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工程合同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发表时间:2018-01-05T13:45:31.63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2期作者:邹晓艳

[导读]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建筑行业开始越来越重视对于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

摘要: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所在,需要工程各项管理工作都要围绕着合同这个核心来开展。因此需要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并在实际工作中利用新方法和新技巧不断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确保合同各方都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以此来有效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循序,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引言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建筑行业开始越来越重视对于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重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如今的建筑行业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整个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也越来越多而且也越来越不明确,所以这就需要利用合同来对这些不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做好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可以有效让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避免纠纷,保障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持建筑行业市场的稳定。

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1.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合同作为签订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标准,签订双方都不需要按照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来进行完全的执行,现在在于我国的目前状态对于合同管理的制度还不完善,不能有效的进行整体的管理,出现一些个人行为代表公司来签订的合同,由于在合同签订时候有合理的依据,一旦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造成利益的不合理分配,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在对于合同的整体管理中对于合同内的主要细节条款很容易被忽视或者完好的执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也缺乏力度,造成合同实施的困难现象,这些都是由于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很容易给企业带来坏的影响。

1.2合同内容不规范

合同内容的不规范现象是很多建筑工程双方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种缺乏专业人员的管控下制定的合同,很多条款的制定不合规或者不全面,很容易造成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内容规定不完全,很容易造成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出现。由于建筑合同的制定涉及到建筑、经济以及法律等多种方面,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对其进行制定与完善,为后期工程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证。

1.3忽视合同变更管理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它们往往涉及到工程、环境、技术、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内容,所以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这就需要负责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资料、原合同条款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合同进行合理的变更。但往往管理人员缺乏相关知识和及时变更的意识,应变更合同没有及时变更,造成了损失。

1.4合同管理人员缺乏经验

由于工程合同涉及专业众多,包括建筑技术、经济、法律等,因此,合同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否则难以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查。同时,施工合同还涉及到多个专业的技能,而一个人的经验是有限的,难以全面掌握好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为此,需要建立一个专业团队来完成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2.1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而且管理环节十分烦琐,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合同的执行带来较大的影响,而且还会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来讲,需要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有章可循,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建筑企业在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过程中,需要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及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等,而且在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对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针对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件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针对合同时间的责任进行分解,将分解后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小组头上,对其工作范围和责任进行明确,确保合同任务在层层分解过程中能够落实到每一个人,使大家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合同的具体内容。同时各职能部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向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报送,使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及时掌握,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2.2规范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对于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国家要出台相关的制度规范,从根本上为合同的标准形式提供相应的标准。对于合同规范标准的制定,要结合施工时期、施工状况等内容,对其合同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仔细的研究与考量,制定出符合标准的合同形式,对经济责任双方的责任进行充分的规定与制定。在制度规范制定时,要通过对于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借鉴,结合本国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状况,不断完善合同的规范形式,制定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的合同文本,并提高其扩展力度。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内外部对于合同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其能够充分的得到履行与应用。

2.3加强合同变更和索赔管理

合同变更在建筑工程项目实践中比较频繁,而合同变更往往会导致索赔纠纷,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利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索赔项目要依据相关合同条款,重视现场签证,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的文件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生存能力。

2.4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优化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是保证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

