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 2009-10-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

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

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

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

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

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

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

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

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

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

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

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

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

出质人。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

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

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

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

期。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

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

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三章票据行为

第一节出票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

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

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二节承兑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

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

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

(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

(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

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

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

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三节转让背书

第三十九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

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节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

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

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

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

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

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

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五条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

行为。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

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

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

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贴出人名称;

(二)贴入人名称;

(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

(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

(六)实付金额;

(七)贴出人签章。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回购式贴现、回购式

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

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贴出人名称;

(二)原贴入人名称;

(三)赎回日期;

(四)赎回利率;

(五)赎回金额;

(六)原贴入人签章。

第四十九条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再贴现利率由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五十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

金。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五节质押

第五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

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二条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

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出质人名称;

(二)质权人名称;

(三)质押日期;

(四)表明“质押”的字样;

(五)出质人签章。

第五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质押解除”的字样;

(二)质押解除日期。

第六节保证

第五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

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

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第五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

(三)保证人住所;

(四)被保证人名称;

(五)保证日期;

(六)保证人签章。

第七节付款

第五十八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第五十九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

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条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

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

拒绝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 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

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

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

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

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六十一条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

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机构与承兑人自行约定。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提示付款日期;

(二)提示付款人签章。持票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提示付款并代理签章。

第六十四条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承兑人名称;

(二)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第八节追索

第六十五条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

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第六十七条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

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十八条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

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追索人名称;

(二)被追索人名称;

(三)追索通知日期;

(四)追索类型;

(五)追索金额;

(六)追索人签章。

第七十条电子商业汇票清偿,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追索人名称;

(二)清偿人名称;

(三)同意清偿金额;

(四)清偿日期;

(五)清偿人签章。

第四章信息查询

第七十一条票据当事人可通过接入机构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

第七十二条接入机构应记录其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商业汇票票

据信息,并按规定将该信息向客户展示。票据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其他行为发生前,记载在票据上的所有信息。行为信息是指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第七十三条出票人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前,可

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可查询该票据的所有票据信息。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可查询自身作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持票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在追索阶段,被追索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

第七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接入机构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

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

询业务。

第七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仅提供票据当事人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不对

其进行信用评价或评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有出具电子商

业汇票系统相关记录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承兑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承兑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

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七十九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人除

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

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

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一)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

(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三)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

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

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接入机构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接入机构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严重不

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九)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

(十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

行为。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露。因保管

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金融机构发现利用电子商业汇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履行报告义

务。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数据电文格式和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

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

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

关于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定

关于业务收款及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 管理规定 为规范应收账款及银行票据管理,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证资产质量安全,促进公司良性发展,现对所有业务收款及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业务收款。 1、所有业务收款,正常情况下只接受对方转账或现金交易。 2、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接受商业承兑汇票。 3、所有业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至少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财务备案,在收款方式上如无特殊说明,一律视为现金,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 特殊情况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1、各业务员或相关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表》,经财务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确认后方可接受。 2、银票以票面金额1.50%的利率由经办人向客户收取费用,如未能按时收回的,则相关费用从经办人业务费及工资中扣除。具体费用明细按月出表,财务专人管理,按月通知相关人,及时结算。 3、银行承兑汇票的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须在承兑汇票上背书。 4、交纳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保证交纳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 5、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应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如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 6、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财务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交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交票单位的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并由交票单位在收据上签字。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三、票据管理。 1、财务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管理,指定专人,设定专门账簿进行登记。 2、对收到的承兑汇票,经审查无误后,出纳员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登记入账,妥善保管。 3、分管会计不定期进行账、票的检查、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4、出纳员要认真仔细地登记并完善承兑汇票收取、承兑、贴现、退回的相应台账。 四、票据的使用、贴现和提示付款。 1、根据公司筹资计划确实需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出纳员根据银行要求及时提供各种资料,同时登记入账。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到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及时登记台账。 3、付款人因故拒付时应及时通知财务经理,由财务经理联系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要通知总经理。

