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与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法研究

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与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法研究
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与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法研究

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与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法研究摘要:北洋政府建立后,为了加强对警察教育的管理,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警察教育的法规、条例、命令,具体规定了院校机构、课程设置与招生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警察教育法规尽管存在缺憾与不足,但对完善近代警察教育法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标志着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法的初成。

关键词:警察教育教育立法北洋政府时期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建立了一套从初等警察教育到高等警察教育的比较完整的警察教育体系,是南京临时政府警政的延续和发展。为了加强对警察教育的管理,维护其反动统治,北洋政府以清末与南京临时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为基础,进行了一系列警察教育立法探索,是中国警察教育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重要阶段。

一、警政机构的完善:北洋政府警察教育立法之保障

北洋政府建立后,通过加强中央和京师警政机构、整顿地方警政机构与构建专业警政机构等措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警察网络,为北洋政府时期警察教育立法及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中央和京师警政机构

北洋政府沿袭南京临时政府设立的官制,以内务部作为总览全国警政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警政发展的规划和各种规章制度,把握全国警政的发展方向。内务部警政司虽为全国最高警务机关,但无直接向各级警政机关发号施令权,不负责指挥全国警察

高等教育法测试试题

高等教育法选择题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_____。A、16世纪的欧洲国家B、17世纪的欧洲国家C、19世纪的欧美国家D、20世纪50年代末的欧美国家 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_____。A、教育现象B、教育法律现象C、行政现象 D、行政法律现象 3、_____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A、《国家与教育》B、《学校法学》C、《法院与公共学校》D、《教育法》 4、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的法律是______。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外国教育法的兴起是在______。A、古希腊时期B、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C、二十世纪初D、二战之后 6、1947年______义教育。A、《教育基本法》B、《教育敕谕》C、《学校教育法》D、《社会教育法》 7、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是______。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 8、建国以来_____。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高教六十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9、教育法最主要的渊源是_____。A、宪法B、国际法C、法律D、行政法规 10、我国教育法体系是以_____为主体。A、宪法B、教育基本法C、单行教育法D、教育行政法规 11、教育法体系中的“母法”是_____。A、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法律规范B、教育基本法C教育行政法规D、教育规章 12、有关教育法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名称、条文格式和用语逻辑等方面的结构是教育法的_____。A、形式结构B、层次结构C、部门结构D、内容结构1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法______。A、追究行政责任 B、承担民事责任 C、追究刑事责任 D、追究违宪责任 14、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______。A、追究行政责任B、承担民事责任C、追究刑事责任D、追究违宪责任 15、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______。A、承担民事责任B、追究行政责任C、追究刑事责任D、追究违宪责任 16、人民法院受理教育行政案件______ 内立案。A、3日B、5日C、7日D、10日 17、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______。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B、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C、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D、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18、对于教育行政处分、教育人事任免争议______来解决。A、教育行政复议 B、教育行政诉讼 C、教育民事诉讼 D、教育申诉制度 19、在市场经济体制下______。A、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B、高等学校的管理者C、高等学校的办学者D、高等学校的举办者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杜志仙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

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1警察的含义 警察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含义,在我国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这一概念表明了警察的性质和警察的任务。警察的性质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警察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 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2警察的起源 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原始社会没有警察。 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国家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组织;而警察则是这个组织中执行国家专政职能的工具。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3警察产生的条件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4古代警察 (1)古代警察的含义。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 (2)古代警察的特点。 古代警察有以下特点: 一是军警不分,警政合一。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是由军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别掌管的。 二是古代警察行使职权时,在法律上极不严格,神权、皇帝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 三是私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对奴隶、庄园主对农奴、族长对同宗族的人有权使用私刑。 5近代警察 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主义制度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 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必然结果。 近代警察首先是在欧洲资本主义较为发达的国家建立起来的。 建立近代警察制度较早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国王路易十六的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英国在中世纪就建有治安法官制度。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庇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此后,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实行警察行政。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建立了本国的近代警察制度。

