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GB10252-1996)

本标准是GB10252-88《辐射加工用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规定》的修订版本。本版在格式上依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修订部分主要有:增加前言和引用标准一章;不再列出职业人员基本限值,只提出执行有关的标准,并给出与源相关的剂量控制值、对公众照射给出了管理限值;井水中污染控制值改为

10Bq/L;通过屏蔽墙对非限制区公众的照射原规定过产,现适当放宽;在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版中的有关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部分,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有关规范,增加了辐照装置的安全分析、辐射源的清点与盘存和辐射防护与安全检测内容三章;原版中的附录A删去。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0252-88。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郭勇、史元明、李成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60Co辐照装置设施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包括场所划分、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控制以及有关防护与安全等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池贮源式60Co辐射装置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8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4076-83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13367-92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3. 辐射照射与污染控制

3.1 职业照射的控制

3.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控制依照有关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执行。

3.1.2 在辐照装置控制区和监督区内工作的人员,与源相关的剂量应控制在每年5mSv以内。

3.2 公众受照的控制

3.2.1 由辐射装置所致公众个人的照射,不应超过每年0.25mSv。

3.2.2 照射室屏蔽墙的设计,要保证非限制区内和附近公众个人受照年剂量不应超过0.1mSv。

3.3 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控制

3.3.1 贮源井水中所含放射性污染物的活度浓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

3.3.2 依照GB13367,每月排到下水道的60Co总活度不得超过1×106Bq。单次排放活度不应超过1×105Bq。排放点要固定,排放后用水冲洗排放口,以免污染物积累。

3.3.3 工作人员的衣服、体表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地面等表面β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表1。

表1 表面β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 Bq/cm2

表面类型 β放射性物质

控制区地面

源设备和源的装卸工具

监督区地面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

40 40 4 4 0.4

1. 表中所列数值系指固定污染和松散污染总量。

2. 表面污染水平按一定面积上的平均值计算:地面取1000cm2,设备取300cm2,

手、皮肤和工作服取100cm2。

3. 手、皮肤和内衣污染时,应采取去污措施、及时清洗并尽可能达到本底水平。设备、墙壁、地面经去污后,仍高于表中数值时,可视为固定性污染,经辐射防护部门检查同意,可适当提高控制水平,但不得超过表中数值的5倍。

3.3.4 工作场所内的设备与用品,经仔细去污后,其污染水平低于表1中所列控制区限值的1/50时,经辐射防护部门测量并许可后,可作普通物件使用,但不得用于炊具。

4. 工作场所的划分与要求

4.1 控制区:辐照装置照射室屏蔽回路外端入口以内的区域。在此区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防护和安全操作规程。照射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应设置防止人员误入照射室的控制措施。

4.2 监督区:与照射室直接相联接的房间、控制室以及照射室回路入口以外的通道及房间。在源运行状态下,在此区工作的人员受到的照射可以有把握的预估能满足本标准对职业人员照射的控制要求。此区内也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4.3 非限制区:与照射室不直接联接的辅助房间。在此区长期停留的人员受到的照射能满足公众受照控制的要求。此区内不设电离辐射标志,也不要求有特殊的防护措施。

5.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5.1 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按有关的法规、标准要求,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辐照装置安全分析报行”,经审管部门审评合格并发放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5.2 辐照装置装源量有显著增加或装置有重大改变时,营运单位必须向审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经对其辐射防护和安全认证后方可实施。

5.3 辐照装置营运单位必须设有专职或兼职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管理与监督。通常情况下,还应聘请有关专家担任辐射防护与安全顾问。

5.4 辐照装置营运单位应对辐射防护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其职责应至少包括:

a) 确立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

b) 制定、实施防护与安全大纲,主要内容包括:

1) 确定并保证达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的措施与资源;

2) 经常评审所需的措施与资源,定期核实是否已达到防护和安全目标;

3) 鉴定所需的措施与资源的失误和缺点,采取纠正步骤并进行经验反馈;

