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