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评估办法

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评估办法
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评估办法

附件1 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评估办法

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评估每年每季度进行一次,一般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进行。

1、评估内容:实测实量、质量风险、安全文明施工。

2、评估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

标段评估的开始时间应符合下表“开始时间”条件之一,结束时间为不迟于下列三个时点的较早时点。

3、评估范围:满足上表“开始时间”的所有在施项目,总承包施工标段全覆盖。

4、考核方式

4.1实测实量:计分权重占比35%,详附件二《绿都地产集团工程项目实测实量检查评分表》;

4.2质量风险:计分权重占比55%,详附件三《绿都地产集团工程项目质量风险检查评分表》;

4.3安全文明施工,计分权重占比10%,详附件四《绿都地产集团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4.4标段工程质量评估得分率=(实测实量得分率)*35%+(质量风险得分率)*55%+(安

全文明施工得分率)*10%

4.5关键质量项直接扣标段总分的规定

质量风险划定若干条关键质量项,若标段内任一子检查区质量风险关键质量项按A档扣分条数达到下述数量、或文明施工符合下述标准,则直接按下述规定扣除标段总分:

4.5.1质量风险关键项

(1) 地下室外墙止水螺杆设置及端头处理

(2) 地下防水基层处理

(3) 裂缝(中间层)

(4) 卫生间、露台、屋顶等应设导墙部位未设导墙

(5) 砼导墙(反坎)结合面凿毛

(6) 外墙砌体顶砌、顶塞

(7) 钢副框(或主框)与墙体间缝隙封堵

(8) 外墙挂网、甩浆前应堵塞墙体孔洞

(9) 屋面、露台防水基层

(10) 卫生间防水基层

(11) 管洞(含烟风道)撑补到位

扣分规定:若有2项按A档扣分,标段总分扣1分;若有3项按A档扣分,标段总分扣1.5分;4项按A档扣分,标段总分2分;5项按A档扣分,标段总分扣2.5分;6项及以上按A档扣分,标段总分扣4分。

4.5.2安全文明施工关键项

扣分规定:文明施工中若“工完场清”项得分率低于60%,标段总分扣1分。

4.6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计分规则:

(1)项目得分=项目内各标段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2) 事业部得分=事业部各标段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4.7具体规定

(1) 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一般在检查组到达飞检项目前壹天通知;

(2) 参加人员:事业部工程职能、项目工程团队、物业前介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监理公司总监、总监代表及相关人员。

(3) 检查区选择:受检的检查区及检测区在现场通过电脑系统随机选取,前后两次第三方质量评估处于同一施工阶段的子检查区中间层不得重合;

(4) 第三方质量评估每个检查组每天最多检查评估2个标段。

(5) 第三方质量评估流程:具体流程详见下表

说明:

事业部项目工程经理、监理总监必须参加“首次会议”。

事业部项目工程经理至少全程参与一个标段的“现场检查”。

事业部工程技术经理自选参加一个项目某天的评估。

如为精装交付项目的精装修施工阶段,受检标段精装单位项目经理及团队成员、甲方精装标段工程师需参加以上第二、三、四步。

(6) 检查结果必须在检查完成后当日评估小结会现场公布;

(7) 需要检查的技术资料应在受检标段现场检查结束前提供,后补无效。

(8) 项目检查完毕后,检查组应立即在该项目召开本次检查结果沟通交流会,将检查内容在会上进行通报,重点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及整改建议等;每个项目的交流会时间不超过2小时。

(9) 事业部应在收到第三方检查标段简报后10个日历日内整改完成,如不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应在10个日历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及计划;

