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备案)[2009]N438号-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438号-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438号-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38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投保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筑开发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于工程开工前就其开发的住宅商品房及写字楼工程(以下简称建筑物)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对上述建筑物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一)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物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2)不改变使用用途;(3)不超过设计荷载。

潜在缺陷:指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时未能发现的引起建筑物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建筑物的损坏:指投保人交付给被保险人的建筑物出现结构损坏或渗漏。投保人交付时的建筑物包含装修、设备、设施的,该装修、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也在建筑物的损坏范围内。

主体结构部位:指建筑物的基础、墙体、柱、梁、楼盖、屋盖等。

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使用不当或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原防水措施;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

(七)火灾、爆炸;

(八)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九)建筑物附近施工影响。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对建筑物进行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在入住后添置的包括装修在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

(四)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期间

第八条凡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投保人,于工程开工前投保本保险,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第九条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投保人应就其开发的建筑物,向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申请质量检查,上述机构检查通过后,本保险合同自检查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保险期间为十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包括总保险金额、单位建筑面积保险金额和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生效时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平方米)×实际建筑物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

单位建筑面积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实际建筑物总面积

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所购买单元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面积保险金额

对于投保人尚未出售的建筑物的保险金额也按照本条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的约定计算。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依据投保人确定的预计平均销售价格与预计建筑物总面积计收预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生效时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建筑物总面积,保险人据此计算总保险金额和实际保险费。预付保险费低于实际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足差额;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的,保险人退回高出的部分。

第十三条免赔额为每张保险凭证的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建筑物及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对投保建筑物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和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对投保建筑物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通过的报告等文件。

若投保人无法或不提供前述文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预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合同生效时补足预付保险费与实际保险费的差额。实际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向社会公众就投保本保险事宜进行宣传或报道时,其内容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不得利用本保险欺骗或误导社会公众。

若投保人违反前述约定擅自进行宣传,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对社会公众所做的欺骗或误导性宣传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保险人有权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投保人索赔。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对投保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一年后进行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建筑物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建筑物。

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建筑物发生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在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后,该受让人成为被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相应权益。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建筑物的用途及其他可能导致建筑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建筑物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

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投保人之外的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建筑物的损坏是否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事故所致,或就损坏的建筑物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争议时,应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果为准。

如检测鉴定结果认定建筑物损坏全部或部分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全部或相应部分的检测鉴定费用;如检测鉴定结果认定建筑物损坏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检测鉴定费用。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事故,需要进行修理或加固的,保险人在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发生的修理或加固费用扣除每张保险凭证的每次事故免赔额进行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每一保险凭证项下的赔偿金额不论对于一次事故还是对于多次事故累计均以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为限。

建筑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事故,需要重建的,保险人在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重建费用扣除每张保险凭证的每次事故免赔额进行赔偿。保险人将相当于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的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后,保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总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理或加固必须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保障相同的其他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若投保建筑物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未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通过,或者发生本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情形的,保险人可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预付保险费10%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预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经全体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方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实际保险费10%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预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算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表:短期费率表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险种类别。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外事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3014)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先天性疾病;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因疾病;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材料: 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按要求注册帐号。帐号激活后,企业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上传规定的附件材料并提交。 1、必须上传的附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2)近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研发费用专项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3)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或购买的备案证明。 以上材料扫描后,打包压缩成RAR格式文件上传到附件。 2、纸质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应按以下顺序,准备、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企工作网”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5~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成果转化证明(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查新报告等);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研发人员考核制度等方面;技术创新活动的其他证明材料。 文章由恒程创新服务编辑整理分享。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条款 (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累计最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以内赔付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

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而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办理指南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办理指南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纳税人可以到各办税大厅窗口进行办理。 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纳税人,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应当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办理时限最迟为年度终了后第45日,备案时间为年度纳税申报前,截至时间为5月底前。 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

(完整word版)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条款 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2、电梯、机器及自动装置条款(包含无过错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有关客货电梯、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包含被保险方无过错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 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二) 除非制造商或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本保险不适用。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装卸责任条款(含叉车装卸)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含叉车、手推车等流动机械设施)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烟熏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烟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火灾、水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火灾或爆炸。水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申请书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申请书 中介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设立日期年月日 主任会计师(或法定代表人、执行合 伙人) 姓名身份证 号码固定电话手机 联系人 姓名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当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 未在社保清单 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 近三年的主要业务 内容近三年的营业收 入(万元)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事务所声明: 经自查,确认我所符合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条件。现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普通企业/□上市企业/□军工企业)的专项审计资格。我们承诺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执业,出具并备案符合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 谨此保证,我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 事务所(盖章)主任会计师(签字): (或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年月日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写 全年社保职工月 平均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当年注册会计师数或税务师人数未在社保清单注册 会计师或税务师人 数 注册会计师 数或税务师占职工 比例(%)

