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017年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017年煤矿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非伤亡事故负有责任以及安全工作中严重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工作失职的区队(科)干部及员工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矿副处级以上领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和矿井对安全责任追究给予的经济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即:对矿领导班子成员,矿井对区科级管理人员,基层区队对班组及员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罚款从当月工资扣除。

第四条负有责任是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管理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

第五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免职等。同级别事故对地面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处分加重一个档次。

第六条发生1人责任工亡事故或多人(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区队(科)正职撤职处分,矿长、分管副职免职处理,党委书记不低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副总工程师给予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确属直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七条年内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的党委书记、安全副职免职处理。专业年内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

第八条发生一次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的矿长、党委书记和安全副职免职处理;分管副职、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等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发生一次责任工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分管副职、安全副职撤职处分;由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时,给予事故单位的矿长、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职(含总工)、分管副总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分管副总罚款2000元;给予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区队(科)长级经济处罚。

(一)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值班干部、跟班干部各罚款500元。

(二)对分管业务科室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

(三)对包保区队干部罚款200元。

(四)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界定标准细则参照《河南能源安全责任追究办法》(鹤煤发〔2015〕16号)附件2《河南能源“三违”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条款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罚:

(一)被公司以上级领导现场查出的“三违”人员,按照《河南能源“三违”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执行:

1.一般“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500元;是工人的罚款200元。

2.较重“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是工人的罚款500元。

3.严重“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给予免职处理,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是工人的给予行政降级(档)处分,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

4.“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

(二)被矿级领导及矿安检科、业务科室、区队管理人员查出的“三违”人员,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一般“三违”罚款100元。

2.较重“三违”罚款200元。

3.严重“三违”的罚款500元。

(三)对严重“三违”的复岗程序

严重“三违”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学习后,由安检科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因供应、后勤、劳资、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供应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而发生事故或延误处理时机的,要比照上述规定追究分管经营(后勤)、劳资副职和分管副总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其他副职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因个人严重“三违”引发的事故,根据“三违”者的归属,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教育责任,并比照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

第十八条因业务保安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失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业务部(科)室和安监部门的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第十九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干部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受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安检科如实汇报。凡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对单位及组织策划人员加重处罚和处分,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并监督执行,将处理文件抄送组干人事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责任的区科级以下人员的处理由矿井作出纪律处分并将安全责任追究结果每月在矿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0%。

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

免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

党员员工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中铁十五局云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临高速公路二合同段总承包部 二〇一八年十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险,以致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大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明确,出现事故责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教师要强化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细化安全责任目标,做到安全工作时时讲,周检查,月评比。若在校内外出现同学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与各班主任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室内电器、门窗、楼道、体育器材、幼儿园活动器材,一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儿入、离园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幼儿入园后,教师要做到人不离园。若幼儿入园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和教师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路途往返应遵守交通规则,要养成自觉排队的良好习惯,并由教师负责指定路队长管理好路队。若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路队护送教师的责任,其事故经查清原因后,有学校视情节处理。 四、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劳动,应报请县教体局或镇教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外出活动或劳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领导负全责,并追究负责教师的责任。 五、在体育课或体育比赛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学校领导及体育教师或组织活动教师的责任。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若发生饮用或食用不卫生饮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 七、因学校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出现下列失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灾的: 2、学生从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伤害的: 3、学生上、下楼不慎跌伤的; 4、体育课教师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的;

煤矿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杜绝各类非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安全生产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一、瓦斯超限事故:

二、主皮带断带事故责任追究: 处罚:生产矿长5000元,机电矿长4000元,带班领导1000元,皮带队长3000元,皮带队带班队长2000元,调度主任2000元,机电科长2000元,带班长1500元,皮带司机2000元,其他责任人1000元/人。 三、运输系统跑车事故责任追究: 处罚:生产矿长5000元,机电矿长4000元,带班领导1000元,调度主任2000元,机电科长2000元,队组队长3000元,带班队长(副队长)2000元,带班长1500元,直接责任人2000元,其他责任人1000元/人。 四、误送电事故责任追究: 处罚:分管矿长5000元,带班领导1000元,队组队长3000元,带班队长(副队长)2000元,机电科长2000元,带班长、安全员各1500元,直接责任人2000元,其他责任人1000元/人。 备注: 1、对各采区变电所和各移动变电站误送电事故和地面、35KV变

