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规章制度

审计局规章制度

【篇一: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工作与咨询活动,其目的是为

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

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其效率,从而帮

助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

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审计科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

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主要领导提出表扬和

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内部审计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主要领导的要

求实施审计。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

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领导应

当及时予以处理,造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

计人员,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二、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矿主要领导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6)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青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

审定公布实施。

(4)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的计算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

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矿主要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建议追究责任。

四、审计的任务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

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职业化。

第十三条根据集团公司、运河煤矿各项规章制度,严把经济运行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改善风险

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五、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十四条对与煤矿经营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事前审计、事中跟踪监督、事后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各类支付款项发票的事前审计。

(2)物资采购价格的调研审计与确认。

(3)外委工程合同的审计。

(4)煤炭销售价格的审计。

(5)外委工程、物资采购预算审计。

(6)外委工程决算、结算审计。

(7)外委工程质保金的监督与审核。

(8)物资质保金的监督与审计。

(9)报废物资的鉴定审计。

(10)参与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的审计。

(11)药品采购计划价格审计与确认。

(12)监督废旧物资处理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13)对外修设备、配件价格进行监督审计。

(14)监督落实物资价格变动情况。

(15)购臵物资厂家资质的确认。

(16)参与各类有关经济内控制度的制定、完善与检查。

(17)参与物资采购招标活动。

(18)参与经济活动分析。

(19)其他相关职能工作的处理。

六、内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在有些情况下,为了进一步跟踪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还要开展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根据职责范围和矿主要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对审计项目按必须的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各类发票的审计程序见附件)。

第十六条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订方案,然后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3 f1之后由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矿长。

七、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篇二:审计局机关工作制度】

洪雅县审计局机关工作制度

一、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制度

1、定期学习制度:每月举行两次政治及业务学习,主要学习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审计理论知识,组织讨论,互相交流心得,达到全面提高的目的。服从区委、区政府及市局的调训,积极

参加上级临时安排的各种学习和培训。

二、工作作息制度

1、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除

法定节假日外,保证工作出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2、请销假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事有病要请假,在休息后要及时

销假。

3、值班制度和卫生制度:节假日由办公室安排各科室人员轮流值班,保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遵纪守法制度

1、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坚持依法审计、牢固树立审计质量意识;

3、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八不准”和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4、单位干部职工参与“六害”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扣发年终

工作目标奖。

四、分工协作制度

1、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要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服从领导

交办的突击任务,做到通力协作,争创一流业绩。

【篇三: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保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和集团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分公司等组织机构及相关派驻机

构的经营、管理、人财物及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设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和业务需要配置专业

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部在集团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根据董事长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独立、客观地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长负责,接受董事长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基本素质,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规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集团公司规章制度;

3.董事长下达的指示和工作指标;

4.下属各子、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5.集团及各子、分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

6.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1.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

有效情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

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分

公司中的其他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8)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规划设计情况、

招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情况、工程变更与现场重大

签证情况、概(预)算调整情况,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情况、以及

合同签订与审批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

(9)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签订的合法性、规范性及履行情况;(10)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11)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12)集团公司发生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的真实、合法、有

效性;

(13)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整改情况。

2.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离任审计:对项目公司总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在任期间的经济

责任审计,是在离任人任职终结时,对其发生过的经济活动及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并提出有关意见与建议,为公司确定或

解除其经济责任提供参考。

(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

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3)专项尽职调查审计:公司对外投资和收购过程中,对被收购单

位进行专项的尽职调查审计,如有必要配合律师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

(4)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

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

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3.董事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部对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

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第十五条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对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各子、分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工

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维修改造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进

行全面审计。

第十六条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进行特别调查,查找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确保公司资源充分、合

理运用。

第十七条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

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

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配合外部审计单位对集团公司及有关各子、分公司的审计。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向董事长报送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年度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

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跟进、督促经董事长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整改

情况。

第二十一条办理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有权制定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

长批准后执行;参加本单位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

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根据需要,审计部可协助项目公

司与部门参加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

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所在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项目工程

建设全过程相关资料以及开展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3)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有需要,可要求被调查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超过5个工作日)

递交与口述情况相应的书面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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