4) 做好并保存防护与安全管理记录。

5.5 必须制定辐射防护与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文件,其中应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向主管部门提交营运单位的组织和人员及其职责的说明;

操作说明书;

安全联锁、辐照装置及元器件运行功能的检查、测试程序和方法;

辐照装置设计及建设单位、最大装源活度、装卸源登记;

辐照装置全部图纸;

以上与防护和安全相关的文件(或副本)应保存在控制室。

6. 辐射防护与安全技术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辐照装置在建造、正常运行、维修、应急情况下,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事故发生几率和严重程度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6.1.2 辐照装置安全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多重性:对重要的其失效可能产生人身危害的安全措施须有足够的冗余,至少应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安全对以及相应的硬件设备;

多样性:对重要的安全控制器件,应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结构和不同生产厂的产品,以防止因同一原因使执行同一功能的措施同时失效;

独立性:各种安全措施应是相互独立的,以防止因同一原因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措施同时失效。

6.2 密封辐射源及其托架

6.2.1 辐照装置的密封辐射源必须符合GB4076的要求,经生产厂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6.2.2 必须有保护辐射源不受贮源井水腐蚀的措施。

6.2.3 源托架必须确保辐射源的定位,在正常运行中不脱落。

6.2.4 应有防止被照射物或容器碰撞或倒压在辐射源上的保护措施。

6.3 屏蔽

6.3.1 应保证照射室辐射屏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构筑物的屏蔽设计要有足够厚度,混凝土浇注应保证无裂缝和空腔。对于辐射屏蔽薄弱的部位(如排风口、屋顶、穿墙管道周围等),应有防止漏束的补偿措施。

6.3.2 应保证水井辐射屏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井内设备和井衬里应选用耐腐蚀性好的材料,井底不得穿孔,并确保在最大装源活度时,水表面剂量不应超过监督区的控制水平,应设水位控制系统和报警系统,水位低于容许值时应能自动补水并有防止人员进(掉)入井内的措施。

6.4 照射室出入口联锁

6.4.1 照射室进出口必须设置安全和防护联锁装置及断电保护装置(通常情况下,断电时源能自动进入安全位置)。通道外出口处的剂量不得超过监督区剂量

控制值,必须设有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或安全防护门。不得在去除任一安全联锁部分的情况下继续运行。

6.4.2 辐照装置正在照射时应有信号指示。此时联锁装置必须能阻止人员误入照射室或当人员强行进入时使辐射源自动降入贮源井水中。此项安全措施还应保证即使在断电情况下亦能起到防护作用。

6.4.3 为防止有人留在照射室内源被提升,应在升源前给出信号或其他安全措施(如熄灭照明灯、亮起升源红灯,注意不可关闭全部灯光)。误留于室内人员可在内出口处控制终止升源(并降源),同时开启出口防护门。

6.5 废物控制

6.5.1 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水、器物和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置。

6.5.2 应对辐射源产生的臭氧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加以控制。臭氧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控制浓度和监测要求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7.辐照装置的安全分析

7.1 营运单位必须有辐照装置设计初步完成时提交“辐照装置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在装源前提交“辐照装置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这两个安全分析报告作为审管部门向营运单位发放建造许可证和运行许可证的重要评审评内容之一。

7.2 安全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辐照装置的规模、主要用途、拥有或计划拥有的辐射源的类型、数量;

b) 辐照装置周围环境、交通、人口分布;

c) 辐照装置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功能与可靠性描述和分析;

d) 对可能发生的事件或事故的分析:

1) 系统或部件的完整性,如照射室屏蔽、辐射源密封和水池的完整性等受到破坏;

2) 辐射源移动控制失灵或脱出;

3) 系统或部件故障和误操作;

4) 照射室入口控制失效;

5) 防闯入措施失效;

6) 动力故障,局部至全部失去电源;

7) 外部事件,如风暴、洪水、火灾、地震或爆炸等外部事件的后果;

8) 人因错误分析;

9) 管理程序受到破坏。

e) 运行组织机构、职能与管理程序描述和分析:

1) 安全负责人员的职责和经验与培训;

