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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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以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为主,完善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参数修改方面依据国家法规、制度及规程等,全面考虑现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合理进入评估计算参数;强调对评估参考或依据资料及评估参数确定的评述,修正、完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下简称《指南》)中的相关部分,以解决当前重要实际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 (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

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

这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业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一些未出资勘查即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矛盾,因此,《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业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产生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者的。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同评估价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对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是用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体现不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含不含超额收益及其是否在出让、受让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提出现阶段加上了矿业权投资人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利润没有法规依据,且加上后矿权价款与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范围和内涵是否有重叠,如何划分属于矿业权人勘查投资权益和国家资源所有权人分享的权益价值(尤其是非法定的转让或咨询评估),存在法规及操作诸多问题。鉴于目前认识不统一,修改方案暂不解释“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二、矿业权评估方法

《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由于评估方法理论以及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适用范围重叠,同一矿床、相邻矿山采用不同方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大,

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现象。为此,修改方案对方法的修改主要是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DCF法,适当调整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一)统一DCF法

方法名称:修改方案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折现现金流量法(DCF法),简称现金流量法(类似收益法是收益现值法的简称)。

1.《指南》采矿权DCF法存在的问题

折现率的口径问题。由于开发投资收益已在折现前扣除,因此,此计算模型采用的折现率应仅为资金成本(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不包含投资回报因素,最合适的应采用长期国债利率而不是目前五年期存款利率3.6%+风险报酬,即目前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方式折现率7%偏高。(2005年我国一期记帐式10年期国债利率4.44%,折现率按资金成本口径取5%即可。)这也导致目前采矿权评估方法设计时控制现金流出(该进成本、投资的不进)、以保证(提高)评估结果尽可能适应采矿权交易市场要求。类似的,收益法的折现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收益内涵问题。根据计算模型,扣除的应是开发投资的收益,而不是老指南的销售收入利润(开发投资与销售收入无线性相关关系),也不是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此外,现指南的净现金流量分成额也与评估界等关于无形资产(按财务部规定采矿权界定为无形资产)占项目净收益(净现金流量)比例公论(三分法除无形资产外的投资、经营管理占2/3)相矛盾。类似的,收益法的净利润贡献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取值数据来源问题。扣除开发投资的收益,在资产评估中常采用依据上市公司资料计算;老指南矿权评估中依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但统计年鉴中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指标收益指标仅有利润总额(企业利润与亏损合计),难以据此计算出净利润(缺亏损额、盈利企业所得税率不都是33%),因此也难以计算出总资产收益率(原来的销售利润率

2.98%也存在同样问题)。因此,现行条件下难以准确计算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

2.《指南》探矿权DCF法及存在的问题

探矿权DCF法计算原理与采矿权DCF法类似,主要区别是开发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其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而是采用开发投资收益(回报)包含在折现率中,其折现率类似于项目经济评价(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矿地产经济评价)中折现率或基准收益率ic含义,包括了资金成本和投资报酬(含风险报酬和平均投资报酬)。经济评价中折现率为ic时,计算出的NPV净现值代表的是项目超出基准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反映投资可行

性――NPV≥0。由此,在探矿权DCF法评估,当折现率由资金成本和行业投资报酬(基准投资收益)构成时,其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NPV即为项目超出基准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由于折现率对评估结果影响很敏感 (尤其是建设投资较大时影响很大。通常折现率的百分数数位取整数,尤其是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风险报酬这种风险累加法估算时,因数字有效精度取决于其构成中最短有效精度,故其百分数为整数),如何合理确定折现率是该计算模型成败的关键。

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用于评估值计算问题。与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整个项目的现金流入流出和收益情况不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是站在项目投资主体(自有资金)角度考察项目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其反映的是自有资金而非整个项目投资收益,从DCF法计算原理看,采用该表用于评估计算是不正确的。

当项目投资较大时,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评出的结果相差很大,理论上难以解释。此外,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两个表折现率的含义是否相同、取值是否一致,也存在疑问。

综上所述,《指南》采矿权DCF法和探矿权全投资现金流DCF法计算模型均是符合评估价值内涵的,考虑到上述(参数)问题及国外矿地产DCF法评估通用模型,修改方案采用探矿权DCF法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评估计算模型统一DCF法(取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评估、不从项目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折现率中包含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探矿权和采矿权DCF法统一方案,除《修改方案》第一稿讨论时有专家建议以“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为基础统一的意见外(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的问题见后叙),无其他意见。

3.DCF法适用范围

修改方案综合了各方意见,扩大了DCF法适用范围,除保留原来的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外,也可选择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以及具备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DCF法是收益途径评估首选方法。

对DCF法能否适用普查阶段矿权评估,目前尚有争议,主要是认为普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矿床,普查资源量误差很大,在评估其价值时应着重于该普查矿区的勘查前景而非眼前的资源数量。考虑到其仅限于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主要是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煤层稳定、煤田总体已进行较高程度的勘查,在此较高勘查程度“背景”下的普查区类比估算得出的资源储量大致可靠这些条件下适用,因此,为解决目前评估中的实际问题,作为一种尝试,做出以上适用范围调整,也有待实践总结完善。

(二)收益权益法

收益权益法是针对我国“双小”矿(矿床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财务或经济评价资料欠缺或不规范等条件下推出的,该方法存在对具体矿床开采条件等考虑不足等问题,评估计算可能过于简单化。但因该方法所需参数少、应用简单(也能避免评估结果的“随意性”),目前采用较为普遍,但有“过度”使用甚至超范围使用。因此,有建议取消或限制使用本方法。考虑到评估的历史延续性和方法选择的多样性(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区间值时也可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且对服务年限较短的矿业权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偏小甚至出现负数问题(相对于收益权益法),故《修改方案》保留收益权益法,同时,为解决该方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及目前该方法使用“过滥”问题,《修改方案》限定该方法适用范围,具备DCF法等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不使用收益权益法。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有建议在收益权益法原有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增加两个调整系数即资源质量系数(主要是针对金属矿种的品位)和开采条件调整系数,或者扩大权益系数的区间。考虑到金属矿品位品级等资源质量在产品价格中反映,开采条件复杂程度属成本因素,已在权益系数中反映,因此,增加两个调整系数似与原有的权益系数重复。至于调整权益系数的区间问题,方案第一稿曾考虑过,因区间大可能造成随意性大、有失严谨性、评估定量难等问题,且此方法可通过调整时点价格、限制使用范围等办法处理,故暂不修改。

