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名称:河道等级划分办法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4.02.21

实施日期:1994.02.21

修改日期:

现行有效:是

法规内容: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

(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标综合利用,使河道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河道。跨国河道和国际边界河道不适用本办法。河道内的航道等级按交通部门有关航道标准划定。

第三条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表见后)

第四条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在河道分级指标表中满足(1)和(2)项或(1)和(3)项者,可划分为相应等级;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4)、(5)、(6)项之一,且(1)、(2)或(1)、(3)项不低于下一个等级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

第五条河道等级划分程序:

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

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

各河道均由主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出重要河段和一般河段。

第六条具备某种特殊条件的河道(段),可由水利部直接认定其等级。

注:

1.影响范围中耕地及人口,指一事实上标准洪水可能淹没范围;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指洪水淹没严重或供水中断对生活、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

2.特大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大于100万;大城市人口50~100万;中等城市人口20~50万;小城镇人口10~20万。特别重要的交通及工矿企业是指国家的主要交通枢纽和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工矿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