合同审查需要遵循的准则

一、审查合同必须弄清背景和客户的目的 合同只不过是交易的载体,只要是交易,都会其特定背景和目的。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客户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多数情况(尤其是日常业务合同),律师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但我们也要记住,在现实社会之中,客户的交易目的是会不断变化的,并非可以想当然的。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其效果和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毋庸讳言,现实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对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就审查起来了。发生这种状况通常有两种可能性: 其一、多数情况下,客户不主动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因为故意不告知,而往往是因为大部分客户是非专业人士,他们不知道律师需要了解一些什么讯息。以我自己遇到的情况为例,经常有客户打电话或发邮件说,“方律师,我有一个合同,请帮忙审查一下”,然后就没有其他信息了。更有甚者,发邮件者连自己是谁都不披露,还要我去“猜”。遇到这种状况,如果律师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埋头审查修改起来,不论对律师自己还是对客户,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我的习惯做法是,在初步阅读了合同文本之后,再主动打电话或发邮件询问背景和交易目的,然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再做正式的审查修改。也只有这样,我才会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放心。 其二、当然,也有一些时候你根本找不到人问清楚背景和目的(主要是那些内部管理混乱的客户),或者是客户有意不说清楚(这种情况很少),但合同又不得不审。遇到这样的情况,只能按照通常的理解去审查。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律师必须要提醒客户,“由于我们不清楚合同背景和目的,我们仅是按照我们的理解、经验和通常做法对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如果贵方有特殊要求的,请及时联系我们”。这样做既是对客户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二、审查合同关键是破解“不懂业务”的难题 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审查合同最难的不是不熟悉《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法规,而是缺乏对相关行业、相关业务的经验。更直接地说,律师最大的困难就是律师不懂客户的业务。对那些通过生活经验就可以接触了解领域内的合同,律师审查起来应该是没有难度的,但如果审查的合同是日常生活无法触及的领域的,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让律师审查一个普通货物(比如钢材)的买卖合同,应该都没有难度。但如果审查的是成套工业设备(比如屠宰生产线设备)的买卖合同,可能就没那么简单了。原因就在于律师可能对“成套工业设备”相关方面(尤其是那些对交易很重要的业务“细节”)不了解。 律师对一个领域内业务的熟悉程度,通常也是衡量其在这个领域内专业程度高低的标准。我经常说,一个专业律师通常是这个行业的半个专家,比如做房地产业务,就应该熟悉房地产领域内的各种具体事务,比如涉及财务税收业务,也应该是半个财税专家。再简单点说,律师专业与否,就看律师是否能与这个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进行顺畅沟通,律师问的,专业人员能够听懂;专业人员回答的,律师也能理解。 当然,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律师不可能熟悉所有的业务领域,也不可能要求做全能型的律师(更何况律师专业化是现在的趋势)。比如不能要求一个房地产律师去高标准审查一个海商业务合同。同时,即使是在我们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范围内,也并非一下子就能熟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问题

建设施工合同常见问题 发包方以承包方无相应的施工资质, 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合同无效为由, 拒绝支付工程款。 相关法律: 甲方供材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谁担责任? 总结:甲方供材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甲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施工单位对于甲供材具有 法定检验义务。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对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案例: /崔戸W 艸谨沦「稈施I 誓》第M 杲规定:“能也人Z 卜列苛略之 ■简曲承担过轉礙U ?― H 苗惧戍JJr.j | 垣胡 料雀笛构配件、设希平符合强制性标莊 ;良也人肯讨 碍加 I,溥#用|网前过锚贞壮"飞建执加那和枭貼过施 L f .燈.施【披术杯來和件同的炉」対it 浪已貝口迪喲扯刑 丽齐待去读不符合强制牲标淮血歌致「程应贰缺网 旳佝M 过卅 f 「■卩I 碰 J 鱼卷址堕用徒烂好趴 .;扌而合格的甲供材不得便用 如施1冲忸阴邇彳|楡脸罠爵我 艸 检船2现甲供材不含格仍然便用的戒朴闻过检验和质城祀 瓷爲攒澀免 従比的屮供材所致工稈砒加何瓯梯避低叶一 血 W 过错点依沈电应巧 啦押刖山前止也执网屮n 卄让抻山忆发包啦讹合过帑悶」 地」』业叫聃■曲亞S& 五莎肚転藕度知弱定肩方恳「型| 雌比郦血 丄思两就问呼所造成的损宏一 it 2 1案例】

公文写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公文写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今天主要想和大家从公文的文面结构、容易用错和写错的字、标题写作中一些常见问题的处理、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的规范、数字运用的规范、字体和字数的规范、标点符号的运用、公文用印、主题词的提炼、版记标识等十个方面就公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学习和探讨,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公文写作和处理的能力,促进公文写作和处理的进一步规范。 一、公文的文面结构主要有哪些要素? 公文的文面结构即公文格式问题,是公文规范性的重要体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规定,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引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共18种要素组成。 主要的要素有八个方面:即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落款)、成文日期。 (一)版头 (1)“红头文件”。文件的首页上端,印有“×××文件”字

