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陕西省城乡一体化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思考

对陕西省城乡一体化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思考
对陕西省城乡一体化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思考

对陕西省城乡一体化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思考摘要:通过对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方面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思考,实现市政基础设施城乡之间共建共享目标,为解决城乡矛盾,缩小城乡发展之间的差距提供基础平台,协调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及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关键字:城乡一体化,市政基础设施规划,陕西省

近五年来,陕西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全省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累690.42亿元,是上一个五年的近5倍。但陕西省处于国家的西部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相对落后,因此在国家大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阶段,如何实现市政基础设施达到城乡一体化,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基础显得尤为重要。

1城乡一体化市政基础设施必要性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的目标,要求加快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步伐。省政府根据《加快县域城镇化发展纲要》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2011年要完成全省83个县(市)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2010年全省70%的县要完成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

市政基础设施作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和基础条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硬件环境,是城乡关系中各种网络要素流的依托与保障,它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等各项社会活动正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最新)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 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 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 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 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4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 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 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一: 大庆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申请报告 高新区管投道路优化第九推进组: 由我单位施工的工程,现已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甩项验收工程及其原因附后)。经我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核查:该工程已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自检合格,报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该工程的全部竣工技术档案资料已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成册,随报告送来备查。 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如有质量缺陷,由我单位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合同约定进行保修。 项目经理签字:施工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施工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本报告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各一份。

监理单位工程评估报告 高新区管投道路优化第九推进组: 由我单位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已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经我单位检查: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有关安全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及观感质量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要求。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评估结论为合格;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章) 年月日 本报告一式三份,建设、监理单位、备案机关各一份。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高新区管投道路优化第九推进组:: 由我单位设计的工程,我单位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下: 检查结论:工程设计变更符合(不符合)要求,工程实体质量符合(不符合)设计文件及变更要求。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设计单位(章) 年月日 本报告一式四份,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备案机关各一份。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 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佛规通[2008]81号) 各分局: 为了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效能,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由各区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明确如下: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 (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 (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审批阶段: 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 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请你们按照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管理。今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流程示意图

01-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调整终稿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 2.1城市用地分类 (2) 2.2城乡用地评定 (2)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 2.4建设用地兼容性 (4) 2.5建筑容量指标 (5) 第三章建筑管理 (7) 3.1建筑布局 (7) 3.2建筑间距 (7) 3.3建筑物退让 (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13) 4.1总体要求 (13) 4.2教育科研设施 (13) 4.3医疗卫生设施 (13) 4.4社会福利设施 (13) 4.5体育设施 (13) 4.6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14) 第五章城市绿地 (15) 5.1城市绿线 (15) 5.2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15) 5.3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15) 5.4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15) 5.5海绵城市建设控制 (16) 第六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17) 6.1城市设计 (17)

6.2景观控制 (17)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19) 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20) 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23) 9.1供水工程 (23) 9.2排水工程 (23) 9.3供电工程 (25) 9.4通信工程 (26) 9.5燃气工程 (27) 9.6供热工程 (27) 9.7环境卫生设施 (27) 9.8城市管线综合 (28) 第十章城市防灾 (30) 10.1总体原则 (30) 10.2城市抗震防灾 (30) 10.3城市消防 (30) 10.4城市防洪排涝 (30) 第十一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31) 11.1城市空域保护 (31) 11.2地下空间利用 (31) 第十二章附则 (32) 附录名词解释 (33)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给水管网的形式 给水管网的布置形式主要有树枝状网和环状管网两种。 树枝状管网以水厂泵站或水塔到用户的管线布置成树枝状,管径随所供给用户的减少而逐渐变小。树枝状网构造简单和投资省的优点,但供水稳定性差,管网末梢因流量小易产生死水区,此外,输水能耗也相对较高。适用于狭长地带和用户分散地区,如从城市水厂到农村居民点,应采用树枝状管网。 环状管网的给水纵横相互接连,形成闭合的环状管网。其优缺点正好与树枝状管网相反,还有减小水锤的作用。 在城市给水工程管网布置中,常是由环状网和树枝状网相结合的。一般城市中心地区采用环状管网。而郊区、农村居民点或狭长地带等,则采用树枝状管网。城市建设中,通常近期采用树枝状网,远期随用水量和用水程度提高,再逐步增设管线构成环状网。在规划中,应以环状网为主,同时考虑分期建设。 给水工程系统组成和类型 组成:城市给水工程系统,由互相联系的一系列构筑物所组成,包括从水源取水,按照用户对水质的要求进行处理,然后将水输送到给水区,并向用户配水。以地面水为水源的给水工程系统,通常可分为取水工程、水处理(净化)工程和输配水工程。见图2—1。

