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3、某些财会人员多因虚荣心和攀比思想的影响。财会人员每天都在与钱打交道,由于受社会上腐朽思想、拜金主义的影响,心理上不平衡,盲目攀比,思想观念出现偏差。

4、财会人员犯罪普遍存有侥幸心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人员大多认为自己在财会方面有专业知识,并且作案手段隐蔽,只要把帐薄冲平,不会查出什么问题,从而产生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如某信用社会计科会计员刘某,利用负责微机记帐的职务便利,采取将记帐后的传票、支票手扔掉,在微机上不打印利息、修改余额等手段,私自挪用25万元公款给朋友使用。最终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上,犯罪对象主要包括镇村企业承包费、土地租赁费、征地拆迁补偿费、集体企业资金、山林承包款、移民资金、救灾扶贫资金、社保资金等。

(二)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村级基层干部。如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会计等。如某市水南镇南桥村党支部书记谢某某、村委会主任黄某某、村委会副主任刘某某、村会计黄某某等4人,在为私营企业主黄某某代为办理征地过程中共同贪污3万元案,就是典型案例。

(三)共同犯罪突出,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在查处的村级干部职务犯罪中,多数都是共同犯罪,某市检察院2005至2006年查处的这类犯罪都是共同犯罪,且金额越来越大,特别是市区近郊农村,表现尤为突出。如某市一村委会5名成员共同侵吞征地补偿款93万元案。

(四)犯罪的手段简单原始,直接性较强。贪污手段主要有“白条子”出账、收入不入账、重复支出、虚列支出等;受贿多是权钱交易,以收好处费为主;挪用资金则是明目张胆将款项直接拿出。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加上监督不力,这类犯罪虽然易查处但不易暴露。

(五)因土地征用、转让、出租引发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近几年由于城镇化建设速度的加快和公路建设的需要,国家征用农村土地多,农村基层干部掌握、经手的资金量明显增大,给其犯罪以可乘之机。

(六)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某市检察机关2005年1月到2006年2月共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58件811人,其中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犯罪案件100件147人,分别占总件数和总人数的15.2%和18%,而前几年这类案件所占的比例均在5%以下。某市检察院前几年每年一般立案查处此类案件只有1件,而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就查处了6件11人,上升比例大。

三、看守所内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个别民警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个别民警由于不注重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迷失了方向,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视公权为私权,把商品交换原则用于所担负的职责中,从事了一些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背道而驰的活动。有的作风涣散,思想堕落,道德沦丧;有的执法不严,执法犯法;有的唯利是图,贪赃枉法;极个别的甚至与在押人员打成一片,不分你我被拉下水。少数犯罪嫌疑人、罪犯的亲属为了使其能够在生活上得到照顾,或是在劳动岗位上的分配,日常奖罚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环节得到关照,取得好处,他们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关系靠近监管民警,请吃喝,拉关系,走人情,甚至不惜用重金、美色等手段贿赂诱惑监管民警。一些监管民警经受不住诱惑逐渐放松了警惕,由最初的接受吃请,为人行使些方便,到后来的被金钱和肉弹虏获,对罪犯及其家属言听计从,有托必办,有求必应;有的胆大妄为,“老子天下第一”,向在押人员要吃要喝,视为天经地义,至最后不惜徇私枉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少数监管民警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监管人员是在门槛较低的情况下进入警察队伍的,他们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政治素质、思想觉悟、政策水平、

业务素质不高。有的身为执法者却无法制观念,不懂法、不知法,不依法办事,管理方法简单粗暴,打骂、体罚服刑人员习以为常,张口即骂,举手便打,视为管理方法;有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防范意识差,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和改造事故的发生。如,我院查办的某看守所所长尹某私放在押人员案。尹某利用担任一所之长的职务之便,以所谓的对在押人员人性化管理为名,指使监管民警将服刑人员卿某某等5人提前释放,其中最长的提前了111个小时释放,最短的也有7个小时。尹某身为一所之长,平时不注重学习,我们在对其调查中,问他是否知道什么叫私放在押人员罪时,他还不假思索的回答说不知道,称自己工作太忙,没有时间看书。正是因为他忽视了学习,以致于自己在以身试法还浑然不知,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