银行电子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行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提高全行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本着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精神,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保证我行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计算机设备包括终端、打印机、UPS等外围设备,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通信设备,各种计算机等。 第四条总行信息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我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并确认计算机设备的选型。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依据全行计算机应用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行计算机设备需求计划。信息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设备需求计划制定计算机设备资金需求计划,并纳入我行财务预算。 第六条对于临时性设备采购,由使用部门申请后,经计划财务部及总行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信息技术部联系中标厂商进行采购。 第三章选型、购置管理 第七条信息技术部在组织软硬件技术人员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测试、评定的基础上,由信息技术委员会按照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的原则和市场变化情况确定、调整设备选型(包括设备型号、参考价格、供货厂商等内容)。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必须按照信息技术委员会确定的选型结果,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和计算机应用的实际情况,选购我行的计算机设备。 第九条总行统一组织、实施的计算机项目所需计算机设备和大批量购置的计算机设备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 第十条计算机设备到货后,由信息技术部对设备数量、外观及技术参数进行核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总行库管人员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计算机设备,信息技术部门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手续。 第十一条计算机设备折旧提足后,本着节约的原则,无重大故障,保养维修后继续使用。出现重大故障,无维修价值的采取报废更新。 第四章设备申请及实物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因办公需要申请电子设备固定资产,应提出设备需求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申请表》,提交计划财务部审批,经计划财务部及总行领导审批通过后,向总行库管人员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 第十三条发放计算机设备时,要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总行库管人员应会同领用单位经办人对实物逐件清点,由领用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计算机设备的调配需经信息技术部门同意。计算机设备进行调拨时,需填制固定资产调拔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信息技术部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调拔。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部每年应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计算机设备配备明细表,确保账实相符。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银行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经济秩序,保证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各煤业公司请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章票据要求 第四条下列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 (一)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 (二)股份制及其他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 第五条地方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 汇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取,拒绝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给交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及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查看票据时,应重点查看票面及全部粘单是否整洁,有无污损或涂改现象,如有污损或涂改,应拒收;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为无效票据,应拒收;票据上贴有粘单的,每张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应在粘口处加盖清晰的与该背书人一致的骑缝章,骑缝章不规范或不清晰的,应要求交票单位出具证明。 第七条收取的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承兑汇票上背书,必须保证票据背书的一致性,如下图所示。 第八条交纳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保证交纳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 第三章承兑收取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步骤

电子银承要求收付款方都开有网银,并开通电子票据功能,如果去贴现,那你公司在贴现 行必须有网银并开通电子票据功能,当收到电子票据时就可以向银行申请办理贴现,其他 具体操作与纸质的贴现一样,就是将纸质票据换成电子票据了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依法将电子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 行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 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包括票据信息、 背书人信息、被背书人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提醒: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背书流转,在被背书人发起回复之前,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可操作票据,背书人可撤销背书申请,被背书人可回复(签收或驳回)背书申请。此时,系统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如背书人先撤销背书申请,则该背书申请 已撤销,被背书人不能再进行背书回复操作;如被背书人先发起背书回复,则该背书 申请按照被背书人的意思已签收或驳回,电子银行承兑背书人不能再撤销该背书申请。签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进入企业网银,票据业务 2.左手边菜单:电子商业汇票 -- 待处理业务 3.选择机构名称、账号、待处理类型选择待签收票据 -- 确定 4.显示出待签收的电子商业汇票 -- 提示收票签收 5.打印汇票,可以忽略因为浪费纸,其实把票号记下来就好了 6.签收 -- 输入密码 -- 确定 -- 确定 -- 返回 7.打印明细,票量不多的话同样可以忽略 签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级授权 1.同上第一步 2.左手边菜单:提示收票 -- 提示收票签收指令批复 3.签收然后输入密码再确定确定 贴现(对方贴现) 1.票据业务,左手边菜单:贴现

