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焦政办[2016]66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3

【实施日期】2016.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3日

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作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全程全额的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焦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细则》,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

(三)负责《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

(五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监管协议一式四份,预售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各执一份,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政策修改的文件

2009年7月1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24号令)、《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25号令)、《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第39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 三、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 新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受益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 四、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生产型、加工型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市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市进行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拿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七、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05〕27号 印发《关于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经贸局《关于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关于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了我省九大支柱产业竞争力的调研,完成了《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并颁发了《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粤府〔2005〕15号)、《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改版)》(粤府办〔2005〕15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业竞争力的意见》(粤发〔2005〕5号)。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经贸局组织开展了我市工业八大支柱产业的调研。为了进一步将省、市调研成果加以消化吸收并转化应用,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推动东莞工业结构优化调整及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发展思路,围绕打造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发展战略,树立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推进工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和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更高效率的产业资源配置结构、更为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和协调发展的产业区域结构,大力培育和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优化以龙头企业为骨干,大、中、小型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产品、企业乃至整个工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从制造业大市向制造业强市转变,从加工制造业基地向现代制造业名城转变。 二、基本思路 —2—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银行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 证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其中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 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 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十一、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资金账户中累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部

关于山东省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的调查报告

关于山东省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的调查报告 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农民自愿组织发展起来的新型互助合作性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促进农村地区生产力有效组合,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和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各地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迅猛发展。家乡安丘为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对发展经济的重大作用,积极扶持各种类型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发展,为了解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特此对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作了专门的调查。 一、调查的具体目的和方法 (一)具体目的 1、了解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的基本情况 2、发现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大致分析 3、对安丘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大致分析 (二)调查方法 1、访谈法 与白芬子大姜协会及市场办公室人员和家乡人们进行半标准化和非标准化访谈2、文献法 搜集安丘市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情的相关资料以及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与白芬子大姜协会相关的资料 二、调查的内容 (一)调查时间 2011年1月10-20日 (二)调查地点 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与白芬子大姜协会所在地大黑埠村及周边地区 (三)调查对象 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办公室和白芬子大姜协会人员、附近百姓、市场周边的个体户、外来客户及蔬菜加工厂 (四)调查的内容 1、初步了解白芬子大姜协会所在地的地理位置、交通及大姜协会成立的背景 2、了解白芬子大姜协会的注册形式、发展演变、组织结构及功能、主要活动与成效等 三、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一)白芬子大姜协会成立的背景 家乡是隶属于山东省潍坊市的县级市安丘市,安丘市是一个农业大市,种植业特别是各个地区的特色农业较为发达。通过了解我得知,近年来,在国家对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扶持下,加之自身进一步发展面临困境的背景下,安丘市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性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地培育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初步形成了村级组织领办型、专业大户带头型龙头企业创办型、依托批发市场组建型、特色产业链接型五型并进的发展格

国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知识讲解

商品房预售作为国际通用而可行的商业销售形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在房地产起步初期为扩大商品房供应规模、刺激房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预售制度存在根本缺陷,由此引发的风险和纠纷也频频出现,削弱了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借鉴海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制的成熟措施,对现有预售制进行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同时设立取消预售制试点,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境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房体制措施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房屋预售制度,新华社驻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典、巴西、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等分社记者对驻在国和地区商品房预售制措施管理情况的调研显示,各国和地区市场发展状况、信用水平、法律环境的不同导致房屋预售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第三方保管房屋预售款 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大部分都是现房销售,而带有预售性质的房屋与我国预售体系的根本差别在于,美国开发商在交房之前无法从购房者那里拿到资金。 购买预售房时,开发商先与顾客达成预订意向,通常要有一半以上的公寓被预订,开发商才能从银行取得建筑贷款,正式开始建造。顾客在初期支付的订金通常为数千至一万美元,由第三方保管。 项目得到各方面批准可以动工后,开发商将提交通常称为“公寓文件”的文档,内容包括工程预算、技术参数、销售价格、公寓单元的详细说明、交易手续、相关条例等各种有关的法律和技术信息,非常全面。该文档得到批准后会送给顾客过目,如果顾客在反悔期限(通常为15天—30天)内没有提出解约,开发商就与顾客订立正式的销售合约,顾客支付首付款,比例通常为10%到20%。为防止开发商挪用客户资金用于非建设项目,法律通常要求这部分资金也由第三方代管。工程完成并交付时,开发商才能获得房款。 美国对预售房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章和条例,不过为保证房屋的质量,规定一般新建的房屋要取得“入住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是非法的。该证由地方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建筑质量、水路、电路、电梯等进行审查后发放。而在房产交易特别是房屋建造尚未完成的交易中,银行为了保障贷款抵押品的有效性,在见到入住证之前通常也是不会放款的。因此,开发商在完成房屋建设之前无法拿到房款。巴西:制定指导价格规范预售房销售 巴西商品房销售普遍采用预售房方式,但是由于政府和行业协会每年根据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制定指导价格,从而对地产商的预售房销售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项目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过、初始登记完成5个环节设置商品房预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 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焦政[2017]22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焦政〔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5日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体,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为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2.多方联合,整体推进。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培育工程,并依托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区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整体推进培育工程。

(1+7文件)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东莞市委员会文件 东委发〔2009〕11号 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2009年5月22日)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方针,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建设文明东莞、和谐东莞的战略任务 社会工作是一种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专业社会服务,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职业活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工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显著标志。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实践证明,社会工作在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极其显著的功效。党的

