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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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票据管理

第一节结算票据管理

摘自《永财通字【2003】第0010号》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控、保证公司收到和支付资金的安全性,现对财务结算票据的收支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规定

1、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开具,每日核对已开支票存根号码

与空白支票的号码的连续性,防止支票的遗失。

2、支票签发必须注明收款人,写明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并加盖“不得转让”;特殊费用支付无法确定金额的,经财

务经理批准后,按估计金额在小写中相关格子中填写¥。如:估计支付在1万元内,则在支票“万”一格中填写¥。

3、支付票据必须由领款人在票据存根上签字。

4、财务印鉴必须二人保管,财务经理保管法人章,出纳保管

财务章,出纳开具票据后必须交会计审核盖章后方可支付,必须严格保管财务印鉴。详见第十二章第四节《财务印章管

理制度》

5、收到的即期票据,包括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在一天内解

缴银行,不得积压。

二、处罚规定

1、印鉴不实行分管制度的,对会计和出纳各处1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签发空白支票的,对出纳处200元罚款。

3、支付票据无收款人签字的,每发现一处对出纳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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