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xx 银行现金清分和冠字号码留存管理办法》、《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涉假纠纷处理操作细则》、《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个人金融部涉及多家供应商的设备集中采购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原则,以实现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选型科学化、布局合理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自助设备业务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自助设备业务是指通过自动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货币兑换机、自助开卡机、远程视频柜员机(VTM)等自助设备,运用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查询、转账、支付结算、修改交易密码、IC卡电子现金及行业应用、货币兑换、开卡、电子渠道签约、投资理财等各类自助式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运营管理包括业务维护、设备配置、结账加钞管理、密码钥匙管理、账务差错处理、吞卡处理、设备上下线及业务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自助设备按服务类型分为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现金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非现金设备)。现金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非现金设备是指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充值机、自助缴费机等不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 第七条自助设备按安装场所可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在行式自助设备是指在银行网点内运行的自助设备,包括布放在网点营业区域内的自助设备和集中布放于自助服务区的自助设备。自助服务区与网点营业区相连、具

电子商业汇票客户端网银操作流程

电子商业汇票网上银行操作流程 出票申请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信息列表中选择一份协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若要修改出票日期,可钩选修改出票日期,对出票日期进行修改,但必须按照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3.制单员若发现出票信息有误,可点击重签协议,输入修改协议原因,直接提交银行处理,不需复核; 4.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出票申请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出票申请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出票撤销,系统返回出票申请登记成功的票据,选择要撤销出票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交票\退票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交票\退票,系统返回客户已成功出票的票据,选择要交票或退票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票据信息,点击交票或退票按钮,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交票\退票复核,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交票撤销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点击交票撤销,系统返回交票成功但收票人未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交票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出票,选择银行承兑汇票—〉交票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选择复核不通过的,单据自动删除。 结果查询 1.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商业汇票—〉出票—〉结果查询,可按交易类型、票据金额、交易时间和收款人条件进行精确查询,交易类型为必选项,其他为非必输项; 2.系统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返回相应的实时交易结果信息。 背书申请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在系统返回的可转让背书票据信息列表中选择要背书转让票据(可按汇票号码、票据金额、汇票到期日条件组合搜索票据),点击下一步;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填空题

+填空题 1.行内电票系统记载的票据信息以(ECDS的记录)为准,通过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机额度控制,以对账方式保证与ECDS及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储存的信息相符。 2.(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3.行内电票系统的清算方式分为(线上清算)和(线下清算)两种方式。 4.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提示付款业务可选择(线上)清算或(线下)清算方式。 5.信用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单张出票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6.行内电票系统运行时间原则上支持(7*12小时),每日运行时间从(8:00-20:00) 7.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利率统一使用(年利率)为利息计算的标准利率。 8.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9.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是对纸质商业汇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登记和查询,登记方式分为(手工录入)和(自动采集)登记。 10.公开报价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转贴现公开报价及相关报价信息的查询,报价方式包括(定向发送)和(全部广播)。 11.出票人向信用社申请承兑时,应先做(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12.贴现业务单一额度合同“贷转存”标志必须为(是),“存款账户”栏位填写签约账户。转贴现业务单一额度合同“贷转存”标志必须为(否)。 13.客户发起贴现申请,信用社发起再贴现申请时,清算方式只能采用(线下清算)方式。 14.撤票申请只有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和(承兑已签收)时,由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 15.各会员单位在办理纸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业务后,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票登记查询)模块。 16.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的特点。 17.行内电票系业务主体应本着(合规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票据行为。 18.行内电票系统操作坚持(保密性)、(真实性)、(及时性)、(稳定性)原则。 19.票据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接入机构向票据业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票据业务管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最终由(票据业务管理部门)向票据当事人作出解释。 20.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21.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2.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24.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25.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26.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27.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8.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29.如果接入机构未对票据申请信息和签收信息进行审核,造成背书不连续引起纠纷的,由(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处理)的一方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30.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31.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32.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3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4.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35.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

