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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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

法律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我国法律起源的特有途径是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我国是农业文明发源的国家,农业文明的特点导致我国早期法带有以下特点:(一)重天,敬天,崇天(二)重经验,忌变革(三)重组织,重权威(四)重伦理关系(五)重宗法家族

夏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奴隶制五刑

1 来源于原始社会苗族部落的五虐之刑

黥劓刵椓死

2 奴隶制五刑为

墨劓剕宫死

(二)司法审判中的神明裁判

商朝

君权神授的思想:

为统治需要,提出君权神授,进一步提出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

开始把上天崇拜与祖先崇拜结合

神权至上更加绝对化

实质是借助神权来强化王权

刑事法律制度

主要罪名:主要包括危害统治安全类,职官犯罪类,具体罪名见教材

主要刑罚种类:仍以奴隶制五刑为主,死刑执行方式多样且残酷

刑罚残酷是商朝法律的重要特征

民事法律制度

婚姻采一夫一妻制

商王和贵族实行媵嫁制度,即把妻的随嫁女收为妾。

继承制度先是兄终弟及为主,后为嫡长子继承制

司法制度:遇到疑难案件时仍采取神明裁判的方式,注意商朝的神明裁判与夏朝的区别

西周

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含义:周公在原有礼的基础上,结合西周的情况和统治需要,制定了一套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称为周礼.

周礼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诸多方面

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周礼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周礼的影响:对巩固西周的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影响后世深远.

西周的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则入刑

西周的法律思想

为统治需要,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含义:统治者要注重自身道德的修养,要做到敬天、敬宗、保民。

对百姓要以道德教化为先,刑罚惩罚在后,且刑罚要轻缓,适用刑罚要谨慎.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意义:为后世礼法结合,德为本,刑为辅的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免除刑罚:七岁以下,八十,九十以上的人犯罪,不施加刑罚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罪虽小,但是故意犯罪,且经常犯罪,必须要处罚.罪虽大,但是过失犯罪,且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3.罪疑从赦

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

4.定罪量刑上强调宽严适中

5.八辟原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犯罪可减免刑罚

二刑罚种类

1.奴隶制五刑

2.徒刑(圜土之制):新刑罚,重点掌握

3.拘役(嘉石之制):新刑罚,重点掌握

4.赎刑与流刑

三主要罪名

违抗王命不孝不友寇攘奸宄

群饮违背盟誓失农时\

四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三国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和法律的轻重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和统治的需要加以适当的调整

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

西周初期,是土地国有制.在分封制下,周王对土地和奴隶享有最高的完整的所有权,周王可以分封土地和奴隶,被分封者享有不完全的所有权,缺少处分权.随着经济的发展,被分封者实力的增加,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到西周末年,土地已经可以用来流通,打破了早期的土地国有的局面.

二契约制度

西周时,契约关系比夏商时期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的契约形式有借贷契约和买卖契约.1.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2.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将契约内容写在一片简牍上,把简牍从中间分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

契约形式的发展,不仅有利于经济活动的进行,也为司法机关审理此类经济纠纷提供了证据.

三婚姻制度

(一)婚姻成立的条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既有利于人口的繁衍,也有利于增强自身的政治实力.

3.最低婚龄: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二)婚姻成立的程序

结婚需遵循六礼的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周礼》记载:中春之月,会令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三)解除婚姻的条件

丈夫掌握解除婚姻的主动权,在七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称为七出或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四)解除婚姻的限制

丈夫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得休妻,称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最终审判权掌握在周王手中,中央设立了一套司法机关,且分工较细,比夏商时期进步很多,地方也仿照中央建立了相应的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 1 刑事案件:称为狱,受害人自诉为主,诉讼费青铜三十斤(钧金),三日后,由司法官审理.

2 民事案件:称为讼,受害人自诉为主,诉讼费一百支箭(束矢),三日后,由司法官审理.

3 起诉须遵循一定原则:(1)父子不得相讼,尤其子不得起诉父.下级领主不得起诉上级领主.否则起诉者受到处罚.(2)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二)审判过程中采用五听的方式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假.五听为辞听,色听,目听,气听,耳听.

(三)证据制度:西周抛弃了神明裁判,重视证据的使用.设专职管理案件中的证据.当事人间的盟誓也可成为证据.

(四)案件审理完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五)死刑执行制度:第一,公开执行死刑,但贵族和妇女除外.第二,顺应时节,死刑在秋冬季节执行.