(三)收益法

修改方案取消了收益法计算模型中的“净利润分成额” 扣除项,原因可参见DCF说明。

收益法是针对正常生产矿山采用的,其实质和DCF法类似的,区别在于投资处理不同。收益法未考虑流动资金投入,将固定资产投资等以折旧形式进入总成本(DCF法为直接进入发生时点的现金流出、不进入经营成本),实际上未能真正反映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计算折旧时不计资金时间价值,累计折旧虽然等于固定资产投资额,但折旧费折现后累计值显然小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当折旧时间越长、折现率越高时,采用该方法计算的矿业权价值的偏差越大,这也是该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准确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及与国际通行方法接轨考虑,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建议取消收益法。

由于收益法和DCF法评估经济参数基本类同,采用DCF法代替收益法关键问题是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能否合理取值。若固定资产投资取固定资产净值,通常正常生产的初期矿山采用DCF法也是可行的,但当剩余服务年限较短的中晚期矿山其固定资产净值不合理时,采用DCF法评估结果可能会出现问题(如固定资产净值尚余较大存量时,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偏小甚至出现负数)。

考虑到我国其他评估行业收益法均普遍采用,《修改方案》保留该评估方法但应谨慎使用。评估时应首选现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选择适用收益法。

结合讨论意见,修改后的DCF法评估生产矿山采矿权时对固定资产投资作如下处理:具备在评估基准日相近时间完成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等资料时,可以参照新建和在建项目矿业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的处理方法确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具备近期完成的设计等资料时,可以用评估基准日企业已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及在建工程账面值,剔除矿山企业办社会资产和不良资产,作为评估采矿权采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注意的是,对于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原值,采用不同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计算,固定资产计提完折旧后,折旧结束时点回收固定资产的残值,下一时点以不变价原则投入等额初始投资的更新资金,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固定资产余值);对按企业已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及在建工程账面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时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预算定额标准指标,对评估对象矿山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以确定评估采用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

方法名称:随DCF法修改名称,修改为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按《指南》规定,本方法现阶段主要用于晋陕蒙主要产煤区详查及以下阶段探矿权评估,考虑到详查阶段探矿权评估适用范围与DCF法重叠问题,故限定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探矿权评估。

该方法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地质储量报告并由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因其对地质资料、资源量、模拟开发方案要求比较高,评估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该法而采用成本途径评估,难以达到设置本评估方法的初衷。此外,从目前实际及与国外接轨看,评估机构估算资源储量并对此负责是评估改革取向,从鼓励采用本方法的角度,《修改方案》修改为:评估依据的地质资料编制以及对普查、预查获得的(333)、(334)? 资源量的评审不做强制性规定,由评估委

托人决定。但无论评审备案与否,评估机构均应对地质资料和资源量估算的规范性、可靠性、可用性进行独立的、负责任的评述。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提出时间较晚,目前实际应用较少,方法理论和参数选取可能存在不完善处,且其适用范围的普查区探矿权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法评估,预查探矿权可以采用其他途径评估方法评估,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全面衡量各种评估方法的可用性,合理采用本方法。

(五)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

方法名称:随DCF法修改名称,修改为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量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实质是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其分割的基础――评估价值是其他方法计算出来的(《指南》为折现现金流量法,也可包括收益法等其他方法),方法本身可能不成为独立方法。从其应用情况看,也存在与DCF法评估参数及评估结果差异或矛盾问题。考虑到历史沿革,保留该方法,但改变其适用范围,同时,修改后的《指南》要对其计算过程做相应修改。

三、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参数

(一)评估计算中资源储量的处理

现《指南》中资源量不参加探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中资源量视情况采用可信度系数调整后参加评估计算。目前也实际上存在委托评估矿业权时全是资源量、设计单位设计利用储量时也设计利用资源量或利用系数对资源量折算后进行利用的情况。此外,对能经济利用的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次边际经济资源量、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却不合理。因此修改为:资源储量应结合(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属经济的参与评估计算,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具体为:

次边际经济资源量:从其含义“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出发,原则上不应参与评估计算,但实际中由于储量计算工业指标过时或经济评价未能真实反映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意义等原因,确实存在原列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在现行技术经济下可经济利用情况,考虑到次边际经济资源量是探明或控制的,地质可靠程度较高,一旦确定其属经济的应按经济基础储量处理(如2S22地质可靠程度与122b相同),全部参与计算,不应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因此修改为: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属经济的(包括设计或实际利用的)应全部参与计算。

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其含义为“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确定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边界,只有当技术、经济等条件改善后才可变成经济的”,因此,其处理类似次边际经济资源量,修改为: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属经济的(包括设计或实际利用的)应全部参与计算。

内蕴经济资源量:按我国基本建议一般程序,(预)可研应的评审的勘查(储量)报告基本上进行,因此存在可研报告编制滞后于储量报告编制等情况,编制储量报告时未做可研/预可研,资源量经济意义不确定。但在矿业权评估时,该资源量的经济意义已明确(包括已完成方案/可研/设计的,开发方案相当于可研),应按其经济意义及地质可靠程度重新分类。具体处理如下:

1.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其计算的资源量地质可靠程度较高,一旦确定其属经济的应按经济基础储量处理(如332地质可靠程度与122b相同)、全部参与计算,不应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因此,修改为:(331、

332)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

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其计算的资源量地质可靠程度较低,因此,理论上在经济分析后属经济的也应采用可信度系数调整,但在实际中也存在设计部门按原属C级的(333)按全部利用、D级的按系数0.5折算情况。综合各方意见,修改为: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 (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取值。(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未予设计利用,但资源储量在矿业权有效期(或评估年限)开发范围内的,可信度系数在0.5-0.8范围中取值,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探类型等确定。矿床地质工作程度高的,或(333)资源量的周边有高级资源储量的,或矿床勘探类型简单的,可信度系数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3.预测的资源量(334):其计算的资源量地质可靠程度很低,综合各方意见并参考国外处理方式,预测的资源量不参加计算。

要说明的是,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估时,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和预测的资源量(334)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本方案未作修改。

此外,《修改方案》增加了:无需做更多地质工作即可供开发利用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筑材料类矿产),估算的资源储量均视为111b或122 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有评估机构建议应明确“经济分析”(经济合理性分析)的具体方法、步骤或原则,修改方案明确应依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执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方案明确:对基本上采用 (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参数作为评估参数的,必须首先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做出详细、负责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评述;对没有编制(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或者评估参数选取时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主要参数进行了调整并对评价指标和结论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评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有详细表述。

(二)生产能力和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问题的处理

1.生产能力:

《指南》要求,“对生产矿山,应根据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对其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以及影响生产能力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按孰大原则确定生产能力”。“孰大原则”实际是匹配原则的具体应用,对初期矿山采用孰大也是可行的,但对晚期矿山、实际能力已衰减,按“孰大”恰恰违背了匹配原则。机械地按“孰大原则”取值则生产能力确定原则和影响因素分析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若依据实际能力确定评估生产能力,还可能存在法律风险问题。为此,方案修改如下:对生产矿山,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为首选。其次根据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合理确定生产能力,取消“孰大” 原则。对新建矿山,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划定评估范围的,以划定的资源储量与实际生产年限确定生产能力;未划定评估范围的,取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生产能力或根据地质矿产条件模拟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生产能力。

2.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

《指南》中对探矿权评估所限作了以下规定:矿山服务年限短于法定年限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为矿山服务年限;长于法定年限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为法定年限。法定年限指法规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生产规模大型30年/中型20年/小型10年)。对采矿权评估:矿山服务年限短于30年的,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长于30年的,按30年计算。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处理不同。

矿业权是批准时空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考虑到矿权到期后一般可批准延续,因此探矿权评估以法定年限设定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是不合适的。此外,如果对出让矿业权,政府作为特殊民事主体设定出让年限,到期后重新出让,或许还存在操作可能性;但对转让探矿权,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矿业权转让人不可能与受让人约定在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到期后矿业权再回归原矿业权转让人,再进行转让。采矿权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30年的设定,其实质可从30年后折现系数很小、对评估结果影响很小、可忽略以简便计算考虑的(这与技术经济评价类似),应与采矿证年限没直接关系。因此,方案第三稿时考虑到资源储量、矿山建设规模与服务年限的合理匹配关系,及对矿床的合理勘探程度(避免过度勘探、积压浪费勘查资金),参考国外评估处理方法,建议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统一按《指南》采矿权评估的规定:矿山服务年限短于30年的,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长于30年的,按30年计算。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考虑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审批改革方向――新设矿业权按“一次划界,分期置权”的原则设置矿业权有效期问题,评估机构建议细分不同情况来处理:如是企业投资勘查取得探矿权(缴纳探矿权价款)之后办理采矿权,此时矿业权人对矿业权所指向的全部资源储量有实际的产权,如果企业当初取得采矿权时是按30年缴纳采矿权价款,则只对30年缴纳价款所对应的资源储量部分有实际产权,计算年限相应的也应只能以该资源储量计算出的年限为准。经讨论,方案修改如下:

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确定有效期的,适用有效期。即矿山服务年限短于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有效期计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确定有效期的,按有效期30年处理。评估服务年限不包括勘探期和基建期。

对矿业权转让评估,可参照上述矿业权出让评估处理,也可按矿业权人实际可支配的矿业权年限处理。即对矿业权人已有偿取得矿业权的,其转让评估,按矿业权人当初有偿取得矿业权所指向的资源储量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但矿业权人当初有偿取得采矿权时是按上述有效期年限规定处理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则只对应剩余服务年限。

(三)评估计算中价格参数的确定

本项修改在修改方案第四稿之前未涉及,第三稿讨论时就收益法评估时价格取值达成了如下意见:可以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价格资料,选择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取值。部储量司就近年价格波动大的钼矿产品评估价格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和会议讨论。综合以上讨论,《修改方案》提出:

矿业权评估中,一般采用当地平均销售价格,原则上以评估基准日前的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对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向前延长至5年;对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抵押、融资等,可以

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价格资料,参照上述原则或经合理预测确定价格参数。评估报告中应该详细陈述产品价格参数的确定过程和方法。

(四)评估计算中投资的处理

评估中是否考虑采用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即采用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因借款的利息影响总成本从而影响所得税现金流出项,故影响评估值,导致出现借款结构和还本期限不同评估值也不同的现象,或者说开发投资融资比例和还本期限不同、其矿业权评估价值不同,理论上难以解释。此外固定资产还本付息计算较复杂。因此,参照资产评估中通常评估无形资产时,对有形资产视为自有资金以简化计算,修改为:在矿业权评估中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统一按自有资金处理。

流动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时,《指南》中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不一致,修改方案以《指南》中探矿权评估规定为准进行统一。

按财务制度,修改方案强调了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及各类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进行计算(实际上《指南》规定折旧计算也是按原值,但采用收益法评估计算实际操作时,因拿净值当固定资产投资、拿固定资产投资折旧,导致拿净值折旧的误会)。

