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互转企业类别登记,是指企业主体资格继续保持不变,企业类别发生下列变更的登记行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国内具有内资企业投资资格的投资者,企业类别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二)内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或者境外投资参股内资企业,使企业达到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企业类别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变更。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由内资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工商局或委托工商局按登记注册权限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当符合内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制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企业持《建议函》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内资企业登记机构领取登记表格,并于5个工作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将《企业类别互转档案移交单》(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原始档案一并移交给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三)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凭企业提交的《建议函》和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受理企业的变更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于核准的企业,核发相应类别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以下简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材料与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应将《建议函回执》、《档案移交单》及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退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

(一)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别、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不需提交);

3.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别变更的决议;

4.出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

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7.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及不符合内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公司印章;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股权转让协议;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该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的审计报告;

5.受让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文件;-

7.属于国有资产转让,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8.原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件印(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注册资本认缴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有中方投资人的,中方投资人应为企业法人。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并依《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事宜。

第八条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建议函》,同时,将《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档案移交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

(三)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建议函》和有关材料,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于核准的企业,核发相应类别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材料与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应将《建议函回执》、《档案移交单》及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第九条内资企业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

(一)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或《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表》;-

2.股东会决议或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3.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5.原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或原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文件;

8.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9.属国有资产转让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10.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11.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省工商局登记。

第十一条跨管辖区域移交的,由转出局派专人到接收局交付企业登记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别后,其营业执照上企业成立时间不变。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自本次变更登记被批准之日起计算。为方便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后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登记机关应向企业出具变更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已变更企业类别的企业应在领取新的企业类别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构办理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企业类别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属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分支机构报经审批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互转企业类别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不得再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及发布广告,违者将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港澳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

附件4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 企业分类表 说明:1、制造业按照附件2《企业分类表》中的行业领域分为时尚产业及优势产业两大类。备注说明:1.时尚产业为结合深圳传统产业情况进行分类,服装、钟表、眼镜、珠宝、家具属深圳市时尚产业。2.制造业产业分类名称及专业分类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编制。 2、战略新兴产业按照附件2《企业分类表》中的行业名称进行分类。备注说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业分类依据为《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180号、《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40号、《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24号、《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210号、《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

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并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进行战略新兴产业专业分类。 3、未来产业按照附件2《企业分类表》中的行业名称进行分类。备注说明:未来产业的专业分类依据为《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府〔2013〕122号、《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 4、建筑业按照附件2《企业分类表》中的行业类别独立成为一类。备注说明:建筑业产业分类名称及专业分类内容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编制。 5、其它产业为一类。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

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发布日期:2014-10-31 浏览次数:13180 核心提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如何分类以及各行业代码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查询表: A 农、林、牧、渔业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详细说明 01 农业 011 谷物及其他作 物的种植 0111 谷物的种植;0112 薯类的种植;0113 油料的种植;0114 豆类的种植;0115 棉花的种植;0116 麻类的种植;0117 糖料的种植;0118 烟草的种植;0119 其 他作物的种植 012 蔬菜、园艺作物 的种植 0121 蔬菜的种植;0122 花卉的种植;0123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013 水果、坚果、饮 料和香料作物 的种植 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 0132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0133 香料作物的种 植 014 中药材的种植02 林业 021 林木的培育和 种植 0211 育种和育苗;0212 造林;0213 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022 木材和竹材的 采运 0221 木材的采运;0222 竹材的采运 023 林产品的采集03 畜牧业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 那什么是外资企业?什么又是内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有什么流程的呢?下面是本人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欢迎大家阅读。 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 1.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公司是外资企业。 2.外资公司概念:投资者为境外机构或者境外个人(包含港澳台)。 外资注册企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六)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七)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简介 (一)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二)内资企业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专利-外商投资企业在华采用的专利战略

在知识产权方面,以五百强为代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主要采用综合性战略措施:用商标的、专利的、版权及商业秘密交叉综合立体地推进。下面来详细看看采用的专利战略。 1、跑马圈地战略 以五百强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在增加对中国投资的同时,通过大量申请专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利用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较低,在中国企业尚未具备与他们抗衡能力的时候抢先占据有利的地位,以建立或维持在相关领域的垄断地位。 据统计,199年7月到9月,国内企业中请的专利数量为3723件,国外企业中请的专利数量为5171件,授予专利权的国内企业为784件,国外企业为1315件。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在高新技术领域,跨国公司的专利中请量也远远高于国内的申请量,前者在70%以上,后者在30%以下;至2002年底,国外企业累计中请中国发明专利逾17万件,占全国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52%并且自1999年开始,一些国际大公司开始加快在中国内地的专利申请,其中韩国专利申请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无线通迅、光电、TT和冷冻空调,日本则主要集中在无线通迅,光电、T,美国集中在生物科技、无线通迅等领域,当这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完成他们的专利布局后就会向国内企业发起专利攻势。 2、布阵战略

