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批准,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入黄河口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候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其他河道禁采期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护岸地、规划保留区,河道中水治导线以外河床;

(三)铁路、公路、桥梁、码头、通信电缆、输气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其他需要划定为禁采区的范围。

经划定的禁采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由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设立明显禁采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砂

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内采砂,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前两款规定以外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采砂申请书;

(二)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

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审查后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二)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六)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和开采量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采砂人。采用招标形式的,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的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的,应持村委会证明直接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采运,不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自采自运的,副本随运输的车、船携带。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三)不得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照明报警设施(器具)、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设施和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

(四) 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五)不得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

(六)在禁采期,采砂机械和淘金船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附件: 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 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一、总则 (一)为指导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合理确定工程规模,明确编制内容和治理标准,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提出本技术要求。 (二)本技术要求所指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的河道综合整治(以下简称县乡河道整治)是指对流经或分布在县域内的河道、小型湖泊淀泖所构成的水系(河道集水面积一般为50km2~200km2,水网地区一般为县级以下管理的河道)所开展的综合整治。与中小河流、山洪灾害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的范围与建设内容不相重复。 (三)县乡河道整治的主要任务是在提高河道行洪排涝能力的基础上,突出解决县乡河道功能衰减、水环境恶化等问题,集中投入、整乡推进,治理一片、见效一片。 (四)县乡河道整治应与流域、区域规划和区域治理相衔接,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五)经批复的《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

试点县(市、区)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中一般包括若干项目区。单个项目区,应分别编制《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县(市、区)项目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区实施方案》)。《项目区实施方案》要把建设内容落实到具体河道、建设方案、工程量和投资。 《项目区实施方案》的整治范围、整治主要内容、工程投资应符合已批复的《县级规划》。如需调整,可在不同项目区之间平衡调剂,调整后的河道整治长度和投资原则上与《县级规划》确定的长度和投资基本一致。《项目区实施方案》总投资应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六)县乡河道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认真开展现场调查,补充必要的测量与勘探。《项目区实施方案》应对各河道的现状、整治任务及主要措施进行描述,必要时应配照片说明。 (七)应对河道的特征和功能进行分析,重视综合整治的整体设计。河道平面形态尽量维护河道蜿蜒、自然形态;河道断面尽量体现形态的多样性,在满足行洪排涝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尽量维持原有浅滩、深槽和植物群落等。 (八)《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应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DL5021-93)(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设计深度一般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根据县乡河道整治工程的特点,可结合本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简化。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汇总表(DOC 46页)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汇总表(DOC 46页)

陕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 定汇总表 (初稿) 陕西鑫联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涺河 段防洪工程监理部 二○一四年.六月·韩城市

目录 1、基础清理(隐蔽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砂壤土料填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砂砾石料填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基础开挖(隐蔽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5、砂卵(砾石)垫层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6、浆砌石基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7、铅丝笼石护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8、土工布铺设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9、浆砌石护坡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0、预制连锁砼块生态护坡砌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1、泥结石路面铺设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2、草皮护坡绿化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3、防汛道路工程标志牌、千米桩、百米桩制安单元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评定表 14、附属建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1) 上堤路填筑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2) 下河踏步现浇砼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3) 现浇C20砼压条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 现浇C25砼排水沟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5) 轨水河(白水河)支沟涵闸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评定表(另行编制)