《修改方案》对以上投资处理的修改,大家意见基本一致。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建议将预备费、无形资产征地费用应该计入投资,固定资产残余值的回收要考虑清理费用。预备费是否计入投资是历次修改焦点问题之一。预备费用包括工程预备费(设计变更)和价差预备费(价差调整),就前者而言,一旦原设计的工程项目发生变化,而在下阶段设计和建设施工中可能修改,其变更发生的费用当然应计入投资,问题是评估是设定不变价假设条件,包括建设、生产整个评估期投资、价格、成本都是按不变价的,如果在较短的建设期要考虑设计变更,那么生产期价格、成本是否更应该考虑变动因素?后者价差预备费是否进入,原因同前。因争议较大,暂维持不变。

征地费用是否计入投资也是历次修改焦点问题。征地费用属于项目投资的组成部分,理论上当然应该计入投资。问题是征地费用有的很大,严重影响矿业权价值;项目征地多少、征地方式不同都影响矿业权价值,而理论上一个评估对象矿业权价值不应受项目征地多少、征地方式不同而不同,是否需要统一征地数量和征地方式标准?如何统一?哪些征地费用计入?因其争议较大,难以统一认识,综合各方意见暂维持不变。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是否进入投资问题,在DCF法中,其他费用在财务上按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核算,评估中因其他费用已分摊到工程项目中,不存在单列无形资产、其他资产问题,故《指南》规定不计入投资且不考虑其摊销是正确的。

固定资产残余值回收清理费用评估不考虑的原因,在《指南》中已有说明,且其对评估结果影响不大,因此也维持不变。

(五)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按我国现行财税制度,除盐湖等类矿山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外,通常矿山企业除选矿厂(包括尾矿设施)、独立机修厂等附属工厂以及大型较复杂的供水和外部运输车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外,其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的固定资产应按矿石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

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不再计提折旧,此外,煤矿还按原煤产量提取安全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简称)及井巷工程基金。

根据财政部等财建[2004]119号文,安全费用是从煤矿维简费(含井巷费用)中分离出来的、按原煤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其财务性质与维简费类似,评估中的处理应与维简费一致。

现《指南》不考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安全费用,采矿权评估中不考虑更新资金,探矿权评估中不考虑计提维简费的采矿系统更新资金,但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

维简费、安全费用等处理历来是评估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也是评估实践中反映最突出问题。现《指南》规定采矿系统提折旧、安全费用不进成本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不考虑更新资金尤其是采矿系统违背资源经济规律。

基于DCF法原理,生产期中发生的更新资金无疑应进入现金流出。

维简费不同于折旧,其包含两块:已形成的采矿系统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支出。前者属折旧性质,因采矿系统资产已在发生时计入现金流出项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上,故其折旧属预提待摊性质的系统内部的现金转移、而非实际产生的系统对外现金流出,不做现金流出项计到经营成本中;后者虽属预提性质,提取时并不产生系统对外现金流出,但提取的这部分资金是用于矿山生产过程中包括深部开拓延伸等的固定资产性支出(更新投资)和诸如生产探矿、技改等费用支出,这些支出发生时产生系统对外现金流出,应做现金流出项计到更新投资和经营成本中。但如何确定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与更新性质的维简费比例、如何确定固定资产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一直是一个难题,煤矿设计常采用维简费(安全费用分离前)各按50%分别列入折旧、经营成本(生产期不再列采矿系统更新资金,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司煤基函字[1997]第156号);但金属矿无此规定,参照煤矿可能也不合理。

基于上述分析,经方案修改小组多次讨论,《修改方案》提出如下处理: 1.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固定资产不再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而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以原矿产量计提维简费、安全费用和井巷工程基金,直接列入总成本费用(相应地折旧只反映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

2.按探矿权评估处理方式,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计入现金流出;对采矿系统所需的更新资金(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的固定资产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不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考虑,而以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全部安全费用、不含井巷工程基金)方式直接列入经营成本。对煤矿,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维简费的50%(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不含井巷工程基金)作为更新费用;对计提维简费的金属矿等,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以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作为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 (但余额为负数时不列更新费用)。

3.对于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的盐湖等矿山以及某些小型矿山基建时一次性投入全部开拓工程费用的,不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不计算更新费用。(其评判原则就是看矿山基建采掘工程结束后进行采矿是否还需要开拓工程投入。)

更新费用直接列入经营成本、作为现金流出处理。修改后的《指南》DCF 法应按此将维简费分成“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和“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并相应修改经营成本计算公式及成本费用计算表式。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摊销费-财务费用(或利息支出)

考虑到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应进行摊销处理,修改后的《指南》DCF法应包括后续地勘投资的摊销费(摊销费中仅仅考虑后续地勘投资的摊销)。

(六)折现率

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的折现率采用统一的折现率。

采用风险累加法,折现率一般计算公式为: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

因评估中采用不变价原则进行计算,因此,通常折现率中可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故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风险报酬一般包括政策、财务、经营和技术风险报酬,而地质勘查控制程度风险属技术风险的一部分,因此折现率取值是否考虑地质勘查控制程度或考虑多大程度(是否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存在争议。考虑到地质勘查控制程度不同可在资源量评估利用上已有所考虑,且后续地勘投入已在现金流出中反映,国内外经济评价/评估也不特别考虑该因素,因此,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作为折现率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所体现但取值差别不应过大)。