春秋战国:

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1 事断于法

2 刑无等级

3 重刑轻罪

4 布之于众

秦朝

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秦朝的法律思想

以法家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事皆决于法,轻罪重刑等。

二、秦朝的法律形式

特别注意:廷行事、法律答问

三、秦朝的刑事制度

(一)主要罪名

挾书罪、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

(二)刑法原则

1、以身高判断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加重

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5、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的,减免处罚。

6、诬告反坐

7、连坐原则

包括同居连坐、职务连坐、邻里连坐等

(三)刑罚方式:具体见教材

1、多种死刑执行方式

2、肉刑

3、徒刑:形式多,劳动内容多,且没有固定刑期

4、羞辱刑:髡、耐

5、财产刑

6、专用于官吏的

废刑:免除官职,且不得重新启用

免刑:免除职务,但仍可重新启用

收刑:免除职务,且降为奴婢

四、秦朝的民事制度

注意:秦朝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方面,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小。

1、婚姻的缔结和解除都要经过官府登记才有效。

2、对夫权有所限制。丈夫不能随意殴打妻子。妻子当场抓到丈夫通奸,杀之无罪。

3、对父权也有所限制。父亲不能随意殴打子女。

五、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中央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地方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度,地方行政机关代行司法审判权。

(二)起诉方式的变化

起诉-自诉公室告(受理)非公室告(不受理)或,公诉

(三)仍然限制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

(四)审讯中实行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六、监察制度

秦朝开始创立御史监察制度,监督百官的违法行为。在中央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首;各郡设监御史,隶属于御史台。

汉朝

立法思想及主要的立法

一汉初统治者采纳道家无为的思想,实行约法省刑.

二汉武帝时期,经济得到恢复,内部有诸侯的叛乱,外部有匈奴的入侵,已不适应用无为的思想。

汉武帝采纳儒家思想,实行德主刑辅.这一思想随后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三主要的立法包括:

1、西汉建立前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具体含义是:杀人行为处以死刑,伤人行为处以肉刑,盗窃行为处以笞刑.

2、西汉建立后的<九章律>,是西汉最主要的法律.

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了<户律> <兴律> <厩律>三篇

刑事制度

一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一) 背景:经济恢复, 约法省刑,缇萦救父

(二) 内容

1 文帝的改革

(1)废除肉刑: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五岁刑);

当劓者,笞三百;

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当斩右趾者,弃市.

(2)对正在服刑的犯人给予减刑处理,明确徒刑的刑期.

文帝的改革结果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2 景帝的改革

先是两次减少笞数,最终减为当劓者,笞一百;当斩左趾者,笞二百.

后又制订专门法规,规定笞刑所用刑具的规格,执行笞刑时只能击打犯人的臀部,行刑过程中不得换人.

(三) 意义

1 废除了部分肉刑,使刑罚减轻,也有利于保留劳动力,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恢复.

2 改革提高了笞刑的地位,进一步规范了徒刑,为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刑制改革后的主要刑罚种类

1、死刑

2、肉刑,宫刑没有被废除。

3、徒刑,沿用秦朝的徒刑,并确定明确的刑期。

4、笞刑

5、禁锢刑,是国家对犯罪官吏终身禁止作官的刑罚。

6、赎刑

三、刑法原则

1、矜老恤幼的原则

2、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贵族官僚犯罪后,司法机关无权处理,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决定如何处理。

3、先自告除其罪原则:自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造意者即使自首也不能免除其刑罚。

4、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除谋反大逆外。

具体是: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廷尉以闻。

亲属容隐的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且亲属范围逐渐扩大。

民事制度

一、婚姻制度方面,确立夫为妻纲的原则,基本沿用西周关于婚姻制度及夫妻关系的规定。

二、家庭关系方面,维护父为子纲的原则。

首先,定不孝为大罪,构成不孝罪一律处死。

减轻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人者的刑事责任。(复仇的问题)

其次,提倡同居共财,保障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

再次,严禁内乱行为,以卑奸尊,要处以死刑。而一般人的奸非行为只处以徒刑

三、继承制度方面有所发展

身份继承仍是实行嫡长子继承,

财产继承允许诸子均分,而且庶子、女儿都有继承权。

在继承的形式上出现遗嘱继承。

司法制度

一起诉方面: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

自诉中,一般不准越级上告(越诉)

除谋反大逆外,严禁卑幼告发尊长。

二传复:审讯中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口供是否与之前相同。

三死刑执行仍遵循秋冬行刑的规则,但谋反等犯罪行为是“决不待时”.

四春秋决狱

汉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义,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这种现象称为春秋决狱或经义决狱.春秋决狱的原则是论心定罪(根据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主观条件来定罪量刑.而衡量动机目的是否正当,标准就是儒家倡导的伦理道德.)

封建法律儒家化

一封建法律儒家化开始于西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成熟结束于唐朝.

二封建法律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不断被吸收到法律中来,成为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和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三汉承秦制,西汉初期的法律是体现法家思想的.

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被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思想和法家的法律如何结合是统治者必须解决的问题,于是出现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运动.

四先祖制订的法律不能随便更改。

所以,汉朝汉武帝以后法律儒家化的方式是

一方面通过儒生解释旧有的法律,

另一方面在审判案件中运用春秋决狱.

在新制订的法律中则贯彻儒家的思想.力求儒家思想融和于国家法律当中.

三国两晋南北朝

法典体例结构的发展

(一)三国时期的魏国,在<九章律>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制定了<新律>,<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置于法典之首.

(二)西晋时期制订<泰始律>,此法典在刑名篇后增加法例篇.

(三)北齐时期的<北齐律>把刑名和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篇.

<北齐律>共十二篇,体现刑法总则内容的名例篇置于篇首,<北齐律>的体例结构为隋唐的法典结构奠定了基础.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一)三国时期的魏国将八议入律,八议来源于西周的八辟制度.

