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5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那具体是指什么?ykbys为你详细解释,关于合同法的原则条例。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旅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规定。 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确理解 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一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活跃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由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地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条文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的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必须执行的。 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正确认识以上两种不同的规定,有助于指导当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地从事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对合同自 由的限制之一,就是确认了其他一些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但是在合同法的诸原则中,各原则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的地位。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自身的法律属性的要求和表现,从而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中规定:“合 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自己的利益依自己的意志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一方都有决定自己的意思和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是: (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二)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契约义务)。 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位,追求衡平正义,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迈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潮流,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不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性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而发生与该原则不符的结果时,能对该结果加以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在合同法中注入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 在我国合同法的原则体系中,对应与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合同自由原则极大地激发和鼓舞了合同关系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民事主体个人能力的发挥拓展了广阔的空间。但它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不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性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而发生与该原则不符的结果时,能对该结果加以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为了解决人们在适用法律规则和当事人约定时产生的“合法不合理”现象,防止法律异化,在合同法中注入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因此,我国合同法原则体系中,十分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并围绕该原则形成一套详尽的规范体系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历史来看,它正是在合同法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并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最早出现在合同履行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帝国对海洋的扩张使商品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创造了体现诚信的合意契约,而罗马执法官以裁量行为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诚实信用原则第一次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出现。而到《瑞士民法典》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领域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使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债务人,也同样适用于债权人,不仅适用于合样的背景下诞生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为了解决人们在适用法律规则和当事人约定时产生的“合法不合理”现象,防止法律异化,在合同法中注入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因此,我国合同法原则体系中,十分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并围绕该原则形成一套详尽的规范体系。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法原则体系的基础作用目前适用的合同法,不仅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诚实信用原则使我国合同法成为一个科学的规范体系。1、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按传统民法,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审查十大要点

【李玉: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 帮助当事人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各类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笔者结合近两年内起草、审查近千份合同的经验,就合同审查业务,从准备工作、形式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及收尾工作四个阶段,总结了十大要点,归纳如下,供各位同行参考借鉴。 重视准备工作 要点一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方面的准备: 一为“沟通”。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与具体经办人沟通,了解合同背景及订立目的(主要关注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否正当),了解我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合作关系、本次合作的内容及当前进展,进而充分获知我方当事人之需求,确定合同的性质,并对合同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条款初步勾画、重点备注。 二为“找法”。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等,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 三为“参照”。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如相关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并决定是否参照。 重视形式审查工作 要点二 律师在做好上述三方面准备工作后,对合同进行实质内容(即各项条款)的审查前,还应进行形式审查,概括为“三看”: 一看:合同三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前后矛盾。 合同本身可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首部指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部分合同会在首部设置“鉴于”条款;正文则指合同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具体条款;签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及签署时间、地点。

在这一阶段常见错误主要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如名为加工合同,实为定作合同);签署时间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看: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合同相对方为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时,应当注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主体资格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企业的职能部门则不具备这样的资格。 2、要审查相对方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是否合法注册、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如涉及电信、医疗、建筑工程、通讯等业务),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相对方的资质现状,是否已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 三看: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授权文书是否齐备。 很多情况下,合同并非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要对相对方授权代表的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是否在授权期限内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 完成上述两步准备工作后,接下来进入对合同的内容实质审查阶段。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为合同审查的重点所在,该部分主要归纳为以下五大要点。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要点三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无名合同是指( B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B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B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B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D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C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A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9.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 B ) A.清偿 B.清偿抵充 C.代为清偿 D.抵销 10.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该权利属于( C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篇一: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我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你发怒一分钟,便失去60分钟的幸福。忙碌是一种幸福,让我们没时间体会痛苦;奔波是一种快乐,让我们真实地感受生活;疲惫是一种享受,让我们无暇空虚。生活就像"呼吸""呼"是为出一口气,"吸"是为争一口气。20XX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

2020电大(国开)《合同法》考试题库

2020电大(国开)《合同法》考试题库 一 1.[单选题]旅客刘某投宿某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刘某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刘某要求衣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是(A)。(2分)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刘某全部损失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刘某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刘某补偿 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不予补偿 2.[单选题]刘某为某农工商公司的采购员,刘某持该公司出具的采购农副产品的介绍信,与某供销社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吨大米的购销合同。某供销社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被某农工商公司拒收,理由是只让刘某出外购买水产品,没让其采购大米。依照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B)。(2分) A.超越代理权限,合同无效 B.代理行为有效,公司不得违约 C.擅自作主,个人应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D.刘某和公司负连带责任 3.[单选题]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保证的特性的是(B) A.保证是人的担保方式 B.保证是对物的担保方式 C.保证是第三人担保 D.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并以主债务的不履行为发生条件 4.[单选题]不因合同权利的移转而当然地移转于受让人的权利是(B)。(2分) A.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B.债权的从属权利 C.损害赔偿请求权 D.合同不履行时的违约金请求权 5.[单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C) A.签订合同之时 B.履行时间 C.交付时间 D.占有之时 6.[单选题]甲方购买-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其因没有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提货。当天傍晚,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该标的物的损失由(C)。(2分) A.出卖人承担,因为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

