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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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一)风险管理与保险案例某工厂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1)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2)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3)职工因工伤、灾害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还可能会因盗窃而遭受损失;(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因污染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和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10)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给企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而能成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风险必须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请分析一下,以上所列的企业风险,哪些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哪些不能向保险公司转移?为什么?

(二)受益权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3、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

2000 年8 月12 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

险,保险金额10 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

2001 年7 月17 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

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 万元。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 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试分析此(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A 银行向B 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 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 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 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 年1 月1 日至该年12 月31 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 年10 月1 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2、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

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1 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

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会承保?

4、李某于1988 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

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 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 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四)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

50 万元,保险金额按50 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

① 当时市价跌至4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② 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③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五)近因原则案例

1、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3、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10000 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 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4、一场大火动摇了山墙,几天之后一阵风吹来,山墙倒塌。假如只有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请用近因原则分析,山墙倒塌保险公司应否赔付?(六)代位追偿原则案例

1、某车主将其价值50 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

50 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10 万元。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10 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则:

(1)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 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2)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12 万元,又应如何处理?

2、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如需履行赔偿责任,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

3、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 万元。保险有

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

(七)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案例

某投保人将价值8 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 5 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 4 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3 万元,损失金额为 6 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分别运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计算。假设甲保险公司先出单,乙随其后,丙最后出单)

二、综合案例分析

1、意外身故导致连环案受益人与继承权纠葛

案例回放:

2003 年7 月某日,湖北省黄冈某村暑假在家的刘伟外出放牛,不幸跌入水中溺死。

刘伟死后,家人因相互埋怨而引起一场大祸:失去儿子的父亲刘青山与家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农药一饮而尽,自杀身亡。处于极度悲伤的刘伟的母亲汪晓平觉得儿子夭折,丈夫身故,自己平时与公公婆婆又常有纠葛,于是待儿子和丈夫的丧事办毕,便带着惟一的女儿改嫁出门。

因刘伟在学校参加了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按照保险契约规定,保险公司应付给被保险人刘伟30000 元保险金。于是,刘伟的母亲与公公(即刘伟的祖父刘宏志)之间又围绕谁是刘伟的保险金受益人问题发生纠纷。试用相关理论分析此案。

2 、1999 年1 月5 日,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 年1 月6 日零时起至2000 年1 月5 日二十四时止。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1999 年5 月2 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1999 年10 月10 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

并将其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做法是否正确?

3、许某连续三年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均为发生任何事故。1998 年许某在业务员劝说下,考虑到住在顶楼发生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又投保了一年。这年房改,许某下调至同一单元的二楼。许某认为办理合同变更太麻烦,有考虑二楼更安全,就想办理退保。遂电话找到为其办理业务的展业人员。展业人员表示同意,并告知许某在下周一可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周一因单位工作繁忙,随后又未与展业人员联系上,也未去办理手续。周四,邻居家因用电不当起火殃及许某家,致其财产损失3 万余元。许某庆幸未办理正式退保手续,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以双方已口头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并约定具体办理正式手续的时间,因许某的原因未办成,据此拒赔。

4、某面粉厂于1996 年3 月11 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刘某等36 个一线工人投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20000 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费已于3 月11 日一次缴清。1996 年10 月4 日,刘某在上班途中横穿马路时被公共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1996 年10 月 6 日死去,共用去抢救费用8000 元。事故经交警勘察、鉴定,车祸事故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驾车。公共汽车公司全额支付了刘某的抢救费用,并给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共10000 元。事故处理完后,刘某之子刘甲持保险凭证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父车祸死亡的保险金20000 元。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刘某因车祸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本来应该付刘甲保险金20000 元,但因车祸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公司,既然公共汽车公司已经赔偿18000 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只赔偿保险金与公共汽车公司赔偿数额的差额。保险公司决定只给付刘甲保险金2000 元,刘

甲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用所学相关理论,对此案进行分析。

5、广东省某市A 企业与天津市B 企业素有业务往来。至1996 年底, A 企业欠 B 企业贷款30 万元。经过协商,A 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一辆本田轿车作价30 万元抵付给 B 企业。车辆尚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B 企业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B 企业出具的保单,保单上注明投保人是 B 企业,保险车辆是该辆本田轿车。后在保险期内,车辆发生全损。B 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 B 企业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对出险车辆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B 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用可保利益原则对该案进行分析。

6、2003 年7 月5 日18 时,某县城忽然阴云密布,降特大暴风雨,许多树木被吹折,多个电线杆被挂倒,以至全县发生停电。当日晚21 时许,食品厂陈某加班后骑车回家途经一小马路时,被一横卧路面电线杆绊倒后触电,当场死亡。为此,陈妻提出县供电局应对陈某之死承担一切责任,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20 万元。供电局代表则认为该事故与己方无关,因该事故是暴风雨意外造成的。经激烈争执,双方各不相让,于是陈某之妻将供电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此电线杆属供电局主管,在电线杆被吹倒后长达数小时内,竟未采取任何妥善措施,以至造成陈某触电身亡事故,供电局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供电局

赔偿陈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15 万元。事故发生前,供电局已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因此供电局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根据本公司的《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除外责任。供电局认为其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陈某的死亡,供电局投保了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试用所学相关理论,对此案进行分析。

7、被保险人张某住在某栋楼的一楼,其所在单位为职工集体投保了家财保险,保险期限从1999 年9 月10 日到2000 年9 月9 日,保险金额为30000 元。2000 年的7 月6 日,张某欲将其房屋的墙壁粉刷一遍,便把家具、家用电器、衣物等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责令其14 岁的儿子看管。儿子在边看边玩时不小心将自家的一瓶汽油碰洒,因怕父亲责备而没有告知。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碎片聚焦燃起大火,烧坏张某一些财物,经保险公司定损,损失达9100 元。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核查张某的家庭财产损失时发现,全部损失都是在户外发生的,遂决定不予赔偿。张某到保险公司询问不赔的理由,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耐心解释下,心中才稍有信服。但当张某查看家庭财产集体投保分户清单及家

庭财产保险单时,忽然发现上面没有填写张某的详细家庭地址,于是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仍维持原来的意见,双方争论不休。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张某的财产是在户外受损的,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财产只有在保险单注明的地址(保险地址)内,由于遭受保险责任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在投保时填具的投保分户清单上并未注明财产坐落地址,应视为保险标的无论在何处受损,都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继而认为,投保分户清单上没有注明财产坐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绝不是保险人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应由代理人赔偿。请对此案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

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

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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