(二) 西晋创服制定罪之新例

服制定罪是指,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要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五服制度见教材)

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亲量刑越轻.反之, 卑幼杀伤尊长,关系越亲量刑越重.

奸非罪不论尊卑长幼,关系越亲量刑越重.

盗窃罪,关系越亲量刑越轻.

(三) 南北朝时期创立存留养亲制度和官当制度.

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直系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刑罚.

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后来发展到流刑也可以实行官当. (四) 北齐创立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指:统治者将十种犯罪行为定为最严重的犯罪,作为打击的主要对象.

这十种犯罪行为是:

1 反逆

2 大逆

3 叛

4 降

5 恶逆

6 不道

7 不敬

8 不孝

9 不义10 内乱

刑罚的变化发展

一封建制五刑的初步确立

(一) 北魏和北齐将流刑定为法定刑

(二) 北齐最终废除宫刑,北齐确定的五种法定刑是1 死刑 2 流刑 3 徒刑 4 鞭刑 5 杖刑

(三) 北周继承了北齐的五种法定刑,进一步对每种刑罚划分等级,初步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的体例.

二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一) 三国时期的魏国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这一规定缩小了妇女从坐的范围,开创了从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

(二) 梁律规定:反逆等重罪虽然缘坐妇女,但母妻姐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免于死刑,没为官奴婢.这一规定开创了从坐妇女免于死刑的先例.

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 西晋开始确立直诉制度

直诉是指不严格按照审级,而将冤案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机构上诉.

直诉制度有利于缓解地方的冤案,但统治者实际是不希望直诉的情况太多,所以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对直诉开始进行限制.

(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处决权严格由皇帝控制,实行死刑复审制度,经皇帝批准后,死刑才能执行.

宋元

宋朝法律思想的变化:

宋朝初期重视用法律强化中央集权.

宋朝中期,要改变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增强国家经济实力, 国家需要法律来推动封建经济的发展. 于是,在思想方面,出现对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进行批驳,提倡利义均重,利义相辅.

宋朝刑事制度的变化

一加强对贼盗罪的打击

1 仁宗时,制订”窝藏重法”,加强对窝藏贼盗犯人这类行为的处罚.并且颁布<重法地法>,划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贼盗罪的,加重处罚.重法地的范围不断扩大.

2 英宗时,强调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 神宗时,颁布<贼盗重法>,进一步加强对贼盗罪的打击,规定凡犯有<贼盗重法>所定罪名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处罚.

4 军事镇压和招安是宋朝镇压贼盗罪策略上的重要变化

二刑罚的变革

1 折杖法:除死刑外,笞杖刑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换成脊杖,杖后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配役三年.

折杖法对缓解宋朝初年的社会矛盾有一定的作用,但对谋反和贼盗等重罪不适用.

2 配役刑:是一种混合刑,包括决杖和刺面及流配三方面.

3 增加凌迟为死刑的法定执行方式.

4 管置: 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和停职的官吏.

宋朝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的发展

宋朝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措施:

1 针对田宅买卖,实行红契制度.红契是由官府在当事人已纳税的契约上加盖公章而得名.它是田宅私有权的法律凭证,又可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2 发行纸币,促进商品的流通.

3 取消设置商铺的地点和商铺营业时间的限制,允许街面到处可以开设商铺.我国古代商业经营中的”面街而市”和”夜市”是从宋朝开始的

4 促进乡村的墟市和草市的发展.

5 提高商人的地位:

(1) 允许商人的儿子参加科举考试.(2) 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当商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允许商人越诉.

6 制定禁榷法,实行严格的专营专卖制度.

7 制定市舶条法,规范海外贸易

宋朝继承制度的发展

一、一般遗产的继承

第一顺序:儿子(亲子和养子)、未嫁女

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财,养子有的视同亲子,有的分亲子的三分之一。

未嫁女得半。

第二顺序:孙、守寡妻妾

若儿子死亡,孙可代位继承。守寡无子的妻妾可继承丈夫的遗产。

改嫁妻妾、别居无户籍妻妾及其子女不得继承。

二、户绝资产的继承

只有在室女,无子的,由在室女继承。

只有立继子,无女的,由立继子继承。

只有命继子,无女的,由命继子继承三分之一,其余的收归官府。

三、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人应是五服内的亲属。

2、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遗产的三分之一。

3、遗嘱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官府进行公证,或由族人见证,否则无效。

4、遗嘱的诉讼时效为10年。

四、中外客商异地死亡遗产的继承

1、如有父母、妻、子、未嫁的姐妹、未嫁女、亲兄弟、亲侄随行的,由他们继承。亲兄弟、亲侄后被排除继承人范围。

如随行的人不在此范围的,由父母、妻儿拿官府的公文来认领。

2、如无人随行,先由官府保管,等待继承人来认领。

3、外商在宋朝境内死亡的,其在海外的直系亲属可以认领遗产。

宋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鞫谳分司制:即审判分离制,司法机关设专审和专判两类官员,专审的无权过问判决,专判的无权过问审理.

二翻异别勘制:犯人翻供或临刑称冤,关系重大时,换司法官员审理或换司法机关审理.