基础清理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单位工程名称单元工程量 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单元工 程名称、部 位施工 日期 年月日 ~~ 年月 日 项次工序编号 工序质量验收评定等 级 1 △基面平整压实 2 基面清理 施工单位自评意见 各工序施工质量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占%,且主要工序达到等级。 单元质量等级评定为: 质检负责人:(加盖 公章)年月日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新郑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近几年来,在新郑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公用事业管理处坚持“安全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狠抓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经营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将近几年管理工作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燃气企业基本情况 新郑市已建成经营性的液化石油气站3家,总储量550立方,销售点近50家,年销售额达1200余万元;天然气公司1家,现已辐射供气管网70多公里,完成庭院入户9500多户,管网已基本覆盖整个主城区,入户率达29%;汽车加气站1座,现正在试运行。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夯实基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经过努力,我市燃气企业不断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分工明确、网络图清晰,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配备燃气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气站日常安全管理,逐年在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值班管理、人车进站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上进行了修改补充,充实了气体充装、电气、烃泵等各岗位操作人员,员工安全培训教育面达100%。06年11月份,由我处组织相关企业还专门参加了河南省在郑州市召开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燃气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为确保燃气行业无安全生产事故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我处还不断会同安监、质监、消防等燃气安全专责小组成员对燃气企业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坚持实施安全日、安全生产月活动,以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检查方式对气站进行全面检查考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夯实燃气管理基础,从源头上确保燃气企业安全生产。 (二)加大检查力度,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我处向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历年元旦、春节、五一节、十一黄金周、“两会”等期间,我们坚持由局主管领导带队,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多次组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采取“飞行式”突击检查,坚持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问题限期责令整改,使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夜间值班制度,明确企业领导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深入 1、液化石油气管理方面。我们在燃气管理中重点针对液化石油气行业进行检查,每月一次大检查,每周有抽查,每重大节假日有联合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整顿规范无证经营户8家等问题,规范了行业经营。其中,5月份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培训人数达56人,使从业人员懂政策法规、提高了安全意识。要求企业对配送点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月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通报经营情况和安全隐患检查情况,不断改进安全工作的会议制度。同时,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配送点进行考核评比,做到了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效,极大地减少了安全隐患,城镇液化气全年无安全事故。 2、天然气管理方面。我处根据检查和群众中调查反应的情况,要求企业作好检查维修记录,上门宣传服务登记制度等。树立企业抓安全和创优质服务的标杆,切实抓好安全管理规范化、行业服务优质化。此外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狠抓天然气管网辐射工程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在为企业搞好服务的同时,督促企业加快工程建设,保障我市天然气普及率逐年提高。 (三)加大安全投入,确保硬件过硬。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确保“硬件”过硬,抓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生产是燃气安全管理的关键,为确保安全生产,各气站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贮罐进行了检测,对压缩机、烃泵、消防水泵等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附件也都能按期校验,各站都按规定配足和及时更换消防器材,安装了紧急切断阀,配备了抢险堵漏专用工具。同时,我们每年都要求企业制定全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把安全投入作为企业一项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检测方案(示例)

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EPC总承包质量检测方案 2015年度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施工 项目经理部 2015年10月21日 目录 1 工程概况 (1) 2 检测容 (2) 2.1 材料见证取样和检测的容 (2) 2.2 实体检测容 (3) 3 各治理河流检测方案 (3) 3.1 永丰河治理工程 (3) 3.2 小三江治理工程 (4) 3.3 沙田河治理工程 (6) 3.4 太保河治理工程 (8)

2015年度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1、工程概况: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位于省西北部,是我省少数民族居多的地区之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设了一个“特色立县,生态崛起”发展战略的典型,取得较好的经济成果。但目前连山县县河流存在河道淤积、河道较为混乱、河道过流断面小、河道狭窄弯曲、汛期排洪不畅等问题,遭遇暴雨,极易成灾。为了维护该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该河道现状,省人民政府启动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本项目包括永丰河治理工程,沙田河治理工程,上草河治理工程,太保河治理工程,上帅河治理工程,小三江治理工程,禾洞河治理工程,共治理河道152km,新建堤防4km,加固堤防29km,护岸91km,河道清淤94km。主要沿河道中心线对河床进行适当清淤、疏浚,对岸脚进行固脚,对岸坡进行草皮护坡,适当扩宽原有河道。防洪保护对象为沿岸村镇及两岸农田。治理后,村庄、乡镇等人居集中点,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基本农田防洪标准达到5~10年一遇;其他设施、零星居民点、分散农田以防冲保护为主,不设防洪标准。 该项目分2015年、2016年、2017年三个年度实施,2015年度实施容包括永丰河治理17km、沙田河干流治理12.8km、太保河治理9.2km、小三江治理20.5km,共治理河道约59.5km,投资约10800万元,其中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河道治理约36km,投资约6500万元,至2016年3月31日完成剩余2015年度施工任务,完成2015年度全部投资10800万元。 针对2015年度的施工任务,我部按不同河流划分为四个分部工程,即太保河分部、沙田河分部、永丰河分部、小三江分部。 2、检测容 2.1、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容 如下表:

2016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奖知识问答及答案

2016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奖知识问答及答案 1、联合国将每年的()定为“世界水日”。 A.3月22日 B.3月21日 C.4月22日 D.4月21日 2、2016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主题分别是:()。 A.水与就业、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B.水与能源、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 C.水与可持续发展、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 D.水合作、大力加强农田水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我国《水法》中所称水资源,包括()。 A.地表水和地下水 B.淡水和海水 C.地表水和土壤水 D.江河水和地下水 4、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水资源丰歉程度的指标是()。 A.多年平均降水量 B.多年平均径流总量 C.年降水量和蒸发量之比 D.多年平均蒸发量 5、水的主要用途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 A.灌溉用水 B.生态用水 C.采矿用水 D.航运用水 6、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形势十分严峻,()、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 A.江河水患频繁 B.水资源短缺 C.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D.水利设施薄弱 7、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A.综合治理 B.涵养水源 C.加大投入 D.退耕还林 8、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 A.节水型社会 B.节水型城市 C.环境友好型社会 D.环境友好型城市 9、节水工作要实现“三个结合”,即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与效益引导相结合。 A.限制节水 B.自愿节水 C.奖励节水 D.强制节水 10、节水型社会建设主要指标中()是约束性指标。 A单位GDP用水量B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C.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D.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 11、以下是我国的一些绿色标志图形,请问节水产品认证标志是()。 A. B. C. D. 12、用水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A.强迫 B.指定 C.推荐 D.要求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治理与防护 本章是关于治理与防护的法律规定。本章共十一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整治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划治导线确定的程序,整治河道与其他事业之间的关系,河道、湖泊管理体制及管理范围的划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某些有碍行洪的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流,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居民的外迁,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及采伐,如何处置壅水、阻水工程,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内的建设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的规定。 一、我国是世界上洪水灾害频繁的国家,在经历了历次洪水灾害后,我国劳动人民总结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治江河洪水的有效方法,如在江河的中上游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并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在下游加固加高堤坝,整治河道,清淤疏浚,安排与建设蓄滞洪区,以蓄滞超标洪水。经过40多年的努力,初步治理水土流失70万平方公里,共修筑堤防24.6万公里,水库8.5万座,开辟蓄滞洪区98处,多次战胜洪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河道是洪水下泄的主要通道,并可以形成一定的行洪能力。水库、洼淀、湖泊是调蓄洪水的重要场所,保证必要的调蓄面积,就会给洪水留有容身之地,充分发挥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就可以调节洪水流量、减轻洪水压力,因此要严禁围湖造田。而要充分发挥河道的行洪能力,就需要加强对河道的治理与保护,避免在河道内设置障碍物阻拦洪水下泄,并定期清除淤积在河道内的泥沙,对河道进行疏浚,保持和增强河道的行洪能力,确保行洪畅通。清淤疏浚是防治江河洪水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定期清淤疏浚,可以逐步把河道置于地面之下,改变地上悬河的危险状况。 二、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湖泊淤积萎缩,导致湖泊的天然蓄滞能力下降,比较典型的就是洞庭湖。洞庭湖是保证长江安全渡汛的主要蓄洪区,也可以说是武汉、江汉平原的救命湖。但是,由于洞庭湖区被大量围垦,使它的调蓄洪水能力严重下降。自50年代以来,调蓄洪水的容量减少了40%。据统计,全国被围的湖泊面积至少有140万公顷,减少蓄洪容量350多亿立方米。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长江上游水上流失严重。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因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到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2%。水土流失是我国生态环境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水土流失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又使许多河流的中下游河床提高。如黄河已成为世界上典型的“地上悬河”,每年约有4亿吨泥沙淤积在河道内,河床平均每年抬高0.1米。在新乡,黄河滩面比地面高出近20米。许多中小河流也由于河道淤积,导致防洪能力下降,大堤加高的作用被河道淤积抵消了。只有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和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才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壤不受暴雨冲刷,从而减少入河泥沙量,减轻河道淤积。目前,国务院已采取措施,决定将长江、黄河上中游的51个国家森工企业及地方森工企业全面停止采伐,转向造林。力争通过十几年的努力,使我国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明显减少水土流失,改变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泥沙严重淤积状况。同时,根据条件与可能,对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消防队(站)配备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审核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下项目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二)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民用建筑; (四)涉及两个以上地(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检测方案示例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检测 方案示例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EPC总承包质量检测方案 2015年度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施工 项目经理部 2015年10月21日 目录 1 工程概况 (1) 2 检测内容 (2) 材料见证取样和检测的内容 (2) 实体检测内容 (3) 3 各治理河流检测方案 (3) 永丰河治理工程 (3) 小三江治理工程 (4) 沙田河治理工程 (6) 太保河治理工程 (8)

