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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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作者:awtx 时间:2014-12-12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

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

(3)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

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二、耕地开垦费

含义:耕地开垦费是指各类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时,在建设单位放弃由其自行组织开发补充新耕地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重新开垦出与其所

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所需要的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负责开垦或通过土地整理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耕地条件的,应当按所占耕地等级以每公顷15000—45000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二项。

收费标准:每亩地1000元—4500元,具体按被占用耕地的

等级标准执行,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三等地1000元/亩;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元/亩,三等地1500元/亩。

三、土地闲置费

含义: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超过一年不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2倍缴纳闲置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三项。

收费标准: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计收;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

四、土地复垦费

含义:土地复垦费是指从事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行为造成土地破坏后,在该单位和个人放弃由其自行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土地的情况下,由该单位和个人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使被破坏土地恢复到可供利

用状态所需的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四项。

收费标准:深(高)度不超过0.5米,每平方米1元;深(高)度每超过0.1米,每平方米加收0.2元。无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此费。

五、土地复垦押金

含义:复垦押金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挖损、压占等行为,有可能造成土地破坏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先缴纳的相当于土地复垦费的费用。此收费项目属于保证金性质,与土地复垦费的用途是一致的,是为了防止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而设定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如果建设单位进行了土地复垦、履行了土地复垦义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项费用全额返还建设单位;如果建设

单位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此项费用充抵土地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71号)第七项第2目“复垦押金每亩100—400元”。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三第十三项“复垦押金,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有条件复垦并符合要求的,应缴纳押金,复垦后押金退还”。

收费标准: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

六、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

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工作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

位收取并返还给被征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安置被征拨土地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

含义:土地补偿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工作的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被征拨土地单位(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这些单位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

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6—7倍补偿;(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二、三、四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附件(《自治区统一年产值标准》)。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

〔2001〕500号)附表一第五项第1款。

收费标准: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补偿标准基数按照《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附件“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执行。草地补偿计算基数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表注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含义:安置补助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工作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的用于安置、补助以被征拨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生产、生活所需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

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

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对被征地单位在征地前人均耕地不足0.1公顷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渔塘的,比照邻近耕地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比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计算。征用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收费标准:安置补助费倍数按照《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附件“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一般为20倍;征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

费。

(三)青苗补偿费

含义:青苗补偿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工作过程中,对被征拨土地上当年或当季正处于生长阶段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该农作物所有者用于补偿该农作物所有者当年

或当季损失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宿根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补偿”。

《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附件“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收费标准:一般农作物为该作物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指多年生作物,如苜蓿)为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

件表注一、表注二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含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对被征拨土地上所依附的房屋、水井、建(构)筑物及其地面设施等附着物拆迁后,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该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用于建造与原地上附着物同等条件的新附着物或者补偿原地上

附着物因拆迁造成所有者的损失。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林木,根据实际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4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附件《自

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如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给予补偿。(五)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原空闲土地使用费)

含义: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

补偿城市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的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拨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若干规定》(新政发〔1992〕65号)第三条“国家建设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空闲地必须收费”。第四条“城镇规划区内的旧城区改造或房屋改建时,其地面附着物(含房屋、树木及其它设施),按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其土地按空闲地标准收费”。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五项第1款第(2)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30—2元/平方米”。

收费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区分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每平方

米30—2元。

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含义: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是指建设用地单位除了通过征用、划拨、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永久性或较长期限土地使用权外,因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必须另行增加短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用地,或者由于地质勘查、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等需要短期占用土地,致使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失,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者收取并返还给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他

们的损失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

〔2001〕500号)附表二第六项。

收费标准:根据所占用地类、面积、期限等,按照实际损失(如土地年产值)以合同方式补偿。总的原则是占用一年、造成损失一年、补偿相应损失一年。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价

值(价格)的费用。它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要求、方式和途径,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金。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含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出让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整个使用期间土地使

用价值(价格)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

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七项第1款。

收费标准: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出让金,以评估备案的地价为基础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

(二)土地租赁金

含义:土地租赁金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租的方式交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或定期缴纳相当于地租的费用。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第四款“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七项第2款。

收费标准: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实际成交价计收;以协议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应与当地地价均衡,按当地基准地价和土地还原率计算收取。

