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为加强岗位聘后管理,健全教职工考核工作机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次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本着实事求是、严格认真的态度,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全院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分为:教学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工勤岗位人员。

1.教学岗位人员:各系部教师、实训教师。

2.管理岗位(含工勤)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含党办、院办、综合档案室、纪委、审计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校产管理处、新校区建设办、科技产业处、工会);

(2)教学管理人员(含教务处、、督导室、高教所、系部秘书、成教院、体育部仓库);

(3)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含学工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各系部专职辅导员);

(4)图书、医务所、信息网络中心管理人员。

3.后勤服务总公司自行制定其考核办法并将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学院人事处。

三、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考核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年度考核工作。主任由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办(院办)、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中层干部及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由组织部负责,其他人员考核由人事处牵头负责。

2、成立各类人员考核小组:

(1)教学人员岗位

教学岗位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由各系、部党政联席会负责人负责。

(2)管理人员岗位

成立行政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图书管理人员四个考核小组,组长分别由院办主任、教务处处长、学工处处长、图书馆馆长担任;成员3—5人由组长协同人事处商定,从服务对象的部门负责人中抽选,负责组织实施被考核者的年度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1、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2、考核等级的确定

年度综合考核等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控制在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具体分配指标见附件一)。凡全年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教职工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1)教学岗位人员

根据政治思想表现(如: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各项学习与活动、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集体观念、敬业精神等)和“教学质量及教师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年度综合考核等第。

教学岗位人员必须在“教学质量及教师业绩”考核为优秀,且综合测评在本考核小组前30%,方可推荐为年度“优秀”。

(2)管理人员

根据某某院院发(2005)85号《管理人员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某某院发[2006]21号《管理人员月考核实施办法》、某某院党发(2008)14号《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确定管理岗位人员年度综合考核等第。

凡因工作中出现差错、服务态度差等,被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或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服务对象测评满意率低于85%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总计达到40%以上(其中不称职票不超过30%)的,只能定为基本称职。

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30%以上的,应定为不称职。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1、考核小组动员部署,学习与领会考核文件精神;

2、个人小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参加考核的各类人员既要兼顾德、能、勤、绩等方面的书面总结和述职,更要围绕本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客观公正,简明扼要,“工作业绩”应逐项列出,并实事求是地查摆自己存在的不足。

中层干部除以上要求外,增加执行中央、省、市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正建设、反腐败工作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一系列规定、制度的述职内容。

3、民主测评

考核小组召开群众测评会,除考核小组全体人员参加评分外,还须聘请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参与评分,聘请人数为15人左右。

中层干部的测评工作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4、考核小组可根据各部门制定的各类人员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随机性的抽查各类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进行测评打分。

5、考核综合测评成绩的组成

(1)教学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评分由政治思想表现(10%)、教学质量及教师业绩考核成绩(90%)组成。

(2)管理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评分由群众(含服务对象)测评分30%、考核小组测评分30%、部门负责人测评分40%组成。

(3)中层干部的年终考核评分,由组织部制定标准。

6、各考核小组组长填写《某某学院年度考核等级审批表》(附见三),同时,将所属考核小组人员的《年度考核表》等报人事处签收。

7、学院考核委员会根据平时考核和综合测评成绩,对全院人员的考核等级进行评定,审批各考核小组的考核等级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8、学院将年度考核审定结果公示并通报各部门。同时,接受当事人的咨询。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是聘用、解聘、晋级、增资、奖惩的主要依据。

1、凡年终综合考核优秀者,校内基础岗位津贴再原对应档次基础上再上浮半档。

2、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晋升职务及薪级工资。

3、对于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及薪级工资;对于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延迟一年申报、晋升高一级技术等级考核和技术职务考评。

4、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

行,同时,扣发其岗位津贴,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低聘、解聘或调整工作;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5、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七、有关问题的说明

1、同系列人员中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后两名的,有关领导找其本人谈话,根据不同情况,岗位予以调整,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待岗处理。

2、学院公派进修学习(挂职锻炼人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人员,仍由原所在部门进行考核,其学习进修情况必要时由学习、进修单位提供。

3、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终考核,其考核等第确定为“不定等次”,考核意见仅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当年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2)因年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未超过半年但目前不在岗的人员,待起上班后再予以考核并确定等级;

(3)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4)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人员。

5、学院在岗正式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度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的考核小组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