A.城市取水工程设施 城市取水工程设施包括城市水源(含地表水、地下水)、取水口、取水构筑物、提升原水的一级泵站以及输送原水到净水工程的输水管等设施,还应包括在特殊情况下为蓄、引城市水源所筑的水闸、堤坝等设施。取水工程设施的功能是将原水取、送到城市净水工程,为城市提供足够的水源。 城市规划中,一般根据水源条件确定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和形式。 B.2、净水工程设施 净水工程设施即为自来水厂,包括处理单元、清水池和二级泵站等设施。净水工程设施的功能是将原水净化处理成符合城市用水水质标准的净水,并通过二级泵站加压输入城市供水管

陕西省高速公路最新规划

陕西最新高速公路网规划 11条国网高速交会西安 在最新的高速公路网规划中,西安、关中将与陕北形成2条高速通道,与陕南形成6条高速通道。届时,以西安为中心,全省将形成28个高速公路出省通道,比原规划新增7个。其中, 11条国网高速交会于我市,西安将成为在全国范围内,高速公路交会最密集的城市。西安可通过高速公路,实现当日到达所有周边相邻省(区、市)。 西安所有区县已通达高速公路 1986年12月25日,西安至临潼高速公路开工,拉开了我市高速公路建设的序幕。2005年至2008年,陕西高速公路累计完成投资720亿元,投资总规模位列全国第三,通车里程已达到2466公里,实现全省9市1区、71个县(市、区)通达高速公路。我市境内352公里的“米”字型高速公路已经全部建成通车,所有区县均已通达高速公路。 我市及周边的旅游资源丰富,人文、自然景观星罗棋布。高速公路的相继开通,形成了以西安为中心的西线、北线、东线、南线旅游新格局。兵马俑、黄帝陵、法门寺、华山、柞水溶洞、汉中武侯祠、商南金丝峡等一系列名胜旅游景点,很快成为市民旅游选择的一个个热点。 在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经过的地区,沿线群众收获了最大的实惠。其中以西安为中心向关中五市一区辐射的高速公路,使关中地区成为全省最活跃的经济增长带。依托高速公路,以西安为重点的关中五市开发区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吸引了大批世界著名公司和国内骨干企业入区,形成了电子和微电子、机电一体化、新能源、新材料和生化工程等产业。高速公路沿线的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沿线城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今年西安至各地市均以高速贯通 在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机遇面前,对高速公路的长远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08年底,省、市交通部门经过广泛调研、专家论证、公众参与,迅速形成了新的高速公路网规划,规划里程由5000公里调增到了8000公里。 其中围绕西安将形成2条高速环行线,6条以西安为中心的辐射线,构成西安对外辐射各地市的高速通道,西安到各地市实现当日往返。此外,还将形成跨省高速通道,实现西安到周边相连的省(区、市)当日抵达。 省交通厅副厅长魏培斌介绍说,省交通厅已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建行陕西分行等5家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高速公路建设将累计获得1700亿元贷款。我省高速公路网将建成“两环六辐射三纵七横”,简称“2637”网,即由2条环形线(西安绕城高速和西安高速大环线)、6条以西安为中心的辐射线,即西安—禹门口线、西安—商州线、西安—漫川关线(去武汉、福州)、西安—汉中线(去成都)、西安—长武线(去银川)和西安—旬邑线(陕甘界)。除“2637”网外,我省还规划了18条联络线,涉及有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专用线、西安咸阳北环线等,长约1675公里。 西安大环线——推进大都市圈形成 在陕西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规划室里,墙面上悬挂了最新的“陕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图”,图中最显眼的是围绕西安的两个黄色圆圈,小圆圈是已建成通车的80公里西安绕城高速公路,而大圆圈则是此次新规划、建设的360公里西安大环线,是一条环绕阎良、三原、乾县、杨凌、武功、周至、户县、长安、蓝田、渭南等地的大环线。 既然有西安绕城高速公路,为什么还要建西安大环线呢?规划室主任郭江辉说:“即将新建的西安大环线,对加快周边区县的城镇化进程,推进西安大都市圈形成;对强化西安的交通枢纽功能,缓解核心区域交通压力,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规划线路,大环线贯通将让沿线区县的联系更加紧密、快捷、方便,通过高速公路相连,西安与渭南、铜川、咸阳等地相互联系更加紧密,继西咸一体化概念后,很可能还会发展形成西渭一体化、西铜一体化等概念。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