样的红色大字。政府公文版头下面有一道红线,党的公文在红线中间另加一红五星。 (2)“白头文件”。即不用版头的文件,一般用于印发领导人的讲话等文字材料。 (二)发文字号 由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 机关代字是发文机关的简化代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年份用公元纪年标记,使用阿拉伯数字,并用六角方括号括住。位置居中略下(纵向)或左下。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58号”。写作“第58号”或“058号”均不规范。 (三)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机关名称+(关于)事由+(的)文种 如:中共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党组关于召开政协西安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有关问题的请示 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报送《关于我市 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调查报告》的函 (四)主送机关

销售合同中常见问题解析

销售合同中常见问题解析 企业在对外业务活动过程中,经常要签定销售合同,对于一些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些细节,结果往往不利于保护本公司利益,甚至会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现就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在价格与付款方面的约定: (1)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 比如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买方完成收货并验收后,买方及时给予付清货款”,而忽视了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不利于后续催款。 (2)分期付款的时间及金额约定不明确。 比如合同中会约定:“……余款10万元在货到买方之日起6个月内分5次全部付清。”但具体分期付款的时间及具体金额未约定,不利于追究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3)定金、预付款识别不清,不了解定金限额。 有时合同中会约定定金条款,“买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付定金30%……”。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定金条款在合同中起重要作用,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定金不足弥补损失,还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不能重复使用,只能选择较有利的条款。预付款没有上述作用,只是货款的一部分,解除合同后要退还,另外,“订金”与预付款功能相似。 (4)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对方要承担何种责任。在合同中可以要求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价格含税与否及发票种类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 价格是否含税,会给价格上造成很大差异,另外,发票的种类不同,税率也不同。 (6)付款方式约定不明确。 一般要求以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 二、合同中交货环节的约定: (1)交货约定不一致。 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出现不同的交货条件或时间,否则对后续交货会带来重大影响。比如“……买方同意在卖方通知后首付人民币捌万元整,卖方三天内发货…”同时又约定“合同设备交货期为收到定金后30天”。两款所约定的交货期限不一致。 还有在同一份合同中,前面的条款约定送货,后面的条款约定提货,导致无法确定交货方式。货物的交付方式与运费的负担,直接导致两种不同的风险承担责任;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的,在货物到达买方公司前的一切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提货运费由买方承担的,在货物出了卖方厂门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前通知以传真形式。 比如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在交货前7天,将合同号、货

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答:固定总价合同是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总价包死并考虑风险系数及包干系数;固定价格合同为固定单价,其不因外因而调整单价,一般可以单独约定工程虽的变化达到某幅度对单价调整的条款。 2、在很多施工合同协议中,甲乙双方都会规定一条: 在单项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在 *元以下者,结算时不再调整费 用,请问各位同行在实际结算时都是怎么执行的,对此有没相关 的文件说明。如果想在合同中对“在单项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在 ***元以下者,结算时不再调整费用”这句话更加明确一下,不使甲乙双方产生不同的理解,乂该如何规范一下这句话的说法呢? 答:没有相关的标准,关键界定清楚“单项”的含义及费用的临界点。 3、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甲方能否将分项工程独自分包? 答:关于某工程范围是否可以甲方分包,按招标文件约 定执行;若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范围并计取相关的费用。 4、什么叫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类型有几种?承包商中标后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虽的增加,乂签订了几份施工合同协议,这几份施工合同协议是否属于补充合同? 答:实质高于形式,签订合同后发生的补充协议都可以称其 为补充合同。当然此处的施工合同协议也属于补充合同。 5、某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中标后工程虽大大增加,

