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以城市建(构)筑物(屋顶、立面)、道路设施、广场绿地等为载体,所设置的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灯光、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黄山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相关规定建造。

第四条建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钢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队伍施工,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并实行施工监理。登高、电焊、电气等施工人员要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并落实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竣工后,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版面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钢结构防腐和电气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安全检测结论。

第五条设置屋顶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广告设施与

原有建筑物应尽可能使地脚螺栓与墙体受力结构相连接,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基本风压应考虑高度系数。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八条严格控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规格,屋顶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6米,地面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广告板面之间、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间隙,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分应有效遮档。竖式霓虹灯一般采用漏空扫描形式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每年油漆、加固不少于一次,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由使用和收益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实行安全检测制度。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或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大型霓虹灯、电子显视屏,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测,在取得安全鉴定报告合格期内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和霓虹灯、电子显视屏安全使用期限暂定为3年。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申请安全检测,根据检测意见整改到位并取得安全检测合格结论,在明确的保用日期内使用。检测不合格或过期、无主及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霓虹灯应、电子显视屏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十二条城区现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的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安全检测。其设置者、使用者、收益者等利害关系人,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建筑风貌、周边环境等街景相协调。

第十四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及其专用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损害的,设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 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 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 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 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

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 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 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 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 设施的;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 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牌施工方案范文

康利商业广场户外广告牌 施 工 方 案 2014年7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施工依据及规范 三、施工准备 四、原材料控制 五、施工技术措施 六、施工中常见的质量检验方法 七、成品保护 八、安全文明措施 九、户外广告牌尺寸及材料说明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康利商业广场南面/西面/北面,本工程工期30日历天。外墙采用镀锌钢管及户外广告喷绘布制作,因此质量要求较高、难度较高故编制本施工方案。 二、施工依据及规范 1、外墙广告施工图纸 2、施工合同文件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 B50210-2001)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 B50300-2001) 三、施工准备: (一)技术准备:

1、签订施工合同,办齐有关手续。 2、组织施工班组按进度计划进场,搭设好临时设施。 3、组织现场施工人员熟悉图纸及相关工程技术交底,全面了解装饰意图,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有关事宜交涉。 4、及时编制作业计划,认真做好技术交底。 5、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组织相关材料进场,做好材料验收把关工作。 6、复核复测原控制线。 7、敷设临时用电线路,保证施工照明及机械的正常运转。 (二)施工布署: ①现场定位: 1、在未施工之前,要在现场定位,实地复核建筑尺寸,如发现尺寸上的误差,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商量处理意见。 2、我公司对现场定位尺寸准确性负责。 ②安装位置的标准: 1、确定定位标准层 ⑴复查建筑物全面方案,选用原土建的定位线为标准,用铁丝将定位移植至施工界面。 2、标准定位标签位置及移植 ⑴标准层设定后,供安装用的标准线须设定,包括水平线、平面布置线及核对基准层。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 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和与周围环境的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对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收回设置规划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编制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 (三)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实施前款第(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八条[对禁设区内公共交通的规定] 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户外广告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1、在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工作组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工作人员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六、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户外广告牌施工应急预案

户外广告牌施工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预防在安装道路指示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结合现场施工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危险性分析 本施工地点流动车辆多,道路结构比较复杂,建筑面积大,高度较高,保障施工人员、行驶车辆及过路行人的安全是工作重中之重。 三、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市场部部长负责现场施工总体协调指挥,市场部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组织人员施救。 四、预防与预警 发生险情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工作,维护安全秩序,指挥疏散,交通疏导,重点设施防护,保持通讯工具联络畅通、现场配电设备、通讯的正常使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疏散预案的具体实施,确保应急行动能够按照预案顺利进行。坚守岗位,依据预案措施及疏散路线,疏散完毕后有秩序撤离。配合专职人员及医护人员救护,抢险被困伤员。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现场秩序。 五、应急响应 现场工作人员发现险情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大声呼救,通过对讲机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拨打“120”电话。报