2015年度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1、工程概况: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位于广东省西北部,是我省少数民族居多的地区之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设了一个“特色立县,生态崛起”发展战略的典型,取得较好的经济成果。但目前连山县县内河流存在河道淤积、河道较为混乱、河道过流断面小、河道狭窄弯曲、汛期排洪不畅等问题,遭遇暴雨,极易成灾。为了维护该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该河道现状,省人民政府启动连山县2015~2017年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本项目包括永丰河治理工程,沙田河治理工程,上草河治理工程,太保河治理工程,上帅河治理工程,小三江治理工程,禾洞河治理工程,共治理河道152km,新建堤防4km,加固堤防29km,护岸91km,河道清淤94km。主要沿河道中心线对河床进行适当清淤、疏浚,对岸脚进行固脚,对岸坡进行草皮护坡,适当扩宽原有河道。防洪保护对象为沿岸村镇及两岸农田。治理后,村庄、乡镇等人居集中点,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基本农田防洪标准达到5~10年一遇;其他设施、零星居民点、分散农田以防冲保护为主,不设防洪标准。 该项目分2015年、2016年、2017年三个年度实施,2015年度实施内容包括永丰河治理17km、沙田河干流治理、太保河治理、小三江治理,共治理河道约,投资约10800万元,其中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河道治理约36km,投资约6500万元,至2016年3月31日完成剩余2015年度施工任务,完成2015年度全部投资10800万元。 针对2015年度的施工任务,我部按不同河流划分为四个分部工程,即太保河分部、沙田河分部、永丰河分部、小三江分部。 2、检测内容 、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内容 如下表: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陕西省-【河湖管理】