增加的工程虽以补充合同的方法变更中标单价,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实际履行中,此处采取变更治商形式更简便易行(不用双方再签字盖章),由承包商提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新单价。 6、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什么? 答:合同管理中讲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要通过合同把双方的权力、义务细致化。比如说,要明确规定这个工程的工期;要规定如果工程逾期, 承包方要负哪些责任;要规定工程的价款,价款是以什么样的依据确定的;而且要规定合同什么样情况下可以变更,变更要履行哪些程序。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工程的款项如何来计算。 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 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公文写作常见问题分析

一、标题常见问题分析 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摄要,在发挥公文效能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文标题时常出现一些毛病,现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并作粗浅分析。 (一)要素不全 完整的、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文种发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事由)并标明公文种类(文种),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要相对规范,否则,将毛病百出。 常见的病例有三种: 一是随意省略事由。如《××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除一些非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国务院“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 二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如:一份没有版头的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待上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 三是随意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乡人民政府关于召开春耕生产会议的有关事宜》。 (二)乱用文种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混用文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换届选举问题的请示报告》,这里把“请示”、“报告”两个不同的文种混淆在一起使用,不论是已经废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是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都没有“请示报告”这一文种,明显不妥。从该“请示报告”的内容看,应使用批转式“报告”这一文种。 二是错用文种。有的该用“请示”的,却用了“报告”,而该用“报告”的反而用的是“请示”;有的该用“函”的却用“通知”;有的把没列为文种的公文种类作为文种使用,如“条例”、“规定”、“办法”、“总结”、“计划”等,以上这些,都不可作为文种使用,不可直接行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所确定的公文文种共有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除此之外,均不可直接行文,但可作为“印发”、“颁发”或“通知”的“附件”行文。 三是生造文种。如《关于调整工资的补充说明》、《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这里的“补充说明”、“解释”均不应作为文种使用,以上两个标题可修定为《××(发文机关)关于印发调整工资补充说明的通知》、《××(发文机关)关于印发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还有的把“安排”、“要点”、“细则”这些既不是公文文种又不是应用文体种类的东西常常作为公文文种直接行文,是错误的。 (三)隶属不清 不该用“批转”的,用了“批转”;该用“批转”的却用了“印发”、“转发”,分不清三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词性。如《××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长在××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这里的“批转”使用不当,应该使用“印发”或“转发”。因为“批转”具有“批准转发”之意,是上级对下级报告的认同并转发下去贯彻落实的。下级对上级机关的文件和上级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等不可使用“批转”,否则将混淆了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四)提炼不精。主要表现在标题冗长上。如《×××(发文机关)关于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进行合理安

撰写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十二讲合同的22个书写原则 在分析了以上七种商务文书的特点和要求之后,基于商务合同的重要性,所以在课程的最后对商务合同的书写原则进行一个专题分析。 在起草商务合同的时候,有以下22个原则内容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采取封闭型的写法 所谓“封闭型的写法”,就是对于合同中时间期限的界定一定要明确,例如“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之内,要进行标的物的转移”,如果写成“自合同签订的三天之后,把标的物转交给甲方”这种开放式的界定,就无疑会留下时间期限上的漏洞。 ?采用结果性的语言 合同当中要采用结果性的语言,例如“完成方案设计”与“进行方案设计”就是完全不同的含义,后者这种进行式的语言是难以对具体合同内容进行描述的,会对后期合同的执行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原则与“采取封闭型的写法”原则应该结合在一起来运用。 ?确定合同双方的简称 自一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确定一个非常明确的合同双方的简称。简称的确定除了要求精确之外,还应该注意其文雅性、有代表性以及公认性。例如“北京赛特中心”可以简称为“赛特”,但如果简称为“中心”就过于宽泛了。 ?前后指代保持一致 在合同中注意保持前后指代的一致性可以确保合同的清晰明了,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和问题,这个方面肯定会称谓对手挑战自己的机会,同时也会引起法官的置疑。 ?并列使用“包括”与“但不限于” 例如“未经允许,与该讲师相关的资料包括音像材料、磁带以及录音材料,但不限于这几种都是不可以使用的”,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合同中某一方的知识产权。 ?采用主动语态 正如前文所提出的,在中文的合同中,一定要尽量避免适用被动语态,而采用更加符合中国人语言习惯的主动语态。 ?避免相近词语的重复使用 在商务合同中,应该尽量避免“出租人”、“承租人”、“留置人”、“留置权人”、“抵押权人”、“抵押人”、“保证人”、“被保证人”、“许可人”、“被许可人”等专业称谓的重复使用,可以从一开始就界定清楚哪些属于甲方,哪些属于乙方,以避免麻烦。 ?不要创造词语 合同中的词语应具有公认性,因此自创的词语是不应该出现的,否则极其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和歧义。 ?对术语进行准确地定义 例如,如果合同只是在中国大陆来予以执行,那么在界定执行范围时,就应该清楚说明“此合同中的中国,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避免事后产生争执。?善用限制词 合同中常见的限制词包括“应当”、“有义务”、“将”、“可以”等,其严格意义是不一样的:相比较而言,前面两个要更加严格一些。在撰写合同时,撰写者应对己方义务采用相对模糊和约束较松的词语来予以界定,这样实际上是为自己将来在合同的执行中留有一定的余地。?不用公司带抬头的信纸打印合同