2) 工作人员的资格与培训;

3) 辐射安全大纲,其中包括个人监测,辐射监测仪表,泄漏检验、检修计划等;

4) 废物管理;

5) 应急计划;

6) 退役计划。

8. 辐射源的清点与盘存

8.1 新进源必须持有使用许可证,并做好交接手续。在装源前后必须清点并做好详细的立帐登记(包括辐射源的类型,数量,每一个源的活度、日期、占据源架的位置等),装源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签字,记录长期保存。

8.2 对使用中的辐射源应经常检查有无脱落。每年必须清点一次,做好详细记录并经检查人签字。

8.3 拆下的辐射源(包括退役源),在最终处置或退回生产厂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有详细的登记记录(包括源活度、日期、存放地点、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人和主管人员等)。有关人员变动时要有交接记录,每年进行核查并做记录。辐射源调出本单位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有经办及主管人员签名和详细的记录。以上各记录要长期保存。

8.4 辐射源退役必须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辐射源退役安全分析报告”。退役辐射源的处理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9. 辐射防护与安全检测内容

9.1 辐照装置换源或加源时的检测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辐射源的数量及泄漏污染状况;

装源容器表面剂量率及污染状况;

装卸源工具状况;

直读式个人剂量计、辐射报警仪、携带式剂量监测仪和累积剂量计。

9.2 辐照装置装源后的检测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污染状况,重点为井水的60Co污染;

辐射巡测,在没有被照射物的条件下,当源在贮存位置时,对照射室人员可进入的位置以及各进出口和管道部位。

9.3 常规日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照射室联锁控制状况;

升降源和被照射物传输系统状况;

个人报警剂量仪和携带式剂量监测仪,用检验源检验正常;

贮源井水位置;

通风系统。

9.4 常规月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照射室内固定式辐射监测仪;

应急停照和迫降系统;

升降源、导轨、被照射物传动系统。

9.5 常规年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配合年检修的检测;

水质及污染检测;

环境辐射水平;

全部机电、电子系统。

9.6 上述检测都应有规范化表格并做出详细记录,该记录应保存至辐照装置退役。

10. 辐射监测

10.1 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并至少有一个佩带有声音报警的个人剂量计。剂量计的量程应能覆盖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受照剂量范围。个人剂量计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正常运行1~3个月测读一次。

10.2 剂量计(包括环境和个人剂量计)应测读周围剂量当量和个人剂量当量。

10.3 控制区内必须设置固定式辐射监测仪表,此仪表读数应能区分出源在贮存位、照射位或升降途中的工况。推荐用数字、宽量程仪表。每日每班都应首先检查仪表,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0.4 进入照明室的人员必须携带式(或袖珍式)射线监测仪和报警仪。仪表应能在超报警阀值时自动报警。

10.5 正常运行时,每半年应进行至少一次贮源井水污染测量。新装源井水在装源前后各做一次60Co放射性比活度测量。

10.6 向下水道排水后要检测有无可测到的污染物滞留在管道口内。辐照装置建成后或改建后或运行期间,要每年监测监督区及非限制区环境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

10.7 各监测仪表都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所用仪表进行周期检定,并遵守监测质量保证。

10.8 监测结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记录、上报和保管。

11. 事故与应急中的辐射防护

11.1 辐照装置营运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方案,其中包括事故预想、应急程序等具体措施。11.2 发生事故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在一次事件中参加事故处理的应急人员受照不得超过100mSv。孕妇和未成年人不得接受应急照射。

11.3 接受应急照射的人员,应携带个人报警式剂量仪,并佩带二个以上个人剂量计。操作全过程要有辐射防护人员对相关的辐射场进行监测,并记录可能受照射较大人员的操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11.4 在执行应急方案中要防止放射性污染,应保证污染不扩散到控制区以外的地方。对超过排放标准的污染水,要净化处理达到3.3.1或3.3.2要求后方可排放。

11.5 事故报告、受照人员处理及医疗措施等,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章办理。

11.6 事故处理后清理的污染物,要统一收集后处理,并进行一次全面的辐射监测。

11.7 事故及处理经过要作出详细记录并长期保存。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及监测