(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含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在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基

础上,通过对评估出的地价进行作价出资入股后投入到企业的总股本中,企业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按照土地使用权价格在企业总股本所占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分红。

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七项第3款。

确定标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不得低于审核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

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

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含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11?35 号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已经2011年3月2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并如期完成我省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及指导原则 (二)目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及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精神,为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合理布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指导各地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有必要开展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引导资金,规范推进各项土地整治活动,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统筹协调农村土地整治、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环境治理,更好地发挥土地整治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中的抓手作用。 (二)指导原则一要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任务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各地在执行中 1

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 2

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 3

甘肃省矿产资源情况简介

甘肃省位于黄河上游,地处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和青藏高原交汇处,跨长江、黄河和内陆河三大流域。东接陕西,东北与宁夏毗邻,南邻四川,西连青海、新疆,北靠内蒙,并与蒙古人民共和国接壤。全省土地总面积45.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606.25万人,辖14个市(州)和86个县(市、区)。境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比较丰富。 矿产资源 一、矿产资源概况 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发现各类矿产173种(含亚矿种,下同),占全国已发现矿种数的74%。全省查明资源储量矿种数有98种,其中,能源矿产7种、金属矿产36种、非金属矿产53种、水气矿产2种)。 列入《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固体矿产地992处(含共伴生矿产),其中,大型矿床规模79个、中型203个、小型710个。 据《2006年全国主要矿产资源储量通报》统计,在已查明的资源矿产中我省名列全国第1的矿产有10种,居前五名的有30种,居前十名的有58种。 甘肃省查明资源储量全国排位表

截至2006年底,我省固体矿产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91种,与上年相比,新增一个钛矿种;有39个矿种的资源储量发生了变化,其中资源储量增加的有16种,减少的有23种,无变化的52种。变化幅度在-16.79%~+98.46%之间。 2006年度甘肃省保有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表

二、地质矿产勘查 2007年,在全省境内从事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单位有35家,投入地勘资金33656万元。其中,国家6625万元,省补2850万元,大调查2134万元,地勘单位自筹7029万元,社会资金14190万元,外资828万元。全省开展重点地质矿产勘查项目271个,完成钻探223111米,坑探33400米,槽探171636米。2007年,全省在地质矿产勘查方面取得了可喜成果。 1、宁县中部煤炭资源普查完成钻探53孔,总进尺61365.09米,见煤层厚度0.70~28.34米,平均10.98米,新增煤炭资源量30亿吨以上,为特大型煤矿。 2、环县沙井子中部煤矿2006年完成普查, 2007年开展详查工作完成钻探31个孔,工程量21397.53米,获得煤炭资源量17亿吨以上,为特大型煤矿。 3、正宁县罗川煤矿普查找矿获得重要进展。2007年开展普查工作,完成钻探7个孔,工程量5849.09米,获得煤炭资源量9880万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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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 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统一组织,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管理重心下移,自2013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 (二)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二)终检机关应按照180号文要求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三、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含年检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仍须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中须包含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年检初审机关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陕国土资发[2014]13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8.25 【实施日期】201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陕国土资发[2014]13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精神和《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编制工作方案》,现将开展我省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全国和省矿产资源总体

规划的重要环节。各市、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做好。 二、规划编制的任务和要求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20年,展望到2025年。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要突出监督和管理的直接依据作用,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和安排。细化落实各类规划区,明确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区和工程,强化资源环境保护,确保规划目标指标和任务、空间布局、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落地。 (一)主要任务 1.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结合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资源环境特点,对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内容、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方案等目标、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和落实。 2.统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和审批权限,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 3.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提出管理措施,确保上级规划、本地规划有效地实施。形成科学有效的矿产资源管理运行机制,提高矿产资源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8]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3 【实施日期】200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

甘肃省矿产资源及勘查、开发现状(简介)

甘肃省矿产资源及勘查、开发现状(简介)