锁定潜在及未来市场,待中国企业把市场培育发展起来之后,收紧包围圈,一举收割。据了解目前全球2/3的DVD属于“中国制造”,国内的DVD的普及率也早已超过VCD,国产品牌的覆盖率占有绝对的优势,在我国的DVD产业发展到如火如茶的时候,国外七大拥有DVD 核心技术的厂商即6C联盟成员(包括东芝、日立、三菱、时代华纳、松下、JVC等)联合向我国国内的DVD整机生产厂家征收产品净售价的4%或每台4美元的技术专利使用费,而且拥有音响核心技术的杜比,DTS也在着手追索专利使用费,准备坐地收钱,中国企业在从一开始生产DVD时的核心硬件及软件都是从国外这些巨头们的手中进口,为什么他们当时不在这些核心技术中加入专利费,而是要等到中国企业把这个产业做起来后才开始出手?其目的自然显而易见。国外厂商从高端发力,从核心技术层面赚取利润的作法目前几乎已成为跨国企业的指定项目,紧随其后的将是我国的彩电生产企业及数码相机生产企业要面临的相同考验,而且相类似的问题必将源源不断的发生。 另在2004年,本田中国事务所透露,本田以“来宝”侵犯CRV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高院起诉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其经销商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但早在00年下半年双环的SRV在广州上市时,销售商就又说过此款车在外形上与CR-V模一样,但价格才9万元钱,因此市场一定会火,可本田公司在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年初对这款车的反应并不算激烈,只是在东风本田的CRV要下线的时候,才开始较真起来,这个案例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表明本田公司在利用知识产权的武器为自己的产品大打广告牌的良苦用心。 3、采用私有协议或行业标准战略

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 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一、管理类别的设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己适用A类管理回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3.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己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惰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彼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惰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未发生C、D类管理类别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

WORD 格式可编辑 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发布日期: 2014-10-31 浏览次数: 13180 核心提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如何分类以及各行业代码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代码( GB/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 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 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查询表: A农、林、牧、渔业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详细说明 1农业 0111 谷物的种植; 0112 薯类的种植; 0113 油料的种植; 0114 豆 类的种植; 0115 011谷物及其他作 麻类的种植; 0117 糖料的种植; 0118 烟草的种 植; 0119 其 棉花的种植; 0116 物的种植 他作物的种植 012蔬菜、园艺作物 0122 花卉的种植; 0123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0121 蔬菜的种 植; 的种植 水果、坚果、饮 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0132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0133 香料作物的种13料和香料作物 植 的种植 14中药材的种植 2林业 021林木的培育和 造林; 0213 林木的抚育和 管理、 0211 育种和育苗; 0212 种植 022木材和竹材的 竹材的采运 0221 木材的采运; 0222 采运

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设立的区别

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设立的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公司再投资的企业就属内资公司了,一来看看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设立有什么区别?下面是本人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内资公司设立外资账号,欢迎大家阅读。 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设立的区别 1、内资企业是指股东全部是境内的公同或组织,不涉及境外股东。 2、外资公司有,外商独资(股东全是境外公民或组织)、中外合作、合资(股东一方是外商:包括境外的组织和公民;一方是中方投资者:仅限于法人组织)。 3、三个外国股东只能成立外资企业,不成成立内资公司。 4、外商只要投资的项目符合《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规定,都可以申请在境内投资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5、外商无论如何都不能在境内直接设立内资公司,折衷的办法是,外商首先设立外资企业,然后该外资企业再和境内股东投资设立内资公司。 6、外方和中方共同投资的企业有两种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公司再投资的企业就属内资公司了。 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设立的区别条件 原则上的区别就是资金的来源:即投资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可以理解为由投资方,即股东的性质来决定公司的性质,如果是由一家注册在境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但很少)在中国境内投资或合资设立一家公司,那么这家新设公司的性质就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而内资企业,则是境内法人、自然人设立的企业的统称,下面就以两者的区别详细的分析说明下吧!仅供参考!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区别,在实践上差异比较多。 主要有以下几项:

1、税收:目前随着税法的调整,在税收优惠的层面,除了外资企业无需缴纳5%的营业税附加费,其他基本上差不多。 2、准入:二者首先可以从事的行业是不同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规定,我国的行业对外资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但对内资企业无此要求。同样的,在实践中也存在一部分企业,营业执照中写的是内资公司,但是却不能从事特定的行业,这种公司往往是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在行业监管上比照适用外资企业的管理。这部分属于理论、法律与实务脱节的问题。 3、投资:在进行境内投资时,外资企业同样需要当地商委、特殊行业还需要相应部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的审批,拿到批准以后才能继续进行投资,在进行境外投资的时候二者的待遇则基本一致,从办理流程上说没有区别。 4、设立与变更:以两种设立的东西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更繁琐,需商务部门的批准,如果是特殊行业还需要相关部委的核准,拿到部委的批文后才能去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设立的证书再去办理营业执照,时间通常很漫长。内资企业设立相对简单。变更事项的时候,外资企业通常都需要审批机关的再次审批,内资企业则不需要。 5、外汇:一般来说内资企业办理外汇账户必须通过外管局审批而且要达到一并标准才能开设,但外资企业在设立外币账户方面就有较大的优势。不需要前置审批就可以开设好几种类型的外汇账户。特别是在境外借债的时候,外商投资企业还有优势,不需要前置审批。而内资企业则需要审批。 6、许可证:与准入政策相关,很多行业即使没有明确的限制外商经营,但外资企业在审批的时候都比内资企业要麻烦。变更也更加麻烦一些。 7、上市、发行债券:目前外资企业在华不能上市,也不能公开发行债券。虽然国内出台政策说要逐步放开和鼓励。 8、劳动:目前,外资企业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后需要到所在劳动部门进行见证。内资公司不需要。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 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类型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 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 股权式合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 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 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 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 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 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 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 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 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 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 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 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认证监管有效性,构建良好的认证认可秩序,切实做到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监管,特制定本制度。一、企业分类的依据 1、企业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2、企业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 3、企业产品特点; 4、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设备水平; 5、投诉、举报情况; 6、企业获证情况; 7、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二、企业分类及标准根据上述分类依据把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企业: 1、企业积极主动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有效,顺利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连续2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计量保障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运行; 5、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 6、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B类企业: 1、企业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基本有效,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较稳定,产品质量连续2年以上无严重质量问题;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较为有效运行; 5、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C类企业: 1、企业存在无证生产的现象,经督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在年度监督审核中存在严重问题; 2、产品质量基本稳定,连续1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1年以上无因严重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基本建立了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够组织运行; 5、连续1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6、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并且容易引起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企业; 7、开业投产时间在1年内的企业。 D类企业: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余企业归入D类企业。主要特征是:企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常被投诉、举报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被处罚;屡罚屡犯,整改不力。三、企业分类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的元月份完成。四、企业分类由所在辖区监管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局监管领导小组确认。五、企业分类情况应记入企业档案。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北京天拓力行”致力于外资公司注册,知识产权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双软资质认证,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企业财务外包,企业财税管理筹划等服务。 一、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外方转股原因、转股情况、转股变更前公司债权债务承继(转股变更前公司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股东按比例承担);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申请书由公司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2.海关、财政、国税等有关部门意见会签表(原件)。 3.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股情况、转股变更前公司债权债务承继等, 并由全体董事(股东)签字或依章程规定。 4.转股协议,内容载明:当时各方的基本情况、转股份额、转股价格、转股交割期限 及方式、权利义务的继承、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并由股东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5.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并由股东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6.原章程、(合同)及其修改协议,并由股东各方签字。 7.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 8.年检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原件) 10.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外方转让方(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受让方为一人股东声明(未设立过其它该一人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意:请将会签表复印留存。 三、办事程序 1.拟转内资企业向注册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2.注册地商务部门初审后,将会签表交企业; 3.企业办理各部门会签; 4.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注册地商务部门进行全面审核。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权限内: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注销批准证书。 (2)市商务委权限内: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初审意见,由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 及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审核并注销批准证书。 5.企业持批复文件,到工商、国税、外汇等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有关内资与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

内资与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 ●内资企业: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l—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试谈外商投资企业在出口中的作用

摘要 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及日益与国际经济秩序接轨有了很大发展,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形式大量涌入。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不但缩小了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还为我们带来了较为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理念、推动了产业结构升级、扩大了就业、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起了极大的作用,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拉动作用。 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我国外贸出口的;二是对我国贸易方式的改变增长;三是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总的来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促进了中国出口贸易数量的增长,改变了出口商品结构,使出口贸易方式发生了顺应国际生产趋势的变化。当然,这些影响不全是积极影响,也有消极方面的影响。像弱化产业联系、加剧地区差距、三资企业的贸易逆差以及不利于我国商品结构高级化等。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出口贸易积极影响

Abstract With the quickening and integrati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day by day of paces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under the integrated background of the whole world, foreign businessman's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 has grown a lot, foreign businessman direct investment absorb main forms of the foreign capitals pour in in a large amount as our country. Foreign businessman's direct investment is regarded as the important capital sourc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not only has narrowed the fund shortfal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also brought the comparatively advanced technical equipment and management idea to us, have promoted the upgrading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have expanded employment, have increased the fiscal revenues of the country, played a great rol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respects such as setting-up and comple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etc. of our country, among them the most prominent one is the pulling function to export trade of our country. The foreign-investment enterprise has exerted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export trade of our country, this kind of influence is mainly shown in the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 First, to foreign export of our country; Second, the change of the trade way of our country increases; Thir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tructure of export commodities of our countryGenerally speaking, foreign businessman direct investment enterprise promote growth of quantity, export trade of