(10) 事业部工程职能负责人核查项目整改结果,并将整改完成的情况以PPT形式抄送集团工程部备案。

(5) 事业部对第三方的工作配合:由受检事业部部门统一安排交通工具负责酒店与项目间往返的接送,杜绝施工单位或监理接送。

项目部仅提供工作午餐,同甲方日常工作餐标准,明确规定禁止提供晚餐(评估超过晚上七点时可以提供盒饭或项目部食堂便餐)。

项目配合提供合同约定的检查工具。

第三方检查表格和其它规定详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

万科A6版质量评估办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患。 ?确保质量底线,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判断一线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 提高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集团所有在建(自开工至交付完成)项目和各一线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项目以及非全资但万科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司和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及一线公司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全 进行管理。 3.2.各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评估区域:包括深圳、上海、北京及成都四个区域。 4.职责 4.1.集团工程管理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项目分区域评估报告的收集分析和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区域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一线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1.6.负责每季度发布各一线公司的工程管理报告。 4.1.7.负责共享集团内成功经验和教训。 4.2.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 4.2.1.根据区域项目以及工程管理的实际状况,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2.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执行细则并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4.2.3.负责编制区域内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区域管理层和集团工程管理部。 4.2.4.跟踪落实区域内项目的整改措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围的,本办法也适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统一判定法开展。 第四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局级质量检验机构或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等为依据。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质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八条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任被抽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收取检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务资产处(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抽查计划和抽查实施细则 第十条技术安全监督处根据上年度的抽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主要工作量,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抽查计划,通过征求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 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 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歹0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活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第十条(申请资质升级)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满三年,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质量评定管理办法

目???次 1 总?? 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质量检验及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应由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行。1.0.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指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0.2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3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4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5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0.6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着影响的部位。 2.0.7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2.0.8外观质量得分率,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实际得分占应得分数的百分数。 3 工程项目划分 3.1项目名称 3.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三级。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A。渠道、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B。

和昌地产(集团)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H.0版)

编制:集团工程采购部审核:叶波签发:胡博 保密级别:公开 阅读权限:和昌地产(集团)全体员工执行日期:2016年8月5日开始执行 和昌地产(集团)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H.0 版)

和昌集团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患。 判断城市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提高 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和昌(地产)集团所有在建(含代建)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采购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 3.2.各城市公司工程管理部责本城市公司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4.职责 4.1.集团工程采购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城市公司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城市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2.城市公司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若城市公司无工程管理责任部门,则该部门职责由工程总监承 担)。 4.2.1.根据集团下发的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执行细则,报集团 工程采购责任部门备案。 4.2.2.负责组织本公司内在建项目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3.负责编制本公司月度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包括招采部经理,成本部经理、 工程总监、公司分管副总、公司总经理,以下同)和集团工程采购责任部门。 4.2.4.负责根据评估情况,制定公司层面纠正、预防措施,并跟踪落实。 4.2. 5.负责对项目工程部问题整改的检查、复核。 4.2.6.负责对本公司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管理并对本公司内质量事故的调查。 4.3.城市公司项目工程部(若城市公司无工程管理部,则该部门职责由工程总监履行) 4.3.1.负责评估工作的现场安排。 4.3.2.制定、执行质量预控措施,及时提供反馈。 4.3.3.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产品质量实测自查和复查,及时全面整改各级评 估部门提出的存在问题实测项和质量高风险项。 4.3.4.负责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2018.03.3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时间:2016-06-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管理为进一步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适应NOSA五星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所有标段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内容和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NOSA E星管理体系运行中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2 《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3 《火电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4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2.5 《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6 《火电工程质检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7 《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 2.8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2.10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分项。 3.2 中间交接与验收:是指土建工程完工后交付安装前的交接验收工作。如设备基础、建筑物等交付安装前的验收。

3.3 施工质量事故: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者,均属施工质量事故。 3.4 一般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10 万元者(含10 万元)。 3.5 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4. 职责 4.1 建设单位工程部职责 4.1.1 建设单位工程部为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设有专职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每专业至少一名兼职的质量技术工程师,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颁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单位与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书和标准、合同和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质量要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验评工作。4.1.2 建设单位工程部应组织建立由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质监站、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以正式的文件进行确认。其职责包括:确认验收标准并监督检查设备制造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以及在加工过程中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重点项目的质量,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及处理,监督检查机组达标投产工作等。 4.1.3 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评的范围,涵盖本工程设备监造及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 4.1.4 建设单位工程部组织编制单位工程的编号,其中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名称和编号按验标的要求划定,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4.1.5 建设单位工程部参加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配合广西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评定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有权对各种违反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设计文件等的工程项目行使否决权,有权签发停工通知