三务限法:对民事诉讼的起诉时间加以限制,农历10月1日至正月30日受理民事诉讼,3月30日前必须审理完毕.

四法医学得到重大发展:<洗冤集录> <折狱龟鉴>

宋朝科举制度的发展

一正式确立殿试制度

二推行监考官回避制度

三推行锁院制度:

考试期间,出题官员一旦受命,即锁居贡院,不得与外界接触.

四推行糊名和誊录制度:

糊名是将试卷上的考生姓名和籍贯等内容贴封起来.誊录是由专门的官员对考生的答卷重新抄录.

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及内容

一、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的特权.

(一)将全国的居民分为四等

蒙古人

色目人(西夏人和回回人)

汉人(原金国地区的汉族人,契丹人,女真人)

南人(原南宋地区统治的人)

(二)蒙汉之间的同罪异罚

1、蒙古族人犯罪后,一般不受拘捕,只有犯死罪,才依法律拘捕监禁.

2 汉族人犯盗窃罪要附加墨刑,蒙古族人不需要.

3 汉族人杀死蒙古族人,要处死并付丧葬费.

蒙古族人杀死汉族人,则罚其出征,并付丧葬费.

二、汉族封建法与蒙古习惯法结合使用

(一)沿用封建制五刑,但保留了部分蒙古族的习惯

笞杖刑以七为基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

徒刑执行时要加上杖刑.

流刑是”南人迁于北方,北人迁于南方”.

死刑为斩和凌迟.

恢复使用墨刑和劓刑等肉刑

(二)收继婚:是指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这是蒙古族的习俗,但禁止汉族人采用收继婚.

(三)没有七出和义绝的规定,允许不和睦的双方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四)订婚后,男方五年无故不娶者,皆听改嫁.未婚夫为”盗及流远者”,皆听改嫁.

三、公开维护僧侣特权,形成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司法制度

在西藏地区,国师的诏旨和皇帝的诏令有同等的效力.

僧侣可以施功德为名,奏请释放囚犯.

僧侣犯罪不受普通司法机关审理,且给予宽免.

四、司法机关各行其事,不相统摄.

(一)中央设有多个并行的司法机关

1 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族人,色目人和皇室的案件.

2 宣政院负责审理僧侣的案件

3 枢密院的下设机构负责审理军人的案件和军民相讼的案件.

4 刑部负责审理其他案件和死刑的复核.

5 御史台负责监督,并纠举百官的犯罪行为.

(二)发展出诉讼中的代理制度

适用于两类人,一是”70以上,15以下,笃疾,不能加刑者”二是闲居官.代理人限于同居亲属,须是男性.

明朝

法律思想及主要立法:

一明朝的法律思想

包括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两方面.明刑弼教是和重刑联系在一起的,与传统的德主刑辅有区别.重典治国包括重典治民和重典治吏两方面.

重典治国的双重效应:短期和长期的效果不同.

二主要的立法

1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以唐律为基础,在朱元璋的主持下,经过30多年修订而成.朱元璋对此法典很重视,曾下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明大诰: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明大诰>规定的刑罚比<大明律>更残酷,且效力优先.

朱元璋对<明大诰>的重视:要求户户有之,学校要讲授,科举要考,乡民集会要宣讲,罪犯家中有<明大诰>可减刑.

3 <明会典>:专门的行政法典

刑法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与唐律相比,明朝刑法方面的主要变化

(一) 重其重者,轻其轻者

对于贼盗及官吏贪污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明律比唐律的处罚要重,有关礼教风化及民事关系方面的处罚比唐律轻.(具体事例见教材)

(二) 用单一的属地原则来处理外国人在华犯罪的案件.

(三) 刑罚的变化

1 封建制五刑:在徒刑和流刑上附加杖刑.在死刑上增加凌迟的法定执行方式.

2 充军刑: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附近五等,最远的四千里,最近的一千里.又有终身和永远的区别.

3 迁徙刑:强迫犯人全家迁居于千里之外的刑罚.

4 枷号刑:强制犯人带枷在监狱外示众的刑罚.

5 廷杖刑:在宫殿上当众对朝官施以杖责的刑罚.

二、重典治吏的主要体现

(一)严惩官吏的贪赃行为

1、对赃罪的量刑比唐朝明显加重

2、制定重惩贪官污吏的特别刑事法规

3、常采用法外之刑来处罚贪赃的官吏

4、详细规定官吏受赃的情形,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罚的规定。

(二)严惩官吏的渎职行为

(三)设立奸党罪,加强对官吏的控制

向皇帝进谗言,唆使皇帝杀人的

对律该处死的官员,其他官员巧言谏免的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的

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司指使判案的

上书不颂扬皇帝功德,而是为其他大臣歌功颂德的

构成奸党罪的,本人处死,家属或被流放,或没为官奴婢

司法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司法机构

刑部是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是复核机关,都察院是监察机关,与唐律的设置不同.

二发展出一系列的会审制度

1 三司会审: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机构联合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从唐朝的三司推事制而来.

2 九卿会审:有九个部门的长官参加的会审.

3 大审: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审录囚犯的制度,每五年一次.