3、学习不够,对职务犯罪危害性认识不足。看守所民警因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所限,一般情况下与外界很少联系,加上监管执法工作任务繁重,看守所民警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一般都与自身的监管业务有关。这种状况,往往导致他们对外界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不清,对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以致个别素质不高的民警利用自己管教之便,与在押人员相互勾结,在收受在押人员或其亲属的钱物后,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在押人员窜供;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在押人员立功等虚假材料,帮助在押人员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从中收受贿赂;或以帮助在押人员得到从轻处罚或为在押人员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为由,收受贿赂;或以为在押人员调整监室、关照在押人员为由,向在押人员或其亲属收受或索要贿赂;有的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在押人员提出监室,让其与亲属或其他人会见。

4、工作方式程式化,导致懈怠心理产生,放松了对在押人员的监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无论是管教、巡视、值班还是其他工作,都具有程式化,日复一日,没有太大的变化。这种程式化的工作,很容易使人产生懈怠的心理。而懈怠心理的产生,必然导致警惕性不高和对监管活动的放松:有的对在押人员相互打闹、争吵,认为是一般的矛盾而不是“牢头狱霸”,制止后有的就不再

深究,以致出现“牢头狱霸”导致事故发生;有的当在押人员打闹、争吵时,不及时制止,以致出现事故;有的对进出所人员不自己动手检查而交由留所服刑人员或其他人代为检查,以致危险物品被带入监室;检查监室或因其他事由必须进出监室,不按规定进行;不按照规定要求巡视监室,值班时脱离岗位,等等,进而引发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

5、不严格遵守有关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执法方式简单。一些看守所民警平时不注意对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及与监管执法有关的规章制度的学习,在工作中也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的人还抱着“只要不出事,什么方法都可以用”的态度,对监管执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危险认识不足,以致监管执法方法简单,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在监管执法中,有的民警不能扎实工作,对在押人员的谈话教育不深入细致,不认真记录谈话教育情况;不认真分析狱情动态,对在押人员的心理动态不明,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认识不足;对在押人员之间发生的矛盾不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而用调整监室等简单方法解决;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汇报、不及时处理。

四、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教育腐败的蔓延,暴露出教育系统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教育、管理、监督、制约上存在着诸多问题。经过我们认真调查分析,造成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主客观两种因素:

(一)主观因素1、信奉特权思想,刻意追求权利的私有化。这些人放弃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自我约束,价值观念不断倾斜,把自己凌驾于法律和组织之上,把自己手中的权利看成个人发财谋利的工具,最终陷入犯罪的泥潭。2、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从教育系统腐败分子由“正面教员”变为“反面教员”的思想演变轨迹看,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私欲面前他们忘记了共产党员的根本宗旨,在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过度攀比,导致心理严重失衡,不能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和侵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3、放松政治学习,忽视思想改造,在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人对学习很反感,一听学习两个字就迷糊。尤其是在校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