龙湖集团工程质量检查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版

一、编制目的 事前预控和事中过程管理是工程质量的保证。通过集团工程部组织对地区公司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地区公司工程职能对本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的月度检查,项目部日常工程检查和验收,落实“6-3-1”工程管理原则,使事前预控和事中过程管理得以落地,强化生产过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保持工程质量管理常态化。 工程质量主抓五项:防渗漏、结构尺寸、抹灰空鼓、材料质量,工完场清。二、适用范围 各地区公司全部在施项目按下列规定参与集团工程检查: 1. 自持商业(与可售商业或其他业态共存时,结构工程检查范围以轴线为界区分,机电安装工程以系统区分),包括家悦荟、星悦荟、天街;按照自持商业工程检查标准检查; 2. 非自持商业包括住宅、酒店、写字楼、SOHO、LOFT、公寓(含自持)、代建工程、学校、幼儿园参与检查;坡地建筑正负零以下的吊层为住宅时参与检查;统一按照非自持商业类工程检查标准检查。 三、集团工程检查主要管理机制 1.即时处罚机制 对涉及“即时处罚”条款的工程管理行为进行即时处罚。 2.工程管理分析会机制 依据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评估结果,对季度排名靠后的地区公司或项目,组织召开“工程管理分析会”。

3.工程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召回机制 依据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查评估结果,对连续两个季度排名靠后或通报批评罚星达到一定数量的地区公司工程职能负责人、项目工程经理进行召回培训。 四、管理要求 1. 基本要求: 1.1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验收不能代替“项目部的日常工程检查”。 1.2“地区公司工程职能月度工程检查”不能代替“项目部的日常工程检查”。 1.3“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不能代替“地区公司工程职能月度工程检查”。 1.4集团、地区公司、项目工程检查的分类:

质量风险评估管理规程

1.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适当的应对质量风险,提高质量风险应对的效率和效果,增强行动 的合理性,有效的配置资源——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化的减小风险,特制定本 规程。本规程规定了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原理、过程、工具及其应用范围。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生命周期内的质量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3.责任: 质管科长、质量受权人、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 质量风险管理流程图 不 可 接 受沟通

4.1术语: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程序。 ◆产品生命周期: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阶段。 4.2 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风险管理通常需要组建一个多学科的团队开展,鉴于风险管理的这一特殊要求,为了更好的开展风险管理活动,应成立风险管理的相应评估小组。 ◆风险管理项目组长由总经理指定,负责组建风险管理项目小组,领导开展具体的风险管理项目。 ◆风险管理项目成员由风险管理项目组长挑选相应人员组成5-7人的团队,团队成员必须包括QA人员,必要时还应包括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开展具体的风险管理项目活动。 ◆公司管理层确保质量风险管理程序的正常运行;协调跨职能跨部门的质量风险管理程序;支持团队合作。 ◆质量受权人任风险管理项目组长,根据风险评估小组的总评意见,批准风险评估报告。 4.3 风险管理实施的内容 ◆有关术语 ●风险:不确定因素对目标的影响,通常表现为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的综合体。 ●风险管理:即系统的应用管理方针、程序实现对目标任务的风险分析、评价和控制。 ●药品质量风险管理(QRM):是指企业实现确定目标的过程中(进行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生命周期环节),系统科学地将各种不确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项目开发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公司开发项目设计质量与工程施工质量得管理,保证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夯实安居品牌内涵,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公司管理实际情况,设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架构 1、综合管理部受公司经理室委托,代表公司行使设计质量与施工质量得管理监督职能,督促总师室、项目公司(部)按照公司质量管理目标得要求认真履行本职岗位工作,做好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受公司经理室委托,代表公司行使质量管理工作得绩效考核职能,负责对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管理各岗位人员得工作实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二、各部门管理职责 1、项目公司(部)就是施工质量管理得负责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得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督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履行各自相关职责,实现施工质量管理目标。 2、总师室就是公司设计与技术业务得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设计阶段设计管理工作、施工阶段技术管理、各阶段对相关部门得技术支持配合工作,就是设计质量管理得负责部门,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履行各自相关职责,实现设计质量管理目标。