在方案修改过程中,考虑到《指南》采矿权DCF法计算模型将给矿业投资人的合理回报从“扣除”方式统一到探矿权DCF法含在折现率中的方式,有建议将平均投资回报单独列示,即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考虑到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已经含有投资回报率,故维持不变,加上了说明:“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中含有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因为矿业权评估值对折现率高度敏感,折现率是所有评估参数中最为重要的参数,政策性强,应通过测算定期发布。本次修改方案借鉴加拿大等折现率加权平均8%、国内经济评价基准收益率8%或10%,通过对部分案例按《修改方案》和《指南》的测算对比,为避免评估结果的较大起伏落差,推荐现阶段折现率采用区间指标8%~10%。勘探及生产矿山取低值,详查及以下取高值。对一些高风险矿产、价格波动大的矿产,可以不限于上述区间范围,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分析确定。对法定评估项目(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评估),由国土资源部发布具体折现率标准(不能是区间值,现阶段详查及以下工作阶段探矿权评估采用9%、勘探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采用8%)

折现率是方案讨论中一个焦点问题,专家、评估同仁们均提出了很多意见,如应分矿种大类分别确定折现率,分勘查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折现率,对具体项目不规定统一的折现率由评估机构合理确定,折现率数值和范围可能偏低偏窄,等等。上述意见均有其可取之处,限于时间,难以系统测算分析,有待结合今后的评估实践总结、吸收、完善。

采矿权价款评估方法.

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之时。这时,一般都探明了矿产储量,获得的地质、技术、经济信息也比较充分,其评估方法也比较固定。采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其中,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但其评估方法则应完全按采矿权评估方法进行,即可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2.1 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分析法,是采矿权评估广泛利用的基本方法之一。由于采矿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企业资产,它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且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算,资产未来的收益中包含风险收益等前提条件,所以采矿权评估可以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国内通常将它称为“收益现值法”。国际上也普遍采用此法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在具体应用上,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在现金流量分析运用和采用参数上,与一般资产评估应用有所不同。 2.1.1贴现现金流量法的方法原理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基于:无论谁占有该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收益,而且在产权交易中,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资产的期望收益折现值。那么,究竟获得或支付多少货币量才算公平,它又基于一个最基本的经营法则,即在未来经营中谁都应获得风险以外的超额收益,但都不能获得全部风险外的超额收益。这就意味着交易价值是超额收益中的一部分,如何把这部分切割分离,我们采用反算方法,即要把对方应该获得的收益(包括超额收益),都应切割过去,剩余的净收益(或称净利润)就是采矿权的价值。所以,贴现现金流量法原理也是利用现金流量的原理,反算切割剩余定价的。 2.1.2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计算方法 根据DCF的计算原理,采用与国际通用的DCF法有所不同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评定采矿权转让价格,有三种计算公式: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介绍

第二章资产评估的基本方 法 一.成本法的基本计算公式: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x成新率 二、重置成本的估算:1重置核算法: (1)按人工成本比例法计算: 间接成本=人工成本总额x成本分配率 成本分配率=间接成本额/人工成本额x100% (2)单位价格法: 间接成本=工作量(按工日或工时)x单位价格/按工日或工时 (3)直接成本百分率法:间接成本=直接成本x 间接成本占直接成本百分率 2. 物价指数法:资产重置成本=资产历史成本x资产评估时物价指数/资产购建时物价指数或:资产重置成本=资产历史成本x(1+物价变动指数) 3. 功能价值法: 4.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X表示是一个经验数据,称为规模经济效益指数统计分析法:K=R’/R K---资产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的调整系数 R’-----某类抽样资产的重置成本R----某类抽样资产的历史成本 三、实体性贬值及其估算: 1.观察法(成新率法):资产的实体性贬值=重置成本x(1-实体性成新率) 2.公式计算法: 总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名义已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 三、功能性贬值及其估算 资产的功能性贬值测算方法: (超额投资成本可视为功能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复原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 四、经济性贬值及其估算: : 五、成新率及其估算 1. 使用年限法:成新率=(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预计尚可使用年限)×100% 2. 修复费用法:成新率=1—修复费用/重置成本×100% 六、收益法: 1.资产未来收益期有限情况:评估值= R i---未来第i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额,收益期有限 时,R i-中还包括期末资产剩余净额。 n----收益年期r-----折现率 2.资产未来收益无限期情况: (1)未来收益年金化情况:资产评估值(收益限值)=年收益额/资本化率 年等值收益额:评估值= ()() ∑ ∑ = = + + + = n t t n i t t r A r R P 1 1 1 1 2. 未来收益不等额情形:资产评估值(预期收益现值)=Σ前若干年各年收益额×各年折现系数+以后各年的年金化收益/资本化率×前若干年最后一年的折现系数 第三章一、机器设备评估的成本法:机器设备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1、重置核算法:(1)外购单台不需安装的国内设备重置成本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参考Word)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最新)

1. 目的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进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考本规范。 3. 定义 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 3.1 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指向的未开发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范中,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销售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四种。 3.2 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指向的未被开发矿产资源储量,未来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本规范中,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表示。 3.3预期获利年限,是指矿业权所指向的未被开发矿产资源储量,未来开发的收益年限。 3.4评估计算年限,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生产年限。 3.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内,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3.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4.收益途径应用的前提条件 4.1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 4.2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5. 收益途径评估程序及基本要求 5.1在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除应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规定程序操作外,还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 (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 (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

