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8河南省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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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判断)教育法规它是兴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

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 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

由此可见,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

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 评价作用 3 教育作用4

√3 教育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有以下几种:1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 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 教育行政规章。5.地方行政规章。

△5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判、选)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

6 教育行政规章(又称教育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7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我国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93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颁布实施。

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6、(选择)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1.义务教育法;2.职业技术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社会教育法;5.成人教育法;6.特殊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经费法

8、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3.其他规定。

9、(判断)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8 教育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行为准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11、(判断)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判断)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判断)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9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类别或分类):1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2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3 按法律后果: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

√10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法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1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12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 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3 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

13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4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部分。组织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这里的组织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

这里的人指的是自然人,即公民。组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

△15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6√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7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选择)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18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9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 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2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对义务的承担 3 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4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

☆20 教育权利的分类: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

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等,其中学生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1 家长的教育权利2国家的教育权利3 学校的教育权利4 教师的教育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取工资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权)。

☆21 教育义务的分类:1 国家的教育义务2社会的教育义务3 学校的教育义务 4 教师的教育义务 5 学生的教育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表明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变化的三种基本情况: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学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课题和内容的变更;所谓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课题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

△22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指教育法律事实(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教育法律事实又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第二章教育政策

27、

△23 目的性与可行性2稳定性与可变性3 权威性与实用性4 系

√24 教育政策的作用(功能):1 导向功能 2 协调功能3 控制功能。

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制政策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教育政策。

√25 教育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1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2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3 中央和地方法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4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5 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26 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分为认定政策问题(途径:社会调查、研究信息、预测分析)、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选择教育政策方案等几个基本环节。

√27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1 党的机关 2 国家权力机关3 国家行政机关。

教育政策的实施渠道:我国的教育政策,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贯彻执行实施的。其中主要渠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教育政策的实施途径:1.通过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2.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还包括教育工会、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3.通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4.通过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这些都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渠道和途径。

△28 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2 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 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 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 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3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判)教育政策制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决定了教育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它可以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发挥其调节和规范作用。

△29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关系)(共同点)

一、1 两者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

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 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 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3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4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相对于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所以其调整的范围要相对小一些,主要是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如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等5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三章教育法制建设

30 广义的教育立法泛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方面法规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讨论和通过有关教育方面法律的活动。

31 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规范的活动中缩影遵循的制度和履行的步骤和手续。教育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阶段)(法律的立法也是一样):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3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公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命令。

☆33(判断、多选)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自发从属母法的原则2、(多选)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坚定地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法律的规范性)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22、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是指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主要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教育法规颁布不一定生效)

34 教育法规的效力:1 时间效力;2地域效力;3人的效力。我国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5 教育执法的原则:1 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 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 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 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36 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大致可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

37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38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 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教育守法,这里的“法”是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

39 教育守法的条件:1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2 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3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40 教育法实施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地位最高)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 社会力量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主要指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

△41 教育行政法治化:1 教育行政主体的法治化(主体资格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资格的内容必须明确规定)2 教育行政行为的法治化(立法、措施、处罚、强制执行)

3 教育行政监督法治化(督导、行政监察、审计)

4 教育行政救济法治化(申诉活动、行政复议)。

42 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是教育行政法治化的前提。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第四章学校

32、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43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

√44 学校法人地位确立的意义:1 学校作为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认清其主要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上,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上2 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 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45 学校的特征(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 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 3 机构公益性。

46 财产的独立性:1 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 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3 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47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 教师 3 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 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4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驶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学校的权利(9 点)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 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6 点):1 遵守法律、法规 2 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 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 依法接受监督。

△49 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 校长负责制2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1校长负责制2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50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意义:1 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 2 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 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

☆51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52 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制度系统(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系统、制度教育系统。

