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

hjt35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排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pH 值、温 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质量要求,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和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排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pH 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3195 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HBC 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96-2003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3-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数据有效性 指从在线监测系统中所获得的数据经审核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在质量上能与标准方法可比。

指化学需氧量(CODCr )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等自动分析仪器。 4 数据质量要求 与标准方法可比 除流量外,运行维护人员每月应对每个站点所有自动分析仪至少进行1 次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的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以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GB 11914 进行现场CODCr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过程中应尽可能保证比对样品均匀一致。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 对,其中2 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 )应满足HJ/T 355-2007 表1 规定的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 )公式如下: %100B B -X n n n ?=A 式中 A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Xn —第n 次测量值; Bn —实验室标准方法的测定值; n —比对次数。 总有机碳(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 若将 TOC 水质自动分析仪的监测值转换为CODCr 时,用CODCr 的实验室标准方法GB 11914 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对于排放高氯废水(氯离子浓度在1000~20000mg/L )的水污染源,实验室化学需氧量分析方法采用HJ/T 70。比对过程中应尽可能保证比对样品均匀一致。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 对,其中2 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 )应满足HJ/T XX-200X 表1 规定的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 )公式如下: %100B B -X n n n ?=A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进入的;②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③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④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阐明停产原因,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⑤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进入的;②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③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④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阐明停产原因,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⑤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进入的;②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③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④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阐明停产原因,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⑤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进入的;②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③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④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阐明停产原因,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⑤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烟气污染源自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

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产品设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 主要产品情况 企业生产状况 企业脱硫设备运行情况 除尘设备运行情况 环评批复对在线设备要求及文号 二、自动监测设备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检测项目SO2烟尘NOx 氧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其他设备型号 出厂编号 生产商 集成商 生产许可证编号 环保产品认证编号 方法原理 检出限

三、现场安装情况 企业名称: 烟囱位置 东经:度分秒;北纬:度分秒 与边界距离 烟囱规范化情况 烟囱材质 烟囱高度 平台高度 爬梯类型 平台防震及防雷情况 监测站房情况 站房与烟囱距离 面积及高度 站房震动情况 是否有防漏、防潮、防尘、通风、消防接地、避雷等措施 站房电源类型 供电功率 是否有总开关 是否有浪涌保护器 是否有稳压措施 四、运行及维护 企业名称: 项目 评价项目 完成情况 站房、辅助措施 保持站房清洁,保证监测用站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要,辅助设备工作正常 气路等管路 定期维护和清洗,保证气路畅通,防止堵塞、泄露,是否有记录 在线监测设备 是否定期清洗、更换耗材,定期校准仪器,是否有记录 电路、仪器传输 保持电路、传输仪器是否正常工作 日常维护及巡检 是否按HJ/T75-2007中的规定要求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并做好巡检记录 检修 是否按要求进行在线监测设备的检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并做记录 五、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企业名称: 测定量程 运营单位

项目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操作人员操作人员是否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标准气体是否定期对标准气体进行核查,结果符合要求并记录 定期校准是否按HJ/T75-2007要求对在线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结果符合要求并记录 六、稳定度 企业名称: 项目评价内容完成情况 通讯稳定性现场机在线率为90%以上; 正常情况下,掉线后,应在5分钟之内重新上线; 单台数据采集传输仪每日掉线次数在5次以内; 报文传输稳定性在99%以上,当出现报文错误或丢失时,启动纠错逻辑,要求数据采集传输仪重新发送报文。 七、数据准确性 企业名称: 项目评价内容完成情况 数据传输正确性在线监测仪器显示值、数据采集传输仪数据和上位机接受的数据这三个环节的实时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在线监测设 备验收 是否已经验收、并提供监测报告和验收报告 比对监测当地环境保护技术主管部门按HJ/T75-2007中每年不定期地对烟气CEMS技术性能指标至少进行一次比对监测,但监测样品数量可相应减少,监测颗粒物、流速、烟温等样品数量至少3对(指代表整个烟道断面的平均值),抽检气态污染物样品数量至少6对,抽检结果应符合本标准。 八、设备运行率 企业名称: 项目评价内同完成情况运行时间 主要设备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 其余辅助设备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执行日期 2014 年1 月1 日起 目的 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 负责解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目录 .1文件发布 .2文件全文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