A1 照射室内当辐射源降至井水下贮存位5min后,臭氧浓度不应超过0.3mg/m3。A2 照射室外的臭氧浓度1h平均不应超过0.16mg/m3。

A3 照射室内当辐射源降至井水下贮存位5min后,NO2浓度(包括NO、N2O、NO2等各种氮氧化物均换算为NO2的浓度)不应超过5mg/m3。

A4 照射室外的氮氧化物日平均浓度不应超过0.1mg/m3,任何一次采样的浓度不应超过0.15mg/m3。

A5 有害气体的监测执行GB3095的规定。

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910 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病人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1、我科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和佩戴统一的《射线监测仪》上岗。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人员不得上岗。 2、开机前检查机房情况、无异常后方可开机。严格执行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全科机器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3、放射工作人员在为病人检查、治疗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科学、合理地选择和使用暴光条件。要求放射防护最优化,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合理的并可达到的最低水平。 4、对病人进行放射检查治疗时,特别是对儿童、孕妇患者进行放射检查和治疗时,应事先告知放射线可能产生的危害,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进行放射检查和治疗,并在检查和治疗中对性腺、甲状腺等重要器官及胎儿进行保护。

公路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大全

安全操作规程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

目录 一、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1) 二、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 (3) 三、摊铺机安全操作规程 (3) 四、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 (5) 五、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6) 六、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7) 七、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0) 八、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 (11) 九、机动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4) 十、机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6) 十一、机械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8)

一、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1 起重机司机 1.1 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1.2 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1.3 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 1.4 起重机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要避免侧载。 1.5 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1.6 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1.7 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

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3-88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c protection 1988-03-11发布1988-06-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附录K 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补充件) K1 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 K1.1 辐射工作者必须具备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安全在履行职责的健康能力。 K1.2 任何可限制个人活动或能够引起突然丧失能力的疾病;或存在过量辐射照射后有碍于机体康复的疾病,均视为不适宜辐射工作的健康条件。 K1.3 某些健康情况可有限制在适任于某辐射工作。 K2 基本的健康要求 K2.1 人体外形适于个人防护衣具的穿着和有效使用;具有正常的视觉(视力、色觉)、嗅觉、听觉和语言表达能力。 K2.2 正常的精神状态和神经功能;具有紧急情况下完成紧张体力活动的心肺储备能力;皮肤和粘膜具有耐受洗消放射性沾染的能力。 K2.3 正常的造血功能,周围血液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肝、肾功能正常。 K3 器质性脑病和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 K3.1 任何能够引超警觉、判断和运动能力损害的心理或精神情况;任何有监床意义的精神和行为的疾病。 K3.2 器质性脑病和原因陋就明的意识障碍。 K3.3 造血器官及其功能异常,周围血液化验有两项超出下列正常范围:

K3.4 冠心病和失去代偿功能的慢性肺部疾病。 K3.5 未能控制的糖尿病;白细胞减少症;造血器官疾病和恶性疾病。 K3.6 广泛的或暴露部位的反复以作的皮肤疾病;活动性肺结核;严重的肝、肾疾病。K3.7 未完全康复的放射病和其他职业性疾病。 K3.8 对从事辐射工作多年、具有专门技能或受过系统专业教育的辐射击工作者,考虑取消其辐射工作资格时,应仔细权衡这一决定对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和代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18号令)

精心整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放射性 令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 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标准 (GB10252-1996) 本标准是GB10252-88《辐射加工用钴-60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规定》的修订版本。本版在格式上依照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修订部分主要有:增加前言和引用标准一章;不再列出职业人员基本限值,只提出执行有关的标准,并给出与源相关的剂量控制值、对公众照射给出了管理限值;井水中污染控制值改为 10Bq/L;通过屏蔽墙对非限制区公众的照射原规定过产,现适当放宽;在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版中的有关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部分,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有关规范,增加了辐照装置的安全分析、辐射源的清点与盘存和辐射防护与安全检测内容三章;原版中的附录A删去。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0252-88。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郭勇、史元明、李成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60Co辐照装置设施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包括场所划分、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控制以及有关防护与安全等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池贮源式60Co辐射装置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8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4076-83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13367-92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3. 辐射照射与污染控制