部不读书,不看报,对政治学习不感兴趣,热衷于吃吃喝喝,沉溺于灯红酒绿之中。由于不思进取,放松思想改造,所以,经受不住腐朽思想的诱惑。

(二)客观因素1、管理制度不健全。一般身居领导岗位的人员大多是从优秀教师中选拔出来的,是教学的内行,而对所处的管理岗位一般较为陌生,有的不懂管理,有的虽懂管理,但疏于管理。这样,自觉不自觉地被犯罪钻了空子。2、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学校内部的监督不到位。中小学专职行政人员相对较少,多数决定权掌握在校长、副校长手里,特别是一些“一把手”的权威在学校内部犹如“无人之境”,监督只能流于形式,处于失控状态,造成“一把手”一言九鼎,个人说了算,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加之部分教职员工的监督意识也很薄弱,对学校的某些重大决策及其实施过程,表现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更加助长了这些领导恶念的蔓延。二是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作用发挥欠缺。从一些发案单位了解到,教育部门纪检组对学校及“一把手”在收费、财务管理及干部的廉政教育上虽有原则规定,但在基建及其管理等重大问题上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督与制约。三是社会监督相对弱化。长期以来,各职能部门及人民群众把学校当作“净土”,客观上造成了人们对学校腐败缺乏警惕性和预见性,缺乏有效的腐败“预警”和“发现”机制,一些教育腐败无人察觉,无从发现,也就无法查处。3、回扣导致教育腐败。一是学校采购环节。如90年代以后,教材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一些书店、个体户、出版社发行站等因业务需要,或明或暗给予教材采购人员回扣,回扣率从5%—20%不等,除部分流入学校“小金库”外,超额部分都进入主管人员、采购人员的个人腰包。二是购买保险环节。由于保险业市场的竞争加剧,学生人身险成为各保险业争夺的热点区域,竞相提高保险回扣比例,有些学校不惜下文提高人身险额,以便得到更多的回扣,高额的回扣使一些人私欲膨胀而丧失理智。三是借教师外出考察学习环节,多列支出骗取公款。4、财务管理混乱。由于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具有多方位性(除国家拨款外,学生学费、赞助费、学校产业收入等),而一些学校的财务管理及其运作机制存在较大缺陷,致使一些管理人员钻了资金管理上的漏洞,在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

环节“暗箱操作”,或上下勾结或里应外合,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或收入不记账,再加上财务纪律观念不强,用人不当,把关不严,审批、复核、报销和财务检查、审计监督流于形式,必定会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犯罪原因的社会学解析(1)

〈内容摘要〉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本文以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一种宏观层次上,利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解构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原因,同时提出了社会控制的作用与方法。希望以一种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解析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社会连续统人格文化社会越轨行为犯罪原因 引言 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这个古老的论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且形成了犯罪学领域中最为复杂的理论群,因而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⑴在犯罪研究中,犯罪原因是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犯罪学的产生就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开端的,但是各国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始终存在着分歧,例如:菲利把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即犯罪原因三元论。而李斯特将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即犯罪原因二元论。同时,菲利和李斯特又根据各自的犯罪原因理论提了相应的犯罪控制和社会对策理论。菲利指出,为了防止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必须充实“代替刑罚”的社会政策、福利政策等,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对行为人应科处作为对其“危险性”处置的“制裁”。⑵而李斯特根据其犯罪原因二元论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 由此可见,犯罪学家们都是以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的犯罪学和社会学方法相结合去研究犯罪原因的。“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是犯罪学领域中的最一般形式。” ⑶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改革了以前的社会学理论,提出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将人类的理性置于一种更坚实的基础之上。下面将以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背景和主要思路,将人类社会置于社会连续统一体中(帕森斯称为社会连续统),考察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因为社会行为中的相对作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以解析由于个人的某种需要无法满足或其他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了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形成。 一人格系统 所谓人格,是指“人在自己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但同时能作为主体决定干什么”;人在自己的素质及环境之下,通过日常行为或体验的积累自己形成了自己的人格。⑸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同时在人的意识形态的领域,人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人格涉及到个体的需求倾向,这些需求倾向是合群需要和精神需要。通过社会化过程,客体的社会化阅历逐渐丰富,它们成为具有个体身份的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往往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生活群落或生活群体)。中国有句俗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在社会连续统中,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和目的,根据人们利益的趋同性,便形成了某种生活群体,生活群体中的个体是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兴趣爱好。因为个体之间长期密切的相互交往容易使人变得互相模仿,而且人与人的交往越密切,就越彼此模仿。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了“犯罪模仿论”,其基本观点就是:个体是由所处的环境中被普遍认同的生活习俗塑造的,如果某人实施偷窃或杀人,这是模仿他人所知;同理,青少年、穷人、社会声誉低的人之所以容易犯罪,是因为他们想努力同富人、成年人、社会声望高的人攀比的结果。⑹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滕重光也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人格意味着各自具有主体性。……人格与行为相对作用,任何行为都是人的人格的表现或现实化,没有脱离行为人的人格,也没有脱离人格的行为。⑺人格层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人格是社会生活的特殊层次,并且意味着个人的独特性。但是这种独特性本身,只不过是社会的产物。人格是具有个体差异性的,但是人是社会的人,要进行社会交往和生活,因此人格形成于此过程中,是社会的产物。 第二,人格层次是主观价值判断的。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因为交往的需要而要进行主

