过程中就是服从自然法,尊重自然法也就是尊重人自身的理性。这种观点颇类似于我们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斯多葛派学者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与人达到形和质的合一。人们遵守自然法信仰自然法,是因为自然法体现了人们内在的理性和自然界的理性。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这种理性是得到

管中窥豹――以法国民法典为视角谈罗马法的影响

管中窥豹——以法国民法典为视角谈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文明从亚平宁半岛发源,从所取得成就的实际效果及其在政治和生活上的实用价值来看,罗马文明对后世尤其是欧洲大陆的影响非常深远。 在文字、法律、政治、建筑、经济、军事、农业等许多领域里,都不能无视罗马文明的成就,后世往往从参考罗马文明中得到有益的启迪。 当今时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军事、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一些特点,往往可以溯源于罗马时代。 至于世界多种文字的拉丁化发展,更是罗马对世界文明伟大贡献的有力见证。 不过,罗马文明对后世最大的影响,莫过于罗马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罗马法律制度的总称。 但后世学者所称的罗马法主要是指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而言。 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的也是《民法大全》。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享誉世界,对当今法律的影响是任何其他古代法都难以比拟的。 耶林曾感叹: “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 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 美国学者莫里斯也曾评论道: “罗马人用武力征服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对罗马法有过高度评价,称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法律效力。 然而,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它仍然影响着世界法制史发展的进程。 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继承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 由于地理方面的原因,罗马法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影响更为直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罗马法对世界的巨大影响。 19世纪初叶,西方民法史上诞生了一部划时代的伟大巨著——《法国民法典》。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民法的开篇之作,以其不同寻常的历史地位和历史意义。 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为之骄傲的一面旗帜,成为与英美法系具有分水岭性质代表性法典,并引领众多国家随其而行,获得广泛而深远的世界性影响。 19世纪末叶的德国人,正是在循着先驱者《法国民法典》开创的道路继续前进,并以独具匠心的精心设计,使人类法典化的民法再度升华,更臻完善,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的又一部著名法典。 《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历经两个世纪的风雨依然沿用至今,充分显示了其适应时代发展的顽强的生命力量。 流放到圣赫勒拿岛的拿破仑在评论自己功过时说“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次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便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 但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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