编辑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完整版)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审核制度与流程

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审核制度与流程 为推动信息报送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使之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院实际状况,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多层次决策和卫生事业管理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医院和谐、快速、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1、报送内容: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 2、各科室主要职责 (1)医务科负责提供医疗技术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2)院办负责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院质量检测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3)人事科负责提供人力资源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4)后勤科负责提供医用设备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5)财务科负责提供收入与支出、资产与负债等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6)院办提供房屋及基本建设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7)药剂科负责提供临床用药监测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8)院感科负责提供医院感染相关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9)信息科统计室负责提供诊疗信息、出院病人调查表信息并审核数据,负责全院数据汇总工作。

3、信息报送程序 (1)信息科统计室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以书面或邮件形式给相关科室发送数据报送通知书。 (2)各科室在接到数据报送通知后,由科室信息统计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审核工作。信息统计人员在此过程中,如有疑问时,应及时与信息科统计室沟通,解决疑问,确保统计口径准确无误。 (3)科室信息统计人员汇总数据,审核无误后,科室室负责人要对本科室汇总的数据信息签字认可,再报送信息科统计室。同时整理成文,报分管院长。 (4)信息科统计室将各科室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逻辑关系,形成报表。如发现逻辑关系错误的,及时反馈相关科室,相关科室修订后要重新报送。报表审核符合要求后,经统计负责人签字认可,送院领导审批后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5)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数据有直接对口科室的,由相关科室负责收集、汇总数据,科室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可直接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核查和问责制度 (1)信息科统计室统一管理医院卫生统计资料,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2)各科室都应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账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和公布统计

HJT 35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排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pH 值、温 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质量要求,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和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排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pH 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920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3195 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HBC 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96-2003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3-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数据有效性 指从在线监测系统中所获得的数据经审核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在质量上能与标准方法可比。 3.2自动分析仪

银行监管报送系统报表需求

xx银行ODS及应用建设项 目 监管报送报表需求说明书 xx公司 2012年11月

修订记录

目录

1监管报送报表需求 1.1项目描述 1.1.1背景 银监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持续监管,提出了新监管报表体系,并要求在2006年起开始上报,华兴银行在2012年的ODS项目目标中,明确提出了ODS项目要与明年一月初监管报表报送工作进行衔接。鉴于此,数据信息中心提出对外监管报表的需求梳理工作。 1.1.2任务目标 对新监管报表体系、我行内部管理报表体系以及信息披露报表体系进行梳理,明确报告项目的口径定义,整理我行统一使用的监管指标并分析信息采集的困难点,为今后工作打下基础。 熟悉掌握和理解各指标的内涵,为今后ODS项目中对外监管报表报送等应用口径报送的一致性,数据定义的完备性奠定基础。 梳理23张监管报表模板,解释相应指标口径、定义,编写业务需求书; 进行业务系统分析,完成报表的数据定义,并进行业务规则的检查; 整理指标体系并编写监管统计指标字典; 对部分手工报表提出缺口数据的改进建议; 对最终确认的手工报表、需手工补录的数据进行整理。

1.1.3监管报表分类 银监会报表分类 银监会遵循统一的监管标准、采用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制定,充分借鉴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同时兼顾银行业的现状,定量采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和风险信息,设计了报表体系,用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其报表体系包括基础报表和特色报表两类: 1.2功能需求 1.2.1应用功能说明 本应用系统目标为银监会监管报表,应用功能即对应相应的监管报表功能,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方案 精品