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医用X线射线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1、医用X线诊断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X射线防护知识,认真配合临床医生做好X 射线检查的正当化判断,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合理使用X射线诊断。 2、选择使用合适的检查设备以及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受检者的防护),认真选择各种操作参数,力求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所需的最低剂量;搞好质量控制,避免重复照射。 3、除了临床必须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采用普通荧光屏透视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摄影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与之相适应的照射野,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应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操作。 5、进行X射线的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采取适当的屏蔽保护。 6、施行X射线的检查时应注意候诊者的防护。摄影中除正在接受检查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透视时拟同时进入机房候诊的受检者要适当安置,并有相应屏蔽防护措施。 7、只有在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包括距离和屏蔽防护等)后,才可使用移动或携带式X 射线机施行检查。携带式X射线机不宜用于常规透视。 8、在X射线检查时,对儿童等特殊检查者可采取相应固定的体位。对有正当理由需要检查的孕妇应注意尽可能保护胚胎或胎儿。当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9、在放射诊断临床教学中,对学员必须进行射线防护知识教育,并注意他们的防护;对示教病例严禁随意增加曝光时间。

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 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 一般要求 3.1 适用 3.1.1 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 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或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 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 源 3.1.2.1 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 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 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装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 照射 3.1.3.1 适用于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 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医院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 第三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医院统一管理。各科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医院公章)等,报医务科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涉源科室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九条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医院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科室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Purpose 为认真贯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开展企业辐射管理工作,完善体制,防止和减少辐射事故,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Scope 适用于全公司。城东厂区、滁州公司、宿迁公司应根据属地政策,参照本制度制订各自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3 定义Definition 3.1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2 辐射作业人员,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3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 异常照射。 4 安全Safe 无 5 职责Responsibility 5.1 公司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5.1.1 公司安全环保处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辐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 5.1.2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等要求,推进公司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5.1.3 负责江阴厂区辐射项目环评的申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并指导外地厂区的工作。 5.1.4 负责公司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写、修订、完善。 5.1.5 定期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改正。 5.1.6 与外部业务单位工作联络,传达及布置政府部门下发的工作要求。 5.1.7 负责联系有资质单位对射线装置进行工作场所环境质量检测。 5.1.8 实施辐射作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5.1.9 负责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2 各实体中心、各厂负责人职责 5.2.1 全面负责本中心/厂辐射安全工作。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完整版)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 辐射(放射)科 安全防护管理 安全防护制度 放射岗位职责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放射科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医务科 二0一五年十月

目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2)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2) 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2) 人员培训制度 (3) 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3)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辐射监测方案 (4) 学习培训制度及记录 (5) 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6) 辐射(放射)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 (6)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7)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7) 辐射(放射)科组织管理制度 (8) 登记室管理制度 (8) 资料存档保管制度 (9) 借片管理制度 (9) X线摄影室管理制度 (9) 暗室管理制度 (10) CT室管理制度 (10)

DSA室管理制度 (10) 综合读片制度 (11) 疑难读片讨论制度 (11) 放射介入手术随访制度 (11) X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1) 导管(介入)室消毒隔离制度 (12) 进修,实习医生管理制度 (12) 登记室岗位职责 (13) X线摄影室岗位职责 (13) 暗室岗位职责 (13) CT室岗位职责 (14) DSA室岗位职责 (14) 辐射(放射)科岗位职责和各级人员职责 (15) 放射科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 (19)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切实加强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辐射危害,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决定调整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杨斌 副组长:周长平程福舟 成员:王延忠王蕾纪振华金星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 3、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拟定辐射防护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2)做好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防护设施的供应与管理以及辐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3)组织实施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4)定期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情况,指导做好个人以及患者的辐射防护,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各类X线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道路施工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青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第四标段项目经理部