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北京旧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实施案例分析_朱跃华

北京旧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实施案例分析 朱跃华 马东玲 苏云龙 陈蓬勃 摘要:为保护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风貌和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本文研究分析了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及实施过程中,窄小胡同市政管线的布置方案。从规划策略、工作模式、技术创新等不同层面对典型案例进行了经验总结,提出了旧城内优化的市政规划设计层序、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模式、创新技术成果的合理应用以及市政设施站点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解决方法,最后提出了开展旧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建议。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总结,以期对今后旧城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规划工作起到示范和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旧城 历史文化保护区 市政规划 管线综合 北京作为我国首都,也是世界著名的文化古都,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过程中,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自2006年陆续完成了西城区什刹海、东城区玉河、崇文区鲜鱼口、宣武区大栅栏、前门东片等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工作。本文将北京旧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的典型案例加以分析和研究,提出创新的工作方法和规划设计理念,希望对今后旧城内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工作起到借鉴和示范的作用,为更好地保护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提升其基础设施服务水平,为北京市促和谐、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 旧城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背景 在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以下简称“文保区”)内,至今保存着传统的城市肌理,保留了传统建筑、商业老字号、民俗文化等传统的城市元素,大量的会馆、庙宇、四合院,是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文保区以其风貌的独特性、完整性和观赏性成为北京都城历史记忆和古都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几十年来,随着大量居民的不断涌入,北京旧城内人口稠密,生活设施匮乏(图1);道路狭窄,交通混乱(图2);房屋年久失修,私搭乱建多(图3)。从市政设施方面来说,一个院落只有一个公用水龙头;居民家中没有卫生间,只能依靠公共厕所;炊事依靠煤气罐;取暖依靠小煤炉;雨污水合流管道和小煤炉燃煤取暖对旧城河湖水体和大气环境造成污染。这些状况,对于老百姓来说是非常不方便的,也是与北京市整体发展水平不相称的。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管理,提高控规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报批)应由本局审查审批(报批)的中心城和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或其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市域其他地区的控规审查审批,由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控规审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以及控规编制、调整成果的管理和维护。 “大纲图则”是指按《西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大纲性控规图则,“详细图则”是指按《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和“大纲图则”编制,不经公示、但经过审批的控规详细图则。我局现已编制、未经公示但审批完成的控规全部

属于“详细图则”。 第四条控规方案审查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国家、省、市规范、标准、文件; 3、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 4、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二章控规的审批(报批) 第五条西安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会审和审批(报批)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审程序 初审程序包括规划局内各部门审查和专家技术审查(对控规“大纲图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邀请专家参与初审)。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初审。 一、接收申请 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6套报审资料。 报审资料包括: 1、《控规方案初审申请表》(1号表); 2、符合要求的控规图说文件。图说文件除包含有关资质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整理版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样本