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部署,国家有关部委提出到2020年要在全国基本建成社会工作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设文明东莞、和谐东莞的一项全局性战略任务。 (一)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转型、利益格局的调整、思想观念的变化,一些高速发展过程中来不及解决的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尤其是随着当前世界性金融危机的蔓延,就业困难、贫富悬殊、犯罪吸毒、诚信缺失、心理失衡以及流浪乞讨、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不断涌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既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也迫切需要使用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和专业方法,来协助党和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 (二)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现实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是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文明新东莞的重要保证。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能够有效推动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合作,形成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有利于整合社会资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 乙方:(受委托监控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和使用的开户银行) 丙方:(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协商,就坐落于(坐落地址),项目名称为 (拟预售部分项目名称),监控账号为的 商品房屋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行使商品房 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的权利。 2、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经甲方审核同意的〈〈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3、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丙方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办理专用账户解除监管手续。经甲方核准同意的,在〈〈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取消监管申请表》上加具同意的意见后,视同本协议取消。丙方凭〈〈佛山市商 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取消监管申请表》到乙方办理取消监管手续。 4、根据〈〈条例》和〈〈办法》,甲方有权向丙方收取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方法如下:

二、义务 1、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及〈〈办法》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用账户及签定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收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例》规定的,作出同意使用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同意使用并给予说明理由。 3、乙方应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预售款收存监管和支取划拨工作。 4、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房款拨付时必须以甲方核准同意支付数额为准,未经甲方核准同意,乙方不能为丙方拨付预售房款以及使用专用账户资金。监控账户发生查封、冻结、司法扣转等异常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若经司法判决等非常规方式需划转监管账户资金的,乙方须先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佛山市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银行资格。 5、乙方须凭〈〈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所有按揭贷款划入监控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他用。若不按照规定将款项存入该项目的监管账户的,经核实,主管部门可取消乙方佛山市范围内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监管银行资格。 6、购房者将商品房预售款通过其他行转入乙方时,乙方除了通过 信息化系统向甲方提出数据访问请求,并将有关收款明细信息实时反馈给甲方外,还需在银行业务系统(原则采用“人行跨行支付系统”转账)摘要信息项

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下同),其预售资金的收缴、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书》”),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签订《监管协议书》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且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该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独立企业法人。 签订《监管协议书》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和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相对应。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除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履行的职责:

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 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办“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5]5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5 【实施日期】2005.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办 “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5]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纠风办《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开办“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政务环境,规范和推动“阳光热线”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阳光热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展示部门形象,加强群众监督,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和谐发展”为宗旨,通过运用广播媒体独特的广泛覆盖和即时互动优势,借助现代通讯传播手段,加强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了解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阳光热线”工作的目标内容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以建设和谐社会,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服务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宣传参播单位的工作职能、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承诺制度等政务公开内容; (三)解疑释惑,受理和解答群众的投诉和反映;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有效承诺,并及时解决; (五)反馈群众投诉和反映的问题的处理结果。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编号:字号 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 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举办安丘市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节的实施方案

安丘市教育局文件 安教字〔2012〕9号 关于举办安丘市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节 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体质,深入推进学生体育健身活动和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富强、秀美、幸福新安丘建设,经研究决定,举办全市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节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人人参加阳光体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

体育工作机制,充分保证学校各项体育活动,形成青少年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充分展现当代中小学生拼搏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全力打造敢于创新、充满活力、快乐幸福的特色校园,不断增强学生体质,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二、体育节主题 我运动、我健康;我参与、我快乐;我幸福、我向上。 三、活动时间 2012年2月-4月 四、活动形式 本届体育节,主要由市、校两级活动组成,校级活动由镇教管办和市直学校承办,市级活动由教育局承办。校级活动在组织开展的过程中,要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操作性强、内容详实的实施方案,要根据中小学生特点和学校时间安排,设计开展形式多样、利于师生身心健康、利于师生全员参与的活动,力求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形成校际间、班级间健身比赛氛围,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同时,各单位要举行隆重地活动启动仪式。 五、活动内容 (一)校级活动 各单位要突出主题,围绕开展竞技体育、趣味体育、益智体育和体育知识竞赛等内容,自行设计活动项目。要根据学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9-10-28 第1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等1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一、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东府〔1998〕38号); 二、东莞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东府办〔1998〕81号); 三、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1〕85号); 四、关于调整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1995〕72号); 五、关于加强废旧物品收购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2〕69号); 六、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4〕30号); 七、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82号); 八、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东府令第35号); 九、东莞市鼓励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办法(东府〔2003〕60号); 十、东莞市培育发展自主技术企业实施细则(东府〔2005〕41号); 十一、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转机建制的试行办法(东府〔1995〕93号); 十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转机建制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东府〔1997〕30号); 十三、东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东府令第52号); 十四、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5〕166号); 十五、东莞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东府〔1989〕41号); 十六、关于限期拆除各类违法搭建物的通告(东府〔2005〕58号);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5年)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5年)

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200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各市分类标准见附表。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

7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1999]95号文件即行废止。 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最低工 资标准 370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 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 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市、龙 口市、招远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威海市 340 青岛市:各县级市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 阳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 城市、曲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农民权益、健全责任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着征地难、征地周期长,私搭乱建、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等现象,土地管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建设用地行为,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为建设更具活力新型城市、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总体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坚持节约优

先战略和规划计划管控,统筹协调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坚持公开供地程序和用地信息,实行阳光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抓好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重点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主导在县市区,落实在乡镇”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巡查制度,明确县乡两级责任,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每天巡查,对于群众投诉、网上举报等途径获悉的涉嫌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所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国土资源所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对制止行为臵之不理的违法案件要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在24小时内上报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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