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测研院字[2005]2号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切实履行出资人管理义务,建立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性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等规章,结合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投资的企业、院控股或有控制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按企业机制运行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在资本投入、资本变动、资产收益、资本保值增值以及投融资、对外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中履行管理职责。

院派出的董事和监事成员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各企业在本企业负责人领导下进行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

企业财务主管须出席或列席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

第五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设立财务部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以及工商、税务登记等各种证照的复印件,报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依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聘用财务主管应经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并报院务会批准后,方可按照企业内部程序进行聘用;院人事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直接委派。

企业聘用其他财务人员,须经过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

审核后,方可聘用。

(四)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报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每月15日前向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月会计报表。

(六)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院按股权比例享有所有权,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所有者权益资金。

第六条企业利用院名义洽商、签订或通过招投标取得的项目和其他收入,按项目总经费的10%交纳管理费(不含税金),并予留10%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项目保质期(合同中未注明保质期的在验收交付后一年)过后拨至企业帐户。

院科技管理部门协调组织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等工作,并与企业签订完成合同;院财务部门按进度拨款、出具报表、资信证明、担保等财务手续。

第七条院利用公司名义或通过公司进行招投标取得的项目或其他收入,管理费和质量保证金比例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初步建立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的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内容包括年度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以及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考核与评价的形式由院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考评为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管提供依据;为董事会对公司领导班子的考核、任免、奖励提供依据;为国有资本的投入和退出提供依据。

考评结果应向董事会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院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提请董事会追究或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企业若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报告义务;

(二)企业违规操作、违法经营造成国有资本权益损失;

(三)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四)企业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拒绝检查、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