电所、主副井变电所和风井变电站和井下各高压系统的误送电事故,追究机电部门各级人员责任。 2、其它地点误送电事故,则责成所辖区域队组及其各级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五、顶板事故责任追究: (一)对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或支护质量不达标造成的冒顶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处罚:生产矿长5000元,带班领导1000元,所属队长3000元,带班队长(副队长)3000元,带班长、安全员各2000元,直接责任人2000元,其他责任人1000元/人。 (二)成形巷道大面积冒顶事故责任追究: 处罚:生产矿长4000元,技术矿长5000元,带班领导2000元,所属队长4000元,带班队长(副队长)3000元,当班带班长、安全员各3000元,安全矿长3000元,技术科、质标办、调度室、安监站负责人各3000元,其他责任人2000元/人。 六、透水或突水事故责任追究: 处罚:生产矿长4000元,技术矿长5000元,安全矿长3000元,地测科长3000元,带班领导2000元,防治水科长兼探水队长2000元,所属区域队长4000元,带班队长(副队长)3000元,带班长、安全员各2000元,其他责任人1000元/人。 七、采掘工作面放炮事故责任追究: 处罚:生产矿长5000元,带班领导1000元,所属区域队长4000元,带班队长(副队长)3000元,带班长、安全员各2000元,瓦斯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义安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事故分析: 1、下列事故由公司安检科组织分析处理,公司调度室、人力资源部和业务科室参加。 ①轻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外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下列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①重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 ②1~2人死亡事故。 ③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与瓦斯突出,瓦斯严重超限(≥1.5%),矿井火灾,井下突水,冒顶堵人,全矿井停电,压力容器爆炸(以下简称重大非伤亡事故)等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后果严重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④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⑤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综合调度室,综合调度室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⑥接到事故汇报后,安检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做好记录。 ⑦在事故分析前,安检科要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单位及业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⑧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事故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三、事故处罚: 1、对造成责任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①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③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④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 ⑤凡发生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经分析,对负全部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100%执行;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70%执行;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按30%执行。对双方共同作业地点,经分析一方即使无责任,也视为负次要责任,罚款按20%执行。 ⑥凡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对队长、支书各罚款50元。 2、凡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①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0元,对队长、支书各罚款3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500元,对事故重要责任人罚款300元。 ②斜坡跑车造成伤亡事故的,按跑车和人身事故并罚。 3、发生1人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罚: ①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各罚款500元。 ②对跟班队长、班长以及事故重要责任者,各罚款500元。 ③对责任人所在队队长、支书各罚款500元,如果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以上死亡事故,对发生事故区队的当班副队长加倍处罚,对队长、支书各罚款1000元。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8894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等单位(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009版) * * 矿务局 二 0 0 九年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

返回目录**矿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制度形式,明确每一位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矿务局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装订成册,安全责任制度要上墙。 三、安全责任制应根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人员中的职责范围,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将单位或部门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和人员。 四、原煤生产单位要按(**矿务局)《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其它各单位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顺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作业现场、操作准备、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做到有什么工种,就应该有该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落实到位。 五、安全生产责任等制度要不断修改和完善,以达到更具有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每位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努力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六、矿务局各级安监(检)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指导基层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制度。在实施安全监察时,若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或者制度内容不符合要求、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矿务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按失职予以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第一管理者和公司法人代表对安全生产负全责的责任意识,强化各级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铁路运输公司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问责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哈尔滨铁路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和各级党政管理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包括: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其他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同责; 二、管理过程与安全结果兼顾; 三、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并重。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主要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管理干部,对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的防范不力,发生事故和有失职、渎职管理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第六条 问责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进行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六、其他问责方式。 各种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 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应对石化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石化公司所属公司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及主管干部进行问责。各级党群干部比照行政干部同等处理。 第八条 同一事故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比照对事故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处分降一档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同一事故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按照同一处分档次处理。 第十条 石化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的专业业务部门干部及基层其他干部,按分工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问题突出的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提级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确定的责任追究是对本人的处分,对其单位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渎职或者重大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铁煤集团建设公司安装工程项目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项目部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依法治理。根据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特制定项目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部分、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经理负责,经理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请节严重的报交总公司处理。 8、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50元。 9、连队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条、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连队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xx〕54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回头看”活动》的通知(郑煤〔xx〕21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xx〕33号)精神和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我矿的安全生产中存在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各煤业公司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落实,检查工作中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 第 2 页共 2 页

