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奖罚制度

物业公司奖罚制度
物业公司奖罚制度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服务质量考评奖罚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整体形象,严格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现在原有制度基础进行修改补以,具体如下:

一、违反服务规定要求的行为处罚标准:

(一)在服务过程中,有如下行为及现象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见到顾客不问好或不让道或不行注目礼(点头微笑)的;

2、上班着装不按规定穿着配带胸牌或服饰不干净、着装不整(如歪戴帽,裤脚长,衣扣不整,腰带领带松垮,穿白色波鞋等)的;

3、按规定必须站立而没有按“跨立”的规范姿势站立的;

4、指挥车辆没有使用“交通手势信号”的;

5、对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其它财物的行为视而不见的;

6、值班时将报刊杂志、收音机、香烟等与工作无关物品带到岗位上的;

7、因保管不当遗失工牌或工卡的;

8、在岗位上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及其他不讲究卫生行为的;

9、站岗值班时吹口哨者

10、未经领班批准上洗手间,打开水等超过十五分钟的;

11、接班前集队讲评迟到者;

12、交接班不按“齐步与行进”的动作要领行进(如两人成横队,三人以上成列队);

13、交接班路上袖手、背手、或将手插手在衣裤袋里;

14、为顾客提供服务时吸烟、吃东西或随意说笑、追逐打闹、勾肩搭背的;

15、工作记录字迹不端正、清楚的;

16、上班迟到10分钟以内的;

(二)服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及现象之一者按小过处分

1、值班过程中睡觉或打瞌睡的;

2、按规定可以坐立但不按规范“坐姿”坐立的(如翘二郎腿、东倒西歪等);

3、巡查时,不按自然、规范姿势行走的(如两手插裤袋、吸烟、吃零食、嬉戏);

4、在规定必须站立值班时不站立而走入室内或坐岗的;

5、被顾客有效投诉的;

6、服务时间内看书报、电视、听收音机、使用手机、玩游戏机的;

7、让非本岗位员工、老乡、朋友等在工作岗位上滞留、嬉戏、聊天的(包括非执勤保安人员);

8、员工内部闹不团结(吵架)之双方;

9、擅自调班(岗)之双方;

10、留胡须、长发、留长指甲、带装饰品(耳环、戒指等)、染发、纹身等仪容不整的;

11、酒后上班执勤的;

12、下一班未接上班便离开岗位的;

13、违反所在单位有关制度的;

14、吵架、骂人、出口带脏话或恶语中伤他人的;

15、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如修指甲、写书信等);

16、不注意文明用语或违反服务单位规定导致发生争执或投诉的;

17、撕毁工作记录本及发文规定等或在上面(含墙壁、地板、机动车身)乱涂乱画的;

18、对岗位责任区内卫生脏、乱、差的现象不清理,不报告或视而不见的;

19、对责任区域内的车辆(包括自行车)乱停乱放的现象不维持,不纠正的;

20、上班迟到10--30分钟以内的(不包括10分钟);

(三)工作过程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发现一次按记大过处理

1、值班登记本上、应登记的项目未登记上;

2、交接班不仔细检查所辖区的门窗、停放的车辆、财物是否正常,随便办理交接班手续或不办理交接办手续之双方;

3、利用职权放外来人员进入大厦或小区的;

4、未经请假不参与会议或培训的(含参加组织活动私自离队);

5、非工作时间穿制服或公安部门所规定禁止穿的制服的(如武警、迷彩服等)

6、对出入之人员、车辆未按服务单位门岗规定进行检查;

7、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但未造成损失的;

8、执勤时言行轻浮的;

9、见到有破坏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绿化卫生等行为不劝导不制止的;

10、上班时对外来人员进入大厦或小区未加以管制询问的;

11、用值班电话聊天或打长途的(包括打信息电话询问信息);或将电话借给别人打的(紧急情况或所服务单位规定可以用电话的人除外);

12、不服从上级的工作按排或顶撞上司的;

13、无故损坏公司财物或丢失服务相关的装备(包括对讲机、器械等)的;

14、在辖区内发生问题即不处理也不报告的;

15、发现犯罪分子作案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16、与社会上不法分子来往的;

17、泄露公司及顾客商业秘密的;

18、已抓获并制服犯罪嫌疑人,且犯罪嫌疑人无反抗及逃脱的苗头和能力时,在扭送犯罪嫌疑人去公安机关查处过程中而殴打犯罪嫌疑人的;

19、向顾客(住户)或客人索要小费或物品的;

20、伪造证件(身份证、退伍证、计划证)应聘的;

20、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给予批准的,擅自不上班视旷工者(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21、上班迟到30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的(超过一小时按旷工计算);

22、因个人工作失误,给公司业务造成损失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记大过或降职降薪处理;

(四)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影响)的立即开除处理;

1、工作过程中无故打人(指非正当防卫),非工作时间在外打架闹事(包括保安之间打架)的;

2、偷开公司车辆的;

3、有赌博、吸毒、嫖娼、兜售或阅看黄色制品、酗酒闹事行为的;

4、上班时间内喝酒的;

5、有盗窃行为的;

6、用污言秽语或其他手段恐吓威胁顾客或员工的;

7、包庇有盗窃行为之嫌疑人的;

8、利用职权之便向客户索取钱物(含利是)的;

9、散布谣言、教唆他人离职或罢工的;

10、斗殴或怂恿打架斗殴的;

11、拉帮结派、搬弄是非、诽谤他人的;

12、聚众闹事,要挟公司或领导,散布不利公司言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者;

13、因个人工作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降职降薪或开除处理;(五)在工作期间乱搞男女关系一律开除;

(六)凡被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人员,从其被关押之日起,视同被开除,并扣除工资。

(七)以上经济处分与保安人员的工资挂钩,警告一次计人民币20元,小过一次计人民币50元,大过一次记人民币100元,在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八)本规定所说的内容有重犯情节的,视情节加重罚直至除名;

(九)因犯上述之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关与保安人员奖励规定:

(一)奖励采取精神与物质结合的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任何等级的奖励均录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升薪的依据。

(二)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晋升等。每记一次嘉奖计人民币20元,记一次小功记人民币50元,记一次大功100元,记三次嘉奖等于一次小功;二次小功等于一次大功,依次类推。

(三)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考虑给予相应重奖。

1、抓获或破获诈骗、敲诈、勒索客(住)户财物的;

2、抓获(查获)盗窃汽车、摩托车现行犯的;

3、抓获(查获)撬门入屋盗窃现行犯的;

4、抓获盗窃自行车现行犯,人赃并获的;

5、准确提供犯罪分子的作案犯罪线索的;

6、准确提供监守自盗者的犯罪线索;

7、破获工厂员工携物外出手续严重不符(无“单”或少开“单”多携出)的;

8、发现重大火险、治安隐患并及时报告客(住)户及公司有关领导,并主动协助整改,效果显著的;

9、有效制止流血及打架斗殴的;

10、发现本警戒区的治安薄弱环节,并提出合理整改建议的;

11、见义勇为、救死扶伤,英勇机智、不怕牺牲的;

12、非工作时间内主动到配合便衣巡查、伏击、且成绩显著的;

13、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受到客(住)户表扬,反应热烈的;

14、服务形象突出的,能坚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的。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

2012年月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