(完整版)家庭教育的基本方法

家庭教育的基本方法 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家庭中的父母都必须注重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良好的家庭环境和适当的教育方法,促进孩子健康成长、良好发展。但是,整体地看,现行的方法中,多数与社会发展和时代特征不相吻合,教育效果最终也是相对失败的。相当多的父母在子女教育的方法上感到迷茫、无措、不知所向。 家庭教育的基本方法 一、重视家长的榜样作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孩子一起成长。 托尔斯泰说:“在一个家庭里,只有父亲能自己教育自己时,在那里才能产生孩子的自我教育,没有父亲的先锋榜样,一切有关孩子进行自我教育的谈话都将变成空谈。”你孝敬老人,子女才能孝敬你;你下岗择业时充满自信,子女才可能面对挫折不断追求。榜样的作用是无穷的,家长的人格力量是最重要的教育因素。 二、努力创建“学习型家庭”,让孩子以学为乐。 现在,全社会都提倡“创建学习型家庭”,所谓“学习型家庭”指的是在家庭中有浓厚的学习氛围,让学习成为家庭生活的重要活动;在家中有较为丰富的学习材料,并不断充实、更新;有固定的学习场所等。要创建“学习型家庭”,必须有“三优先”:为孩子创造安静的学习环境优先;创造浓厚的学习气氛优先;增加教育投资优先。 三、尊重、信任孩子,促进孩子主动发展。 在面对一次又一次的亲子悲剧后,在无数次的从孩子脸上

读出压抑、自卑后,我们渐渐明白:爱孩子,就要尊重孩子、信任孩子。尊重、信任是现代教育的第一原则。它意味着爱护孩子纯洁的心灵、支持孩子的决定、放弃权力和优越感;也意 味着一种涵养和宽容待人的高尚品格。孩子的内心世界很丰富,要了解孩子,只能用心换心,用信任赢得信任;更要保护孩子 的自尊,培养自信,促进孩子主动发展。 四、注意家庭教育的一致性,引导孩子和谐发展。 每个家庭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既有普遍性,又有社会性。家庭是多个亲情关系的组作为家长,在对待教育孩子的问 题上要达成一致,必须多沟通、交流、互相支持,千万不能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在孩子面前大吵大闹,把分歧暴露给孩子,其实有分歧没有关系,关键是我们要正确面对,达成一致,这样才能给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五、强调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激发孩子的潜能。 人的成绩的优劣或成就的大小,主要依赖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聪明才智和学习能力的强弱,即我们称之的智力因素;二 是实践中是否具备了正确的动机、浓厚的兴趣、饱满的情绪、坚强的毅力及良好的个性,即我们称之的非智力因素。对于孩子的智力发展,家长们都很重视,但对于孩子的非智力因素,特别是兴趣与自信的培养,则很容易被忽视。 六、说服教育法是家庭教育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也是家长用得最多的方法。 1、讲解。这一方法的特点是家长讲,孩子听。在讲、听 的过程中,家长是主动者,孩子是受动者。它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家长的主导作用,便于家长控制教育过程,启发孩子思考,使之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系统的知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讲解的时间,语句的长短要符合孩子的年龄特点,语

义务教育法教案

学习《教育法》教案

教学内容 日本发展历史经验: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美工业国,在经济比较困难的条件下,他们于1872年颁布了第一个新学制,开始普 及义务教育,近100年来,国豕的教育一直走在经济发展的前面。即使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在经济处于全面朋溃的年月,也没有忽视教育优先的冋题。如今, 日本后来居上,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从20世纪初到70年代,就工业生产的增长 而言,美国、意大利分别增长了14倍和17倍,而日本则超过了150倍。日本经济 的“起飞期”是在本世纪50年代末,而日本教育的“飞跃期”是却在1885~1897 年间,早于经济起飞70多年。 四、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五、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 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 文昌市迈号中学龙茉莉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 的合格教师应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 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 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 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 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 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 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 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 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

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 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 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 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 楷模。”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 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等,既是师 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不仅要在自 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 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孩子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 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 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通过这样 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三、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 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 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 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 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