电大合同法总复习1

单选 ▲“两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具有可抵消性”,是(A法定抵消)的要件 ▲《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8项条款属于(A 提示性的条款)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A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A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C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万象》杂志社为报道某市啤酒节盛况,派记者汤某去作现场采访报道.汤某拍得照片一张刊登在《万象》杂志封底,名为"啤酒节上的吹瓶比赛".女青年高某看到照片后,发现照片中唯一一位举瓶喝酒的女士正是自己,因为高某也参加了比赛.高某以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以《万象》杂志社和汤某为被告,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D《万象》杂志社和汤某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因刊发此照片属于新闻报道) ▲2004年5月,张某从商场购买热水器一台,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爆炸造成张某人身伤害,张某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张某有权请求商场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D 只能在请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A公司委托M公司运输货物一批,因A公司未按约定包装货物,致使货物泄露,给通车货物造成巨大损失,M公司可以向A公司(D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择一提出请求)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财产所有权从(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保管物其所得价款(C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保管合同自(B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又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何时成立(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归(A债权人)所有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务(C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抗力不包括下列哪一种情况(D股市涨跌) ▲不适于长期保管的物品的保管期限为(C6个月)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D非格式条款)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C合同当事人主营业地)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合同时,该数据电文进 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A首次)时间,即视为 到达的时间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 了的种类物 ▲长期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 期限在(5年以上)的借款合同 ▲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C从债权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B第5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 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陈兴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 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 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 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兰星香皂厂作婴儿香皂 广告之用.在本案中,侵害陈华肖像权的侵权 人是谁(D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 ▲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 要有(D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 揽人的损失)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 三人完成,但(须对第三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订做人负责) ▲承揽合同就其性质而言属于(A交付工作成 果的合同) ▲承揽人擅自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 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A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将辅助工作转包给第三人的,应由 (B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质量向订做 人负责 ▲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的合同 成立) ▲承诺生效的直接后果是(B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A合同成立) ▲承诺延迟,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 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合同法>规定,当 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 撤销)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D20年)无人守灵的物 视为无主物 ▲从性质上看,代位权是(B形成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B债权人)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 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债务人承担) ▲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 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C12个月)的,应当在 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D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D以上都对)的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的,对方(A可直接解除合同)解除 合同 ▲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C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 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要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下 面属于告知义务的是(D以上三项都是) ▲当事人在支付标的之价金或酬金时,(A应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款 来履行) ▲当事人之间订有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每吨 价格为3000元(10吨),履行期到来后,市场 价格为2500元,卖方迟延15天交货,交付时 已跌至2000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 数额为(A5000元) ▲抵消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之一,根 据合同法的规定(D一方当事人主张抵消的, 应当通知对方) ▲抵消以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 抵消和合意抵消)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B经 债权人同意后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是(A 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还是发生在合同 成立后) ▲缔约人之间通过磋商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的结果,叫(B合同成立)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B20%) ▲对于可撤销合同,返还财产的对象是(C原 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对债务人的下列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便撤 销权的是(D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 ▲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低价转让财产 的行为,债权人应以(C债务人和第三人)为被 告 ▲恶意串通,损害(A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法律对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没 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选择,根据我国合同的 规定,应适用(D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 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 合同(A有效成立) ▲法律责任都是因当事人违反法律义务而承 担的强制不利后果.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义 务是(A先合同义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 效力为(C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的无效)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C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C6个月)不交 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非要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为(B承诺到达的时 间)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 达到全部价款的(D五分之一),出卖人可要求 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C应当予以返还;不 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要约生效时间与 承诺生效时间上(D二者都实行到达主义) ▲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