目录 1 普工 (1) 2 混凝土工 (2) 3 钢筋工 (3) 4 石工 (4) 5 木工 (5) 6 钳工 (6) 7 机修工 (7) 8 测量工 (8) 9 张拉工 (9) 10 吊装工 (10) 11 电焊工 (12) 12 气焊工 (13) 13 电工 (14) 14 起重机司机 (15) 15 运输车辆司机 (17)

1 普工 1.1 挖掘土方,两人操作间距保持2至3米,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禁止采用掏洞挖神仙土的操作方法。 1.2 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挖掘深度放坡,必要时设置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沟边1米以外,高度不超过1.5米。 1.3 吊运土方的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应完好牢固,起吊时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1.4 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填好一层,再拆一层,不得一次拆到顶。 1.5 使用蛙式打夯机,电源电缆必须完好无损,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夯打电源线。在坡地或松土处打夯,不得背着牵引打夯机。停止使用应拉闸断电,方准搬运。 1.6 用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和撒把溜放。前后车距在平地不得少于2米,下坡不得少于10米. 1.7 传递片石、土筐等,应相互配合,稳拿稳放,禁止抛掷,并应戴好防护用品。 1.8 车辆未停稳禁止上下和装卸物料,所装物料要垫好绑牢。开车厢板时人应站在侧面。

2 混凝土工 2.1 车子向料斗倒料,应有挡车措施。不得用力过猛和撒把。 2.2 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及串筒节间必须连接牢固。下面严禁站人,操作部位应该有护身栏杆。不准直接站在溜槽帮上操作。 2.3 推运混凝土,走道应铺平,道上不能站人。用吊车提升混凝土斗的周转处,应设工作平台。离地或离船3米以上,必须设栏杆或安全网。非指挥或开、关斗人员不得上平台。 2.4 盖梁、防震块等高处浇注混凝土,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在无防护措施时必须系安全带,遇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施工。 2.5 使用震动器应穿胶鞋。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 2.6 预应力灌浆,应严格按照规定压力进行,输浆管道应畅通,阀门接头要严密牢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第 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第18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

标准----电磁辐-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UDC614.898.5 GB8702-88 (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1 总则 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 基本限值 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 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 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150/0.40/ (0.5)(0.0015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最新版)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79

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法规、标准和规定(最新 版) 环境: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

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应当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

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275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样本

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操作规程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医用X线诊断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X射线防护知识,认真配合临床医生做好X 射线检查的正当化判断,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合理使用X射线诊断。 2、选择使用合适的检查设备以及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受检者的防护),认真选择各种操作参数,力求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所需的最低剂量;搞好质量控制,避免重复照射。 3、除了临床必须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采用普通荧光屏透视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

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摄影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与之相适应的照射野,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应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操作。 5、进行X射线的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采取适当的屏蔽保护。 6、施行X射线的检查时应注意候诊者的防护。摄影中除正在接受检查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透视时拟同时进入机房候诊的受检者要适当安置,并有相应屏蔽防护措施。 7、只有在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路基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SM-ZD-13665 路基施工安全操作规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路基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路堑施工安全技术 1、路堑施工应保证排水通畅 开挖区要保持排水系统通畅,并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排出的水不得危及路基、建筑物和农田;对边坡开挖过程中出现的地下水,要在采取了排水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对于岩溶地区的岩溶水应进行治理,不得任意抽水或者堵塞出水口;堑顶为土质或含有软弱夹层的岩石时,天沟应及时铺砌或者采取其它防渗措施;天沟、侧沟等引、截水设施严禁设在未处理的虚碴、弃土上,要平顺、畅通。 2、要注意边坡的稳定问题 施工前后要对坡面、坡顶附近进行检查,有裂缝和坍方迹象或有危石、危土时要立即处理;开挖坡面要尽可能接近设计坡度,坡面要清理干净;不能处理而又对安全构成威胁时,要暂停施工并向上级报告。