警时要讲清详细地址、受伤部位、报警人姓名及电话、行走路线,并派人到约定地点接引人员进入现场,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六、应急结束 工作结束后,市场部应派人对施工现场实施警戒保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确保现场的原始状态,并配合调查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调查工作,后勤保障组在总指挥的安排下做好抢修、恢复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各工作人员要在统一领导下,迅速按照预案相关指挥员的指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各人员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抢救,掌握情况,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3)各员工要本着遇事冷静,互相协调,通力配合,不慌不乱的原则,尽快完成报警、扑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等各项工作。 (4)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下达各组人员撤离现场的命令,随后进入善后工作处理阶段。 xx 2016年X月X日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以城市建(构)筑物(屋顶、立面)、道路设施、广场绿地等为载体,所设置的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灯光、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黄山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相关规定建造。 第四条建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钢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队伍施工,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并实行施工监理。登高、电焊、电气等施工人员要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并落实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竣工后,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版面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钢结构防腐和电气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安全检测结论。 第五条设置屋顶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广告设施与

原有建筑物应尽可能使地脚螺栓与墙体受力结构相连接,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基本风压应考虑高度系数。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八条严格控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规格,屋顶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6米,地面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广告板面之间、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间隙,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分应有效遮档。竖式霓虹灯一般采用漏空扫描形式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每年油漆、加固不少于一次,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由使用和收益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实行安全检测制度。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或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大型霓虹灯、电子显视屏,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测,在取得安全鉴定报告合格期内发布户外广告。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79号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 (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660-71 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概述 本广告牌工程属三面广告牌。三面广告牌结构为角钢组合桁架,利用直径为1.5米的钢管作为支柱。三面广告牌钢结构制安量约为20 T,其中钢管部分重约8 T,牌面桁架重约12T,所采用材料主要为∠90×6、∠56×4、∠40×4。广告牌所处位置见施工平面布置图。 制作数量:1套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本工程所涉及的主要国家或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不限于此):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91)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钢结构制作工艺规程》(DBJ08-216-95)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 《压型金属板设计施工规程》(YBJ216-88) 二,广告牌制作 1.生产准备 根据施工图纸所注明材料,采用相应的钢材,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当对钢材的质量有疑义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焊接材料及采用的各种螺栓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 放样需要用的工具:?尺、石笔、粉线、划针、圆规、铁皮剪刀等都应准备好,并应经过计量部校核。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办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经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它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正 式版

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 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 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概述 本广告牌工程属三面广告牌。三面广告牌结构为角钢组合桁架,利用直径为1.5米的钢管作为支柱。三面广告牌钢结构制安量约为20 T,其中钢管部分重约8 T,牌面桁架重约 12T,所采用材料主要为 ∠90×6、∠56×4、∠40×4。广告牌所处位置见施工平面布置图。 制作数量:1套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本工程所涉及的主要国家或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不限于此):《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91)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钢结构制作工艺规程》(DBJ08-216-95)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 《压型金属板设计施工规程》 (YBJ216-88)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03 【实施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分类 第六条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 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 第七条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 第八条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 第九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 第十条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 第十一条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六类广告)。第三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设置规范、总量适度、制作精美、美化亮化的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体现园区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规划》等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42922 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概述 本广告牌工程属三面广告牌。三面广告牌结构为角钢组合桁架,利用直径为1.5米的钢管作为支柱。三面广告牌钢结构制安量约为20 T,其中钢管部分重约8 T,牌面桁架重约12T,所采用材料主要为∠90×6、∠56×4、∠40×4。广告牌所处位置见施工平面布置图。 制作数量:1套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本工程所涉及的主要国家或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不限于此):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91)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钢结构制作工艺规程》(DBJ08-216-95)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 《压型金属板设计施工规程》(YBJ216-88) 二,广告牌制作 1.生产准备 根据施工图纸所注明材料,采用相应的钢材,其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

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她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能够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

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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