53 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

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是《教育法》赋予的神圣权利。

☆54 教代会的职权:1 审议建议权2 审议通过权3 审议决定权4 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55 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30%左右产生。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教代会代表出席2/3 以上,表决、选举要过1/2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有权就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学校工作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3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及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权利;4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予承认其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6 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第五章教师

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57(判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1教师是专业人员2 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3 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42、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58(案例)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假期”的权利。包括内容: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9 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特定职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教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

△60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从事教师工作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非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61 教师资格的条件:1 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 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 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62 教师资格分类:A 幼儿园教师资格;B 小学教师资格;C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

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D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E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F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G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大专以上)。对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63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 提出申请2 受理(30日内)3 颁发证书。

△64 教育资格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禁止);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

△65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1 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 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3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有利于教师任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66 教师聘任制度是指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教育法》第17 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征:1 法律行为 2 平等自愿,双向选择3 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7 教师聘任制的形式:1.招聘2 续聘3 解聘4辞聘。

△68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或服务的学校。

△69 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即德、能、勤、绩)。。

☆70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71 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72 教师人身被侵害的事实发生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找违法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73 教师违反教育法规应负法律责任的情况: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案例分析)

48、教师的法律责任1、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2、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3、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4、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付法律责任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付法律责任)。

第六章教师专业标准

教师专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极为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教师专业标准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意向重要紧迫任务;二、教师专业标准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三、教师专业标准是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科学有效的重要指导;四、教师专业标准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依据;五、教师专业标准是教师教育的重要指南

教师专业标准的理念: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专家引领、校本教研、科研沙龙、专业进修、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科学管理

第七章学生

49、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

受教育者要成为学生应符合的条件1、学生接受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依法设立的;2、学生是经学校录取注册并取得学籍的;3、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0、(判断)3—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1—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1、广义的受教育者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作为公民享有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二是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

☆74 学生(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 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 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 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 享有申诉权5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基本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 遵守所在学校的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75 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1 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结社和文体活动权;社会实践权)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3 职业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4 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4 条规定:“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义务:1 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义务(学业水平、思想道德水平、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2义务 3 职业学校学生的义务。4、受教育者(学生)的教育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76 学生的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三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学生违法行为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逃学、辍学行为、考试舞弊行为、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

77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表现为:1 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78 案例分析:家长送学生到学校上课,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1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2学生家长若无暇顾及,而以委托代理,但必须签协议。学校只是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监护人3学校应对在校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79 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1 家庭保护2 学校保护3 社会保护4 司法保护。

80 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的要求: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1社会培养各种人才2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3 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身安全和健康4 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业首要任务。

法律援助实质上是为弱势群体实施的一种专业性法律帮助,使其在法律上享受到的与社会其他阶层一样的待遇,不会因为经济和智力等因素而失去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而法律救济则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裁决社会生活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受到法律上的补救,起保护对象范围十分广泛,其中包括贫弱残者。

81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82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特点):1 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 以受损害为前提3 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83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渠道):从一般意义上讲,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三种:1.诉讼

渠道(司法救济渠道,即打官司)、2.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和3.其他渠道。

84 教育申诉,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85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以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85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在接到申诉的30 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权利是,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86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1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 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 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87 教师申诉的范围。《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泛,主要有以下几点:1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申诉2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申诉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88 申诉参加人:1 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邮路申请的教师本人2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3 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学校的主管的教育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分两种情况:第一,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第二,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89 教师申诉的管辖:教师申诉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90 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并且依次序进行。

91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92 学生申诉分为两种:1 校内学生申诉(校内申诉)2 教育行政申诉。先校内,再行政。

93 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其应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2)行政性(3)准司法性(4)准独立性(5)非诉性。

☆94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授权可以剥夺,这不是一般的权力,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权。

△95 申诉的范围:1(根据《教育法》第42条,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即受教育权、民事权利。2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受教育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96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 申诉人。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2 被申诉人。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3 受理机关。