当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合同,亦称“契约”、“合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和主体经济行为的外在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纽带和桥梁,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纠纷解决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纠纷解决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目的。通过合同管理,现代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因此,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企业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一、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如果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来至于合同,那么企业的风险大部分也来至于合同。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是深刻的。纵观现状,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按照合同管理的不同阶段分别列述。 (一)签订阶段常见的问题有: 1、合同主体失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适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实践中主要应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文字表述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容易引起和制造合同争议。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不完整。就是说条款表述不全面,没有穷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中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漏洞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君子语,避讳“小人言”,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具体可操作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实践中往往发生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 5、违法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

公文写作中常见的问题

公文写作中常见的问题 一、文种使用不当 有的公文作者不了解或不会正确运用确切的文种,以致长期只使用通知、决定等二三个公文,其余文种一概不用;有的公告、通告、通报分不清,望文生义去应用;有的不知公文中报告与请示是两种不同的文种,经常混淆不清,使用时张冠李戴或干脆写成"请示报告";有的不知有命令(令)、批示函、会议纪要等公文,遇到该使用这些公文的场合则都用通知等公文去代替。 二、格式不规范 公文格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一)公文文头不规范;(二)标题冗长、混乱、残缺不全;(三)主送机关排列混乱;(四)结构层次序数混乱;(五)附件不符;(六)主送、抄送单位不正确。 三、行文规则混乱 (一)越级行文。 (二)多头行文。 (三)请示一文多事。 (四)党政不分。 四、提法不当 有的公文提出一些未经仔细推敲的方针、口号、任务,而这些方针、口号、任务又往往与党和国家在某一时期的工作方针相违背,从而造成一定的混乱。 五、名称表述混乱