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控制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汇票是指本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开出的,以及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收票、开票、贴现、背书转让和承兑等有关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授权或委托财务总监授权。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承兑汇票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出承兑汇票 第六条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但必须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行为、签署购销合同,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七条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在公司核准的银行工程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或短期融资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需根据当月资金计划,在经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开出承兑汇票业务。 第三章收到承兑汇票 第九条公司销售和财务部门必须按照信用政策的规定收取承兑汇票。下列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 (一)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二)股份制及其他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第十条对外销售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地方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如特殊情况需要收取上述票据,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收取。 第十一条收到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在承兑汇票“背书人栏”上注明本公司名称。销售部门在收到承兑汇票后必须及时将承兑汇票交到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双方签字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73号(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电子设备的购置、维护、维修、调配、报废等行为的管理,发挥电子设备的使用效能,根据省联社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设备是指总行机关、各支行(部)业务及管理所用设备,包括: 1.硬件系统:主机、打印机、终端、磁带机等设备。 2.供电系统:不间断电源(UPS)、蓄电池等供电设备。 3.网络系统: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调制解调器等数据传输控制设备。 4.电子银行系统:自动柜员机(ATM)、制卡机等专用设备。 5.其它设备:用于检测、维修的设备、机房场地设施及领导交办的其它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 1.全辖电子设备由本行科技部与相关部门统一购置、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2.总行各部、室所用设备由各部、室管理。 3.各支行、营业部所用设备由各支行、营业部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机关各部、室及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科技部职责 第五条根据总行制定的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全年电子设备预算。 第六条负责全辖电子设备购置报告的初审、提交及电子设备维护,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七条依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登记簿。 第八条负责协调各支行、部、室富余电子设备的调配。 第九条负责各网点改造时线路规划及设备的安装、调测。 第十条定期对全辖电子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巡查。 第三章各支行、部、室职责 第十一条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电子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设备使用中发现的故障应及时向科技部反映。 第十三条非本部门人员不得操作本部门的电子设备。 第十四条需新增设备,应事先向科技部申请。 第四章购置管理 第十五条电子设备的选型及购置由总行统一管理。科技部负责审核各支行、部的采购需求及设备选型,报批后由总行相关部门统一购置。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流程 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承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和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申请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经年审有效地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两年以上的结算业务往来。 3、承兑申请人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4、与信用社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5、资信良好,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6、必须在我社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5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信用社同意接受的担保。 1、办理要求 (1)最低保证金缴存不低于50%;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单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全额保证金除外); (4)出票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5‰向出票人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5)银行承兑汇票由县级联社依照短期贷款单笔、单户余额权限统一审批。超过权限的,向办事处或省联社报备; (6)银行承兑汇票纳入企业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2、申请所需资料 (1)填写《银行承兑业务申请书》; (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过的近三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其成立期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 (3)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及年检证明; (5)《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年检证明; (6)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出具申请开立承兑汇票的正式文件; (7)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核对后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 (8)经年检的贷款卡及查询码; (9)在人民银行IE查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资料; (10)拟设置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11)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2)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办理汇票抵押的决议; (13)承兑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3、调查阶段 了解客户信息,掌握其经营变化情况,重点调查出票人经营行业风险、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回笼情况,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到期汇票金额以及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和抵(质)押物状况的价值变化的分析。 (1)调查承兑申请事项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 ①出票人和担保人的身份与资格是否真实有效; ②出票人和担保人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③出票人申请承兑是否正属于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套取资金; ④购销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是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的限制流通物,或是国家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⑤购销合同内容是否超过出票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⑥通过对出票人的实地调查,对其生产经营、材料储备的查验,是否属于出票人生产经营需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需求书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业务需求书 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

目录 前言 (8) 第一章总体需求 (12) §1.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概述 (12) §1.1.1 电子商业汇票的定义 (12) §1.1.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定义 (12) §1.1.3系统参与者和业务参与者的定义 (12) §1.1.4接入点和接入点银行的定义 (13) §1.1.5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本功能概述 (13) §1.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设原则 (14) §1.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总体结构 (16) §1.3.1 总体拓扑结构 (16) §1.3.2 应用系统设计的原则 (19) §1.4基本业务种类 (19) §1.5系统运行时间 (22) §1.5.1 系统运行时间 (22) §1.5.2 业务处理周期 (22) §1.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风险控制 (22) §1.6.1 流动性风险管理 (22) §1.6.2 运行风险管理 (23) §1.7业务和技术指标 (23) §1.7.1 业务处理容量 (23) §1.7.2 系统响应时间 (24) §1.7.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靠性要求 (25) §1.7.4 系统建设的实施 (25) 第二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体业务处理 (26) §2.1电子商业汇票活动的基础条件 (26) §2.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 (26)

