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初审申请表(示范)

农药登记初审申请表(示范)
农药登记初审申请表(示范)

附件3-1

农药登记申请表

(示范文本)

适用于农药原药(母药)

农药名称:噻嗪酮

有效成分含量:95%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编号:××××

申请人:广西×××公司(公章)

农药登记申请表

附件3-2

农药登记申请表

(示范文本)

适用于农药制剂

农药名称:粉唑醇

剂型:颗粒剂

总有效成分含量: 1%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编号:××××

申请人:广西××××公司(公章)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参考模板及注意事项

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朋友们 注意了 《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今年8月1日起,农药经营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省农业厅已于今年4月份起启动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目前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申报资料存在问题,我们梳理了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供给想申报各位农药经营者参考。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范围:农药

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日期:2018年**月**日 申请材料目录(注意页码)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人员一览表及培训证明复印件.................................................? 5.1经营人员一览表..............................................................................? 5.2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3 经营人员合同(法人和经营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供)..................? 5.4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药、植保、农药工作经历证明..................? 6.1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说明...........................................? 6.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平面图及照片(限制使用农药专柜)...?6.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文本及照片.............?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内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 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 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有机肥料产品的登记管理

有机肥料产品的登记管理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规定,我国进入流通领域的肥料采取登记管理制度。有机肥料生产单位应到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有机肥料产品到其它省份进行销售,应在该地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生产企业,应当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农业部于2009年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2009]2号),进一步规了肥料登记管理工作。通知明确,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有机肥料登记证的申请与多数其它肥料产品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可以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 但是,通知也进一步严格了有机肥料的质量管理。通知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把关,严格检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中重金属、有害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省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产品毒理学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不符合安全性指标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登记。 下面将与有机肥料有关的登记一般要求叙述如下。鉴于农业部

明确要求有机肥料不需要提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叙述中将不再涉及肥料效应田间试验部分。 一、肥料登记证申请者的资格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境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肥料登记类型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①临时登记; ②正式登记;③续展登记;④变更登记。 三、登记资料要求 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一)临时登记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 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境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国外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料生产质量管理规的证明文件和在其它国家登记使用情况。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先在企业

化学农药原药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立项备案模板)

化学农药原药项目 立项申请报告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一)项目单位名称 xxx科技发展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 赵xx (三)项目单位简介 顺应经济新常态,需要公司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内涵式增长。为此,公司要求各级单位通过创新驱动、结构优化、产业升级、提升产品和 服务质量、提高效率和效益等路径,努力实现“做实、做强、做大、做好、做长”的发展理念。本公司奉行“客户至上,质量保障”的服务宗旨,树 立“一切为客户着想” 的经营理念,以高效、优质、优惠的专业精神服务 于新老客户。 公司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完整的产品系列和精益求精的品质使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除国内 市场外,公司还具有强大稳固的国外市场网络;项目承办单位一贯遵循 “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求发展,以管理求效率,以服务求信誉”的质量 方针,努力生产高质量的产品,以优质的服务奉献社会。公司根据自身发

展的需要,拟在项目建设地建设项目,同时,为公司后期产品的研制开发预留发展余地,项目建成投产后,不仅大幅度提升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产品产业化水平,为新产品研发打下良好基础,有力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将带动区域内相关行业发展,形成配套的产业集群,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产品的研发效率和质量是产品创新的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基础建设。通过研发平台的建设,使产品研发管理更加规范化和信息化;通过产品监测中心的建设,不断完善产品标准,提高专业检测能力,提升产品可靠性。公司高度重视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已形成一支多领域、高水平、稳定性强、实战经验丰富的研发管理团队。公司团队始终立足自主技术创新,整合公司市场采购部门、营销部门的资源,将供应市场的知识和经验结合到研发过程,及时响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打造公司研发队伍的核心竞争优势。强有力的人才队伍对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具有重大的支持作用。undefined (四)项目咨询规划单位 泓域咨询机构 (五)项目单位经营情况 上一年度,xxx集团实现营业收入32292.82万元,同比增长24.57%(6369.38万元)。其中,主营业业务化学农药原药生产及销售收入为29895.96万元,占营业总收入的92.58%。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农药登记备案样板

蒙阴县农业投入品准予备案登记证明 备案登记号:蒙农药(2013)备字0001号 蒙阴县邮政物流蒙阴分公司: 经蒙阴县农安办备案科评审,以下产品准予备案登记,特此证明。各农药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将《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随货发到各级经销商手中,以备检查。 备案编号登记证号登记名称生产厂家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37130013040134 PD20060156 代森锰锌 司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37130013040135 PD20040694 高氯·吡虫啉 司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37130013040133 PD20080065 炔螨特 司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37130013040132 PD20082192 高氯·辛硫磷 司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37130013040131 PD20097792 啶虫脒 司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37130013040130 PD20091836 毒死蜱 司