公司合同的分类及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随着公司的日益壮大,时常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加强公司各种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签定审批程序,对公司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国家合同管理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分类 1、根据不同部门所产生的不同合同进行严格分类管理 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合同 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广告刊发合同 商场部:场地租赁、外墙租赁等一切租赁合同以及装修合同。 拓展部:合作协议、联营合同、产品代理协议、自营合同 信息部:服务器代管合同 财务部:一切经济合同 2、各部门根据自己所管理的合同派专人管理并严格分类归档,建立合同专门档案。

二、合同的管理 1、本公司任何合同或协议的签定,必须严格按规范化合同要求和程序进行,杜绝违法、违规、无效或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产生。 2、数额较大或对公司较为重要的合同,必须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定签字。其他合同数额较小或一般性的合同,可由相关部门审定,主管领导审定签字生效。 3、凡由本公司起草的非正式合同文本的合同稿,初稿均应交公司行政办校审并文字整理,再呈交总经理或其委托人审定签字(一般。协议由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 4、各类合同签定后,除本部门保存一份外,同时应交一份至行政办存档备查(通常要求为原件且最清晰)交一份至公司财务总部监督执行。 5、对未履约或未及时履约的合同,行政办、财务总部应提醒合同执

行部门,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6、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同对方作好协商解决工作。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报行政办统一解决。协商解决意见应书面报行政办,由行政办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凡不按本管理制度或越权签定合同致公司利益受损者,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按公司《员工守则》予以处罚。 人事行政部 20xx 年 xx月 xx 日

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普通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https://www.360docs.net/doc/1d17068693.html,/s/blog_a32ac68601016jbi.html 文中提到几项法律可以注意一下: 1996年7月9日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被明令废止。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若出现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侵害了中方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受害一方可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胜诉判决后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极少数恶意逃避税款,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 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普通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https://www.360docs.net/doc/1d17068693.html,/publications/cn/publications-84.html 程强 受2008年金融危机及在华劳动力成本不断增长的影响,众多外国投资者从2009年度开始加大了在华投资企业的整合与重组,对于一些经营业绩不佳或者发展方向不明确的企业开始了清算、注销工作,然而由于部分外国投资者不了解中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及清算中的注意事项,从而导致了清算、注销程序被长期的拖延,甚至少部分外资企业没有进行合法的清算便逃离了中国。故此,本文笔者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及其在长期清算事务中所总结的经验,撰写本文以供参考。 一、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相关法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企业三种类型。在2008年之前,上述三种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均应当遵照1996年7月9日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然而在2008年初,该办法已被明令废止。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规定执行,然而,由于公司法第十章仅有十一条内容,其并未就清算过程中一些具体清算流程与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更多的是依据实务经验及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而予以办理。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阐述的清算仅指普通清算(包括投资方决意解散、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予以解散等)程序而言,若外商投资企业因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则需要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离的法律后果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均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然而近期却出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办理任何清算、注销手续,直接逃离中国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取非正常撤离的方式对于企业发展显然是弊大于利的,原因如下:

企业管理类别

企业管理类别 目录 一、什么是企业管理类别 二、关于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三、海关如何按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四、企业管理类别是如何调整的? 五、企业海关管理类别如何查询? 六、企业管理类别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或报表有 一、什么是企业管理类别 二、关于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三、海关如何按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四、企业管理类别是如何调整的? 五、企业海关管理类别如何查询? 六、企业管理类别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或报表有 展开 编辑本段一、什么是企业管理类别 企业管理类别:又叫企业海关管理类别[1],是我国海关总署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按照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出的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并针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予以分类管理。 编辑本段二、关于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别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互转企业类别登记,是指企业主体资格继续保持不变,企业类别发生下列变更的登记行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国内具有内资企业投资资格的投资者,企业类别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二)内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或者境外投资参股内资企业,使企业达到外商投资企业条件,企业类别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变更。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由内资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工商局或委托工商局按登记注册权限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当符合内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制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企业持《建议函》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内资企业登记机构领取登记表格,并于5个工作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将《企业类别互转档案移交单》(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单》)连同企业原始档案一并移交给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三)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凭企业提交的《建议函》和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受理企业的变更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于核准的企业,核发相应类别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别互转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以下简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材料与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应将《建议函回执》、《档案移交单》及企业原始登记档案一并退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 (一)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别、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不需提交); 3.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别变更的决议; 4.出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 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办理须知 一.A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A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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