全省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 排污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地推动排污费足额征收,特制定本意见。 一、环保部有关工作要求 今年5月,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必须应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定、征收,并将核定、征收情况纳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年度考核;自2012年起,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必须应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并纳入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年度汇审考核以及环境监察工作考核。 7月22日,环境保护部在甘肃召开座谈会议,经征求各省意见,确定从2011年第四季度起,对各省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情况,进行正式考核,其余要求不变。 二、我省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现状 我省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主要由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核定征收,其余由各市县环境监察部门核定征收。目前

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费各市基本上依据自动监控数据征收,烟气排污费只有济南、东营两市主要依据自动监控数据征收,其他各市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自动监控数据与物料衡算、监督性监测等数据相结合的方法核定排污量。烟气排污费未能完全依据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大部分排污单位受场地大小限制,在建设治污设施时,未充分考虑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问题,导致烟道采样点选取不规范;二是虽然目前自动监控设备对烟气浓度监测准确率较高,但由于安装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流量等重要参数测量误差过大,致使污染物排放量无法准确计算。要落实环境保护部的部署要求,使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三、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的总体要求和安排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应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是提升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的重要契机。我们要抓住机遇,改进工作,以用“促建、促管、促治”,进一步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能力建设的效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及时解决资金、技术、人员方面的实际困难,采取积极措施,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确保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并为满足环境管理的其它需求奠定基础。

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 案 篇一: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 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 NOx排放源通常可以分为固定源(含生活源)、移动源两部分。其中固定源主要包括各种工业炉窑、民用灶具和某些生产过程等,移动源主要是指城市机动车。 根据XX年全国分行业NOx排放清单,60.8%为固定源排放,故本次监测只限于固定源监测。包括民用灶具在内的生活源和移动源NOx排放监测将另列题研究,其结果将及时提供给各地,以便测算生活和移动源排放量。鼓励有条件和能力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研究出更加符合实际的NOx排放量监测统计方法和排放参数。 1.监测目的 1)通过本次(为期一年)全国范围内污染源氮氧化物的监测,摸清我国各地区(省、市、县)NOx排放量基数,为制定“十一五”规划目标及总量控制计划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2)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计算出比较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行业NOx排放系数。 2.监测范围 各级监测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

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制酸、氮肥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玻璃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业等行业的企业进行监测。同时,要求在选择行业企业的过程中应尽可能考虑其代表性,即能够反映该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产工艺、生产规模、NOx处理措施和燃料类型。 3.监测内容 包括NOx排放浓度、排放量、有关燃料参数以及企业基本情况等,具体指标见附表。 4.监测方法及频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原有污染源监测计划,如月、季度例行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企业委托监测以及其他对污染源的监测开展本项工作。监测方法见附件2,监测频次不低于2次(按季度监测)。 5.监测报告 1)企业监测数据:按记录表填写并汇总; 2)各地区NOx排放量估算:根据固定源监测数据及其他源测算分析,合理估算出XX年本地区NOx排放量。 6.数据报送方式 各省级监测站于XX年12月10日前将基础数据(以软件形式)和监测报告(含生活和流动源)报送我站。 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记录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附件1: 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1 内容与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3.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3.3 电磁流量计 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的一种测量导电液体体积流量的仪表。 3.4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固定污染源中废气排放污染物的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站房。 3.5 比对监测 是指采用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监测方法(以下简称标准方法)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性能指标

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2016年天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016年天津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年报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目录 一、概述 (1) 1.1监督性监测要求 (1) 1.2质量保证 (4) 二、监督性监测 (4) 2.1国控废水企业 (4) 2.2国控污水处理厂 (8) 2.3国控废气企业 (12) 2.4国控重金属企业 (15) 2.5主要结论 (18)

一、概述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2016年天津市共有19家国控废水企业、28家国控废气企业、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和34家国控重金属企业。按照《201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各区县监测站对全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 1.1监督性监测要求 1.1.1监测内容 (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 国控企业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 (3)重金属监测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气、废水、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