近三年奖励、荣 誉、违规等情况 (如有,请如实说 明情况) 公共信用情况□无警示信息□有警示信息: 深圳市注册师会计协会(盖章)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中介机构确认 经核,情况无误。 事务所(盖章)主任会计师(签字): (或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年月日 注:1.市注册师会计师协会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获取社保职工人数。 2.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认定基准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3.计算职工比例时,职工人数需包含未在社保清单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的人数。

公众责任保险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由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停产、停业等间接损失; (七)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红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问题解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问题解答 1、专利为公司股东或内部员工的能否视为公司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是否包括5年? 答: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为申报企业本身,公司股东或内部员工的专利不能视为公司的专利。如申报高企,必须进行专利权转移或签订独占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合同年限为5年以上,并且必须涵盖企业认定高企后的三年有效期。 2、我单位与一个自然人同时是专利权人,需不需要签订独占协议,是否是自主知识产权;我单位与另一个单位同时是专利权人,是否是自主知识产权。若以上两种情况已签订了专利权归属协议,还需要备案吗? 3、几个企业同时拥有一个专利,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答:2和3属于同一类问题。只要专利证书上专利权人中有你单位,不管是否还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即可认定该专利就是你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 4、主营产品收入必须是获得专利的产品收入吗?假如企业主营产业是A,但专利是B、C,可以申报吗? 答:不一定是获得专利的产品收入,主营产品收入指的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专利B、C必须和企业的主营业务A有较紧密联系,并确实在生产研发过程中得到应用,才能被认可,否则不能申报。

5、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是否可以视为知识产权?专利证书等原件只有一份如何办? 答:专利必须获得授权证书才可以视为知识产权,其他如专利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等均不能作为依据。申报材料中不需要附专利证书原件,只需附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打印件。 6、现税务一般为网上申报,无受理专用章,怎么处理?有税局受理人员签字可否? 答:打印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盖章,只有税局受理人员签字不行。 7、我们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了,换证是否按新申请标准申报? 答:省科技厅已下发通知,停止开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都必须按照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 8、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企业不是高新技术,但生产的设备和生产产品是高科技能不能申报? 答:《认定办法》附件中有《重点领域》,企业可上科技网高企认定专栏详细查阅。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否则不能申报。如果企业仅仅只是运用高新设备生产高新产品,而没有足够的研发投入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也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doc

合同编号: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91119220115).pdf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 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 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 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 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 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 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 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 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 定的退休年龄; (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 保险等。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 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 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 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 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健康保险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

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表

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表 表号:京科统 1 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文号:京科发〔2014〕77号 批准文号:京统函〔2013〕47 号 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单位名称(盖章): 主管领导(签字): 填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年月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郑重声明: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 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 年月日 指标解释 企业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注册时间: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时间填写。 注册资本: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企业应根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他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填写。 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其他联营、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

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港澳台商独资、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具体填写规定如下:(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或规定字母)和1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本部的,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法人单位代码的前8位,第9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严格按《北京市统计调查单位临时码管理办法》执行,尚未领取法定代码的单位应及时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补领。 税务登记证号码:指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 国税档案编号:指国税各区县局在企业产生第一份档案时分配给各企业的编号。 地税计算机代码:指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管理办 法(2015年修订) (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得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得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得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得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与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得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其拟订得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得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与分析经营情况,及

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得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 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就是指以人得寿命为保险标得得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得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得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就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得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得人身保险。 第十条养老年金保险就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得得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得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得退休年龄;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doc 8页)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doc 8页)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 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 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涪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其他事项 ⒈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

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年度

填表说明: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企业对备案表填写内容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项优惠事项,或者备案同一优惠事项之下的不同优惠子项目,应当分别填写本表。“年度”按照企业提交备案的优惠事项所属纳税年度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的内容填写。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名称填写。 五、备案方式:可以自月(季)度预缴期起开始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备案的,选择“月(季)度预缴期备案”。在年度终了后方能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备案的,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对于可以选择月(季)度预缴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预缴税款时不得享受该优惠事项。但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事项,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企业可以享受优惠事项的起止时间。属于定期减免税情形,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相应起止期间。不属于定期减免税或者没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 七、主要政策依据:填写享受优惠事项主要税收政策文件,包括税收政策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 “主要政策依据”有多项的,应当填写与该优惠事项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最多填写两项。 八、具备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相关资格的,填写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包括文件(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事项无需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证书、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九、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颁发证书)上载明的有效期填写。 十、有关情况说明: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 企业备案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以及对所从事项目有限制、禁止规定的,企业应当明确说明经营业务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者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项目,或者不属于国家限制、禁止的项目。 特定行业、范围、目录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优惠事项对承租、承包等有限制规定的,企业应说明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应说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对于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采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情况的省市,可不再填写本栏。 十一、提交资料清单:按照税务机关备案管理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附报资料的情况填写。 十二、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企业填写内容是否齐全、附报资料是否与表内“企业提交资料清单”栏填列内容相一致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税务机关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税务机关经办人签收、盖章表明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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