陈鹤琴的教学法

陈鹤琴的教学法陈鹤琴创立的由“做人”为核心的活教育目的论、以“做”为中心的幼儿园活动论、四步(观察实验,阅读指导,发表创作,批评研讨)学习法、“五指活动”(健康,社会,科学,艺术,语文活动)课程、“十大课程编制原则”(民族性、科学性、大众性、儿童性、连续发展性、现实性、适合性、教育性、陶冶性、言语性),十五条幼儿教育主张、“十七条教育原则”以及“鼓励儿童去发现他自己的世界,积极的鼓励胜于消极的制裁,积极的暗示胜于消极的命令”的幼儿园评价观思想构成的幼儿园课程教学思想体系亦即“陈鹤琴教学法”,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中国化)、科学性、时代性,而且来源于他长期的幼儿教育试验,符合中国幼儿园教育实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 他提倡的“做人,做中国人,做现代中国人”(后来又提到的“做世界人”)

的幼儿教育目标观,“大自然,大社会,都是活教材”的幼儿园课程观,“凡是儿童自己能够做的应当让他自己做,凡是儿童自己能够想的应当让他自己想,你要儿童怎样做,就应当教儿童怎样学”的幼儿园教学观。 一.陈鹤琴教学法的生活的本质 陈鹤琴吸收杜威“经验教育观”和陶行知“生活即教育”的观点,提出儿童教育的重要特点就是生养过程与教育过程相统一,寓教育与生活之中,“所有的课程都要从人生实际生活与经验里选出来。认为现实生活即幼儿教育的本质。还主张课程内容应是儿童的一饮一食,一草一木的接触和灿烂的玩具用品,大自然、大社会都是我们的活教材。他很重视幼儿的社会化教育,注重在社会环境中教育儿童,发展儿童,因此在幼儿设计课程中,社会环境学习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幼儿准备的社会环境应该适和他们的学习与发展,兴趣和需要,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作为高等教育工作者其中一员的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的定位也有了一定认识。以下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各章重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以及结合本人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总结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共七章内容,其中第一、二、三章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讲的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七章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分别从高等学校的类型、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与义务、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高等学校的类型:按举办主体划分,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按办学形式划分,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按办学层次划分,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基本条件、程序;高等学校的变更具体内容有基本形式、变更的审批、变更的核准;高等学校终止包含了学校终止的情形、审批;高等学校的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其他权;义务: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高等学校章程包含了地位、内容、制定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论述了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高等教师资格制度、职称制度、聘任制度,以及高等教师常见的法律纠纷和权利救济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