4 热审:在夏季进行的会审.

5 朝审:在每年霜降后进行的会审,由三法司会同爵高位重者对京城的大案进行审理.

6 会官审录:由多个部门联合对除京城外的其他地方的大案进行审理.

三宦官干预司法

主要机构是东厂,西厂,锦衣卫等.

宦官在司法中享有侦查权,审判监督权,弹劾权,对大臣施行廷杖的行刑权.

厂卫机构多不经司法程序,可随时抓捕,任意刑讯,对明朝的司法造成极坏的影响.

清朝

清朝的立法思想及主要法律

一立法思想

入关前:参汉酌金

入关后:1秉承儒家的正统法律思想,维护三纲五常和专制集权. 2 贯彻满汉分治的思想,维护满族特权.

二主要法律

1 <大清律例>:清朝最具代表性的基本法典.

2 <大清会典>:专门的行政法典

3 各部院则例: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政规则,分为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

4 适用于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这些单行法根据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而成,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优先于<大清律例>适用.

清朝的主要刑事法律

一刑罚方面

沿用封建制五刑,其他的刑罚主要包括:

1 迁徙刑:沿用明朝的规定

2 充军刑:和明朝相比,清朝的充军只涉及罪犯本人,且无终身和永远的区分.

3 发遣刑:发到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清朝赋予父母呈送发遣子女的权利.

4 死刑:又增加戮尸和枭首为法定的执行方式.

5 把刺字作为常用的附加刑

二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

三大兴文字狱:

基于两种思想,一是明末清初的以反对封建专制为核心的民主启蒙思想,一是反对满族统治的民族思想.

<大清律例>对以文字罪人并无明确规定,常比照谋反和谋大逆来处罚.

四满族人犯罪享有的特权

(1)满族人犯罪可享受”减等”和”换刑”的待遇.把笞刑和杖刑减为鞭刑,把徒刑,流刑,充军刑和发遣刑换为枷号刑.死罪斩立决可减为斩监侯.

(2)满族人犯盗窃罪,可免于刺字,如重犯必须刺字,则刺臂不刺面.

(3)八旗官兵犯徒,流罪,可免于监禁和流放,换成鞭刑.

清朝的主要民事经济法律

一保护旗地旗产

为维护满人的经济特权,清朝禁止汉人典买旗地旗产,甚至多次由政府出资,赎回卖给汉人的土地和房产,重新交给满人.但到咸丰年间,该规定废除.

二重法扼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1 实行严格的禁榷制度

2 实行严格的海禁政策,阻挠海外贸易.

清朝实行海禁,最初是因为收复台湾的战争需要,后是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

3 限制民间采矿业的发展: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

4 重征商税,压制商业的发展

清朝扼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深层原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业经济和商业经济有本

质区别,资本主义的发展会影响到封建专制的统治基础.

三清朝将族长入律,明确规定族长在亲属团体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清朝的主要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审理满人犯罪案件的机关是特殊的

1 宗人府:审理满族贵族和皇室成员的案件

2 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内务府管辖的内廷太监的案件.

3 户部现审处:审理满人的民事案件.

4 步军统领衙门:审理在京的普通满人的案件.

5 各省的将军,副都统:审理各省的普通满人的案件.

(二)理藩院是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机关,其下设的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上诉案件二沿用了明朝的会审制度,包括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热审等.在明朝的朝审和会官审录的基础上,发展成朝审和秋审.

朝审是复核京城内的死刑监侯案件,第二天进行秋审,复核各省的死刑监侯案件.

经过朝审和秋审,案件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三幕友干预司法

1 幕友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的一大特点.

2 幕友不是司法官吏,是官吏以私人名义聘请的顾问.

3 处理案件是刑名幕友承担的最重要的任务.但幕友不参加案件的审理.

4 错判的责任由地方官吏承担,不由幕友承担.

清末

变法的概况

一变法的背景

二变法的导火线:

<辛丑条约>后不久,在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英国承诺,如果清政府进行法律改革,改到和西方国家同等水平,英国将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其后,美国,日本等国家也作出类似的承诺.

三变法的方针: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

四变法修律的结果是一个传统的中华法系实质披上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外衣

预备立宪

一1905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得出实行宪政有三大好处: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

二1906年9月,清政府宣布实行预备立宪.

三改革官制

四颁布<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各省成立谘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中央成立资政院,为日后上下议院的设立奠定基础.从资政院的组成和职责可看出,资政院是清政府实行专制统治的御用机构,不具有民主的性质.

五<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颁布,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限.

该法共23条,正文是君上大权,规定了君主的地位和权利,与封建时期的皇权没有实质差异.附录部分是臣民的权利与义务,重在义务.

该法是中国近代首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

六<十九信条>

1911年辛亥革命后公布,虽然其中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挽救不了清政府灭亡的命运

刑律的修改及制定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

根据<大清律例>修改而成,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主要的变化是:

1 把旧律中的继承,婚姻,田宅,钱债等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处以刑罚,以示民刑有别.

2 取消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用罚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

3 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如同姓不婚,良贱不婚等.废除了维护满族特权的条款,将奴婢改为雇工人等.