§2.2.1 出票业务处理 (29) §2.2.2背书转让业务处理 (36) §2.2.3贴现业务处理 (38) §2.2.4回购式贴现赎回业务处理 (40) §2.2.5 转贴现业务处理 (43) §2.2.6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的业务处理 (46) §2.2.7 再贴现业务处理 (50) §2.2.8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处理 (53) §2.2.9质押业务处理 (57) §2.2.10 质押解除的业务处理 (60) §2.2.11 背书保证的业务处理 (62) §2.2.12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 (64) §2.2.13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68) §2.2.14 追索 (71) §2.2.15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 (76) §2.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77) §2.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票据信息查询 (77) §2.5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 (79) §2.5.1纸质商业汇票登记 (79) §2.5.2纸质商业汇票查询 (86) §2.6公开报价功能 (87) 第三章系统运行时序及信息核对 (88) §3.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序 (88) §3.1.1 日间处理阶段 (88) §3.1.2营业截止阶段 (88) §3.1.3日终处理阶段 (89) §3.1.4营业前准备阶段 (89) §3.1.5系统运行时序及控制流程图 (90) §3.2年终的处理 (90) §3.3业务信息核对 (90) §3.3.1每日业务信息核对 (91) §3.3.2每月业务信息核对 (91) 第四章差错处理 (93)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一,为规范河南XX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银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管理、贴现、到期兑现和内部转让等环节的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三,河南XXXXX实业有限公司在遵从河南XXXXXX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制度与统一管理基础上~并结合XXXXX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条款。 二、收取: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仅指永银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济往来原则上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二,销售部门应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根据产品销售市场~区别客户资信情况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能以货币资金方式收款的~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三,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交票单位开具全额的、临时性的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交票单位的全称、银行承兑

汇票号码~并由交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四,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 ,五,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因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贴现要求或到期不能兑现~必须退回原交票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向客户收取滞纳金。 三、管理: ,一,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进行管理~同时~做好内部控制~由台账管理人员设置专门固定式账簿进行登记。 ,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据存根联一并交出纳人员~由台账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台账~登记完毕~将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纳保管。 ,三,必须定期进行账、票的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四,银行承兑汇票台账管理人员要认真仔细地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收取、到期兑现、贴现、退回台账~并按月向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XXXX公司财务部、财务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保管、到期兑现或贴现等情况。 ,五,银行承兑汇票台账和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必须与临时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六,根据每月编制的资金支出预算额度~同时编制银行承兑汇票张数、票面金额要求等内容使用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公司。 ,七,需要背书转让或需要置换银行承兑汇票的~通过财务公司统一办理~财务公司定期到永银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配合财务公司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四、到期兑现和贴现: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流程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流程? 1、什么是电子承兑汇票 电子承兑汇票是电子商业汇票的子分类。所谓电子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可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2、什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依法将电子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名称; (2)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日期; (4)背书人签章。 在电子银行承兑出票人或背书人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电子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流程: 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的电子签名,核验通过后组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并发给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3、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开户行电子签名是否准确有效、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等检查后,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 4、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报文的有效性后,将该申请信息通知或展示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以签收或者驳回该背书申请,并加盖自己的电子签名; 5、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被背书人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核验通过后组成回复报文并加盖开户行的电子签名,将回复报文发往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6、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验签收报文的有效性后,如果为同意签收的回复报文,那么将票据所有人修改为被背书人并通知背书人;如果为驳回的回复报文,那么将驳回回复通知背书人。 喜氏公司以票据贴现撮合服务为核心产品的主营业务,提供的实时、不同区域、不同银行及不同票种的贴现利率报价,而喜氏电子票据交易撮合平台为客户提供更安全、更高效、更简便的多重票据贴现平台。 在被背书人发起回复之前,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可操作票据,背书人可撤销背书申请,被背书人可回复(签收或驳回)背书申请。此时,系统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如背书人先撤销背书申请,则该背书申请已撤销,被背书人不能再进行背书回复操作;如被背书人先发起背书回复,则该背书申请按照被背书人的意思已签收或驳回,背书人不能再撤销该背书申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