3、综合管理部就是设计质量、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公司(部),按月(季度)以及按工程节点对各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并向经理室提交评估报告。 4、人力资源部就是设计质量、工程施工质量绩效考核部门,根据综合管理部得检查结果,对总师室、项目公司(部)、其她相关部门相关岗位得工作进行评定,根据评定情况对相关岗位胜任与否进行评估,并向经理室提交评估报告。 5、土建、安装、档案专管员配合综合管理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参加各专项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组织工作。 6、前期开发部、工程配套部、投资监理部按照部门岗位职责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及各项审批、会签流程中得工作任务。 三、质量控制要点 详见附件一:《设计质量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四、工地检查及质量管理考评 1、月度工程质量管理检查 综合管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工程质量检查,专管员、总师室及各项目项目经理、土建与安装工程师参加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项目部依据。 综合管理部结合检查情况填写《工程质量管理考评表》(详见附件二)及每月质量管理评估报告。 2、阶段工程质量管理检查 、综合管理部在以下工程节点组织工程质量检查,专管员、总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管理为进一步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适应NOSA五星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所有标段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内容和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NOSA五星管理体系运行中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2《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3《火电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4《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2.5《火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6《火电工程质检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7《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 2.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9《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2.10《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分项。 3.2中间交接与验收:是指土建工程完工后交付安装前的交接验收工作。如设备基础、建筑物等交付安装前的验收。

3.3施工质量事故: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者,均属施工质量事故。 3.4一般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者(含10万元)。 3.5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4.职责 4.1建设单位工程部职责 4.1.1建设单位工程部为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设有专职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每专业至少一名兼职的质量技术工程师,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颁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单位与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书和标准、合同和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质量要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验评工作。 4.1.2建设单位工程部应组织建立由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质监站、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以正式的文件进行确认。其职责包括:确认验收标准并监督检查设备制造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以及在加工过程中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重点项目的质量,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及处理,监督检查机组达标投产工作等。 4.1.3某电厂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评的范围,涵盖本工程设备监造及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 4.1.4建设单位工程部组织编制单位工程的编号,其中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名称和编号按验标的要求划定,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

质量管理考核及奖惩管理办法

中交云南嵩昆高速公路项目 质量管理考核及奖惩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中国交建云南嵩昆高速公路项目路桥技术分部 2016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1) 第三章质量奖惩管理办法 (2) 第一节总则 (2) 第二节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及方针 (3) 第三节过程控制中的奖惩 (4) 第四节奖惩程序 (4) 第五节附件 (5)

质量管理考核及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加强嵩昆高速公路施工质量,进一步提高中国交建云南嵩昆高速公路项目路桥技术分部工程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部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云南嵩昆高速公路项目路桥技术分部综合考核评比活动。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考核评比活动依据: (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三)项目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四)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 (五)《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方法

质量监督综合考核评分由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原材料及试验管理等四部分内容构成,质量监督综合考核评分为100分,考核分数按附件一《质量管理部月度综合考评表》所列内容及标准进行计算,各项分值为整数值。考评分数低于75分的、考核期内发生一般重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质量管理月度综合考核总分=(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原材料+试验管理)/2 第六条质量管理月度综合考核评分纳入分部月度综合考,考评,权值占15%。 第三章质量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增处强全员质量意识、明确质量责任,提高嵩昆高速公路中交路桥技术有限公司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业主提供精品工程和满意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交