4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毁坏铁路,电讯罪等.

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

(一)主要的变化

1 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但未正式实施.

2 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典体例,分总则和分则,但基于当时的特殊情况,附有暂行章程.

3 吸收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无正文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

4 采用资产阶级的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

5 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刑罚制度,如缓刑,假释,时效,青少年感化等制度.

6 根据新情况,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妨害选举,妨害通讯等方面的罪名.

7 删除了八议,先请,例减,十恶,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的内容.

(二) 刑律修订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法理派和礼教派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 关于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2 关于存留养亲的问题

3 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问题

4 关于子孙违反教令的问题

5 关于子孙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的问题

礼法之争的结果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后面加上暂行章程,共5条.

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伤害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伤害的刑罚.

其他法律的制定

一<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但没有颁布.

2 体系主要仿照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前三编是总则,债权,物权,由日本法学家起草.后两编亲属和继承,是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

3 前三编采取了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体系和原则.后两编保留了许多封建思想

二商法的制定

颁布和起草了一系列的商事法规,如<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等.这些商事法规涉及

到商事主体和商行为等总则性内容,也涉及到破产,保险,公司,票据等分则性内容.

三诉讼法的制定

包括<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等.引进了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

四法院组织法的制定

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法院编制法>

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的内容基本是仿照西方国家的法律内容制定的,有些脱离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

从清末变法修律分析中国第一次法律移植的经验教训.

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领事裁判权(1843年至1943年)

了解领事裁判权的起因

掌握领事裁判权的含义及影响.

二会审公廨

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了解会审公廨的管辖范围.

三变法时期司法机关的变化

1 把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

2 把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专门负责审判及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3 设立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4 地方仿效中央,成立三级审判机关(初级,地方,高等)和相应的检察机关.

司法机关的改革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司法行政不分,审判监察不分的情况.

四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 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2 确立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司法裁判不受行政衙门的干涉.

3 审判权和检察权分立.

审判机关负责审判,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并监察判决的执行.

4 确定四级三审制.

我国现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5 确定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 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每小题1分共50分) 1.为讨伐有扈氏而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黄帝 B.启 C.汤 D.周武王 2.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A.兄弟相宗制 B.嫡庶继承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父死子继制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 A.《大府之宪》 B.《宪令》 C.《法经》 D.竹刑 5.依律发布反对或推翻朝统治的言论则构成( ) A.以古非今罪 B.妄言罪 C.非所宜言罪 D.怨望诽谤政治罪 6.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的是( ) A.《开皇律》 B.《贞观律》 C.《武德律》 D.《永徽律》 7.北宋末年查检无主田收归国有的法律称为( ) A.屯田制 B.限田制 C.均田法 D.公田法 8.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是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 A.《户令·应分条》 B.《户绝法》 C.《丧葬令》 D.《户绝条贯》 9.在元朝建立前后的立法活动中被《新元史·刑法志》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的是( ) A.《大札撒》 B.《条画五章》 C.《至元新格》 D.《大元通制》 10.元代死刑定制为( ) A.绞、斩二等 B.斩、陵迟二等 C.绞、斩、陵迟三等 D.绞、斩、枭首、陵迟四等 11.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元典章》 B.《至元新格》 C.《大元通制》 D.《经世大典》 12.《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 A.洪武元年 B.洪武七年 C.洪武二十二年 D.洪武三十年 13.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 ) A.《吏律》 B.《刑律》 C.《礼律》 D.《名例律》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2016-8 中国法制史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专业知识,课程性质: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理论课。 2.设计思路:本课程的内容为中国历史上自夏商以来一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朝代、各历史阶段的法律状况,具体为各个朝代立法、司法制度及以刑法为主的部门法的内容。 3.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为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提供历史知识背景。可在学习其他课程之前、之后或并行学习。 二、课程目标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些制度对我们今天依然有较大影响,有些对今天的法制建设仍可资借鉴。在本课程的学习中,通过古今对比,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分析现实的问题,可以让学生在温故知新的基础上开阔视野,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 三、学习要求 学生在课前最好对每一朝代的历史文化背景有所了解、对每一朝代的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和特点有所概括和总结,课中与任课教师一同思考每一制度背后的原因和道理,课后运用所学、以小组为单位选取自己感兴趣的某一制度、人物、案例等进行深 - 1 -