(5)泾河流域综合规划获省政府批复。 (6)《陕西省水利风景区“十三五”发展规划》通过专家组评审。 3.投资计划完成水利建设投资278.4亿元,为年度目标任务的101.2%,较2016年增长8.5%。中央投资计划总体完成率达90.3%,顺利实现国家考核目标。中小河流项目列入全国2013—2015年规划的251个项目,232个全面完工,完工率为92.4%。(刘芳)【水政建设】 1.依法行政 (1)深化“放管服”改革,先后5次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向省自贸区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行政审批事项。 (2)创新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陕西水利史上首次邀请公民走进省政府在厅机关开展主题活动。 (3)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全年受理许可申请22项,办结22项。 (4)全面启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制定相关文件,开发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摇号 系统。 2.水利立法 (1)按照国家费改税政策要求,修改完善《陕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报送了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草案)》;总结分析《陕西省地下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指出执行中存在的 问题责成完善。 (2)围绕“放管服”、行政审批、生态文明建设等改革,对涉水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 行了全面清理并提出修改意见。 (3)配合陕西省人大农工委,对《陕西省水文条例》和《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条例(草案)》进行修 订调研。 (4)组织审核《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陕西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全年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备5件规范性文件 3.水政执法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对 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作出规定。 (2)以河长制为契机,全面开展河库专项执法检查,全省累计出动巡查人员19.12万次、12762车 次、巡查河道长度106433k m,取缔违法砂石场142个,清理砂石料2176万m3,扣押设备73台(套),对21起违法占用河道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对56起违规向河道弃渣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3)高规格开展水土保持“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引良带队检查了汉中、西安、延安市三市7县17个水保项目。经统计,全年水政执法现场解决涉水案件3964个,收缴违规网具1410副、地笼373个,立案查处344起违法案件。(刘芳) 【水资源管理】持续认真贯彻中央治水兴水新理念,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加强江河库渠水系联通联控联调扩面增效系统工程建设。印发《江河库渠水系联通联控联调扩面 增效方案》,分别向秦岭北麓、渭北、陕南、陕北延伸扩面增效,有效提升了水库群防洪调蓄功能,汛末13座大型水库蓄水40.67亿m3,较2016年同期增加12.9亿m3,渭河生态基流持续稳定在5m3/s以上,保障率达92%,榆林红碱淖持续由内蒙古跨省(自治区)补水,西安皂河联通潏河调水有了活水源,韩城“百里水网”打造金三角生态城,调整完善291个水功能区不质监测站网实现全覆盖,地下水超采区共压采水量4540.5万m3。 (2)建立了陕西省“十三五”时期水资源“三条红线、九项指标”控制体系,相比国家指标增加了地 下水开采总量、地下水位和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项内容。 (3)制定出台陕西省《关于持续推进节水护水创新的意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全民 节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以“把控水量、保护水质、提升水效”为核心,提升全社会节水护水意识。全省创建节水型校园、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83个,11个县(区)实现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 (4)强化保护改善水资源,联合省环保厅印发 《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完成812个入河排入口基本信息核 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水利科技创新稳步推进,下达42个省级水利科技项目补助资金1181万元,完成5个省级水利 科技项目、1个水利部公益项目,向省科技厅申报奖项3项。完成第24届杨凌农高会水利参展工作,荣获优秀展示奖、优秀组织奖及两个“后稷特别奖”。 (刘芳) 【河湖管理】出台《陕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建立河长制制度,组建河长制工作机构,省、 市、县3级河长办全面设立。省级由8位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8条流域性河道、1个省管湖泊的省级河长,市县分级分段河长到位,市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均担任本级总河长,全省共设立市级河长117名,县级河长1142名、乡(镇、街道办)级河长4068名,13000名村级巡河员。省委书记、省长胡和平等八位省级河长先后对负责的河湖管理与保护情况进行 2 7 3地方水利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陕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白河县白石河城关镇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白河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 目录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位置 1.2 立项、初设文件批复 1.3 工程建设任务及设计标准 1.4 主要技术特征指标 1.5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1.6 工程布置 1.7 工程投资 1.8 主要工程量和总工期 2 工程建设简况 2.1 施工准备 2.2 工程标段划分、招投标情况及参建单位2.3 工程开工报告及批复 2.4 主要工程开完工日期 2.5 主要工程施工过程 2.6 主要设计变更 2.7 施工期防汛渡汛 3 专项工程和工作 3.1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环境保护工程3.2 3.3 水土保持设施 3.4 工程建设档案

4 项目管理 4.1 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4.2 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完成情况4.3 合同管理 4.4 材料及设备情况 4.5 资金管理与合同价款结算 5 工程质量 5.1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5.2 工程项目划分 5.3 质量控制和检测 5.4 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5.5 质量等级评定 6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7 工程验收 7.1 单位工程验收 7.2 专项验收 7.3 竣工验收自查 8 历次验收鉴定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9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9.1 9.2 工程移交 10 工程初期运行及效益

10.1 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10.2 工程初期运行效益 11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竣工审计情况 12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13 尾工及安排 14 经验与建议 15 附件 15.1 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15.2 设计批准文件 16 建设管理大事记 白河县白石河城关镇段防洪治理工程是2011年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之一。工程以提高白河县白石河城关镇段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为目的,同时兼顾河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以新修和加固河堤为主要防治措施。工程开工以来,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在白河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经过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现已完成了建设任务。 1 工程概况 1.1工程位置 该工程位于白石河城关镇段。治理范围为白河县白石河城关镇河段,工程起点位于白石河口大桥东桥头内侧至伍担沟沟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西咸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试行) 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渭河、沣河和新河水生态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功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源头控制、科学治理”为原则,保障水环境安全和健康为目标,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以持续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水环境、水生态、水陆生态综合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我区水更清。 工作目标 - 1 -

