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租赁协议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租赁协议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互利互惠和平等自愿原则,现就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租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租赁土地及建筑物位置和面积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土地面积大概平方米,该宗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见附件一(该宗地以下简称为“拟租赁宗地”)。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拟租赁宗地的全部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清单如附件二。

二、租赁期限

本协议拟租赁宗地及建筑物的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赁费用及付款时间

本协议拟租赁宗地及建筑物的租赁费用为万元/年,共计万元。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剩余租赁费用万元,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四、其他约定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为工业用地,在乙方租赁使用期间,如发生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变化而引起的停业、搬迁等造成乙方损失的,相关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宗地及建筑物,在乙方租赁使用期间,如遇国家征用,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案实施补偿:租赁宗地的土地征用费、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乙方实际使用租赁宗地及建筑物的期间收取乙方租赁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赁费用。

3、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宗地及建筑物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如因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需由甲方代乙方先行支付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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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偿还该费用。

4、乙方依据本租赁协议取得的甲方宗土及建筑物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甲方需要转让、抵押该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保障乙方按照本协议享有的租赁使用权。

5、乙方在本租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租赁使用该宗土地及建筑物的,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6、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需要在该宗土地上增建的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应当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有关费用问题由双方另行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增建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应当向甲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7、乙方因停业、终止经营等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本协议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年租赁费用的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六十

日的,乙方按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因本协议内容及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递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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