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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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企业标准

Q/YNYC(BS).G12.107—2011 8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11-06-15发布2011-06-15实施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提出,属公司级标准。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归口。

本标准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绍祥、张立武、赵连润。

本标准2011年首次发布。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 范围

适用于保山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须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

4 工作职责

4.1 县区局法制部门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市局法规部负责市局以及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4.2 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经济处分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5 内容与要求

5.1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和各县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

5.2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过错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3 保山市、县区烟草专卖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5.3.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5.3.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5.3.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3.4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3.5 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构成行政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3.6 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3.7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及变相私分罚没款物的;

5.3.8 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5.3.9 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5.3.10 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确认和责任划分:

5.4.1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5.4.2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5.4.3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5.4.4 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5.4.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5.4.6 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5.4.7 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错

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5.4.8 行政执法部门未将案件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是拒不采纳法制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而作出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5.4.9 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对参与讨论支持或者赞同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连带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反之,则免除追究责任。

5.5 县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县区局法制部门负责,市局法规部负责市局以及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5.6 市、县区局法制部门经立案调查,认为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经济处分的移送监察部门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7 违反本办法5.4.1、5.4.2、5.4.3、5.4.4、5.4.5、5.4.10规定的,可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5.7.1 过错情节轻微,当事人主动发现并及时予以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5.7.2 过错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奖的处理。

5.7.3 过错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及政纪处分,同时扣发当年年终奖金的处理。

5.8 违反本办法5.4.6、5.4.7、5.4.8、5.4.9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8.1 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绩效奖的处理。

5.8.2 过错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及政纪处分,同时扣发当年年终奖金的处理。

5.9 对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责任人还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5.1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5.10.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规定、批复解释不一致的;

5.10.2 执行上级专卖管理机关的命令和指示的;

5.10.3 有其它不应追究的情形。

5.11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责任人不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法制部门或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制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5.1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13 本规定由保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6 相关文件

6.1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流程

7 附录

序号记录名称记录编号填制/收集部门保管部门

保管

年限

1 立案登记无固定格式市局法规部、县

区局专职法制人

市局法规部、

县区局专职

法制人员

长期

2 处理决定无固定格式监察部门监察部门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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