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速率、废水流量、废气集中式排放口的废气流量。 1.1.2监测项目 (1)废水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3)废气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4)重金属监测项目 废水: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2018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评分表及报告-新(1)

精心整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评分表 新疆省石河子市企业名称: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所属行业:电力行业 检查单项与标准单项扣分 1.是否制定监测方案(4分)。 4 0 2.监测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单位基本情况(0.5分)、监测点位及示意图(0.5分)、监测指标(1 分)、执行标准及其限值(1分)、监测频次(1分)、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0.5分)、监测分析方法和 仪器(0.5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0.5分)。 5 0 3.监测点位数量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指南的要求,每少一个点位扣0.5分。 5 0 4.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每少一个指标扣0.5分。 5 0 5.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每一个指标频次不满足扣0.5分。 5 0 6.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适用,每一个指标执行的排放标准不适用扣0.5分。 2 0 7.监测分析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有国家或行业分析方法标准的未执行每项扣0.5分。 3 0 8.监测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选择是否合理,每一个设备选择不合理扣0.5分。 3 0 9.采用的质控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包括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或质控样、仪器校准等),每一个质 控措施不合理扣0.5分。 3 0 基础 考核(20分)1.排污口是否进行规范化整治,是否有管理部门设置的规范化标识,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 是否符合监测规范要求,每发现一个未整治或不符合扣1分。 5 0 2.方案中的监测点位是否均开展监测,每少1个监测点位扣1分。 5 0 3.方案中的各监测指标是否均开展监测,每少1个监测指标扣0.5分。 5 0 4.是否按照方案中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每一个指标频次不符合扣0.5分。 5 0 (一) 委托 手工 监测 (22分) 检测机构的能力项能否满足企业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1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22 0 (二) 企业 手工 自测(22分)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1项不一致扣0.5分。 5 0 2.监测人员是否持有相关上岗证,持省证或企业自认定支撑材料、培训材料均可,一人次 不满足扣0.5分。 3 0 3.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1分);是否存在测试区域 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1分)。 2 0 4.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0.5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0.5分);是否张贴唯一 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1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1分)。 2 0 5.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 整(1分)。 2 0 6.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是否至少2人共同 采样和签字(0.5分);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0.5分)。 2 0

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数据表

填报单位:(盖章)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企业名称所属 区县 污染源 类型 监测时 间 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排放浓度 污染物浓度 排放限值 是否 达标 超标 倍数 评价标准备注 北京首钢生 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门头 沟区 大气环境 固体废物 2018. 7.18 焚烧炉1号 颗粒物(mg/m3) 5.4 30 是-- 生活垃圾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 氮氧化物(mg/m3)88.2 300 是-- 二氧化硫(mg/m3)<2 100 是-- 氯化氢(mg/m3)<0.7 60 是-- 汞及其化合物(mg/m3)<0.0020 0.05 是-- 镉、铊及其化合物(mg/m3)0.000280 0.1 是-- 锑、砷、铅、铬、钴、铜、 锰、镍及其化合物(mg/m3) 0.0164 1.0 是-- 一氧化碳(mg/m3)<0.984 100 是-- 焚烧炉2号 颗粒物(mg/m3)24.0 30 是-- 氮氧化物(mg/m3)95.9 300 是-- 二氧化硫(mg/m3)<2 100 是-- 氯化氢(mg/m3) 1.2 60 是-- 汞及其化合物(mg/m3)<0.0020 0.05 是-- 镉、铊及其化合物(mg/m3)0.00253 0.1 是-- 锑、砷、铅、铬、钴、铜、 锰、镍及其化合物(mg/m3) 0.0510 1.0 是-- 一氧化碳(mg/m3)<1.02 100 是--