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一、使用科目及账户 1、25101承兑保证金科目核算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要存入的(全额、部分)活期保证金,此科目余额方向为贷方,按笔在1000标准账户下建立登记簿核算,保证金存入记贷方,保证金支取记借方; 2、25102保函保证金科目核算因签发保函需要存入的(全额、部分)活期保证金,此科目余额方向为贷方,按笔在1000标准账户下建立登记簿核算,保证金存入记贷方,保证金支取记借方; 3、25111定期承兑保证金科目核算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要存入的(全额、部分)定期保证金,此科目余额方向为贷方,按笔在1000标准账户下建立登记簿核算,保证金存入记贷方,保证金支取记借方; 4、25112 定期保函保证金科目核算因签发保函需要存入的(全额、部分)定期保证金,此科目余额方向为贷方,按笔在1000标准账户下建立登记簿核算,保证金存入记贷方,保证金支取记借方; 5、26102待划转款项科目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及定期保函保证金到期划回本户时过渡款项,此科目余额方向为贷方,按笔通过1000标准账户进行核算,保证金划入记贷方,保证金划出记借方; 6、51101结算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收取结算手续费,该科目下设立1000标准账户,余额在贷方,手续费收入记贷方; 7、51101承兑结算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因签发银行承兑票汇而向出票人收取的手续费,该科目下设立1001标准账户,余额在贷方,手续费收入记贷方;

8、52101 活期利息支出科目核算活期保证金利息,该科目下设立1000标准账户; 9、52102定期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定期保证金利息,该科目下设立1000标准账户; 10、60200银行承兑汇票科目核算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此科目余额方向为收方,按笔开立账户核算,签发记收方,到期付款记付方; 11、60300表外贷款承诺科目核算客户的贷款额度,由开户行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手工记账销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手工记账收回。此科目余额方向为收方,按户开立账户核算,签发记收方,到期付款记付方; 12、70200银行承兑汇票科目核算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该科目下设立1006标准账户,余额在收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领入记收方,使用签发记付方; 二、凭证使用 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及进账单; 2、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的收取,客户填写业务收费凭证; 3、表外602银行承兑汇票款项、60300表外贷款承诺、702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账户的记账使用“表外收入(付出)传票”; 4、保证金利息使用存款利息凭证。 5、签发行代理他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涉及的本代他的业务传票由签发行交给(也可通过通存通兑交换传递)开户行进行核对并装订在发生日传票中。 三、承兑行营业部门操作流程 1、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 承兑行营业部门收到本行信贷部门审核通过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及通

2018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xx年修订)为规范我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本行电票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对象 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农、工、商企业,三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和私营、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办理的条件 承兑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经济发展方针、政策要求,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 (二)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三)承兑申请人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符合《合同法》要求的真实、合法商品交易关系; (四)与本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五)资信良好,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六)保证金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0%(总行贷审会通过的除外),并实行专户管理。其中,由本行存单质押担保作为保证金的,按本行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

额)提供本行同意接受的担保; (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必须与商品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八)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的最大票据金额为10亿元; (九)出票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十)必须是我行网银客户; (十一)符合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管理 (一)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材料: (1)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 (2)近两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其成立期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 (3)承兑申请所依据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其项下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纳入档案管理的发票复印件必须于该银票签发后二个月归档);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及年检证明; (5)《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年检证明; (6)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查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资料; (9)承兑保证金进账凭证; (10)担保合同及有关材料(保证金不足部分要签订最高额保证(抵押)担保合同,并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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