37130013040129 PD20081382 多菌灵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 司37130013040128 PD20080041 多·锰锌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 司37130013040127 PD20100302 吗胍·乙酸铜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 司 37130013040126 PD20080720 高效氯氟氰 菊酯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 司 37130013050107 PD20092038 氟铃脲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 司37130013050103 PD20101667 阿维菌素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 司37130013050105 PD20083845 氰戊·马拉松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 司37130013050106 PD20081379 代森锌 山东玉成生化农药有限公 司 2013 年 08月 10日 (盖章)

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第三章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1 一般要求 3.1.1 对新农药,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其原药和制剂登记。新农药登记后,申请人可以分别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 3.1.2 已在我国境内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登记规定提供资料。 3.1.3 特殊新农药登记,适用第四章的规定。 3.2 新农药原药登记 3.2.1 原药临时登记 3.2.1.1 临时登记申请表 3.2.1.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下同)、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1.3 产品化学资料 3.2.1.3.1 有效成分的识别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下同]、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 C)数字代号、开发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注明计算所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发布时间,下同)。 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的,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存在异构体且活性有明显差异的,应当注明比例。 3.2.1.3.2 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质 应当提供标准样品(纯度一般应高于98%)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酸/碱度或pH值范围、熔点、沸点、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数(正辛醇/水,下同)、蒸气压、稳定性(对光、热、酸、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下同)等。 3.2.1.3.3 原药的物化性质 应当提供原药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等。 3.2.1.3.4 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A 有效成分含量 明确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不设分级,至少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样品,测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取3倍标准偏差作为含量的下限。 B 相关杂质含量 明确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C 其他添加成分名称、含量 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添加的稳定剂、安全剂等,明确具体的名称、含量。 D 酸度、碱度或pH范围 酸度或碱度以硫酸或氢氧化钠质量分数表示,不考虑其实际存在形式。pH值范围应当规定上下限。 E 固体不溶物 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F 水分或加热减量 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3.2.1.3.5 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有机肥料临时、正式登记证申请办法

有机肥登记证相关办法 (临时登记证与正式登记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 (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 (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 (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11的有机肥料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审批程序 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相应肥料登记证。 (二)审批时限 肥料正式(临时)登记的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肥料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的时间不在办理时限之内。 五、提交资料目录 (一)临时登记证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2、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出具的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5、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基本概况、人员岗位职责、设计和生产规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6、产品执行标准; 7、产品标签样式,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要求(包括使用说明书):(1)产品通用名称。(2)产品商品名。(3)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位置)。(4)产品技术指标,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有机肥中的有机质含量应单独标明,不得与其他养分指标相加)。(5)产品执行标准号。(6)净含量,(7)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8)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10)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内容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产品合格证样式; 9、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有机肥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 10、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肥产品,应提交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报告。 11、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照片、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证件,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需提交与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按肥料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12、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内容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容一致。 1.6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1.7 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相同农药认定规见附件10。 1.8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农药名称命名原则见附件11。 1.9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方便质量检测和有效使用的原则。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见附件12;农药制剂不同剂型产品质量规格及其理化性质项目见附件13。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剂型,应当提交剂型确定依据或说明。 1.10农药产品毒性按急性毒性分级,农药产品毒性分级标准见附件14。 1.11本要求未涉及的特殊情形,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 1.12农药登记资料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保存。农业部批准登记的新农药登记资料永久保存;其他产品的登记资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书写“与原件一致”,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书写“用于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并签字); 5、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聘用人员经营的应提供规范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未达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社保缴费单。(所有复印件书写“与原件一致”,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经营场所(不少于30m2)和仓储场所(不少于50m2)地址、面积、平面图(四至定位)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四至定位如具备条件则必须提供,不具备者则提供百度地图或者高德地图精确定点截图;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仓储)区域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面积不单独核算) 7、计算机管理系统(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保存2年)、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排风扇、通风门窗)、消防(自来水池、水缸、灭火器等)、预防中毒(急救箱、肥皂、洗手液)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应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

备;具有专用的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 8、经营者自有房产作为经营、仓储场所的,提供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租赁的经营、仓储场所需提供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出租方相应的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租方签字、盖章); 9、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10、申请材料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纸质文件一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仅限光盘),电子文档应为原件扫描件。 11、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及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仅适用于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的)(区农林局实地核查后提供); 12、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仅适用于申请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工作经历说明从事农药相关工作如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协议等); 13、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仅适用于申请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 14、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仅适用于申请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区农林局提供)。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农药正式登记许可审批标准