填报单位:(盖章)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企业名称所属 区县 污染源 类型 监测时 间 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排放浓度 污染物浓度 排放限值 是否 达标 超标 倍数 评价标准备注 北京首钢生 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门头 沟区 大气环境 固体废物 2018. 7.18 焚烧炉3号 颗粒物(mg/m3)<0.8 30 是-- 生活垃圾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 氮氧化物(mg/m3)84.3 300 是-- 二氧化硫(mg/m3)<2 100 是-- 氯化氢(mg/m3)0.8 60 是-- 汞及其化合物(mg/m3)<0.0020 0.05 是-- 镉、铊及其化合物(mg/m3)0.000053 0.1 是-- 锑、砷、铅、铬、钴、铜、 锰、镍及其化合物(mg/m3) 0.0043 1.0 是-- 一氧化碳(mg/m3)<0.984 100 是-- 焚烧炉4号 颗粒物(mg/m3)<0.8 30 是-- 氮氧化物(mg/m3)83.3 300 是-- 二氧化硫(mg/m3)<3 100 是-- 氯化氢(mg/m3) 1.1 60 是-- 汞及其化合物(mg/m3)<0.0021 0.05 是-- 镉、铊及其化合物(mg/m3)0.000057 0.1 是-- 锑、砷、铅、铬、钴、铜、 锰、镍及其化合物(mg/m3) 0.0039 1.0 是-- 一氧化碳(mg/m3)<1.04 100 是--

2018年XX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方案【模板】

附件2 2018年XX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质量保证方案 为规范监测,保证XX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制定以下质量保证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人员 所有监测分析人员应持证上岗。未取得上岗合格证者,只能在 持证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 责,保证监测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二)仪器设备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均应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要按相关规程由相关部门进行校准、自校或核查,按计划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保证量值的准确性。 (三)监测方法 应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开展 监测。原则上优先选择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其他的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方法,也可用公认权威的监测分析方法。 (四)监测期间工况 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工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废气、废水均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被测设备负荷等参数,并核查用水量、排水量、燃煤量、监测期间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五)监测原始记录要求 1、采样过程要详细记录,包括采样方法、采样设备、环境条

件、样品储存、运输条件的记录。采样原始记录应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如被监测单位拒绝签字,应在采样原始记录上注明。 2、样品要有交接记录和流转记录。 3、实验室分析记录信息应齐全,具有追溯性。 4、监测企业现场调查记录,包括生产工艺、产品、原辅材料、污染源位置、产污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方式、排放规律以及废水排放去向和接纳水体的功能类别等;废气污染源还应有废气采样位置示意图、排气筒高度、风机风量和排放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类别等信息。 5、所有记录均应当时予以记录,严禁追记、补记和重作记录。 二、样品采集质控要求 (一)废水样品采集 1、采样前质量控制 采样前,必须了解与排放废水有关的工艺流程、排放规律和治理措施,以便制定采样计划,判定存在的干扰因素并采取必要的预处理措施。 2、采样点位 工业废水中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二类污染物及其它有机项目在企业总排放口取样。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采样布点方法及采样点具体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以保证各采样点位布设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比性。 3、样品采集 (1)采样过程(采样前的准备、采样方法、点位布设和采样频次等)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要求

《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索引号: 000014672/2009-00522 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监测管理 发布单位:环境监测司生成日期: 2009年07月22日 名称: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文号:环发[2009]88号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

(环境管理)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湖北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发[2007]36号文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三个办法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统计、污染监督等环境管理重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本方案根据国家环保部“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测范围 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65%的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见环保部文件(环办函[2007]152号),新名单下发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按新名单执行],列入各市、州、直管市重点管理的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2.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的地级重点监管的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3、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要开展比对监测。 二、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对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

备的企业,监督性监测的目的是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比对,按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对于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手工监测数据作为监督性管理的依据。 2、按照国务院36号文要求,监督性监测不仅需要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还必须计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详见(总站源字[2007]181号)。 三、监测项目 1、废水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确定。废水监测项目可参照附表1执行。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与COD重点减排环保工程,要同时监测COD等的去除效率。 2、废气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确定。废气监测项目参照附表2执行。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重点SO2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SO2等的去除效率。 四、监测频次 废水和废气均为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五、监测布点与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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