浅谈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浅谈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实施,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系统的教育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有效地保证了教育的质量,提升了教学水平,促进了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但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屡屡发生。文章结合检察工作,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当前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防治进行探讨,为更有效地惩治和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系统的教育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有效地保证了教育的质量,提升了教学水平,促进了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但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现象也不可小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屡屡发生。虽然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直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损害学校的形象,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而且也会给正在长知识、长身体,思想不成熟的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无法挽回的创伤,严重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领导干部和实权人物为主 从当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主体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或具有财务管理等实权。主要是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学校领导干部和后勤管理人员等,这些人利用手中实权,为自己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二)犯罪形式以“窝案”、“串案”居多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内外勾结、内部勾结、上下勾结相互串通等群体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为了共同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部门负责人的提议、参与或者默许下,犯罪嫌疑人结成利益共同体,分工负责,集体作案,逃避监督。表现为合伙型犯罪多,窝案、串案多,经常是一案连多案,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现象,往往小案牵出大案,大案套出小案,有时查处一个,会带出一串的被告。 (三)犯罪案值小但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大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存在作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金额小等特点,从案值看,单笔收受的金额不是很大,总计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大案不多,但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教育、制度、监督三者都是预防和惩治腐败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是遏制腐败发生、发展的控制手段。 标签: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为人民所痛恨,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全体人民的强烈要求。 1 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社会危害性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他们把权力当作商品,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从陈希同、王宝森等大量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特点: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职务意味着责任和管理,如果在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三是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 2 产生職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2.1 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理想信念扭曲,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2 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就是发生了一些

职工易犯常见罪名

公司职工可能触犯的罪名 公司职工,在公司劳动期间,有可能临时管理、控制公司财产,一旦处置不当或不能及时交归公司,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对公司的侵犯物权或者形成不当得利,在超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幅度的,就会构成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在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如果不愿积极协商,依据法律途径妥善解决问题,企图以非法手段自力救济,也容易触犯刑法,于己不利。从保护公司利益以及员工权益两个角度出发,我们刑法中相关罪名予以介绍,以便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一、职务侵占罪 (一)刑法法条:《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具体表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将公司帐户资金为个人买房、买车、转入个人帐号使用或私自借给他人不能归还者等” “公司股东巧立名目,私分公司财物,未经过合法程序者” “业务人员将销售货款私自归个人支配或占用不还” “财务人员、出纳将公司资金私自占用” “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 “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等等。 (三)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挪用资金罪 (一)刑法法条:《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浙江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

浙江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 浙江省常见罪名量刑事犯罪标准及法律依据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重大损失50000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第115条第二款:失火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一)死亡1人以上的;(二)重伤3人以上的;(三)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以上的;(四)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五)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六)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成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课以上的,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七)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一) 死亡3人以上的;(二)重伤10人以上的;(三)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以上的;(四)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五)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六)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成百年以上古 树名木6棵以上的,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

上的;(七)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依据: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第124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构罪情节: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X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严重后果:实施构罪情节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求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