蒙台梭利教育法目的

蒙台梭利教育的目的 一、蒙台梭利教育十大特点 蒙台梭利是世界著名的幼儿教育家,其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近百年来一直对世界幼儿教育产生着积极的影响。蒙台梭利教育法是以科学的方法为根本的教育,是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及潜能开发的优秀教育模式,主要特点如下: 1、以儿童为中心,反对以成人为本位的教学观点,视儿童有别于成人的独立个体。 2,“不教的教育”,蒙台梭利反对以教师为中心的填鸭教学,主张由日常生活训练着手配合良好的学习环境、丰富的教育,让儿童自发地主动学习,自己建构完善的人格。 3、把握儿童的敏感期,0-6岁的幼儿在特定的时期会出现特定的喜好倾向,若顺着敏感期学习该特性,即可获得最大的学习效果。 4、教师扮演导师的角色一般称蒙氏教师为启导员,他必须对孩子的心灵世界有深刻的认识与了解,对于孩子发展状况了如指掌,才能提供孩子适时、适性地协助与指导。 5、完全人格的培养,蒙氏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协助孩子正常化。透过环境的设计,教具的操作,使孩子一步步建构完善的人格。 6、尊重孩子的成长步调,蒙氏教育要求教师根据儿童发展的进程,对不同特点的儿童进行因材施教,不搞“一刀切”式的教育。 7、混龄教育,让一岁到六岁的孩子在一起,可使较小的孩子有不同年龄层的模仿对象,而较大的孩子则可以从帮助年幼的儿童中增强自己的知识和能力。 8、丰富的教材与教具,蒙台梭利教具非常丰富,但这些教具并非是教师用来教学的工具而是孩子工作的材料。孩子透过这些工作,从自我重复操作练习中建构完善的人格。 9、屏除单一奖惩制度,蒙氏教学尊重儿童,培养孩子正在萌芽的尊严感。 10、爆发的教学成果蒙氏教育尊重孩子内在的需求,让孩子适时、适性的成长,短期内不易察觉成果,但却会在某一时间以爆发的形式,彰显出孩子内在的心智发展水平。 二、自由―――蒙台梭利教育法的基础 自由是蒙台梭利教育法的基本原理。蒙台梭利在教育上公认的贡献之一就是为自由下了明确的定义,蒙台梭利称她的教育方法是"以自由为基础的教育法",其教育又被称为"自由研究的教育。因此把握"自由"的内涵是了解蒙台梭利教育方法本质的前提。 (一)、关于自由, 蒙台梭利认为,自由是儿童可以不受任何人约束,不接受任何自上而下的命令或强制与压抑的情况,可以随心所欲的做自己喜爱的活动。生命力的自发性受到压抑的孩子绝不会展现他们的原来本性,就像被大头针钉住了翅膀的蝴蝶标本。这样一来,教师就无法观察到孩子的实际情形。因此,我们要想以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孩子,先要给孩子自由,促进他们自发性地表现自己,然后加以观察、研究。这里所谓的给孩子自由,不同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二、填空题 1.义务教育依据“法律规定”;具有__强制__性、免费性、__普遍__性。 2.学生的年龄在12-15岁之间;处于少年期;是人生理发育的第__二__个高峰期。 3.布卢姆认为;完整的教育目标分类包括三个主要领域:一是__认知__的;二是_情感___的;三是动作技能的。 4.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目的的__根本特点__;要求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教育__质量标准__。 5.教学是学校的_中心_工作;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目的的_基本途径。 6. 理想信念是道德之本,___教育观念__是师德之魂。 7.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主要是由教师体罚、_变相体罚__和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的。 8._ 平等、民主、合作_是新型师生关系的基本理念。 尊师爱生、教学相长平等民主是良好师生关系的表现。 9.教学大纲侧重强调的是知识和技能目标,课程标准在关注知识和技能目标的同时,还关注学生学习的_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_。 10.课程综合性是新课程特点之一,其综合性表现为__加强学科综合_设置综合课程、增加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11.教学大纲相对强调教师的教,课程标准更强调学生的学,强调学习的过程与方法。 12.新课程标准从内容上看,关注学生的__学习兴趣与经验;终身学习必备___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13.能够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是_校本_课程。 14.一般认为,传统的课堂教学偏重_科学世界_,远离生活世界和儿童世界。 15.按照课程资源的功能特点,可以把课程资源划分_素材性资源_和_条件性资源_两大类。 16.教师专业化是使教师从_普通职业_型转化成_专业职业_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过程。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入题干后的括号内。) 1.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师资格条例》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制度化教育建立的典型表现特征是(B)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复习题.doc

《教育法》 l、.《教育法》是什么时候制定、实施的? 制定: 1995年 3月18日实施: 1995牛 9月1日 2.《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3、《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6.教育的管理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 7.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8、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2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最新2021义务教育法心得

2021义务教育法心得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义务教育法教育心得,供大家参考。 #义务教育法教育心得1# _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_人奠定基础。”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

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_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和你认为存在的问题