97 学生申诉的程序:1 申诉的提出2 受理3处理。

98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他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支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99 教育行政复议属于非诉讼上的一种申诉救济途径,(判断)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简)1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是一种依(赖于)申请的行政行为 3 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4 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5 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必须有明确的裁决。。

100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 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1 对人事处理决定只能申请申诉救济,而不能申请复议救济。在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中,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以及对学生的处罚决定,作为教师或学生如不服,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的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议途径获取救济。

☆2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 申请 2 受理3 审理4 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5 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者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3 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教育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主管恒定(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2 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学校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教育行政机关只有上诉权,没有反诉权)3 被告举证4 不得调解。

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教育行政诉讼中,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与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极为相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以答复的,(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以答复;(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76、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学校提起。

4 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1 起诉和受理 2 审理和判决 3 执行。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

8、(选、判)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伤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5 教育行政赔偿是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教育行政赔偿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特点):1 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 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 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 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 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6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2侵权行为主体3 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4 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7 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2、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8 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包括:1(谁违法谁赔偿)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2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3 委托的行政机关4 行政复议机关5 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教育行政赔偿的提起和受理

(一)行政赔偿的提起

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个部分组成。

(二)行政赔偿申请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

通常以两种方式拒绝赔偿:一是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的;一是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以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默示的拒绝。

教育法规概论考试复习资料

简答题、论述题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治理国家的最重大的、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的行为规范和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依据。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同。我国宪法是由专门设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1982年宪法中与教育有直接相关的条款包含的内容: (1)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举办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责以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 (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 (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概括起来便是“普及、发展、鼓励”。 (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5)详细阐述了教育事业的任务,简单的说就是普及和提高。 (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做了特别规定。 (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9)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 3、我国建国以来出台的教育法律: (1)198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5)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国家对教育的监督体制: 为了实现国家对教育的监督权,我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执政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关对于学校的工作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5、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6、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制定和发布教育工作的部门性质的行政规章,以及命令、指示和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2)制定教育教学的基本文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组织教材建设,提高师资力量,组织生产、供应教学仪器,提供现代化教学手段。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体育、卫生工作; (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工作,推动和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4)负责来华留学生、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 7、法律文本的结构: 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法律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效内容。它是整个法律的理论概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部分内容。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 8、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 (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我国宪法为基础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任务、基本法律准则和基本制度。 (2)教育部门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了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市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卷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包括( A ) A.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B.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 C.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D.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 2.高等教育分为( D ) A.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B.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 C.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D.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3.《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C ) A.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B.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大体持平。 C.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D.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 4.《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款属于( B ) A.操作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抑制性规范。 5.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有( D) A.学科、专业设置权 B.招生权 C.教学自主权 D.以上都对 6.《教育法》中关于“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条款属于( B ) A.义务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允许性规范 D.权利性规范。 7.根据《教师法》规定,对教师的考核应当( B ) A.公开、公正、公平 B.客观、公正、准确 C.公平、客观、准确 D.客观、公正、公开 8.《教师法》规定教师考核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A ) A.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B.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 C.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D.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9.下列各项中,( D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学校资金 B.学校名誉 C. 教师讲课 D.学生受教育权 10.教育法的( D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A. 实施 B.适用 C. 解释 D. 遵守 11.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 B )责任原则。 A.公平 B.过错 C.严格 D.补偿 12.构成教育法律规范的要素有三个,请把下列选项中不是的挑出来:( D ) A.法定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后果 D.法律责任 13.不属于我国人身伤害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的是:( C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及答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X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X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X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V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V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X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 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 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法规——亦可称教育法、教育法律或教育法律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3、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应当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4、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一定社会的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6、教育法规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7、教育制度(广义)——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8、狭义的教育制度——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0、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水平。 11、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12、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指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高等学校及其他高教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制度。它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等形式。 13、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14、教师——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5、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教育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有关教育活动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活动和制度。 16、教师的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