甘肃省矿产资源及勘查、开发现状(简介) 一、矿产资源概况 甘肃省位于黄河上游,地处西北内陆,介于北纬32°31'~42°57'、东经92°13'~108°46'之间,总国土面积45.48万km2。 全省地质环境复杂,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相对丰富。截止2004年底,省内已发现矿产156种(不含亚种),占全国发现矿种的91%,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种92种。编入矿产储量表的矿产地有830处。其中大型73处,中型194处,小型563处。在保有资源储量中位居全国第一位的有镍、钴、铂、钯、锇、铱、钌、铑、硒、铸型粘土等10种,居前五位的34种,前十位的60种,其中钒、钨矿分别居第七、八位。见表1。全省已查明地下水资源量153.9亿立方米/年。可开采水资源量46.2亿立方米/年。 我省已知矿产的分布格局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性和分区集中的特点。河西以黑色、有色金属及化工非金属为主;中部是有色金属及建材矿产的聚集区;陇东以赋存煤和石油为特征;陇南则是有色和金的聚集区。

表 1 甘肃省查明资源储量居全国前十位的矿种 位次矿种矿种数 1 镍矿、钴矿、铂矿、钯矿、锇矿、铱矿、钌矿、铑矿、硒矿、铸型用粘土10 2 铬矿、镉矿、普通萤石、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饰面用蛇纹岩 6 3 锌矿、金矿、铍矿(绿柱石)、铊矿、碲矿、红柱石、透辉石、岩棉用玄武岩8 4 铜矿、铅矿、稀土矿、冶金用石英岩、重晶石 5 5 锑矿、铌钽矿、伴生硫铁矿、芒硝、水泥配料用砂 5 6 铋矿、铍矿(氧化铍)、菱镁矿、钾盐、砷矿、石榴子石、方解石、石棉8 7 钒矿、镁矿、汞矿、明矾石、宝石、玻璃用石英岩、蛭石7 8 油页岩、钨矿、银矿、冶金用脉石英 4 9 石油、化肥用蛇纹石、泥炭、玻璃用白云岩 4 10 锗矿、铟矿、叶蜡石、玻璃用砂 4 二、矿产资源开发在甘肃经济中的作用及供需形势 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价及其开发在甘肃经济中具有基础和导向作用,矿业已成为甘肃经济发展的支柱。由于矿业开发具有关联度大、波及效应强的特点,形成了甘肃以有色和黑色冶金、石油加工和化学工业为支柱的现代化工业体系。据2003年全省开采利用矿种76种,年产固体矿石量6355.75万吨。矿山企业采选工业总产值96亿元,销售产值97亿元。矿业及相关原材料加

南京研发用地

南京研发用地 江苏省南京市近日制定并执行科技研发用地基准地价,这在全国开创了科技研发用地规范管理的先河。 南京市是首批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和中国软件名城创建试点城市,今年南京市委又提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与此相应,介于商务办公用地与工业用地之间的科技研发用地在城市中的规模比例不断扩大。 据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明确了工业、商业、居住用地等主要用途的宗地评估方法,对科技研发用地的评估则缺少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各地执行混乱,地价参差不齐的局面,如何通过合理的地价管理,在支持科技创业的同时,实现科技研发用地的规范管理,成为国土资源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南京市局在以往商业、住宅、工业等地价管理的基础上,针对直接用于科研设计、生产研发的用地,制定了全市科技研发用地基准地价。南京市将全市科技研发用地划分为六个土地级别,每个土地级别设定相应的基准地价标准,基准地价水平从20万元/亩至157万元/亩不等,根据容积率进行修正时,一级地最高标准达到263万元/亩。在级别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还根据各科技产业园区的区位条件、产业集聚程度、开发程度等因素,专门确定了各科技产业园区的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标准。为鼓励科技研发用地集约利用,基准地价以容积率1.5为基准,其他容积率条件按楼面地价进行修正。同时,规定容积率小于1.5的按容积率1.5的地价标准执行,容积率高于4.0的按4.0执行。 为防止以科技研发为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南京市将科技研发用地基准地价分为自用型和可销售型两种,明确规定所建房产为科技研发企业自用,土地不得分割转让及分割抵押,地上所建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及分割抵押。可销售型地价标准主要针对土地受让方为园区或政府投资平台的情况;其他主体取得的科技研发用地需分割转让或销售的,挂牌出让起始价在可销售型地价标准基础上再上浮80%。

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

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 (2011年度)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二年九月

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 (2011年度)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二年九月