产品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细则

质量控制量化考核管理细则 为保证公司的产品质量稳定,保障公司的产品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实施,特制订本制度。 1、各岗生产人员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严格执行产品检验制度,严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2、产品质量奖励细则: 2.1、奖励人员:各岗位生产人员、质检员、班长、车间主任 2.2、奖励细则: 2.2.1、发现产品有下列异常之一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元/次。 ⑴、产品的外径尺寸偏大或偏小、高度偏高或偏低的; ⑵、产品种类、批号、规格或重量混装的; ⑶、产品外观形状、颜色有明显异常混装的; ⑷、石墨柱没有打字编号的,叶腊石块没有V型符号的; ⑸、组装产品少件的、装反、使用的配件有缺损的; ⑹、原材料粒度不匀、重量不准、有杂质的。 2.2.2、发现有下列异常之一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0元/次。 ⑴、原材料使用错误; ⑵、生产产品与生产计划不符; ⑶、工艺使用错误; 2.3、发现以上情况者,必须上报企管办进行核准,核准后计入当月奖励。未经核准的视为无效。已经技术副总签批同意生产意见的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视为合格品。 3、产品质量处罚细则: 3.1、有下列异常之一,不产生报废的,罚款20元/次。 ⑴、产品的外径尺寸偏大或偏小、高度偏高或偏低的; ⑵、产品种类、批号、规格或重量混装的; ⑶、产品外观形状、颜色有明显异常混装的; ⑷、石墨柱没有打字编号的,叶腊石块没有V型符号的; ⑸、组装产品少件的、装反、使用的配件有缺损的;

⑹、原材料粒度不匀、重量不准、有杂质的。 3.2、有下列异常之一的,罚款100元/次。 ⑴、原材料使用错误; ⑵、生产产品与生产计划不符; ⑶、工艺使用错误; 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责任人产量,并罚款20元。 ⑴、未经技术副总批准,私自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但又至于报废; ⑵、操作者未按生产计划生产的; 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责任人产量,并承担所有成本费用。罚款额不低于50元,低于50元的按50元罚款;不高于500元,高于500元的按500元罚款。 ⑴、对于产品不检查、不测量、没有履行自检所产生的废品; ⑵、对于量具不检查、不校验,盲目使用所产生的废品; ⑶、由于操作人员个人失误没有看清量具读数所产生的废品; ⑷、由于个人失误看错生产标准,看错生产计划所产生的废品; ⑸、由于个人失误或对设备和工作环境检查不到位造成原材料污染的; ⑹、对于不按照产品异常报告程序上报自行生产造成产品报废的; ⑺、生产工艺使用或设定错误造成的废品; ⑻、对于设备没有检查到位造成的废品。 4、外销客户反馈的质量问题考核细则 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元。 ⑴、发货数量错误; ⑵、货物标示不清; ⑶、 ⑷、由于个人失误看错生产标准,看错生产计划所产生的废品; ⑸、由于个人失误或对设备和工作环境检查不到位造成原材料污染的; ⑹、对于不按照产品异常报告程序上报自行生产造成产品报废的; ⑺、生产工艺使用或设定错误造成的废品; ⑻、对于设备没有检查到位造成的废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及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及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在建工程质量管理,明确现场管理程序、方法和深度,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 第3条工程监理公司在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本办法要求执行。工程管理及监理人员按照《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 程监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工程管理及监理人员应定期对 现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抽查并形成记录。 第4条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应随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的问题及时填写《施工现场质 量安全管理检查记录》(GCGL-表41),并按规定流程审批,及时更正可 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第二章质量检查要点 第5条原材料、构配件、设备。 1、所有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具备出厂证明、合格证、检验报 告,并且符合图纸设计及合同条款要求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2、水泥、钢材、砖、砂、石、防水材料、电焊条、外饰面砖等主要建材进 场后,必须按规范要求取样进行材质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钢筋使用“××钢厂”产品,结构用水泥采用“×××牌”等名牌产品。 4、钢筋、水泥等材料进场后,现场监理应及时核对生产厂家、品牌及规格 型号,存在问题的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环节。 第6条土建工程。 1、土方工程及地基处理。