矿业权评估操作程序

矿业权评估操作程序 内容摘要:进行矿业权评估,由谁来委托?探矿权的评估委托与采矿权的评估委托有什么区别?矿业权评估机构在项目接洽与业务受理过程中应该做哪些工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矿业权评估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评估的前期工作都有哪些?应收集哪些资料及应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来选定评估方法?评定估算的步骤及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评估报告书应包括哪些内容,应按怎样的顺序来编排?怎样来做好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及归档工作?矿业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权限如何划分、具体的确认程序及确认机关在确认过程中的关注点是什么? 本文作者以简明流畅的语言,较为详尽具体地回答了上述诸多问题。本文或许不具有理论性,但却无可争辩地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无论是对矿业权评估的委托方,还是对具体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人员,乃至对于从事矿业权评估的理论研究及教学人员,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及参考价值。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操作程序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一般国有资产的评估操作程序依次是:申请立项,资产清查和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申请复议。而对于矿业权资产的评估来说,按照现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评估操作程序主要有评估委托,评定估算,结果确认三个主要步骤。 一、评估委托 (一)由谁来委托 1、探矿权评估,除了以登记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或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矿业权评估由登记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外,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的评估,必须由探矿权人来委托。 矿业权申请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政府确认部门并不受理其评估结果的确认申请,评估结果也不作为登记机关出让矿业权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具体由谁来委托并不受上述限制。 2、采矿权评估,可以是采矿权人,也可以是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国家出让采矿权的,委托方就是政府部门的采矿权登记机关。 (二)项目接洽与业务受理 1、项目接洽

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采用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进行探矿权评估,参与直接成本计算的实物上作量是指 ( B )。A.样品采集及化验测试工作量B.评估对象范围内的有效实物工作量 C.勘查工作中的所有工作量 D.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实物工作量 2.某钼矿地质品能为0.12%,采出矿石品位为0.11%,矿石贫化率为( B)。 A.7.5% B.8.3% C.9.1%D. 10.2% 3.某煤矿煤炭可采储量为200.00万吨,储量备用系数取1.5,矿山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 C )年。 A. 17.09 B.15.87 C.14.81 D. 14.28 4.矿业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 A )。 A.年限平均法 B.年数总和法 C.工作量法 D.双倍余额递减法 5.现阶段,矿业权评估推荐的折现率取值范围为( A )。 A.80%~10% B.9%~10% C.8%~l2% D.9%~12% 6.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为( B)。 A. 2S21 B.2M21 C.2M22 D. 2S22 7.对拟建铜矿进行采矿权评估,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在评估依据的可研中未予设计利用。计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评估人员对(333)折算取值采用的可信度系数范围为( A )。 A. 0.5~0.8 B.0.6~0.8 C.0.5~0.9 D. 0.6~0.9 8.某地下开采的金属矿,年下降速度为25米,典型开采阶段上的矿体面积为2400 平方米,矿石体重为3.5 n屯/立方米,采矿损失率为12%,矿石贫化率为12%,按年下降速度计算的生产能力为( B)万吨/年。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是通过在现行市场上搜集与待估资产相近的参照物及其近期交易价格等数据为基础,经过类比对参照物进行差异分析与价格调整,从而推定待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是以待估资产现时重置成本扣除其各项损耗,以此确定待估资产的价值;而收益法则看重未来,是通过估测待估资产未来各期的预期收益进而并折为现值,作为评估值。 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很多,但比较常用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第一节市场法 一、市场法的概念 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或市价比较法,是利用现行市场上与待估资产同样或类似的资产(参照物)的近期交易价格为基础,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对参照物进行异同分析,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待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市场法以均衡价值观为理论基础,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评估过程中的资料直接来源于市场,同时又为即将发生的资产行为估价。 市场法以替代原则为灵魂,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投资者都不会接受高于相同用途的替代品的价格,既然是待估资产,就不能高于该资产的市场价,这才符合市场规律。在决定是否选择市场法来评估资产价值时,首先要确定它是否具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公开市场,其交易环境是否公平、监督机制是否合理等系列条件。其次,还要看市场上是否具有可比参照物及与相同的活动,是否能够搜集到相关交易数据。市场法评估的主要步骤包括: 1.要有明确的资产评估对象,查找类似的参照物; 2.根据资产种类查找对资产价值影响较大的因素,并且根据参照物对这些不同因素进行分析、并调整其价值,得到最初结果; 3.初评结果进行分析,用统计分析或其他方法分析最初结果的合理性。 二、市场法的应用举例 【例3-1】南阳市曹路镇有一待估宗地G需要评估,现搜集到与待估宗地条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目录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 第二节收益法 (5) 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 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 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 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 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 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 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 第四节销售收入 (27) 第五节投资 (29) 第六节成本费用 (35) 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 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 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 评估基准日选取 (45)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 一、前提条件 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 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 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本部分共包括两章,分别介绍收益途径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和各种方法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现金流量法是任何目的下收益途径矿业权价值评估的首选评估方法。 一、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和思想基础 现金流量法是折现现金流量法的简称,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法,其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Net Cash Flow),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计算净现金流量现值所用的折现率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以此折现率计算的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即为项目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这种方法的思想基础是: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以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为主,完善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参数修改方面依据国家法规、制度及规程等,全面考虑现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合理进入评估计算参数;强调对评估参考或依据资料及评估参数确定的评述,修正、完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下简称《指南》)中的相关部分,以解决当前重要实际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 (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 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 这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业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一些未出资勘查即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矛盾,因此,《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业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产生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者的。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同评估价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对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是用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体现不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含不含超额收益及其是否在出让、受让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有部分专家、修改小组成员提出现阶段加上了矿业权投资人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利润没有法规依据,且加上后矿权价款与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范围和内涵是否有重叠,如何划分属于矿业权人勘查投资权益和国家资源所有权人分享的权益价值(尤其是非法定的转让或咨询评估),存在法规及操作诸多问题。鉴于目前认识不统一,修改方案暂不解释“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 二、矿业权评估方法 《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由于评估方法理论以及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适用范围重叠,同一矿床、相邻矿山采用不同方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大,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216 【业务分类】: 地矿 【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 1999-3-30 【施行日期】: 1999-3-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