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给予严肃处理。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不得评为先进。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xxx煤业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x月xx日 第 2 页共 2 页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示范文本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 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 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 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 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警告、记过直至降 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 责。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

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降职处分,免职。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为了更好地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此制度。 一、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 (一)急、危、重患者的处理 1.凡急、危、重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师必须积极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本人不能胜任抢救工作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会诊。需住院的由首诊医师收入病房,交给住院部接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未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会诊,需住院而未收入院,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2.对不属于本专业诊治范围的患者,首诊医师将问诊、查体、相关检查或处理后的情况记录在门诊病历中,请相关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将会诊情况记录门诊病历中;需住院时由首诊医师协助相应

科室收入病房,交给住院部接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3.涉及两个科室以上患者,首诊医师必须积极、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并根据病情请相关科室会诊,视患者病情判断患者归属,根据病情需要必要时请科主任会诊。需要住院的患者,病房不得借故拒收。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4.对于发生严重推诿患者的医师,责任人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责任人承担。 (二)慢诊患者的处理 1.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师应根据此次就诊的主要病情来进行诊治,不能明确诊断及治疗的应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不能明确诊断及治疗的如果未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联盛首阳山煤业 煤矿事故报告、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节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矿长报告。 (二)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必须在1小时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事故报告的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地点应当准确、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人员伤亡的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已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使用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A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A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 核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7116 A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A Coal Mine Safety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Evaluation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大对严重“三违”和隐患的问责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特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秉承“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五自”管理的主导作用,规范“两种”行为,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对标管理,按照“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对隐患和“三违”实施问责追究,形成安全管理强势,实现安全生产由结果控制向过程、源头控制向转变,推进公司安全、高效、和谐发展。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级考核 (一)公司安检科牵头,各科室配合分别对副科级以上的

管理干部领导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二)公司要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矿员工及科级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项目 (一)安全管理效果(工伤或级别事故)。 (二)上级部门查处的重大隐患、反弹隐患、搁置隐患、“三违”和管理缺陷。 (三)入井次数、抓“三违”、查处隐患及管理缺陷情况。 (四)按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并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五)认真落实值班、带班制度。 (六)分管人员遵章守纪和安全效果。 (七)按时完成上级管理人员交办任务。 四、安全责任划分 (一)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严重“三违”和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二)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为了保障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工队、干选场及所有员工,在生产工作中涉及到所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一般设备设施和一定财产损失等以上事故的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和处罚;对事故的责任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由项目部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实施。 3.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分为: 3.1 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3.1.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1.2 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3.2 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3.2.1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负责任,违规违章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导致事故或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 3.2.2 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管理责任的人员。 4、事故或损失责任追究依据、标准及处罚标准。 4.1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4.1.1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4.1.2 在安全隐患面前,包括自然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及时排查、认定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新疆公司安全大局稳定,特下发此责任追究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各子公司矿(厂),要按照公司要求,认真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永煤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2011】622号)执行。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要按照圆锥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从上之下一级一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副职1000元/条处罚,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5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

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2000元/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有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新疆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4000元/条处罚给予并纳入“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负主要责任,也必须比照事故给予责任追究。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二)、责任的划分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治理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矿井的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隐患,另一种是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得;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井、改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0、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高突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 13、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14、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7、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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