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侵权责任法》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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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纲要

一、基本概念

侵权责任

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公平责任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共同侵权行为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2.5)

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数行为人并无共同过错,因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

产品责任:

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及归纳分析题

1、简述《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简述《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并阐明其涵义。

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4、列举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1、监护人责任

2、用人者责任

3、产品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归纳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情形。

适用范围: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23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31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33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他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87条)

6、简述我国立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各要件作用。

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

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是确定责任的客观基础和逻辑起点

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责任的范围

过错:在于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

7、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并阐释其含义。

1、正当理由免责:加害行为虽致害,但加害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因而免责。

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自甘冒险

2、外来原因免责:损害非被告所致,而是被告行为外的原因所致,因而免责。

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受害人过错意外事件

8、简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都是抗辩事由;

都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威胁;

都是为了保护公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都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实施

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样;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侵害人。

针对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施加于无辜第三人;正当防卫则施加于侵害人本人。

9、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责任承担规则。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责任承担规则:数人实施危及他人的危险行为;数危险行为是在同一时空下;共同危险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加害人的不确定性

10、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意义。

是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同时也是一般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即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这个小的一般条款与第二条规定的大的一般条款互相搭配,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鲜明特色。

11、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法》分则部分):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监护人责任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用人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12、简述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之处。

(一)归责原则特殊:以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二)适用法律特殊:没有一般条款作为裁判依据,通常需要在《侵权责任法》“分则”中寻找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通常是“三要件”;

(四)免责事由特殊:免责事由须依据具体条文的规定,不能一概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的规定。

13、简述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

因过错导致暂时心智丧失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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