度分析和思考。 四、教学进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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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考教材与主要参考书 六、成绩评定 (一)考核方式 B :A.闭卷考试 B.开卷考试 C.论文 D.考查 E.其他 (二)成绩综合评分体系: 七、学术诚信 学习成果不能造假,如考试作弊、盗取他人学习成果、一份报告用于不同的课程等,均属造假行为。他人的想法、说法和意见如不注明出处按盗用论处。本课程如有发现上述不良行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取消本课程的学习成绩。 八、大纲审核 教学院长:院学术委员会签章: - 5 -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春秋时期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3、按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重处罚。() 4、汉文景刑制改革,彻底废除了墨、劓、刖、宫四种肉刑,。() 5、“折杖法”颁布于隋朝。() 6、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7、秦汉时的髡、耐等刑罚属于耻辱刑,多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使用。() 8、曹魏时“八议”正式入律。() 9、按秦朝法律规定,子盗父母等引起的诉讼不属于“公事告”。() 10、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 11、在夏朝,“墨”是罪名,也是刑名。() 12、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13、“非眚”是指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 14、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在金属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15、秦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司寇。() 16、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7、《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18、“厂卫”虽然只是明朝的特务组织,却拥有监督司法审判的大权。() 19、秋审是一种会审制度,也是一种死刑特别复核制度。() 20、“德主刑辅”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1、赀刑是秦朝的独立刑种。() 22、明朝的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3、“傅别”是适用于租赁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24、“谋反”是“重罪十条”中的一种罪名。() 25、《晋律》成为唐律的蓝本。() 26、《唐六典》是唐代最重要的刑法典。() 27、汉朝以身高作为判断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8、宣政院是元朝中央设立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 29、禹刑是夏朝的刑法典。() 30、“通行饮食”是汉代的一种罪名。() 31、“眚”是指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 32、《吕刑》是周穆王时吕候所作。() 33、《晋律》是由律学家张斐、杜预编纂的,所以又称“张杜律”。() 34、汉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理。() 35、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36、“折杖法”是明太祖创设的。() 37、“公罪”是指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38、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法制史复习提纲

卷一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12分) 1.“夏有乱政,而作(A)。” A.禹刑B.汤刑C.九刑D.象刑 2.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立法原则的法典是(B)。 A.吕刑B.法经C.汉律D.唐律 3.最早将五服制度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典是(C)。 A.汉律B.魏律C.晋律D.北齐律 4.唐代将加役流作为减死之刑始于(B)。 A.武德律B.贞观律C.永徽律D.开元律 5.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刑法典是(A)。 A.大清律例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新刑律D.大清会典 6.南京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构是(D)。 A.立法院B.大理院C.司法行政部D.中央政治会议 二、名词解释 1.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九章律》亦称《汉律九章》。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的法典。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制定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3.保辜制度是指伤害罪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及早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 4.明大诰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 5.《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的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立宪骗局破产的最后记录。 6.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崭新形式,也是从一系列司法案件中总结归纳的经验成果。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30分) 1.简述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量刑原则 答: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明德慎罚”。定罪量刑原则: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B、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C、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D、罪疑从赦。 2.简述中国古代婚姻解除的基本原则 答:西周婚姻的解除方式是“七出”、“三不去”。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简述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1、初期实行"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政策。崇尚黄老之术,提倡"清静无为"; 2、汉武帝后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实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 4.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答:(1)编排体例仿照《元典章》,以名例和六部为篇目,共七篇,改变了以往 传统法典的体例;(2)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3)文字浅显易懂;(4)律首附 有《服制图》和《六赃图》,使得援引者一目了然;(5)条目虽然少于唐律,但覆盖 面却超过唐律。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一、填充题:(每空0.5分,30空,共15分) 1、周朝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__以配天,明德慎__”的思想。 2、西周时,司法官员贪赃枉法之类的犯罪,称为“五过之疵”,主要指“惟官、惟反、_______、_______、惟来”等五种行为。 3、周代有所谓“三赦”之法,即赦幼弱、赦老耄、_______。又有“三宥”之法,即宥不识、_______、宥遗忘。 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在财产权利方面基本上是诸子平均分配遗产,出嫁女一般没有继承权。在政治特权及宗法权利的继承方面实行的是_______。 5、在秦代,一些判案成例也有法律效力,称之为_______。 6、汉景帝时曾规定,老幼、孕妇、师、侏儒等“当鞫系者,_______之”。意即不戴刑具、不加桎梏。 7、自汉代开始,受阴阳五行说的影响,国家正式确定了按照季节执行赏罚的制度,此即“_______、_______”。 8、曹魏时,受《周礼》“八辟”的影响,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八议”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_______、议功、议贵、_______、议宾。 9、南北朝时,法律首创以_______或_______抵当徒刑的制度,称为“官当”。 10、《唐律》由十二篇组成,即名例、卫禁、职制、_______、厩库、擅兴、盗贼、_______、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1、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称为“_______”。即强盗、窃盗、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坐赃。 12、_______是我国古代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 13、_______是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其作者是南宋人宋慈。 14、清代,每年秋天在北京由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进行两次大的会审,其中对当年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及往年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会审称为;对京师刑部狱中在押死囚进行的会审称为_______。 15、清代,每年夏天要进行一次集中审录轻罪囚犯的会审活动,旨在“断薄囚、出轻系”,称为_______。 16、明清时代省级专职司法官员是_______,它是由宋元时代的各路专职司法官员_______演变而来的。 17、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文本——《中华民国宪法》。这是贿选总统_______当政时颁布的,人称_______。 18、中国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产生于_______时期,第一部正式民法典颁布于_______时期。 19、中国法律近代化完成的标志是******南京政府时期体系的形成。 二、判断正误并作出更正或简单说明理由:(每题2分,15题,共30分) 1、《周礼》是周朝的礼仪教材,后人把周代的所有礼仪习惯称为“周礼”。 2、“神判”的意思是神的裁判,“天罚”的意思是天的惩罚。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好资料学习-----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在每小题每小题(本大题共30小题,1分,共30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前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 内 D、社 ( )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4 审讯方法被称为() B、五听 C、五行 D、九刑A、 五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5 是()《宪令》 D、《大府之宪》、A、竹刑 B《法经》 C、《兴律》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 和《杂律》 D.《厩律》A.《具律》 B.《盗律》 C. 、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7 D、明、宋 B、清 C、唐A 、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8 )