公文中的人名、地名、单位等名称表述混乱主要有:一是同一名词在一篇 公文中数次出现时表述不一致。二是排名次序混乱。三是随意用简称。 六、时间表述含糊 (一)用时间代名词而不用具体日期。 (二)年份随意省略。 (三)年份不使用公元纪年。 七、用词不当 (一)词义误用。 (二)生造词语。 (三)词语使用不当。 (四)滥用模糊词语。 八、不符合语法 不少公文存在不合语法的现象,以致于造成理解上的歧义或错误。(一)成分残缺。 (二)成分多余。 (三)搭配不当。 (四)语序不当。 九、数字使用不统一 公文使用数字概念模糊,书写形式杂乱和不准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数字概念不清楚。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发表时间:2018-01-05T13:45:31.63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2期作者:邹晓艳 [导读]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建筑行业开始越来越重视对于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 摘要: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所在,需要工程各项管理工作都要围绕着合同这个核心来开展。因此需要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并在实际工作中利用新方法和新技巧不断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确保合同各方都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以此来有效降低合同风险,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循序,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引言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建筑行业开始越来越重视对于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重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如今的建筑行业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整个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也越来越多而且也越来越不明确,所以这就需要利用合同来对这些不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做好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可以有效让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避免纠纷,保障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持建筑行业市场的稳定。 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1.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合同作为签订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标准,签订双方都不需要按照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来进行完全的执行,现在在于我国的目前状态对于合同管理的制度还不完善,不能有效的进行整体的管理,出现一些个人行为代表公司来签订的合同,由于在合同签订时候有合理的依据,一旦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造成利益的不合理分配,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在对于合同的整体管理中对于合同内的主要细节条款很容易被忽视或者完好的执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也缺乏力度,造成合同实施的困难现象,这些都是由于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很容易给企业带来坏的影响。 1.2合同内容不规范 合同内容的不规范现象是很多建筑工程双方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种缺乏专业人员的管控下制定的合同,很多条款的制定不合规或者不全面,很容易造成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内容规定不完全,很容易造成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出现。由于建筑合同的制定涉及到建筑、经济以及法律等多种方面,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对其进行制定与完善,为后期工程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证。 1.3忽视合同变更管理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它们往往涉及到工程、环境、技术、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内容,所以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这就需要负责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资料、原合同条款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合同进行合理的变更。但往往管理人员缺乏相关知识和及时变更的意识,应变更合同没有及时变更,造成了损失。 1.4合同管理人员缺乏经验 由于工程合同涉及专业众多,包括建筑技术、经济、法律等,因此,合同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否则难以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查。同时,施工合同还涉及到多个专业的技能,而一个人的经验是有限的,难以全面掌握好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为此,需要建立一个专业团队来完成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2.1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而且管理环节十分烦琐,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合同的执行带来较大的影响,而且还会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来讲,需要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有章可循,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建筑企业在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过程中,需要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及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等,而且在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对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针对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件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针对合同时间的责任进行分解,将分解后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小组头上,对其工作范围和责任进行明确,确保合同任务在层层分解过程中能够落实到每一个人,使大家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合同的具体内容。同时各职能部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向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报送,使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及时掌握,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2.2规范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对于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国家要出台相关的制度规范,从根本上为合同的标准形式提供相应的标准。对于合同规范标准的制定,要结合施工时期、施工状况等内容,对其合同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仔细的研究与考量,制定出符合标准的合同形式,对经济责任双方的责任进行充分的规定与制定。在制度规范制定时,要通过对于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借鉴,结合本国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状况,不断完善合同的规范形式,制定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的合同文本,并提高其扩展力度。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内外部对于合同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其能够充分的得到履行与应用。 2.3加强合同变更和索赔管理 合同变更在建筑工程项目实践中比较频繁,而合同变更往往会导致索赔纠纷,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利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索赔项目要依据相关合同条款,重视现场签证,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的文件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生存能力。 2.4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优化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优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是保证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

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

公文写作中常见错误

公文写作中常见错误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文字错误 1.法律法规和公文统用“其他”不用“其它”,相应用“他们” 不用“它们” 2.像的使用。根据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象不再 是像的简 化字,仍然各司其职。 我们每一个同志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生命那 样;像浙江 --- 。 3.账与帐的使用。账用于货币和货物出入的记载 ,个人账户、挂 账、台账;帐专指布、纱、绸子等制成的遮蔽物。 4.法规和公文 解说明。 5.按照与遵照的用法:按照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或要求; 遵照上级或长辈的指示、教导等。 6.公布与发布的用法: 命令。相继制定和公布 于 的决定》。 7.制定与制订的用法: 规章制度,制订适用于方 案、规划、计划。 8.增长与增加的用法:增长一词后接百分比,增加一词后接具 体数量。地方财政收入由 1997 年的 1702 万元增加到 2002 年 的 5638 万元。增长幅度达 50% ,而不是增长速度达 50% 。 9.截止与截至的用法:截止到 2000 年或截至 2000 年,而不 是截止 2000 年。截止是不及物动词,后不跟宾语。 10 .议案和提案: 人大代表提出的是议案和建议, 政协委员提出 的是提案。 11.用词错误: 表示独一无二用“惟一”而不是“唯一” 用行政区域,不用行政辖区。 久禁不绝不是久禁不止。 富余劳动力不是富裕劳动力 社会各界不是社会各届,届表示次。 公文、出版物统一用“报道”不用“报导”。如:新闻报道;对 有关信息要慎重报道。 应有之义不是应有之意 凸显不是突显 磨炼不是磨练 明察暗访不是明查暗访 中“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和本级,无须注 公布适用于行政法规, 发布适用于决定、 统计法》等法律法规。 市政府发布了 《关 制定适用于路线、方针、政策、法令、