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 1总则 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基本限值 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 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3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路面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路面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一、铺筑现场 1、施工前,必须做好安全操作技术交底,并组织操作人员学习,熟悉规程和各项规定。 2、现场靠近居民点或维持交通线段,均应设置轻便临时安全护栏,醒目的施工安全标志,临时安装的电气设备要保证安全,电路上的刀闸开关须直立安装,并设保护罩。 3、维持交通地段施工,必须设有专人指挥交通,行车必须减速慢行。 4、夏季与高温铺筑路面时,需有防暑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和防暑药品。 5、夜间施工必须安设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和明显的安全红灯,各种机械要安装指示灯。 二、铺筑路面 1、人工铺筑沥青砼路面: 铺筑人员要穿胶鞋,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衣袖和裤口要扎紧。各种运输车辆装料适当,不要太满,防止翻倒和碰伤。运输道路要经常清扫维修,保证平整,清洁。操作振动器的人员务必配有胶皮手套及胶鞋等防护用品。振动器在操作移动时,应保证电机的四芯电线有足够长度的松驰,切忌拉过紧,以免电线断裂。如发现有振动不正常及焦臭味,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运转并进行检查。如振动器温度过高,应停歇降温。

2、机械摊铺沥青砼路面: (1)沥青砼路面摊铺专用机械参照各种机械类型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执行。 (2)配合摊铺机施工的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参考人工铺筑路面执行。 (3)摊铺机施工,人工配合打中拉杆人员须每工作台班配备二人以上,每半小时轮班一次,以发生高温中暑事故。 (4)人工配合摊铺机铲料人员或其他现场人员,禁止坐在履带板上休息,以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明确不允许站人位置禁止站人。 (5)穿拖鞋及未戴安全帽人员一律不准上岗操作机器,与摊铺操作无关人员,一律不允许爬上摊铺机操作台。

辐射安全与伤害防护制度防护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742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辐射安全与伤害防护制 度防护措施正式样本

辐射安全与伤害防护制度防护措施 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 度。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 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加强对射线装置

的监督和管理。 二、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三、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2年进行1次职

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645 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医用X线诊断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X射线防护知识,认真配合临床医生做好X 射线检查的正当化判断,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合理使用X射线诊断。 2、选择使用合适的检查设备以及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受检者的防护),认真选择各种操作参数,力求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所需的最低剂量;搞好质量控制,避免重复照射。 3、除了临床必须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采用普通荧光屏透视的工作人员在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摄影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与之相适应的照射野,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应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操作。 5、进行X射线的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采

路面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通用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路面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通用 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路面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通用版) 一、临时用电 1、电工作业必须遵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配电室安全操作规程》、《电工日巡检制度》等。 2、必须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3、施工现场应将线路架起,高度不低于3米,并布线整齐。 4、现场用电线路必须做到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严格分开,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和保护零线连接,工作零线仅用于负载220V照明及220V用电设备。 5、各类电线电缆应按规定架设。绝对不许乱拉乱放。所有临时供电线路必须按规定进行悬挂,严禁在地上乱拉、乱摆、乱放。 6、严禁在电缆上悬挂任何物件。 7、电工定期对电缆进行巡检,巡检的主要内容有:电缆外护层

是否有放电烧损情况;电缆及终端是否有漏电情况;终端瓷套应清洁,终端接地线必须良好,无松动断股现象;电缆挂钩、卡箍等夹持装置有无松动或锈烂现象,每周应巡检1-2次,电缆温度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测量电缆温度应在负荷最大时进行,其值不超过规定的值。 8、在振捣砼时,应安排专人对电缆进行保护,避免电缆线埋入混凝土中。 9、生活区用电必须设立敏感度强的漏电保护器。 10、帐篷内不得使用电炉子,作业人员离开帐篷时,必须将所有的用电设施全部关闭。 11、随时检查用电线路是否老化、接头绝缘是否脱落,和金属接触的地方是否破损。 12、不得随意乱拉乱接,非电工禁止操作接电作业,必须设立配电箱,上锁由专人保管。 13、所有露天开关、插座、用电设备必须设立防雨棚 二、水稳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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