合同法55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的含义、作用、特点以及合同写作注意事项

1、合同的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对合同的涵义最准确、简明的阐释述的合同也是指经济合同。 2、合同的作用:经济合同是合同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门类,人们平时所说的合同一般就是指经济合同而言的,这里所讲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1)合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工具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都要严格地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以合同为依据进行交涉,甚至诉诸法律,请求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裁决。 (2)合同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组织生产,已成为社会生产发展的趋势。社会愈是发展,对生产专业化的要求也就愈高,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协作也就愈是广泛和密切。而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只有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才能得到确立和确认,也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能够有效地保证协作计划的实施。 (3)合同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 签订合同,可使当事人双方直接见面,从而简化流通环节,缩短流通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另外,企业按合同组织生产,也可以避免浪费和积压。一般来说,企业以最小的消耗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就可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也就是企业经济核算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4)合同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凭借 国家通过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金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合同进行管理,可以切实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例如,国家可以通过银行的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及政策、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并制止无效合同的订立,这可以直接避免不良经济活动的发生,从而使得经济活动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引导下,有序地进行。 3、合同的特点:《合同法》明确地规定了经济活动中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与此相关联,合同主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合法性

合同法第4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

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说明

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 帮助当事人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各类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笔者结合近两年内起草、审查近千份合同的经验,就合同审查业务,从准备工作、形式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及收尾工作四个阶段,总结了十大要点,归纳如下,供各位同行参考借鉴。 重视准备工作:要点一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方面的准备: 一为“沟通”。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与具体经办人沟通,了解合同背景及订立目的(主要关注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否正当),了解我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合作关系、本次合作的内容及当前进展,进而充分获知我方当事人之需求,确定合同的性质,并对合同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条款初步勾画、重点备注。 二为“找法”。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等,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 三为“参照”。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如相关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并决定是否参照。 重视形式审查工作:要点二 律师在做好上述三方面准备工作后,对合同进行实质内容(即各项条款)的审查前,还应进行形式审查,概括为“三看”: 一看:合同三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前后矛盾。 合同本身可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首部指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部分合同会在首部设置“鉴于”条款;正文则指合同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具体条款;签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及签署时间、地点。 在这一阶段常见错误主要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如名为加工合同,实为定作合同);签署时间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看: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因情势发生变化,可以协商变更部分合同条款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883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因情势发生变化,可以协商变更部分合 同条款通用范本

因情势发生变化,可以协商变更部分合同 条款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1988年6月28日,厦门交通运输公司(下称交运公司)与厦门宏达洋伞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规定:1.交运公司将位于厦门市仙岳路8号的钢筋混凝土全框架结构主体厂房和2幢76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宏达公司使用;2.主体厂房租用时间6年,即从1988年8月1日起至1994年7月30日止。主体厂房面积3849平方米,月租金每平方米5元,宏达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付给交运公司;3.在租赁期内,宏达公司对交运公司输送的劳力应优先安排,劳务合同双方另

合同法精讲()

合同法精讲(2011)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于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3,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 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 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1)平等原则。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自愿原则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

合同法重要考点

合同法重要考点 重点一:债的概念与要素咨询题 如题目: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为对世权 B.债权为对人权 C.债权为绝对权 D.债权为相对权 本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懂得。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和要求权。因此,本题的选项应为BD. 重点二:债的分类咨询题 应把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本题涉及对债的分类标准的懂得咨询题。法定之债是有关于意定之债而言的,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有关于多数人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仅为一人的债;简单是有关于选择之债而言的,简单之债的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选择之债的债的标的物不是单一的。故本题选项应为BC. 重点三:债的履行主体咨询题

债的履行主体第一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应当明确的是,依法律规定,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咨询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A.甲追究违约责任 B.乙追究违约责任 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咨询题。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 重点四:履行标的咨询题 履行标的为交付财物、转移权益、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专门应当注意的是代物清偿咨询题。 重点五:履行地点咨询题 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法律专门规定,没有约定,法律也未专门规定的,但可依习惯确定的,依习惯确定,可依债的性质确定的,依债的性质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同意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题目: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物资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法,()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物资应在乙市 B.交付物资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物资均在甲市

2020年最新解除无固定期合同赔偿标准

解除无固定期合同赔偿标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以下是解除无固定期合同赔偿标准详细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拒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问:你好,我从1998年在一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没合同,2020年1月签了一份半年的合同,即合同开始是2020年1月到2020年6月30日。但我工作时间是1998年7月到2020年9月。我和领导协商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他们不同意。单位想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做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202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请问:2020年前的工作事实存在我可不要以要求用人单位给我补偿,或是双倍工资,或是一年给一月工资?还是根据法律,我这个情况只能有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我有哪些权利可以要求的,感谢您!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还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从2020年6月30日合同到期至你工作终止日这段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双倍的工资。 由于用人单位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想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明显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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