20141008河南省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教育法规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判断)教育法规它是兴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 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 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 由此可见,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 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 评价作用 3 教育作用4 √3 教育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有以下几种:1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 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 教育行政规章。5.地方行政规章。 △5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判、选)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 6 教育行政规章(又称教育规章)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7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我国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93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年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颁布实施。 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6、(选择)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1.义务教育法;2.职业技术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社会教育法;5.成人教育法;6.特殊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经费法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_多选题

【多选题】教育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 ) 【A】教育行政复议 【B】教育行政诉讼 【C】仲裁 【D】教育申诉 【答案】ABD 【多选题】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主要靠( ) 【A】宣传教育 【B】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 【C】纪律处分 【D】道德谴责 【E】公共舆论 【答案】AB 【多选题】教育法律救济依其救济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 【A】教育申诉 【B】教育行政复议 【C】教育行政诉讼 【D】教育督导 【答案】ABC 【多选题】法在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但法不是万能的,法在被制定、实施及作用于社会生活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这主要体现在( ) 【A】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B】法具有非全真性和不周延性 【C】法具有滞后性 【D】法具有恐怖性 【答案】ABC 【多选题】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但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很多,除了法之外还有( ) 【A】道德 【B】政策 【C】纪律 【D】社会风俗习惯 【答案】ABCD 【多选题】完善我国教育执法制度,应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 ) 【A】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 【B】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C】建立、健全严格、公正的教育处罚制度 【D】建立、健全严格、公正的救济制度 【答案】ABCD 【多选题】健全的教育法制体现在( ) 【A】有完善的法制来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B】有完善的法制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C】有完善的法制来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 【D】有完备的法律体系 【E】有明确的责任规定 【答案】ABCDE 【多选题】根据《宪法》、《立法法》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E】中国人民银行 【答案】ABCDE 【多选题】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B】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 【C】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不照搬照抄【D】坚持把法治建设的基础放在制度建设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文明水平 【答案】ABCD 【多选题】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是(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E】依法办事 【答案】ABCD 【多选题】教育法规包含的内容( ) 【A】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 【B】教育法律 【C】教育行政法规 【D】教育的地方性行政法规

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考试必备

填空题 1、国家实行学期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3、《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 4、制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5、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6、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2小时;每天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7、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可以相对划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 8、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9、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 10、我国国家教师制度包括:教师资格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和奖惩制度组成。11、法律救济的渠道包 括:①诉讼渠道②行政 渠道③其他渠道. 选择题 12、幼儿园是对 3 周 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 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13、幼儿园大班人数一 般为 35人。 14、幼儿在课间打追、 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 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 教师应负部分责任。 15、教育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16、加强幼儿园科学管 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 量的法规是《幼儿园管 理条例》。 17、培养有益的兴趣和 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 动手能力,体现了智育 方面目标。 18、幼儿园两餐间隔时 间不少于3小时。 19、《幼儿园工作规程》 有10章62条。 20、幼儿园应当以游戏 为基本活动形式。 21、新《幼儿园教育指 导纲要(试行)》是2001 年颁发的。 名词解释 1、教育法:是指体现 传统意志的、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则的总称。 2、法律后果:是指在 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 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做出或没有做出“行 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时,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 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3、教师职务:是指根 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 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 明确职责、任职条件 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 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 的学术(技术)才能 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 岗位。 4、行政处分:是根据 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 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 位给予犯有失职行为 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 员的一种裁制。 5、法律责任:一是指 分内应做的事,或是指 未做应做的事情所应 承担的义务性后果。 6、依法治教:就是依 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 律、法规来实施、管理 和发展教育。 7、幼儿园的法律地位: 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 保育教育活动的社会 组织和结构在法律上 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 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8、幼儿园事故:是指 入院儿童在幼儿园期 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 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 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 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9、法律救济:是指通 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 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 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 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 上的补救。 10、教育法律责任:教 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 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 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 定性的法律后果。 11、教师申诉制度:即教 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法律规定的 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 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 师申诉制度。 12、教育法律规范:每 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 是若干行为规则组成 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 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 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 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 法律规范,它是组成教 育法的基本细胞。 13、幼儿园的法律地 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 施保育教育活动的社 会组织和结构,在法律 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4、教育法的表现形 式:是指教育法的创立 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 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 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 律文件的形式 15、教育法律:由国家 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 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 育规范性文件,又分为 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 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16、教育单行法律:是 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 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 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学条件,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7、有与现代化防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