浅谈建筑工程中常见问题的思考总结

浅谈建筑工程中常见问题的思考总结 发表时间:2016-05-29T11:01:08.640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3期作者:黄飞[导读]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对于混凝土在学校学习的较多但是那些都是理论知识,而且学的是素混凝土理论配比的计算问题以及各种材料理论知识。 黄飞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 313310 摘要:本人于2011年7月毕业于安徽理工大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于同年8月到南京江苏公司报道培训后被分配到宁启复线电化工程宁启中心试验室。试验室是与我们专业吻合的地方,在学校学习的基本都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的次数比较少,只在学习相关内容的时候才会有一次实际操作,因此刚开始对工作的内容也只是大体的了解。所以为了更快更好的胜任工作必须继续努力学习、思考、实践来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以下是在这些年的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思考总结,如有不足希望批评指正:关键词:混凝土;试验;路基;总结 一、混凝土试验 对于混凝土在学校学习的较多但是那些都是理论知识,而且学的是素混凝土理论配比的计算问题以及各种材料理论知识。实际操作也只是一次所以对混凝土很多方面在一开始的时候一知半解。来到宁启中心试验室后,混凝土试验不是太多但是也在主任的指导下进行了几次混凝土的配比的试验。 在拌制混凝土时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原料问题。要想拌制的混凝土合格,必须先保证原料的合格。不同种类的混凝土需要选择不同类型的和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水泥的选择应结合工程性质和气候环境及施工条件。我们所用的水泥一般就是普通水泥和硅酸盐水泥。大体积混凝土一般用复合硅酸盐水泥,水下混凝土一般用火山灰水泥。此外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决定了水泥的强度等级的选择。粗骨料在混凝土中起骨架的作用,也是混凝土的强度主要来源,而细骨料则主要是填充作用。混凝土的用水只要是可食用的水都可以。 外加剂的掺量不大于水泥质量的5%,另外更重要的是选择的外加剂必须与所用的水泥相适应。水泥与外加剂的适应性主要是水泥中的C3A矿物对外加剂的选择吸附,降低外加剂的作用;外加剂碱含量对混凝土拌合物流动性的影响等原因造成的。因此选用原材料时,必须先根据加入外加剂与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质,判断出两者的相适应性,适应性达不到,则不能进行拌合否则只会起反效果的作用。有一次试验就是这种情况,外加剂与混凝土拌合物适应性不好,没用起到减水剂的作用还有点崩塌现象。混凝土配比的最重要的三个技术参数就是水灰比、砂率、单位用水量。水灰比对塑性混凝土的强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水泥的强度越大则混凝土强度越高,灰水比越大,混凝土的强度越高。当水泥的强度固定时,混凝土的强度决定于灰水比。水泥浆的稠度决定于水灰比,但水灰比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混凝土试验时水泥浆的数量和稠度对混凝土的和易性有显著影响,水泥浆量增多时,流动性增大,但是水泥浆过多时,将会出现流浆现象,容易发生离析。如果水泥浆量过少,则集料间缺少黏结物质,黏聚性变差,容易出现崩塌。水泥浆的稠度也决定着混凝土的流动性。所以拌制混凝土的水灰比的大小,需要根据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合理确定。混凝土的砂率是指混凝土中砂的质量占砂石总质量的百分率。在进行混凝土试验时,在骨料总量一定时,砂率过小,石子包裹不好,会使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变差,易发生离析和泌水;在水泥浆一定时,砂率过大,可能会使包裹砂的水泥浆过少,砂之间摩擦加大,从而导致混凝土的流动性变差。所以砂率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通常叫做合理砂率。采用合理砂率时,在用水量和水泥用量一定的情况下,能使混凝土拌合物获得最大的流动性且能保持良好的黏聚性和保水性。二、土工试验 宁启复线电化工程项目承建扬州东至海安全长为95.45公里,二十四局承建的Ⅱ标段,路基工程量较大,因此土工试验的量也较大。试验的数据是施工的关键,所以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做到精品宁启必须要有准确的试验数据。土工试验的最终目的就是为现场施工提供施工数据,来使施工达到规范要求的施工质量。路基填筑时首先得确定填筑的稳定材料即改良土的类型,用水量和压实度问题,然后才能施工。 在试验室收到一份土样时,首先得确定土样的液塑限得到塑性指数,以此来判断土的定名,适合用哪种掺合料稳定。掺合料的确定,是根据土样的塑性指数和土的颗粒组成。土工试验主要就是级配碎石和改良土,在级配碎石试验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就是颗粒的级配问题和黏土团及有机物含量问题。