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研究是国家犯罪学中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只有认清了产生国家犯罪的原因,才能追根溯源,达到预防国家犯罪的目的。一、什么是犯罪原因关于犯罪原因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的研究而共同成长的,与探讨什么是犯罪一样,人们对什么是犯罪原因也提出了许许多多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相貌怪异者即是罪犯,典型的以貌取人,将相貌怪异视为犯罪原因,听起来就可笑;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将犯罪的原因部分置身于社会大环境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将犯罪原因完全归咎于个人;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忽略了个人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等等。19世纪末期,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潮的影响及启蒙思想的指导下,更多的人参与到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中来,犯罪学得到了空前发展,在学术思想的不断整合中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大变迁,人类社会结构向多极化方向发展,不同社会制度下价值观念相异过甚,思想斗争剧烈。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结构的大调整,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突出,犯罪现象频繁出现。为了正确了解和预防犯罪,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更多倾向于社会层次,人们较多地从社会角度探讨犯罪的原因。人类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最初认为犯罪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和理智自由选择的产物,完全把犯罪归责于个人,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将犯罪解释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即人通过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哪种罪进行权衡,然后根据这种权衡来抉择自己的行为,将犯罪完全视为自身的选择行为。后来,人们又认为犯罪是由其本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又完全排斥了个人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如菲利明确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随着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精进,人们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成果,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认为犯罪是人的思想、行为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强调犯罪原因不能仅仅只从个人身上去找,也要从人类社会中去找,二者不能偏废。从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因为人的思想和行为主要受个人所处的社会大环境所左右,所以,社会因素更大程度上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将犯罪原因的研究视野从个人原因转移至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角度,标志着犯罪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犯罪虽然存在着个人原因,但对于社会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不可忽略的,可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犯罪产生的根源。由于特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性,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必将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直接作用于个人,并从根本上决定着个人行为,而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决定着一定数量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必然的。但是,社会原因虽然从根本上决定了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但并不表示有社会矛盾的存在就必然产生犯罪,也并不表示有社会原因的客观存在就必然每人犯罪,社会因素只是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从社会的角度说,由于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及其运动的结果形成了具体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问题和冲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作用于具体的个人,并与个人原因结合,共同促成了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empirenews.page--] 社会原因对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决定作用,更多的是通过社会现存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和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直接发生作用的,换句话说,在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间还不能完全相适应的基础上,并不必然产生犯罪,只有在现有国家治理机制对生产关系、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形下,人们行为又进一步与现有国家治理机制相冲突,这样,种种矛盾冲撞的结果就导致了犯罪。同时,由于完满的、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犯罪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现象。但是,社会原因并不直接决定和影响具体个人犯罪行为是否产生,只是提供了个人产生犯罪的可能性。要产生具体的犯罪,还必须通过犯罪主体的个人因素发生作用。犯罪个体原因在是犯罪社会原因一定的前提下,作用于具有特定的心理特点、成长环境、经历

浅议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浅议职务犯罪的 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内容提要:从执法实践来看,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为主要表现的职务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的社会腐败行为,它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危害了国家建设,破坏了安定团结。从这个意义上讲,严厉打击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特别是在现阶段,认真总结职务犯罪的规律,研究、分析腐败产生的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表现,因案施策,完善制度,强化机制,对症下药,打防并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原因表现防治 提纲: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2、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3、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4、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

5、犯罪年龄已向多层发展 6、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 (三)思想根源 (四)文化根源 (五)几种犯罪心态 1、“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 2、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 3、满足虚荣心理。 4、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循私枉法。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程序合法实体公开”的要求。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加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位高权重、往往缺乏监督,容易产生贪污受贿,这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对近年来公开曝光的广西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绥新和马向东、河北的程维高、李真等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的领导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私分公款集体作案突出;作案时间长,频

公司涉嫌犯罪,员工是否有罪

公司涉嫌犯罪,员工是否有罪 近年来,因为所在公司涉嫌犯罪,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以笔者8月20、21日在广东江门市处理的一起涉嫌用APP诈骗的案件为例,涉案公司的大部分员工都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类刑事案件中,涉案的员工多会辩解,我是打工的,公司犯罪与我无关。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能仅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就笔者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总结如下: 一、员工是否构罪的判断标准 以是否直接参与公司的犯罪活动为标准来区分员工,员工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比如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案件中,负责开拓业务,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业务经理;二、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比如在网络诈骗案件中,为公司的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员工。 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客观上直接参与了犯罪活动,主观上也认识到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认识到是犯罪,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很可能会构成犯罪;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只是为公司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如果证据可以证明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主观明知,那么是可能会构成犯罪的(如果是单位犯罪,也很可能会不构罪)。 二、员工涉案的常见辩护思路 就笔者处理员工涉案这类刑事案件的经验,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来选取辩护思路: 1、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一般情况下,这类员工做无罪辩护是比较难的,比较常见的辩护思路包括员工的行为所起的作用、员工的涉案金额等等,目标是争取最大程度轻判乃至缓刑。如果参与程度确实比较轻,可以尝试主张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做无罪辩护。 2、不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员工。这类员工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是,除了看是否属于单位犯罪,还要看在案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而决定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如果无法做无罪辩护,鉴于此类员工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从犯,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指出行为人具有的各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轻判乃至缓刑。 3、公司涉嫌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职务犯罪成因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成因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成因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国出台和实施的一系列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在支持农业增产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却呈现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大。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金的大量损失,也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而且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平安的一个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必须自觉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有力惩治腐败,注重预防,强化源头防腐,维护好农村社会和谐平安,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征 从近年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该领域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犯罪主体以村干部为主。特别是村主任对村里的事务采取一人负责制,身兼数职,并且在这些村里并没有设立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和账目,这就很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而监管缺失,村主任就将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贪污腐败的工具。 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该类职务犯罪往往和权力紧密联系,作案手段比较隐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隐伏期较长,难以及时发现,因此该类案件其行为与犯罪结果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基于这一特点,使得客观上发生了多少职务犯罪案件、是否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都难以被群众和检察机关所掌握,往往是通过举报以及其他形式暴露出来的。因而会出现群众认为职务犯罪严重而检察机关却无案可办的情况。

