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指南

股权出质登记指南
股权出质登记指南

股权出质登记指南

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适用本指南。

2、登记申请表格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业务工作”--“注册许可业务”--“企业登记注册”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事项名称

股权出质登记

设定依据

《物权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申请条件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

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登记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

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

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

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填写有关登

记申请资料→登记机关进行预审→申请人凭预审通知

书,带齐申请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注册大厅办理登

记事项→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

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

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

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

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

场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

管分局

办理材料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名称或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复印件。

◆中方出质人、质权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

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1)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2)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

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

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

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并由本人签名。

(6)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

格证明。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

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

(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

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

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

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

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名称或姓名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方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的证明;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中方出质人、质权人还应提交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其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

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

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

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

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

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

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

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

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

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

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

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

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

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外国(地区)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

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4.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

的证明文件。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

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

范。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

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

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

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联系电话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咨询电话:

莞城分局咨询电话:;

石龙分局咨询电话:;

虎门分局咨询电话:;

东城分局咨询电话:转1001;

万江分局咨询电话:;

南城分局咨询电话:;

中堂分局咨询电话:;

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

麻涌分局咨询电话:;

石碣分局咨询电话:;

高埗分局咨询电话:;

道滘分局咨询电话:;

洪梅分局咨询电话:;

沙田分局咨询电话:;

厚街分局咨询电话:转1;

长安分局咨询电话:转2116;

寮步分局咨询电话:;

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

大朗分局咨询电话:;

黄江分局咨询电话:;

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

清溪分局咨询电话:;

塘厦分局咨询电话:;

凤岗分局咨询电话:;

谢岗分局咨询电话:;

常平分局咨询电话:;

桥头分局咨询电话:;

横沥分局咨询电话:;

东坑分局咨询电话:;

企石分局咨询电话:;

石排分局咨询电话:;

茶山分局咨询电话:;

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

滨海湾分局咨询电话:。

相关表格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调整。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 负责。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 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或机 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 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 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 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股权所在公司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质人姓名或名称证照名称及号码 质权人姓名或名称证照名称及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币种:, 数额:万元/ 万股 质权登记编号 □设立登记 被担保 债权数额币种:,数额:万元。 股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 质权人类型□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 □变更登记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主债权消灭。 □质权实现。 □质权人放弃质权。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 申请人声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最新】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条件流程 1.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二、设立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为三级,分别为省

级、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省):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2.权责划分(市):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3.权责划分(县):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四、办理条件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五、申请材料 1.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015434808.html,)下载相关表格。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股权出质? 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二、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出质标的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办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股权出质的范围,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将非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人的权益规定为“股权”。例如,《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权益称为“财产份额”。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出质办理流程 1.办理地点:企业注册地址区域内的工商局 2.办理手续: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本人签名)。 (4)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5)质权合同 注: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使用本范本。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

股权出质登记问题解答

股权出质登记问题解答 2010-11-18 1.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不属工商部门登记范围,其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什么样的股权可以出质,哪些股权不能出质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有以下情形的股权不能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1)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 (2)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 (3)出质股权为公司持有股权,且担保数额超过该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限额规定的; (4)已办理出质设立登记但尚未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本公司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其他依法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股权出质应由谁提出申请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4.质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5.在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后,设置了质押的股权能否转让 在质权消灭之前,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作为质押的股权不得转让。 6.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什么是股权出质.如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什么是股权出质,如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什么是股权出质 在了解股权出质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股权?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股权出质又叫股权质押。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股权出质,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金,以股权做“抵押”,换取融资的一种新方式。 二、开展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重要意义? 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既是工商部门认真履行《物权法》赋予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也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有力举措。公司股权在出质之前仅以注册资本的形态存在,由股权构成经济存量的巨大经济能量得. 了有效对接资本市场的途径,为企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巨大融资空间,从而使注册资本有望被盘活,为企业静态资本变为流动资金提供了契机,为经济存量转化为现实经济能量建立了通道,对提升我区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完善资本市场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哪些公司股权可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两类公司适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将其调整范围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即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即依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确定为股权出质登记的对象但是,“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工商部门不办理三类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一是非公司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二是上市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这类公司的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四、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六种情况将不得申请办理出质登记,分别是:(1)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2)以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3)以未实际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出质的;(4)以已纳入司法程序,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省工商局2008年6月24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七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持股证明; (三)股权质押书面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已将该笔出质记载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证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九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与登记事项变更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消灭的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三条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股权质押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 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均需加盖公司印章,并注明股权出质设立专用) ( 4 )质权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并注明办理股权出质设立专用); (6)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 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并注明办理股权出质注销专用); 四、公司股权质押撤销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7】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58】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59】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天津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2008]17号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质人以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非上市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商局及各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三)出质股权数额。 第五条出质人应当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或者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得再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股权证明(复印件需出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字或者盖章); (五)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三)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九条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消灭的证明; (三)登记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提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记事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 □其他 质权人类型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 申请人声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领取通知人签字:通知书文号: 年月日 (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本表填写并签字、盖章)

股权出质登记办理所需资料、流程及相关规定

股权出质登记办理所需资料、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申请股权出质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 4.《股权质押协议》;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流程: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三、相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

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出质股权的证明书

出质股权的证明书 出质股权的证明书 篇一: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5、质权合同; 注:1、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015434808.html,)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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