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第七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评估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在原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变更登记; (二)委托评估; (三)申请评估结果确认; (四)申请转让审批; (五)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 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尤其不能以深度标高或分层转让。确需分割平面开采区域进行转让的,应提交保证相邻两个开采系统互不影响的论证报告。 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采用收益法评估资产时,收益法中的各个经济参数之间存在的关系是()。 A.资本化率越高,收益现值越低 B.资本化率越高,收益现值越高 C.资产预期收益期不影响收益现值 D.无风险报酬率不影响收益现值 2、运用市场法时选择3个及3个以上参照物的目的是()。 A.为了符合资产评估的政策 B.为了体现可比性的要求 C.排除参照物个别交易的特殊性和偶然性 D.便于计算 3、复原重置成本与更新重置成本在购建评估对象时的相同点在于()。 A.采用的材料相同 B.制造标准相同 C.技术相同 D.以现行价格水平购建 4、被评估资产甲生产能力为60 000件/年,参照资产乙的重置成本为8 000元,生产能力为40 000件/年,设规模经济效益指数X取值,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最接近于()元。 B.18423

5、被评估资产年生产能力为100吨,参照资产的年生产能力为160吨,评估基准日参照物资产的市场价格为20万元,由此确定的被评估资产的价值为()万元。 B.5 6、评估某企业,经专业评估人员测定,该企业评估基准日后未来5年的预期收益分别为10 0万元, 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并且在第六年之后该企业收益将保持在120万元不变,资本化率和折现率均为10%,该企业的评估价值最接近于()万元。 .1160 7、截至评估基准日资产累计实际利用时间和资产累计法定利用时间的比值大于1时表示()。 A.满负荷运转 B.超负荷运转 C.开工不足 D.与资产负荷无关

8、某项资产购建于2007年,账面原值为50万元,于2010年评估,若以取得时定基物价指数为100%,评估时定基物价指数为140%,该资产最可能评估值为()元。 000 000 000 000 9、运用使用年限法估测设备的实体性贬值率或成新率,其假设前提是()。 A.设备不存在功能性贬值 B.设备不存在经济性贬值 C.设备的实体性损耗与使用时间成指数关系 D.设备的实体性损耗与使用时间成线性关系 10、被评估对象为2007年购入的一台设备,评估基准日该设备与目前相同生产能力的新型设备相比,需多用操作工人4人,每年多耗电40万度。如果每名操作工人每年的工资及其他费用为2万元,每度电的价格为元,设备尚可使用4年,折现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2 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设备的功能性贬值最接近于()万元。 .76 11、下列不属于收益法的基本参数的是()。 A.收益额 B.折现率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1 目的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定义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1)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本规范,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2)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本规范,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净利润指标表示。 (3)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4)评估计算年限,是矿业权价值估算中确定的年限。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 (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内,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3 应用前提条件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4 应用程序及基本要求 应用程序除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规定程序操作外,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 (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 (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 (3)分析、选用评估采用的资源开发指标及相关参数; (4)进行评定估算。 基本要求: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 (2)勘查开采阶段或状况; (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范围及可靠程度; (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涉及的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确定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相匹配。 从事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应委托方特殊要求,可以选择所要求的评估参数,但应谨慎分析其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CMVS206-2017) 本规范提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收入权益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九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评估模型、计算公式、适用范围、前提条件、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以规范各种评估方法的应用。 1折现现金流量法 1.1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将项目或资产未来经济寿命期内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折现,计算出项目或资产当前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类评估方法。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使用此法的关键,第一是预期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期各年度的现金流量;第二是要找到一个与此匹配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净现金流量的折现体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具体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得到矿业权评估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1.2 评估模型 式中: [()/(1)] n t t t P CI CO i = =-+ ∑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 I——年现金流入量(+)包括: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 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 回收不动产及设备增值税抵扣额 回收流动资金 … CO——年现金流出量(-)包括: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 (CI-CO)t——第t年净现金流量,等于第t年现金流入量减去第t年现金流出量; i——折现率; n——评估计算期; t——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t=0,2016年t =1。 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t=0,2015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t =3/12,2016年t =1+3/12,依此推算。

CMVS12200-2008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20080801

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CMVS 12200-2008) 1 目的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成本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2.1 采用成本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进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考本规范。 2.2 本规范适用于矿产资源预查和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但不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 3 定义 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 (1)成本途径,是指基于贡献原则和重置成本的原理,即现时成本贡献于价值的原理,以成本反映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范,定义为对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重置成本进行修正或调整,估算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本规范中,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包括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 (2)有关,是指在评估范围内,与目标矿种有关。 目标矿种,是指批准或许可的勘查矿种。 与目标矿种有关,是指能为目标矿种及其共、伴生组分勘查利用的所有实物工作。 (3)有效,是指主要勘查技术手段符合当时的勘查规范要求。 (4)重置成本,是按照当时的勘查规范要求,对所确定的有关、有效实物工作量,以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估算的现时成本。 (5)现行价格,是指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各类勘查技术手段实物工作的价格和费用标准。 (6)勘查工作质量系数,是为反映有关、有效各类勘查工作的质量而设定的系数。勘查工作的质量根据现行的地质勘查规范要求评判。 各类勘查工作质量系数与各类勘查工作的重置成本的加权平均值,定义为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 (7)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是为反映有关、有效勘查工作布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使用效果而设定的系数。勘查工作布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使用效果,根据现行勘查规范的要求评判。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公告 2010年第5号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1)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2)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4)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7)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22)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27)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1)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3)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38)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CMVS 11200-2010) 1 总则 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 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 3.3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采用何种介质形式,都必须满足归档、查阅的需要。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 1 目的 为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 2 定义 为本规需要,使用如下定义: (1)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本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2)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本规,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净利润指标表示。 (3)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 (4)评估计算年限,是矿业权价值估算中确定的年限。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3 应用前提条件 3.1 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 3.2 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4 应用程序及基本要求 4.1 应用程序 除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规定程序操作外,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 (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 (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 (3)分析选用评估采用的资源开发指标及相关参数; (4)进行评定估算。 4.2 基本要求: 4.2.1 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 (2)勘查开采阶段或状况; (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围及可靠程度; (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4.2.2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涉及的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