附件3 NY/XZSP TG 302.34-2014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申请人的资质; 2.2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和其他生物是 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农药管理条例》。 3.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的资料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4.2.2 申请原药正式登记的资料: a)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环境影响资料; e)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f) 产品安全数据单; g)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 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2.3 申请制剂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药效资料;

e) 残留资料; f) 环境影响资料; g)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 产品安全数据单; i)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3 不同类型农药正式登记资料具体要求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新农药产品,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5.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7 收费标准 2500元/产品(变更使用范围:100元/作物)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2020年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参照模板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促进我国农药科技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应附合《条例》的要求。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对已过新农药保护期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的产品,申请者仅能申请田间试验和正式登记。 1.5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交必要的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时,一般情况下,应向登记机构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是申请者研制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农药检

定机构封样,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1.5.3 申请者所申报的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除试验报告外,申请者应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 1.5.3.1 农药登记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试验应由我国农药部认定的试验单位完成。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应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完成。试验或检测验单位应按相关的试验准则、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提供规范的试验或检测报告。 1.5.3.2 境外农药申请者所提供的境外试验资料,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资料。资料内容和报告形式必须完整,有试验负责人的签字,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1.5.3.4申请登记的产品对生产、经营或使用者、农作物、环境等易产生危害的,申请者应提交能控制其危害的措施或相关资料。 1.6 申请者应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肥料登记证

我是一家肥料生产公司的管理者,我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都是我负责办理的,对于你的提问内容非常熟悉,现回答如下: 一、首先明确,有机肥料并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这三种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而且办理生产许可证也不是在农林局办理,而是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办理,201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发证权下放到了省技术监督局。 二、您可能说的是办理有机肥料的肥料登记证,有机肥料的登记证在是省农业厅办理,申报材料由省农业厅受理,具体评审工作等由省土肥站来负责。有机肥料登记证是临时证一年,一年后申请转正,转正后有效期为5年,5年后可续展。 三、有机肥料登记证原来办理起来比较麻烦,需要进行大田试验报告,2010年开始,取消了大田试验报告,相对容易多了。 四、办理一个有机肥料登记证的费用大致如下:化验费1500元、委检协议3000、其他就是一些杂费在2000元左右,即办一下证,费用在6500元左右。 五、至于说租用,在法律上来说是许可使用,按现在行情,一年也就5000元-1万元左右,不会达到您所说的20万元。 名称: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申请条件: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3、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药检(中心)[2001]17号 -------------------------------------------------------------------- 各农药进出口企业: 为加强和完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管理,促进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 文件的规定,制定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一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管理,促进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农药进出口业务或其它目的需申办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办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农药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二) 进出口的农药产品已经在我国获得农药登记。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产品或样品的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进出口单位可直接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代理机构应与进出口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条申请办理进口农药登记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进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 (二) 进口合同复印件; (三) 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 (二) 农药生产企业委托书(自营出口除外); (三) 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 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第八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办证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超过7 个工作日。经批准同意的,发给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申报单位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第九条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工作人员对进出口单位的商业机密严格保密,保护进出口单位的合法权益。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 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 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 1、中国境内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 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 1、免于登记产品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高浓度复合肥(含那些? )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 (一)申请者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 (一)临时登记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 (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他国家登记使用情况。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地区)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农药买卖合同格式

农药买卖合同格式 农药买卖合同范文一 出卖人: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县(市)____ 镇_______ 村_______ 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标的、数量、价款等: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农药质量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须提供质量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买卖双方现场对农药交付、验收(农药包装要求:农药包装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分装的农药产品,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明分装登记证号、分装日期、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买卖双方对农药抽样封存的约定:_________ 。 六、结算方式:货款已付。货款__________ 月______ 日前支付。出 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凭证。

甲方:乙方:日期:农药买卖合同范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药管理条例》,甲乙双方经 商一致签协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所出售的农药有合法证明。 第二条乙方购买的农药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如下: 农药名称 登记号 备案号 生产许 可证号 商标 型号 生产商 生产 日期 数量 (千克) 单价 (元) 总价 元)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的说明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 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 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 1、中国境内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 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 1、免于登记产品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高浓度复合肥(含那些)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 请查看各地肥料管理部门列表。 3、须向农业部申请登记产品

化肥(农药)购买合同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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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农药)购买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提示:本合同适用于化肥(农药)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或经销商与种植户之间进行的大额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品种名称 商标或品牌 规格 生产厂家(产地) 计量单位 数量(吨) 有效成份(含量) 单价(元/吨) 金额(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三、卖方应出示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肥料(农药)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代理销售授权书》复印件、《备案登记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交(提)货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 五、发运方式、运费负担:用_______运输,运费由 _______方负担。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汇款或汇票、现金)向卖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__________元,剩余价款应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 七、验收: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八、违约责任 1.化肥(农药)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七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化肥(农药)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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