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规定

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规定

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规定

同法》订立书面合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方面与建筑法配套的法规主要有:《建设工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发布)、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2003年共同发布)等。

1.工程发包管理

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

(1)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使政府了解固定资产投资和工程建设情况,以便制订政策,调控建筑市场供求,这是管理建筑市场的龙头。

(2)发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为了加强对发包方的资质管理,文件规定发包方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②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③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建筑工程的承包与发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的承包与发包的概念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概念 1、建筑工程的发包 相对于建筑工程的承包而言,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2、建筑工程的承包 相对于发包而言,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1)主体: 发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 承包: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2)客体: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3)内容:围绕客体形成的权利、义务; (4)性质:法律行为。 第一节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一、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二、实行以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原则进行招标投标 活动; 1、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评定标的公开、方法公开。 2、公正:严格按三公开原则,公平对待每一投标者。 3、平等竞争:投标方也要以正当手段开展竞争。 三、禁止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四、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 一、发包的方式:两种 (一)直接发包 1、概念 (1)范围:不是用招标,法律法规为要求 (2)方式:直接鉴定承包合同 (3)内容:将建筑工程委托给承包方 2、地位: 是一种补发发包方式,困难以展开公平竞争。 (二)招标发包——引入竞争机制 1、概念: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 争,依照特定程序择优达成交易并签约,按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行为和方式。 2、形式:3种 (1)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 特点:通过媒体公告;承包商得到公平竞争机会;业主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优先选择; (2)邀请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3)议标——不是法定招标方式 特点:对象不少于两家;范围:严格限制;优缺点;有投标,无开标评标;有协商性,无竞争性。 二、项目发标前准备工作——工程报建 1、概念 (1)时间:立项后发包前 (2)内容:办理拟建工程情况的申报备案; (3)目的: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信息,以备核定发包方式。 2、报建意义:未报建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其他单位不得承接设计和施工。 三、发包的行为规范 1、发包方式须合法;

住建部16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1知识分享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 第七条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第八条工程招标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有关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标底价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工程发包代理等单位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号文)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建筑工程发包制度

建筑工程发包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四、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三、对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进

行详细地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定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六、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帐。七、项目技术部及其驻工地代表严格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分析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分析 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深入,当前整个建筑领域处在一个低谷阶段。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在承接施工项目时,往往是饥不择食,采取低价优惠条件中标,却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变更签证,违约索赔(如因甲方拨款不及时、材料供应跟不上、施工图纸有漏空、现场施工环境、地质有变化等)来增加工程造价。虽然施工合同约定的非常清楚,但建筑工程作为一个特殊商品,仍然受到政策、市场、现场等影响,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现行的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当前政府提倡的一种计价方式;其主要优点是: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就施工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价已经确定。施工中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竣工结算仅审核工程数量,清单单价不得调整,能够较好的控制工程造价。 但清单计价也存在一定风险及不足,如清单计价首先要求设计图纸必须齐全,设计内容没有瑕疵,施工中没有变更,建设单位招标发包提前编制工程量清单,而且清单工程量要准确。项目特征描述要清晰,否则因清单错误而造成的潜在风险对建设单位十分不利。 当前除政府投资,公有制控资的项目必须采用清单计价外,其他方式投资的工程很少采用清单计价模式,而且目前清单计价在实际推行中并不成熟。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出现索赔的案例较多,一

般不宜采用。 二、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固定总价发包方式一般适应于工期短、造价低、结构简单、标准不高的建设工程。其优、缺点较明显,实际施工发包使用较少。优点主要体现在控制工程造价方面,在各种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结算不在调整。缺点主要包括当地基础地质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超出原工程量需作调整;当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材料代换时,结算应予调整价格,当市场材料价格发生大幅度上涨时(如10%以上)政府会予以干涉,出台一些调价政策,原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材料限价超出部分转嫁到建设单位。但市场材料价格发生大幅度下降时,建设单位是无权下调固定总价的,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对建设单位而言,风险较大。 固定总价合同还存在施工过程管理难问题,如主体施工时钢筋、商砼、水泥等材料,对主体结构质量影响较大,一但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便千方百计降低成本,使用基本合格的材料进行施工,如此一来,一但施工质量稍有问题整体工程便会发生变化,带来潜在质量风险,还会给整个工程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装饰安装阶段更难控制,如瓷砖、石材、门窗、管材、灯具、尤其消防材料等。同样规格型号的材料,因产地、品牌、规格型号的不同,其价格往往会有几倍或十几倍的差价,就目前的设计及施工情况来分析,在施工前将所有的材料规格型号、产地甚至品牌全部界定清楚是不可能的,而且按现在的设计要求,是不允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鲁建发(200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但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分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一节劳务发包人职责 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在提供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同时,应提供合理的、符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劳务作业开工前,劳务发包人应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能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水、电等施工用管线及施工道路。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与劳务作业人数相适应的、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有关临时设施。包括: 职工宿舍、办公室(包括收发室)、食堂、诊疗室、文娱活动室、浴室、茶炉房、厕所、现场仓库、加工作业棚等。 第十二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安全的安全设施。包括: 1、用电线路、用电设备作业中的安全设施。 2、高空作业、防止垂落物伤害人身的安全设施。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设施。 3、在有碍身体健康的气体、粉尘等环境作业的安全设施。 5、对施工现场坑、沟、井、穴、坎设置围栏、覆盖物、施工标志等安全设施以及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设施。 6、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按有关规定必需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劳务发包人应按劳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时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等应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第十四条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为劳务作业人员交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节劳务承包人职责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肢解发包、违法直接发包、违反法定发包程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 (四)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 (五)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六)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2019年01月03日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期: 文号: 建市规〔2019〕1号 主题词: 废改立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