陕西省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都市规划,加强都市规划管理,实现都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原则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都市规划有关法规、原则、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市和镇,凡在市、镇都市规划区内从事都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有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不不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成片开发地区,必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状况下,各市可依照实际需要拟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行细则进行详细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满足都市规划规定,都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她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二)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规定。 2.3各类建设用地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旅游景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属于基础设施工程规划设计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景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属于基础设施工程规划设计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当前的景区建设过程中,其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作为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而建立的一门传统学科,难免会带上城市的烙印。如何正确理解景区与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如何避免盲目照抄城市化建设、如何升级改造落后的基础设施,成为旅游规划设计中值得注意和探讨的问题。绿维创景认为,旅游景区市政工程和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结合旅游景区特点,打破城市规划设计惯性思维,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景区自然环境相融合,做到满足基本要求的同时达到人们旅游休闲的需求。 一、惯性思维的苦果 旅游景区市政工程和服务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属于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市政工程包括供水、排水、能源、交通、邮政电信、防灾六大专项,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防洪、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设计。 目前,旅游景区市政工程一般都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相关规范法规进行规划。 但是盲目照搬城市规划的方法进行旅游区规划设计,以城市规划代替旅游规划,就会导致市政工程的模式化、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市化。模式化的市政工程没有注意到旅游景区与城市的差异化问题,不能满足旅游景区对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实际需求;而城市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冲淡了旅游景区原有的景观意境,造成旅游资源的破坏,而且由于此类规划缺乏前瞻性,不适应旅游区环境和市场发展需要,逐渐沦为障碍,造成投资的浪费。 二、丢掉惯性思维,抓住本质区别 旅游景区市政基础规划设计环境不同于城市,因此不可依照惯性思维照搬城市要求,来进行旅游景区市政基础规划设计。一般来说,旅游景区距离城市较远,地势复杂,基础建设环境无法达到城市建设所要求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同时,旅游景区与城市的性质不同,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周边和当地的地理与资源条件,结合景区特点,对方方面面的问题做出科学合理地判断,准确掌握规划区的现状优势与不足,立足规划目标,找到经济、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法,从而使整体规划设计思路更加明确、清晰、合理。 1、旅游景区的季节性不容忽视 旅游具有季节性,旺季人口聚集但常驻人口少,森林、温泉等休闲度假类旅游更为明显。此类旅游景区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在考虑需求功能、维护运行、成本效益等方面的同时,应着重考虑季节因素影响。例如规划旅游区水源水库容量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居民生活习惯、景区淡旺季不同时段的用水量等具体条件测算,而不能依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按人均综合生活用水指标规划年用水量和水库容量。在温泉休闲项目中进行用水量的计算,也应将游客的热水和生活冷水的消耗纳入游客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中,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根据水娱休闲项目与旅游季节性的变化来确定。 2、充分考虑景点的集散性 一般来说,景区内游客聚居地、建筑群等设施分布较为分散,与相对集中的城镇相比,由于距离、地形、地质等因素,不具备建立高效集中、功能齐全、联合统一的市政工程设施条件,这就需要根据旅游景区的具体情况,对市政工程的形式进行代替式、选择性地建设。 水的供给与处理:不同于城镇的集中供水系统,旅游景区可选择多样供水方式。远离

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最全版)

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的决战期,是加快推进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迈向更高水平的关键期。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本规划纲要。 第一篇努力实现追赶超越 全面总结“十二五”发展成就和经验,科学审视省情特征,准确把握发展阶段,客观研判环境变化,站在新起点,谋划新发展,努力实现新跨越。 第一章 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人民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机遇,紧扣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积极应对经济持续下行压力,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主动适应新常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陕西稳步迈入中等发达省份行列。 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1.1%,经济总量达到1.82万亿元,位次前移至全国第15位,人均生产总值7721美元,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7.8万亿元,是“十一五”的3倍;财政总收入3301亿元,年均增长12%,地方财政收入突破2000亿元,翻了一番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实现 2.6万亿元,是“十一五”的2.25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数预计达到87.38%,五年提高

17.6个百分点。主要经济指标保持“陕西本色”,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 产业结构得到新优化。现代农业建设成效明显,粮食生产实现12连丰,苹果、猕猴桃产量全国第一。能源化工高端化步伐加快,延长靖边煤油气综合利用、中煤榆横60万吨煤制烯烃、未来能源100万吨煤制油等标志性项目建成投运,新增煤油气产量1.21亿吨、720万吨和192亿立方米。非能源工业增速连续4年高于能源工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超过10%,旅游总收入突破3000亿元,是“十一五”末的3倍,物流、文化、金融成为支柱产业。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8.8∶51.5∶39.7,第三产业占比提高3.3个百分点。转型升级步伐明显加快,现代产业体系更加完善。 基础设施成为新优势。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5000公里;西安至郑州、太原等高铁建成投运,铁路营业里程4900公里,西安地铁1、2号线建成投运;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二期扩建顺利完成,旅客吞吐量突破3300万人次,国际航线达到36条。水利建设五大体系、十大工程全面展开,王圪堵、南沟门水库等建成投运,渭河综合治理、引汉济渭、东庄水库、斗门水库等加快建设,新增供水能力15.4亿立方米。电力装机超过4000万千瓦,比“十一五”末翻了一番,横贯关中、连接陕北的750千伏电力骨干网架全面建成,油气管网达到7400多公里。西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开通,沣西新城大数据中心加快建设,信息化指数西部第一。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善,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协调发展取得新提升。三大区域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关中年均增长11.7%,占全省比重65%,引领支撑作用继续增强;陕北年均增长8.9%,占全省21.3%,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加快建设;陕南年均增速超过全省2个百分点,占全省13.7%,循环经济体系日趋完善。宝鸡副中心、渭南东大门、铜川资源转型等“一市一策”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形成了多点支撑、多元带动的发展格局。大西安建设稳步推进,西咸新区获批国家级