作案手段相似。表现为村主任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自己及其家人的名义虚报、重报土地面积,套取国家农业补贴款等款项,而其领取的农业补贴款有一部分用作村上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等开支。 物证少,言词证据、书证较突出。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并且时间是正确恢复案情最大的障碍,职务犯罪中的证据难以固定;并且职务犯罪案件中侵犯的对象不是具体的人或者物,也很少留有证据。待证事实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会议记录、账册中的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形成证据链条对之加以证实。因此,在这些案件的证据链条中,言词证据和书证的地位突出。 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分析 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权力过度集中为村干部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当前农民群众的整体素质不高,参与自治管理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治理是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中,笔者拟以金寨县检察院近五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法院判决情况为视角,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实表现、成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发挥刑法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职务犯罪是刑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概称,包括所有和职务相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近年来,反腐败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上而下“打虎灭蝇”的反腐声势日渐高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字在逐步增加。但在司法实践中,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被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轻刑化处理的数量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这一点在基层县检察院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 为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2010年11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从理论上来说,此规定是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有力举措。从实践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裁量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的手段减少轻刑化的力度和效果有限。 刑法的立法本意是对这一类特殊群体的犯罪予以从重处罚,尽管司法实践中检、法部门也一直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但出于种种原因,这种错误的司法倾向仍然大量存在,无法形成对职务犯罪人予以有力的震慑,不仅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更不利于有效 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具体表现 笔者以所在的金寨县检察院2009-2013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为视角,职务犯罪的轻刑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率偏高。2009年-2013年期间,金寨县检察院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3件78人,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缓刑的占总人数的34.6%,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总人数的16.7%,合计占到总人数的51.3%。 (二)自首、立功的认定适用比例较高。根据《刑法》第67、68条规定,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我院起诉职务犯罪的判决情况来看,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对自首、立功等认定人数较多,两项合计占到总人数的34.8%。 (三)从轻或减轻情节适用较频繁。除因自首、立功等情节对职务犯罪被告人从轻或减轻以外,司法实践中将“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赃款”作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的重要量刑依据,这个数字占到总人数的90%以上。 (四)对财产刑适用比例较低。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还表现在对财产刑的较少适用。我们知道,职务犯罪的本质是金钱犯罪,行为人常常利用自身或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来非法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满足一定私欲。实践中,对贪污、贿赂型的犯罪,理应更多地适用财产刑,但从我院五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适用财产刑的不足一半。 (五)不起诉适用率较高。在基层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般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有限,另基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同时,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在对证据的把握和案件的突破上较为困难,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

公司职员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第一部分:公司职员常见的犯罪类型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数额巨大指受贿10万以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基层警察职务犯罪原因与对策探讨