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新).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目录 1基本信息 2管理办法 1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2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7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7章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 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项目总 投资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的下列单项工程服务中,必须进行招标的是( )。 A、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B、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60万元; C、重要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接近100万元; D、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3D万元。 2.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下列工程项目 中,依法应当公 开招标的项目是( ): A、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与外商合资且外商控股的项目; B、使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C、民营企业控股的中外企业合资建设项目; D、外商投资的一般工业与民用项目。 3.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开原则是指( )。 A、资格审查标准公开; B、招标信息公开和招标过程公开; C、评标标准与方法公开; D、评标过程公开。 4. 建设工程招标中,招标人不可以随意没收投标保证金,除非投标人 ( )。 A、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B、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C、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D、拒绝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降低报价的要求。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工作日。 A、5; B、15; C、20; D、30。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 发售期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 A、4; B、5; C、6; D、7。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可以 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该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A、10; B、12; C、14; D、15。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潜在投标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A、3; B、4; C、5; D、6。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 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A、10; B、14; C、28; D、30。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在招 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1%; B、2%; C、3%; D、4%。 11.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 )起

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招投标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各个环节的项目发包。 第三条新开工项目发包,工程单项估算价在万元以上(含万元),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承包单位;万元以下(不含万元)零星工程项目发包,可通过议标或委托评审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及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监察部对工程项目发包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技术部为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和发包组织部门。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发包 第六条万元以上(含万元)工程项目招标: 1、公司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招标、评标、定标 工作。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 有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预算部经理、技术部主管工程师、相关专业工 程师及监察部组成,必要时邀请公司以外有关技术专家参加。招标文件由技 术部主办,按程序报批。技术部具体负责组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工作。 技术部负责主办施工合同。 2、按照招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司原则上采取邀请 招标。具体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根据国家招投标法 及地方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3、根据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要求每月25日前由工程部根据公司工程 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的需要提前三个月提出招标计划。 4、推荐、考察评审、初选投标、邀请招标施工单位: 1)由工程部及公司各部门根据现场工程施工质量、配合情况等,择优推荐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推荐表》交技术部,技术部按照分类建立施工单位信 息资源库,由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工程需要提取单位进行考察。考 察单位不少于5家。 2)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由投标单位报送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企业信誉、业绩等预审资料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根据工程 项目的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由技术部填写《初选考察施工单位

2014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计价管理办法 编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目录 1基本信息 2管理办法 1基本信息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2管理办法编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 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 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 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 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 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成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而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的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 第七条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

建筑工程(轻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建新华社宁夏分社办公楼工程工程事宜,依据《中华人命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命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规章的规定,以及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新华社宁夏分社办公楼工程承包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轻工) 三、工程造价:以设计报规建筑面积土建按14#、15#商网42元 /m; 1#、2#、3#住宅楼40元/m2计算暂定价Y 339000.00元;模板工按建筑面积39元/m2暂定价Y636207.00元;钢筋工按建筑面积22.5元/m2暂定价375199.00元;架子工按建筑面积5.6元/m2 暂定价Y 90000.00元;电工班组按建筑面积 5.5元/m2暂定价 弱7000.00元;合计总价为:Y 1527406.00元。 四、工程质量: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期要求: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合同工期为准 六、承包范围:

1、土建部分:施工图范围内的砖砌体、混凝土、屋面分部(不包括防水工程) 基础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场地硬化及所有工地所须临舍(如现场办公室、门房、库房)等及图纸以内的主体工程 注;其他非乙方因素所造成的返工等均不在承包范围内。 2、抹灰部分;本工程施工图纸以内的室内外抹灰、地面砖、卫生间墙砖、门台、散水以及一层外墙仿石砖粘帖工程(注;如有增加项目须另行计算)。 3、木工部分:本工程图纸以内的所有模板工程(包括施工用铁丝、钉子、胶条等)。 细木工程分制作及安装;卫生间门框的制作及安装,门扇(属成品)的安装,楼梯扶手(属成品)的安装。 注;除一层卫生间门框的制作及成品扇的安装外,其他所有的内外门、框、扇的制作及安装均不在承包范围内,所有小五金(如;合页、拉手、门锁等)均由甲方提供。 4、钢筋部分:本工程施工图纸以内的所有钢筋绑扎及制作(包括施工用的扎丝、切割片及所有机械设备);部分机械修理、28 趟楼梯的焊接、安装等工作。 5、架子部分:本工程图纸以内的所有脚手架工程(包括 所有临边防护、上人斜梯以及围墙的搭设) 6、电气部分:本工程图纸以内的所有电气(包括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布与承包双方面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各尖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秘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以包与承包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竟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就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

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招标投标勤务员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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