单行法规称为(、比、科 D、令A、律 B C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 《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10.将《新律》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 B. D. C.《北魏律》《北齐律》《晋律》 ( )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A.《大律》 B.《泰始律》 C. D.《武德律》《大业律》 ( )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开皇 D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大不敬A.不孝 B.恶逆 C. D.不义 )15.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清朝.宋朝 B.明朗 C D.元朝A )16.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刑部 B.都察院 C D.御史台A.大理寺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1、试论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参见书上P5-6原文) 2、宗法制 1) 宗法制的由来及内容: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的,以宗族血缘关系 为纽带 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2) 宗法制的原则:嫡长继承制和分封制。 3) 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疏远近关系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和财产的再分配,避 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的统治权。 4) 嫡长继承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嫡长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宗法制都是以嫡 长继承 制为原则,按照血缘关系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形成父系、父权、父治为特征 的世 袭制度。 5)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 展。分封 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实施与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P39- 40 3、礼于刑的关系: 1) 共同点: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 里。凡是

礼不允许的也是刑不能容忍的。“出礼则入刑”,两者缺一不可。 2) 不同点:a、从作用上,“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b、从关系上,“礼为本,刑为治”、礼为纲,刑为目。C、从适用上,“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吏犯罪后享有一定的特权)。P44 4、成文法公布的实例与意义 实例: 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将刑书铸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实例,遭到当时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2)春秋郑国的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具有法律效力。写于竹简的目的是为教材和帮他人打官司。 3)公元前513年,范宣子所著刑书被赵鞅、荀寅铸于鼎,遭到孔子的反对。意义: 1) 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 的新局面。 2) 成文法的公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封建经济制度的形成。

2020年电大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思考练习参考答案

形考任务十四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一、填空题 1.我国历史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反对威吓报复,原则。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贯彻保障人权实行感化教育 3.陕甘宁边区创设的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 4.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是明确规定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5.解放战争时期的《五四指示》颁布于的5月4日。1946年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 )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B.《抗日时期惩治盗匪条例》 C.《五四指示》D.《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 2.工农民主政权时期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是(C ) A.《井冈山土地法》B.《兴国土地法大纲》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D.《中国土地法大纲》 3.《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 A ) A.1947年B.1937年C.1946年D.1948年 4.解放战争时期创设的刑种是(A) A.管制B.拘役C.褫夺公权D.罚金 5.在政权组织方面实行“三三制”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 B ) A.《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B.《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工农民主政权的刑罚种类有(ABCD ) A.死刑B.监禁C.没收财产D.褫夺公权 2.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规定的主要罪名有(BCD ) A.反革命罪B.汉奸罪C.破坏坚壁财物罪D.盗匪罪 3.抗日民主政权刑罚中的从刑包括(CD ) A.训诚B.没收财产C.褫夺公权D.罚金 4.抗日民主政权调节制度的原则是(ACD) A.自愿B.或调解或诉讼C.合法D.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5.土地革命初期(1927-1931年),根据地制定的土地法规有(BCD )A.土地法草案B.井冈山土地法C.兴国土地法D.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四.简答题(共25分)1、工农民主政权初期、中期、后期土地立法的内容特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夏朝的法制观是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好党" D.妄言罪 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郑 B.晋 C.齐 D.楚 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 B.商秧 C.李俚 D.吴起 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俚 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9.科举制首创于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A.不孝 B.恶逆 C.大不敬 D.不义 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大学《中国法制史》试题库及答案

唐朝法定的徒刑分为()。 收藏 A. 六等 B. 五等 C. 四等 D. 三等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收藏 A. 圜土 B. 赎刑 C. 禹刑 D. 甘誓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马锡五式审判发生于 收藏 A. 解放战争时期 B. 井冈山时期 C.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 D. 延安时期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与共产党人的婚姻法主张不一致的是 收藏 A. 男女平等 B. 保护婚约 C. 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清朝第一部颁行全国的法典是 收藏 A. 大清律集解附例 B. 大清律集解 C. 刑部则例 D. 大清律例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收藏 A. 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 B. 《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D.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编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形成于? 收藏 A. 宋代 B. 明代 C. 唐代 D. 隋代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下列不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表现的是收藏 A. 一夫一妻

官当人律 C. 官当人律 D. 八议人律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被称为“司法独立”第一案的是 收藏 A. 姚荣泽案 B. 苏报案 C. 宋教仁案 D. 秋瑾案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元代笞、杖刑的尾数为( ) 收藏 A. 5 B. 7 C. 8 D. 6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宋刑统》是按照()模式编纂而成的一部封建法典?收藏 A. 律 B. 律例合编 C. 律疏 D. 刑律统类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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