控制性详细规划_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内容、成果、审批一.定义,内容:控制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使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划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等;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的用地界限;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这一阶段的城市景观、形象设计主要依照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景观设计要求,提出各项景观建设标准和用于景观设计的各项控制指标,指导下一阶段景观设计。二.成果:(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五)各地块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2.规划保留建筑;3.公共设施位置;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 两项可单独绘制)。(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三.审批:应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确定的意义、如何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泊车位及配套服务设施,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指导性指标:入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等,其他环境要求。意义:62. 容积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 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第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增加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产证。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容积率调整档案。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给水管网组成,形式: 组成: 给水管网的作用就是将输水管线送来的水,配送给城市用户。根据管网中管线的作用和管径的大小,将管线分为干管,配水管和接户管三种,干管的主要作用是输水和为沿线用户供水,管径一般在200mm以上。配水管主要把干管输送来的水,配给接户管的管径不小于100mm,同时供给消防用水的配水管管径应大于150mm。接户管是从分配管接到用户去的管线,其管径视用户用水的多少而定,但不小于20mm。 形式: 给水管网的布置形式主要有树枝状网和环状管网两种。 树枝状管网以水厂泵站或水塔到用户的管线布置成树枝状,管径随所供给用户的减少而逐渐变小。树枝状网构造简单和投资省的优点,但供水稳定性差,管网末梢因流量小易产生死水区,此外,输水能耗也相对较高。适用于狭长地带和用户分散地区,如从城市水厂到农村居民点,应采用树枝状管网。 环状管网的给水纵横相互接连,形成闭合的环状管网。其优缺点正好与树枝状管网相反,还有减小水锤的作用。 在城市给水工程管网布置中,常是由环状网和树枝状网相结合的。一般城市中心地区采用环状管网。而郊区、农村居民点或狭长地带等,则采用树枝状管网。城市建设中,通常近期采用树枝状网,远期随用水量和用水程度提高,再逐步增设管线构成环状网。在规划中,应以环状网为主,同时考虑分期建设。 给水系统组成,类型: 组成: 城市给水工程系统,由互相联系的一系列构筑物所组成,包括从水源取水,按照用户对水质的要求进行处理,然后将水输送到给水区,并向用户配水。以地面水为水源的给水工程系统,通常可分为取水工程、水处理(净化)工程和输配水工程。

1、城市取水工程设施 城市取水工程设施包括城市水源(含地表水、地下水)、取水口、取水构筑物、提升原水的一级泵站以及输送原水到净水工程的输水管等设施,还应包括在特殊情况下为蓄、引城市水源所筑的水闸、堤坝等设施。取水工程设施的功能是将原水取、送到城市净水工程,为城市提供足够的水源。 城市规划中,一般根据水源条件确定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和形式。 2、净水工程设施 净水工程设施即为自来水厂,包括处理单元、清水池和二级泵站等设施。净水工程设施的功能是将原水净化处理成符合城市用水水质标准的净水,并通过二级泵站加压输入城市供水管网。净水工程中主要处理流程为: 原水——混凝池——(沉砂池)——沉淀池——过滤池——(加氯)清水池——二泵站 3、输配水工程设施 输配水工程设施包括从净水工程输入城市供配水管网的输水管道、供配水管网以及调节水量、水压的高压水池、水塔、清水增压泵站等设施。输配水工程设施的功能是将净水保质、保量、稳压地输送至用户。 另外,输配水工程也分别指输水工程和配水工程: 输水工程是指从水源泵房或水源集水井至水厂的管道(或渠道),或仅起输水作用的从水厂至城市管网和直接送水到用户的管道,包括其各项附属构筑物、中途加压泵站等。 配水工程又分为配水厂和配水管网两部分,配水厂是起调节加压作用的设施,包括泵房、清水池、消毒设备和附属建筑物;配水管网包括各种口径的管道及附属构筑物、高地水池和水塔。 类型: 1、统一供水系统: 整个供水区域,利用共同的构筑物、净水厂和输配水设备(水质和水压相同),统一供应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绿化和道路等市政用水。图1就是统一供水系统。 2、非统一供水系统: 非统一供水系统包括分压供水系统和分质供水系统。由于地形高差大或分为大河阻隔、或建筑高度差别大、或供水水质要求差别大,则采用分区供水系统。 (1)分区供水系统: 图为当城市被大水系或山丘或者沼泽或大型基础设施等分隔时,应采用分区独立的供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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