现状年:2015年,所有现状数据以2015年统计数据为准。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主要指标: ——控制指标 到2020年,渭河流域西咸段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稳步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 ——流域指标 到2020年,渭河干流断面保持Ⅳ类水体功能区要求,主要支流沣河达到或优于Ⅳ类水质,新河水质达到省考目标。 一、系统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 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印发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环保部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要求,组织编制西咸新区水污染防治相关专项方案。(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重污染“10+3”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榆林河河道治理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1.基本概况 肃北县位于甘肃省河西走廊西段的南北两侧,地处党河两岸的冲积~洪积细土平原地带,总面积6.67万km2。 石包城乡距肃北县城东北方向148km处,平均海拔2150m,北与瓜州县接壤,东邻玉门市,是一个以畜牧业为主,种植业为辅,乡镇企业、旅游业综合开发的乡镇。全乡331户牧农民,总人口3000,其中牧农村人口2588,少数民族1982人,劳动力2259人。全乡总面积10960km2,草场面积868.9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695.1万亩,耕地面积3000亩。全乡辖龚岔村、哈什哈尔村、石板墩村、鹰嘴山村,鱼儿红村、井沟村6个牧业村,石包城村1个农业村。 榆林河石包城段流域内,地面植被稀少,地形复杂,暴雨洪水形成时间短、速度快,严重威胁两岸居民及石包城乡镇府的安全,防洪任务非常重要。 1.2气象、水文 1.2.1气象 项目区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属大陆性气候。降水少、蒸发强烈、日照长,昼夜温差显著。多风沙,夏季炎热,冬季寒冷是该地区的主要气候特征,为温带干旱气候。以肃北气象站为代表站,多年平均气温6.3℃,历年极端最高气温34.7℃,历年极端最低气温-25.1℃,平均无霜期159天,平均年降水量140.8mm,年平均蒸发量2493.3mm,历年最大冻土深度111cm。 1.2.2水文 榆林河又名踏实河,属疏勒河水系,为疏勒河左岸一级支流。榆林河

发源于祁连山脉西端的野马山和大雪山,上游山地有许多独立的小支,众溪分流呈扇形分面,形成了多源型河流,山东、南、西三面汇流出山,各条支流出山后,进入浅山洪积扇区,河流在这一区间内地表径流逐渐潜入地下,以潜流形式向下洲的水峡口汇集,于石包城上游附近以泉水形式出露,经石包城、出水峡口河流开始进入茫茫戈壁,在戈壁滩上由于河水冲刷作用,许多地段河床下切很深形成峡谷,两岸成为悬崖峭壁,万佛峡就是其中之一,著名的榆林石窟就开凿在万佛峡两岸的绝壁之上。榆林窟下游5km处曾设有蘑菇台水文站,该水文站为国家基本水文站,于1954年站,1968年1月1日撤销。榆林窟下游8km修建有榆林河水库。榆林河水库于1973年建成,水库以灌溉为主。河流经踏实乡注入疏勒河中下游的盐沼,榆林河流向基本上是由南向北,流经龚岔口、石包城、万佛峡、踏实、于破城子折流向西注入盐沼,为内陆河流。 (1)防洪标准 榆林河上游石包城段河道治理防护区人口0.3万人,0.3万亩耕地,主要防护对象为河道两岸乡镇、居民、农田、草场以及道路交通设施。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其防洪等级为Ⅴ级,防洪标准按10年一遇洪水设计,其洪峰流量分别为108m3/s。 (2)造床流量 根据《河床演变及整治》作为近似计算本次设计取重现期为2年的洪水流量作为造床流量,Q=26m3/s。 1.3工程地质 榆林河石包城段地区以近似平行的山脉和盆地组成,地势以海拔高为 2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9.27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7日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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