作业题目: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作业(授课教师:牛志奎) 所属课程: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授课教师:牛志奎) 作业要求:请从下面三个问题中任选一题,进行回答,不少于1500字。 1. 简单陈述一下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和你认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指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 年8 月29 日通过、自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原则及主要管理机制)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教育所涵盖的内容和标准); 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和分工活动);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校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任职条件、权益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生的权益保护和义务);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经费来源和使用监督)。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规定相应的教育方针和发展方 向同时也比较原则地规定学校和学生在教育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我国的教育法指的是1995 年3 月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 年3 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 号公布自1995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强调教育的目的、发展教育事业的原则及主要管理机制); 教育基本制度(确定国家设立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 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机制)、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 受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 教育与社会(社会各界对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支持和义务)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教育的财政支出来源和保障机制)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教育交流合作的原则和规程)《教育法》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作为教育法体系中的“宪法”,规定国家教育方面的基本政策和大政方针,原则性比较强,对全部教育法律法规起统帅作用。 此外,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有《义务教育法》(1986 年)、《职业教育法》(1996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教师法》(1993 年)。另外,还有国务院的一些配套行政法规,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教育部的配套规章 主要有《教师资格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当前 教育法律体系,其中义务教育法》(1986 年)、《职业教育法》(1996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教师法》(1993 年)和高等教育法、教育法六部法律构成了当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三大最基本的教育社会关系中,关于国家与教育者关系和国家与受教育者关系的法律是非常健全的,从《教师法》的内容来看,也主要是涉及国家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相关制度,是宏观管理方面的一部法律。而调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关系的法律法规则非常薄弱和欠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案 (2013年2月) 【教学目的】 1.了解“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2.了解“法”的文体特点。 3.学习怎样阅读“法” 【教学重点】学习阅读“法”——1.用设问的方法对各条内容进行概括。 2.注意分辨具体说法和措辞。 【教学时数】一课时 【预习要求】 1.熟悉课文内容。 2.弄懂自读提示中列出的词语。 3.自己找有关资料看看什么叫“法”。 4.你知道我国有哪些“法”吗? 【教学步骤】 一:检查预习情况。(不看书)

1.今天要学习的这部“法”的全称是什么? 2.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间、由谁通过的?(同时板书) 3.什么是“法”? 4.你知道我们国家有哪些“法”吗? 5.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给它下个定义。 二、进行新课 △对于“法”这类的文体应该怎样读呢?(提示:从“自读提示”中找读“法”的方法。) △由上可知:阅读“法”可以用设问方法对每一条的内容进行概括。此外,阅读“法”时还要注意分辨其中的具体说法和措辞。现在我们从“自读提示”中概括出的第一、二、三条的内容来看看具体是怎样说的。 第一条①为什么要加上“基础”一词?②通过预习,知道了我国有很多“法”,这里为什么只提“宪法”?(第一问从课文中找答案;第二问可能说不准,老师要作简单说明。) 第二条去掉“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为什么不行?去掉后会产生怎样的误解?(可用本地区确定推行义务教育步骤的实例加以补充说明。)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一句中的“必须”换作“应该”好不好?为什么?(“必须”措辞强硬,规定了一个政策界限问题)△仿照“提示”中的例句和老师对一、二、三条的分析,请从以下几条中分辨其中的具体说法和措辞。(教师可作提示:①练习一②第十六条“侵占、克扣、挪用”是按什么顺序排列的?能不能变成“挪用、克扣、侵占”的顺序?先解词“挪用”“克扣”然后回答。教师归纳时应强调语言的严谨。 ③前面一直是“第几条”,为什么第十六条里又用“款”呢?查“款”字,然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十八条,请思考一下是从几个方面来写的?(教师提示:第二条至第十四条与第十五、十六条提的角度是否一样?第十七、十八条又起怎样的作用?) △在上题的基础上,可把本文分为四部分: (一)第一条。(二)第二——第十四条。 (三)第十五、十六条。(四)第十七、十八条。 △请概括“法”的一般特点。(教师提示:从形式、内容、语言等几方面考虑。) △学了“义务教育法”,你明白了哪些问题? 三、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的立法基础 制定《教育法》是全国人民普遍关心的大事。《教育法》的颁布是时代的召唤,历史的必然。《教育法》是教育改革和发展关键时期的必然产物,它的诞生经历了长期的孕育过程,有着坚实的立法基础。 (1)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别是他的教育思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教育工作,在制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发展战略中,始终把教育作为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和社会主义历史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摆在突出位置。邓小平同志的教育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与教育思想在当代的发展,例如,他提出的教育要“三个面向”,培养“四有”人才的思想;教育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的思想;坚定不移地实行教育改革,全党人民都要支持教育的思想;加强党对教育工作领导的思想等等,这一些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指针,为制定《教育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规定了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多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等等。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中的这些条款,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全面的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总结了建国以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验,为新时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绘制了宏伟的蓝图,是指导我国90年代乃至21世纪初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它确定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原则、目标、战略、方针、政策措施,是制定《教育法》的政策基础。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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