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 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 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尊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 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活着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超过学校规定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活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精选)《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及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3.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 5.教师的权利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校应当以教学为中心。 2.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3.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各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那么,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5.写出我国的教育方针。 四、论述题。3题共26分) 1.阐述高校党委和高校校长的职权分工(8分)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请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即在教学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到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的公正评价(8分) 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执教? (10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一、概念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学位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书制度(2分)。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 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2分)。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 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2分)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2分) "。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2分)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 等学校(2分)。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2 分) ,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 置的工作岗位(1分) ,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1分)。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1分)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1分) ,以及要求他人相 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分) ,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1分)。 二、辨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小题4分,共24分) 1.错( 1分)。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3分)。 2.错(1分)。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3分)。 3.错( 1分〉。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3分)。 4.错( 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3分〉 5.不完全(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住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3分)。 6.不准确(1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3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参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四个条件,每个给1.5分。 2.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育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流权(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以上七个自主权,少一个扣1分,扣满6分为止。 3.高校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中国公民(1. 5分)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1. 5分〉(3)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1. 5分) (4)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1. 5分〉 4. ?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具体内容见《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每个要点1 分,共6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_判断题

【判断题】法通过义务性规范来进行非确定性指引 【答案】错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判断题】法律上讲的权利就是普遍意义上的人的权利,即人权 【答案】错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判断题】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因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 【答案】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真正的、本原性的主体。 【判断题】我国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具体化 【答案】错 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判断题】教育法规是人类社会的产物,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伴随着教育的存在而存在 【答案】错 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并非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 【判断题】教育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答案】错 道德不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判断题】法律后果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背教育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为准则进行某种行为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答案】错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判断题】只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时,违法行为人才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答案】错 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至三种形式可以并处。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也不尽相同。 【判断题】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教育法律责任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 【答案】错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 【判断题】任何单一的法律规范都应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 【答案】错 完整的法律规范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这三个组成部分,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包含这三个要件。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手打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内容总结) 一、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 1.立法方面(1)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 (2)研究国家的情况 (3)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 (4)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2.国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1)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2)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 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 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 四、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 1.法治的主体要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2.法治的关键要素: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 3.法治的核心要素: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4.法治的目的要素:实现和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六、法治理念必须面对的问题 1.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拆迁、行政性立法) 2.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如对欠缴学费的处理) 3.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开除学生前的告知程序等) 4.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如教育诉权)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法律的概念。 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2)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P12) 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P19) 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七部 1)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 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 三种含义: 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 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P36) 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 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试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法律的概念。P1-2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P6 3、教育法的特点。P6-7 4、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9-11 5、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P11-14 6、试述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P19-24 7、如何理解我国教育法的地位。P14-16 8、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其有哪几部分构成?P28,30-32 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9、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教育法制的概念。P35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意义与作用。P36,41-43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P44-48 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P54-56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P51-53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简述立法、法律适用、遵守法律的概念:P57,61,62 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P60-61 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P61 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P65-66 第四章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 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P76-77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P75-76 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P77-78 5、高等教育的法律管理:P71 6、教育行政管理分为几种形式?P72-73 7、能够构成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是哪些?P86-87 第五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P90-91 2、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P92-94 3、什么是高等教育学制?P94

2020年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参照模板

1.学位证书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 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 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1)学制系统: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括他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总合。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有关社 1

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4)扫除文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立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6)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同时,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校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7)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它们是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民族团结教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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