1)放坡(或支护),场地排水,基坑断面尺寸、标高,验槽(轴线、断面尺寸、标高、土质),回填土粒径、含水率、密实度,灰土配 合比,铺土厚度,完工后主要检查平整度、标高、有无起皮或橡皮 土。 2)大型土方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桩基础工程(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轴线复查,桩孔定位及标高,泥 浆试验,清孔换浆,终孔验收(孔深、孔径、沉渣厚度),砼开浇时间,钢筋笼安装就位,导管检查,砼浇筑,导管埋置深度,桩顶标高,成桩检测。 3、钢筋砼工程。 1)模板工程:轴线,标高,截面几何尺寸,支撑系统,接缝,隔离剂,予埋件、予留孔洞位置,看模,底模拆除时间。 2)钢筋工程:规格,数量,间距,搭接和锚固长度,构造筋留设,保护层厚度,焊接。 3)砼工程: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振动棒(器)质量和数量,现场塌落度,振捣,试块制作,施工缝留设及清理,养护。拆模后检查轴 线,标高,截面尺寸,垂直度,表面平整度及有无蜂窝、孔洞、露 筋和夹渣等现象。严冬、酷暑施工砼,以及大体积砼的浇筑,应专 门制定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 4、砌砖工程。 1)砌体标号,砂浆标号,试块制作,基底清理和浇水湿润,淋砖,墙体垂直度、平整度、灰缝厚度和宽度,皮数杆,标高控制,留槎, 砂浆饱满度,构造配筋,木砖留设。 2)成活后实测轴线偏差,顶面标高,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水平灰缝平直度、厚度及接槎,构造柱,有无游丁走缝等。 5、楼地面工程。 1)基层:基土土质和密实度,垫层(找平层)厚度、坡度。 2)整体楼地面面层。 (1)砼、水泥砂浆面层:配合比,基层清理,摊饼冲筋,洒水湿润,刷素浆,压实抹光,养护。成活后检查表面平整度、坡度, 有无起砂和空鼓。 (2)水磨石面层:石子冲洗过筛,基层清理,分隔条,“三磨两浆”。成活后检查表面平整度,石粒是否密实、均匀,分隔条 的顺直、清晰,有无磨纹、砂眼、空鼓、混色等现象。 3)板块楼地面(大理石、花岗岩、地砖等):基层清理,弹线,试排(拼),擦缝,养护。完工后检查表面平整度,缝格平直,接缝高 低差,板块间隙,有无空鼓等。

碧桂园工程质量管理检查评分办法(2015修订版)

工程质量管理检查评分办法(2015修订版) 时间:2015年5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2) 二、检查考核办法 (2) 三、评分计算办法 (5) 四、配合检查要求 (7) 五、抽检办法 (8) 六、解释 (9) 七、附件 (9)

工程质量管理检查评分办法 (2015修订版) 为更好地落实“三级管控”原则,建立全员质量责任意识和全周期质量管理意识,进一步规范各区域、项目、施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及管理行为落实检查工作,促进各施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检查评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1本评分办法适用集团国内所有在建项目,国外项目参照本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1.2区域工程技术部对区域内各施工标段工程实体质量及管理行为的评分、排名及奖惩依据。 1.3区域工程技术部对区域内各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及管理行为的评分、排名及奖惩依据,以及各项目组织绩效考核中工程质量的考核依据。 1.4集团对各区域的“区域工程质量季度考核”、“年度区域绩效考核”的评定依据。 1.5对参与“创标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依据。 二、检查考核办法 2.1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办法 2.1.1对施工单位的考核由区域工程技术部每月执行,检查内容为标段实体工程质量及管理行为,实体质量采用评分制,管理行为采用扣分制,在标段实体分的基础上扣除管理行为扣分(每个标段管理行为扣分上限为10分),得出施工标段工程质量管理评分作为对施工单位的综合评价。 2.1.2区域对施工单位检查考核时,原则上按施工合同划分标段,当施工合同标段面积过大(大于20万㎡)时,应适当拆分标段评分考核。 2.2对项目部的考核办法 2.2.1对项目部的考核由区域工程技术部每月执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每季度抽检,检查内容为标段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行为及监理资料。 2.2.2集团季度巡检抽选标段根据项目所含标段个数不同按以下原则执行: (1)项目所含标段个数为3个及3个以下的,所有标段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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