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题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专门的部门或者鉴定师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别,并对此提出专业意见,方便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决。司法鉴定中包含资产,房屋,矿业权,建筑工程,农业等等行业。那么,下面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内容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指在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专门的部门 或者鉴定师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别,并对此提出专业意见,方便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决。司法鉴定中包含资产,房屋,矿业权,建筑工程,农业等等行业。那么,下面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一、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矿业权评估司 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

动。 从原则上说,矿业权评估业务和价格类型应该是严格匹配的,不存在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互替代问题。但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和评估条件的需要,具体操作时可能产生价格类型替代的必要性。 ▲二、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的范围 对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所涉及的价值纠纷或争议,通过现场勘察取证及市场调查,并在分析、研究、鉴别后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司法鉴定项目特点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涉及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相对于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为司法部门,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各级仲裁机构等,受托方为具有资产评估资质且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备选库的各类评估机构,具体包括资产(动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 (二)涉案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为涉案资产,进入诉讼的涉案当事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对司法鉴定结论均极为敏感,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必须站在超然的中立立场上,谨

矿业权评估讲义

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含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在指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特指对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价值的评价和估算。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不同的评估目的,同一矿业权,其评估值不同。 矿业权的法律特征 1、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 2、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 3、权能内容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不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 个人认为,作为要素资产和用益物权,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矿业权价值即矿业权购置成本及其收益,其应该由矿业权投资(勘查成本或矿权购置成本)及矿产资源未来开发所分享的超额收益构成,即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一定意义上,探矿权价值是通过优先采矿权取得、对矿产资源未来开发的超额收益来实现,探矿权价值的内涵并不是勘查权利的价值而是后续采矿权价值。 矿业权评估始于1998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7年、09年举行5次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 4、取得和转移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手续 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出让,也称一级市场。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

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一级出让市场矿业权评估多指的是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作为国家权益的专用名词使用):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此处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指本应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体现但未充分体现的市场溢价部分。 矿业权转让,也称二级级市场。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市场特征 1、市场主体-- 国家 矿业权人 矿业投资人 中介机构 2、市场客体--矿业权 3、竞争性机制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 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市场经济行为提供为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意见或依据。 ●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 ●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 ●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 ●以矿业权出租为目的 ●以法律事务或其他咨询服务为目的 矿业权评估的作用 为市场交易提供一种专家咨询服务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 1、行为依据:评估委托合同

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估算

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估算:“制造成本法” 矿业权评估中的成本费用估算: 1、“制造成本法”成本费用估算 2、“费用要素法”成本费用估算 “制造成本法”成本费用估算: 1.外购材料 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入的各种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2.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入的各种燃料以及热力、电力等动力。 3.工资及福利费 指应计入生产成本的生产人员及辅助生产人员工资,以及按上述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为相应职工工资总额的14%。 4.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安全费用) 按我国现行财税制度,除盐湖等类矿山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外,通常矿山企业除选矿厂(包括尾矿设施)、独立机修厂等附属工厂以及大型较复杂的供水和外部运输车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外,其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的固定资产应按矿石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不再计提折旧,此外,煤矿还按原煤产量提取安全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简称)及井巷工程基金。

折旧费指各生产单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矿业权评估中,为简化计算,一般可采用以企业的全部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计算折旧费,在生产成本中统一列示。 (1)折旧费 ①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维简费、安全费用等属工作量法)矿业权评估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按固定资产原值及各类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矿业权评估中,考虑到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更新资金以不变价原则投入等额初始投资,因此,评估计算期内固定资产折旧采用连续折旧方法进行,即固定资产按折旧年限计提完折旧后,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开始按其上一时点(上一年或上一月)相等折旧额连续计入各年总成本费用中。 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厂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但国家为了税收管理需要,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

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方法复习题

第七章资产评估方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算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指的是()。 A、市场法 B、直接比较法 C、间接比较法法 D、账面价值法 2、已知与被估资产完全相同的某参照物资产在一年前的正常交易价格为80000元,该种资产已不再生产,一年间该类资产的价格上升了10%,用价格指数评估的价值为()元。 A、82500 B、72000 C、88000 D、75800 3、被评估资产已使用2年,预计尚可使用4年,参照资产已经使用3年,预计尚可使用3年,评估基准日参照物资产的市场价格为20万元,由此确定的被评估资产的价值为()万元。 A、26.67 B、20 C、40 D、13.33 4、评估某收益性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第1年的预期净收益为800万元,且经专业评估人员测定认为,其后各年该资产的净收益将以3%的比例递增,设定的资本化率为10%,资产效用永续,该资产的评估值为()万元。 A、15 000 B、55 550 C、11 429 D、18 356

5、某生产线因市场需求结构发生变化,在未来使用年限内,每年产量估计要减少8000台左右,每台产品损失利润120元,该生产线尚可使用3年,企业所在行业的投资回报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直接计算法,生产线的经济性贬值额约为()元。 A、1790568 B、2235678 C、88482.1 D、3389230 6、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一般应当选择()进行评估。 A、一种评估方法 B、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C、三种以上评估方法 D、所有可行的评估方法 7、下列有关成本法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采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要求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均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B、成本法运用于企业价值评估中,是将各项可以确认的资产、负债的现实价值逐项评估出来,最终确定企业价值 C、成本法通常可以被用在评估某些没有获利能力的无形资产,或者正处于使用初期的这类资产 D、在采用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可以根据不同资产的实际状态、使用方式等特殊性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8、如果我们把资产视作投入资金总额,则企业资产可以理解为()。 A、流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B、金融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C、长期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D、长期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减去金融资产 9、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 A、将资产的成本进行折现 B、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 C、将资产的未来收益进行折现 D、按市价价格确定重置成本 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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