概述 (1) 1 土地资源 (2) 土地利用现状 (2) 耕地保护 (4) 土地利用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 宏观调控 (8) 2 矿产资源 (9) 矿产资源概况 (9) 地质勘查及油气开发 (11) 矿权管理及开发整顿 (13) 矿产储量 (15) 矿产资源规划 (16) 矿产品产供销 (16) 3 地质环境 (20) 地质环境监测 (20) 地质灾害及防治 (20) 矿山地质环境 (21) 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 (22) 4 国土资源信息化 (24) 5 国土资源管理 (25) 6 2012年工作要点 (26)

概述 概述 2011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勇破难题,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国土资源保障水平和违法违规“一升一降”的目标,赢得了“十二五”开门红。 ?服务大局,创新思路,破解难题,保障发展贡献突出; ?恪尽职守,强化管理,严格考核,保护资源成效显著; ?统筹兼顾,积极协调,夯实责任,服务民生不余遗力; ?创先争优,锐意改革,强化基础,系统形象得到提升。

土地利用现状 2011年全省土地总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其主要地类面积为: ● 耕地 3987902.88公顷 (59818543.20亩) ● 园地 843096.51公顷 (12646447.65亩) ● 林地 11219303.93公顷 (168289558.95亩) ● 草地 2881229.57公顷 (43218443.55亩)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745332.29公顷 (11179984.35亩) ● 交通用地 240497.66公顷 (3607464.90亩) ● 水利设施用地 309647.47公顷 (4644712.05亩) ● 其他土地 335377.98公顷 (5030669.70亩) 1 土地资源 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 2011年陕西省土地利用现状 园地4.11% 耕地19.41% 未利用地4.99% 交通用地0.42% 水利设施用地 0.17%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3.5% 草地10.7% 林地 54.59%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

法供地。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 知 (粤国土资办函〔2016〕1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政务服务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236号)要求,为进一步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着手,制定2016年度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在各类媒体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科教处、政务中心协助。)

(一)出台实施厅新闻发布会制度。 1.制定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会制度》;(2016年3月) 2.适时召开厅新闻发布会。(全年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出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系统新闻信息报送、审核、通报机制,扩大信息来源,丰富公开内容。(2016年3月) 二、加强厅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办公室负责) 1.加强对制发文件公开方式的审查,确保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全年工作) 2.举办厅公文写作培训。(2016年4月) 三、推进重点领域征地信息公开。(利用处会办公室负责。) 1.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对各市、县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详细部署;(2016年6月) 2.梳理1999年1月1日以来省批准的征地信息,并在厅网站补录公开;(2016年12月) 3.及时做好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转用审批结果公开。(全年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按分工具体承办,办公室协助。) 1.加强省内、厅内出台的对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土资源政策文件解读,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文件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2.转载发布政府、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相关政策解读内容。(全年工作) 五、推进厅权责清单公布。(法规处会办公室负责。) 1.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我厅权责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

陕西省政府致函施压最高法称判决不利社会稳定

陕西省政府致函施压最高法称判决不利社会稳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0年08月02日07:00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公函发至最高法谁在干预司法(图)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此事在当地被称为“7·17事件”。 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热议,被指“以权欺法”。 目前,此事尚未有最终结果公布。中国青年报又接到读者反映,同样是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 在这份函件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针对此函件,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认为,该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之嫌。 “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上述法学专家呼吁,应“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函虽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送,实际上是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合作勘查,发现优质煤储 2003年年初,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的门户网站上,挂出一则关于“联合勘查陕西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的招商引资信息。 该信息透露,西勘院已取得探矿权的“波罗——红石桥矿区”面积共计279.24平方公里,勘查工作投入高达千万元。 看到此信息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进行了接触。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 这份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该矿区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为15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并拥有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合同注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0年7月30日,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对记者说,这份合同是有风险的,“勘查投资就跟赌博一样,之前谁也不能确定地下是不是有矿,勘查出来有矿,就赚了;如果没有矿,投进去的就白扔了。” 2004年年底,赵发琦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按2004年国内原煤价格估算,赵发琦将身价惊人。 然而,接下来,却发生了一系列令赵发琦感到匪夷所思的事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法[2009]54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川国土资法[2009]5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平衡和调整,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审议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知你们,并请将此标准在本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公示期间征集的意见报市(州)政府审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从2010年1 月1日起实施,作为征收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倍数计算方式,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新标准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解决问题的预案,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实施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降低补偿标准。考虑到部分市县原执行的征地年产值比较高,为了不降低标准,目前各地实际实施的年产值标准高于公布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计算方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计算。 耕地等别对应的产值标准将根据农业产值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情况原则上每2-3年全省统一更新一次,逐步提高。 各地如要修改标准以及在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过程中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反馈我厅。 附件:1、四川省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 2、四川省各市(州)征地补偿耕地等级及年产值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09年11月26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厅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主阵地、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 第三条厅网站应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科教处负责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划、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并开展网上服务、政民互动和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厅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站安全管理工

