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

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

本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就共同出资成立

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共同建立和经营

(以下称之为新公司)。

第三条新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条例、法规规定。

第四条新公司的所在地为,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经营宗旨、目标、范围

第五条新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经营公司,采用先进的管理,使投资各方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新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四章注册资金、占股比例

第七条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

第八条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甲方以现金形式出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乙方:乙方以技术出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第九条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出资。

第十条双方同意,投资方对新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新公司正常经营需求、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其它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

第五章合作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新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者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新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双方签订的《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合作协议;

(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润分配比例双方另行约定,或按新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股东在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组织架构

第十五条新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新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重大投资、重要资产的抵押及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七条新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所有股东负责,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双方同意甲方享有2名董事席位,乙方享有1名董事席位。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第十九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按《公司法》和新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董事长、监事的选举,按双方的约定和新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章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新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和新公司章程进行分配。

第八章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本协议双方签署才生效。如须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新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或股东会一致通过,可提前终止协议。

第九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

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合作双方协商决定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六条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需有关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新公司注册成立,组织机构设置及其权责,股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有关公司的其他规定,由新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发生名称或主体变更,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由该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享有相关权利。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新公司留存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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