基层警察职务犯罪原因与对策探讨 人民警察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然而警察职务犯罪却使其地位日益动摇,尤其是基层警察职务犯罪对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严重的威胁,从原因入手,分析了基层警察职务犯罪的复杂性,最后针对性的提出了对基层警察职务犯罪较全面的预防和打击措施。警察是时代的楷模,为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进一步提高警察的执法能力和公信力,就必须深入研究警察职务犯罪的成因和对策,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警察职务犯罪。 标签: 基层警察;职务犯罪;原因;对策 1 警察职务犯罪的概述 警察职务犯罪,是指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权、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正常运行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警察职务犯罪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和刑讯逼供等滥用职权的犯罪。 警察是国家的执法者,因其具有专业的侦查犯罪水平和较强的反侦查意识,所以,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比一般犯罪更高,危害较大。 2 基层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探讨 2.1 基层警察职务犯罪的宏观原因 警察职务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其原因与职务犯罪存在着共性。综合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1)立法和制度层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别注重法制建设。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的立法步伐 进一步加快,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制规模。尽管如此,我国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和弊端。主要体现在: 首先,在刑法立法上,我国对职务犯罪的处罚一直较宽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职务犯罪。 其次,为预防职务犯罪,我国建立了各种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和信访制度等等,虽然这些制度对预防职务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着种种缺陷。譬如,较多部门的设立仅仅成为空设,实际运行起来则较为困难。反过来又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网络犯罪既损害国家形象,又影响社会稳定。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网络犯罪的危害不容小视,必须依法惩处。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络违反犯罪的惩治力度,市局法制支队整理、汇编了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供各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参考适用。 一、常见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侮辱、诽谤、盗窃、诈骗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11、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利用手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假冒银行、公安机关或以银联、办案民警的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2、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虚假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 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5、多次发送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的相关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的社会原因简述

论犯罪的社会原因 主要内容:犯罪原因的解释。用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犯罪,有政治,经济,文 化,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五方面和犯罪的联系。结语自己对犯罪学的学习感触。关键词:犯罪的原因,社会学,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学校教育,联系, 感悟 犯罪的原因是指引起或影响犯罪发生的事物和现象,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的社会原因与犯罪的产生和存在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它对行为人主体的或者社会成员个体的作用也是广泛的和必然的。对于犯罪在某些或者某部分不特定的人身上产生来讲,它也是必然的。社会原因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刑罚的根据,作为应受惩罚的犯罪并不关注社会原因,而关注个人原因,刑法是针对的犯罪的个人,而具有同样社会原因的并不一定都犯罪。 现在犯罪现象在我们周围时常出现,而且许多新的犯罪手段和犯罪类型也有发生。用社会学的眼光来看,就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原因。 政治与犯罪 社会政治因素主要包括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因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其基本组成对自由与民主的保障与否会影响到犯罪的增多与减少。如果一个社会享有充分的民主与自由,人民的意志自由得到真正的表达,对社会的不满能得到一个合理宣泄途径,对社会深层敌意的犯罪行为就会减少。还有,就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司法体制不能有效运转,国民的法律意识淡漠也容易滋生犯罪。其次是对权力分配和有效制约不顺畅,成为滋生犯罪的土壤。权力关系是政治因素的关键轴心,权力的基本特征是强制与服从。如果人们能自觉普遍服从权威,对社会或许有力。但是权力不加制约,无有效监督制约,不但难以树立权威。即使建立了权威也是特权和强权,不能深得人心。 经济与犯罪 经济作为物质生活的基础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各种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它在决定和影响犯罪行为的诸要素中占据着主导和决定作用。首先,对每一个有理性的人来说遵循理性规则寻求经济的方法最大限度的满足个人需要。但是面对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需要的无限性。在这样的矛盾中每个人所选择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那些守法的人通过提高技术、延长工作时间等合法的手段来获取最大利益,而那些不守法的人就会通过盗窃、抢劫、欺诈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利益以满足自己不断膨胀的私欲;其次,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每个人都会去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他们会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甚至铤而走险——犯罪,由于市场经济的平等性有让每个主体都享有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的平等地位。但是那些大型的企业就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在某一领域内形成垄断,让那些在该领域的中小企业不能从中获利,甚至只能破产或被吞并。所以这也会让他们去破坏市场的制度,打乱市场的秩序,违法经营或不正当竞争;商品经济的开放性打断了地域的限制,在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犯罪现象。集团型和智能型犯罪,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