级配问题即对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得到土的级配指标的不均匀系数和曲率系数。从而判定土的级配良好还是级配不良。如果把级配不良的土应用于路基的基层填筑那么要达到规定的压实度就会很难,很大程度的浪费施工。而级配良好的土如果应用于路基过渡段渗水层则很难达到渗水的目的。级配碎石中粘土团及有机物含量超标时会严重影响路基的稳定性,因此遇到这种级配碎石一定得冲洗达到规范要求值才能使用,否则会严重的影响工程的质量。 对于改良土的试验主要是液塑限、击实确定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确定最佳的灰掺量和七天无侧限强度。常采用经济合理的压实方法,而击实试验就是为了模拟现场施工条件下,获得路基土压实的最大干密度和相应的最佳含水率的关系。由平时的试验数据发现,土中所含粗颗粒越多,其最佳含水率越小,而最大干密度越大。一般粉粒和黏粒含量多,土的塑性指数越大,土的最佳含水率也越大而其最大干密度越小。后来经过对材料公路试验书籍的学习,发现对这些也有类似的说明,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的估计有很大的帮助。改良土在进行击实的时候需要提前掺入一定量的灰和水拌合均匀并闷一段时间,但是如果是水泥改良土,则闷料时间不能超过一小时,因为水泥和水反应相对比较迅速,时间过长成分会有很大改变。如果是石灰改良土则需要闷料八小时以上使其成分均匀才能进行击实试验。对于七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则是为了保证达到路基的设计强度才能进行施工。土工试验确定土的颗粒特性和力学性能指标,这些指标是评价路基和优选填筑土料的必备数据更是优选技术措施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土工试验是必不可少和至关重要的。 三、试验报告的处理 试验报告也就是试验数据的处理总结,它是指导现场施工的关键依据。

企业十种常见的合同风险及相关案例

企业十种常见的合同风险 从法院审理的涉及企业合同的案件来看,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 问题二: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问题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 问题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

公文常见错误分析及对策

公文常见错误分析及对策 公文写作 公文常见错误分析及对策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处理公务、管理事务的一种书面文字工具。其重要特点就是行文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对于公文格式,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格式》),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央办公厅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但是不少单位和部门制发文件,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去做,而是各行其是,制发文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造成公文格式的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公正性。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文的质量和效能,影响了政 府的行政效率,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文种使用乱。一是生造文种。把没列为文种的公文种类作为文种使用。《办法》所确定的公文文种共有13类14种,即:命名、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除此之外,均不可直接行文,但可作为"印发"、"颁发"式"通知"的"附件"行文。例如,《关于××市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费分期缴费的具体操作规定》、《关于使用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说明》等,这里的"操作规定"、"说明"均不应作为文种使用,可以改成《××关于印发市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费分期缴费的具体操作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使用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不能作为文种使用的还有"条例"、"规定"、"办法"、"总结"、"计划"等,有的甚至把"安排"、"要点"、"细则"这些既不是公文文种又不是应用文体种类的东西常常作为公文文种直接行文,都是错误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