作;厅宣传中心负责网站内容发布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厅网站与各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二章政务公开 第五条厅网站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厅网站公布。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厅重要政策文件出台后,文件起草部门要针对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和公众关切问题,在厅网站同步公开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 第六条厅网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采用电子流程,由各单位在电子政务系统发起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厅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8]087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京至和县城际轨道南京南站至黄里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17号),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批转文件(宁国土征转〔2017〕第20号),同意征收浦口区桥林街道集体土地55.3318公顷。我局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区政府浦政发[2011]152、153号,浦政发[2016]74文件规定,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面积 (公顷) 所 属 区 片 区片价补偿费标 准 (万元/公顷) 区片价补偿费 总额(万元) 浦口区桥林街道茶棚村 檀洼组 0.1156 2 103.05 11.9126 浦口区桥林街道茶棚村 兴赵组 0.1260 2 103.05 12.9843 浦口区桥林街道南驿村 小陈组 1.1508 2 103.05 118.58994 浦口区桥林街道茶棚村 松元组 2.1447 2 10 3.05 221.01134 浦口区桥林街道茶棚村 前西组 2.0304 2 10 3.05 209.23272 浦口区桥林街道南驿村 小狄组 0.9048 2 103.05 93.23964 浦口区桥林街道茶棚村 前徐组 1.0671 2 103.05 109.9647 浦口区桥林街道南驿村 孙庄组 0.0220 2 103.05 2.2671 浦口区桥林街道南驿村 高西组 1.1051 2 103.05 113.8806 浦口区桥林街道茶棚村 路东组 0.3059 2 103.05 31.5230 浦口区桥林街道茶棚村 委会 0.0161 2 103.05 1.6591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国土资环发[2016]1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申报 工作的通知 (陕国土资环发〔2016〕15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1]61号)要求,各资质单位需在2016年3月底以前向省厅上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为切实抓好2015年资质年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范围 驻地在陕的甲、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施工监理资质单位,省外入陕备案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二、年报内容 主要包括八项内容:是否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资质能力是否与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是否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有无超越资质类别、等级从事地质灾害类项目的行为;有无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有无出具虚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报告的行为;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行为;有无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的行为等(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 各资质单位实行自查申报,同时要求各资质单位务必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资质年报(一式三份)及原件扫描件报送至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各市局汇总后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于4月5日前上报省厅。省厅将根据情况组织各市局一起进行实地抽查。 附件:《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22日 附件: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 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 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 (一)申请调查 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探矿权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分别在《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附件1)上签署查询情况。 (二)申请审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 见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增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针对一些地方新增耕地质量偏低、承包管理不到位、种植利用效益较差、基础设施管护不力、个别项目区出现失管返荒等问题,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

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增加耕地、促进农民增收的民心工程。在目前我省耕地减少的基本趋势不可逆转、耕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落实土地承包责任,推广种植优质高效农作物,提高新增耕地的利用效益,是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科学、高效、持续利用我省耕地资源的重要性,将加强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列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把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条件,确保补充耕地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农业部门在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审核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指导、跟踪新增耕地种植管理和地力培肥等后续工作。 二、严格质量验收,确保新增耕地具备种植条件 补充耕地质量的好坏,选址是关键。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规定,严格执行园地、山坡地开发的标准,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前期审核时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会农业、林业等部门,聘请水利专家参加,保证补充耕地有水源。要优先选择集中连片、土层较厚的区域进行开发,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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