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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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物流服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物流服务业的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本条含义如下:

一、从事货运代理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995制定的《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将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货运信息服务等内容纳入运输服务的范畴,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规定。2004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同步出台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未对货运代理等相关服务业作明确规定,因而有关运输服务的管理失去了上位法依据。之后的几年,我省对于货运代理等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处在真空状态,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来规范运输服务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手段来规范运输服务行为。物流服务业普遍存在经营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2008年,交通运输部在修订《道路运输条例》配套规章时,对货运代理的内容作了补充,明确了实行备案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200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出,物流服务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货运代理等物流服务业,促进道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业,条例结合我省物流服务业存在的经营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违规经营造成运输安全隐患等问题,规定了物流服务业经营者的备案制度。这对规范物流服务行为,培育物流服务业,引导物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道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具有重要意义。

二、备案程序、时间和备案机构

物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首先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必须持相关登记证件。

三、备案适用对象

备案适用对象包括《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物流服务经营者,还包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物流服务经营者。

四、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从事物流服务业的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是强制性规定。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的工商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了解有关物流业经营者注册登记的情况,对未按

规定备案的经营者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于条例实施前已经注册登记的物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允许有较长的过渡期,不得随意按照未备案处罚。

(二)所谓“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即有义务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批准同意。因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有关备案的实施细则,但是不得设臵其他许可条件,将备案变为或者变相地变为行政许可事项。

(三)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机构是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物流服务经营者向县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搬运装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造成货物灭失、损坏。

货物托运人不得瞒报、错报货物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搬运装卸从业人员和货物托运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条有两层含义。

一、搬运装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造成货物灭失、损坏。

本条所称的“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搬运装卸货物的行业标准。所谓“装卸”是指通过人力或专用机械,

将货物装上运载工具或从运载工具卸下的空间移位作业。于装卸相对的是搬运,是指通过人力或专用机械,将货物从运载工具或仓储地点,进行短距离位移的运输作业。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道路运输货物装卸分为机械装卸、人力装卸、起重吊装、危险货物装卸四种。

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9年第5号令)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搬运装卸遵守的通用规定有:搬运、装卸是道路货物运输的一个中间环节,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对移动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用户提示以及与用户事先约定进行操作。其他具体规定如,搬运装卸人员应对车厢进行清扫,发现车辆、容器、设备不适合装货要求,应立即通知承运人或托运人;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对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可以拼装、分卸;搬运装卸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搬运装卸人员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承运人,并做好记录;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

搬运装卸危险物品,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装卸作业时,

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装卸作业区,不转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当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此外,在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该区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2)车辆停靠获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获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3)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4)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收鉴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5)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6)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7)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装卸危险货物,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12条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一)年龄不超过6O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

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其他搬运装卸人员无需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是,无论是否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搬运装卸人员都应当掌握一定了遵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搬运装卸货物的操作规程,避免造成货物灭失、损坏。

二、货物托运人不得瞒报、错报货物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危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即“危险物品”,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作的界定。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三大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1.易燃易爆物品。指因其化学性质而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磺等;(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等;(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6)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有三类:(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以及岩石、混凝土爆破剂等;(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3)公安部门认

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2.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腐蚀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3.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自然的)、硝石酸钍(固体的)、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物体)等。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一)道路货物运输实质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履行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和前提。如果承运人队货物货物运输情况一无所知,他也无法顺利完成运输义务,因此托运人负有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

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不得瞒报、错报货物性质。

(二)如此规定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如果托运人瞒报、错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而承运人毫不知情,那么在危险货物的搬运装卸、运输过程中就很可能由于操作不当而引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有关法律对此也有相应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此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做了规定。第6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第6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三)根据《合同法》规定,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

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称“瞒报”、“错报”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瞒报”是明知应当告知但未告知,主观上具有“故意”的性质。“错报”则是因过失而未告知或因过失不知而未告知,主观上没有“故意”。对于民事赔偿责任,无论是“瞒报”还是“错报”都应当承担。但是,对于行政责任则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

第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依法限制运输货物业务的,应当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和应急处置方法,并查验有关凭证;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应当查验其相应资质。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受理运输危险和依法限制运输货物业务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条有三层含义。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即通常所说的货物运输代办人,又称货运受理业户,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货运代办人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等。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和其他依法限制运输货物,必须在办理有关手续后,货运经营者方可运输。

本条例所称“依法限制运输货物”,即限运、凭证运输货物,是指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准运手续方可运输的货物。如:枪支、烟草、麻醉药品、剧毒化学品、木材、野生动植物、致病微生物、血液制品、核材料、食盐等。例如,《中华人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运输药用阿片时,必须凭卫生部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原植物的种植单位调给国家医药管理局创库仓库的药用阿片由发货单位派人押运,由仓库调往药品生产企业的由收货单位派人押运。运输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罂粟壳,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水路运输不得配载仓面,公路运输应当苫盖严密,捆扎牢固。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查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

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度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输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限运、凭证的货物一般是指具有高度危险属性的物品或者具有专营要求的物品,从保障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出发,对运输货物的种类作出限制性规定,要求这些货物在运输前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

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无论以承运人还是托运人的身份受理运输危险货物等依法限制运输货物业务时,都应当查验有关凭证,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和应急处臵方法。

限运、凭证的货物在装卸及运输过程都有特殊要求或者专门的操作规范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该条例还规定: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

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不了解所运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以及应急处臵方法,那么在运输过程中就有可能因为运输、装卸、保管处臵不当,不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货物损失,甚至是安全事故。因此,为确保货物运输安全,货物经营者受理运输依法限制运输货物业务的,应当查验有关运输手续是否齐全、有效,主动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是什么、性质如何、数量多少特别是应急处臵方法。如果不严格查验,一旦出现问题,应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担相关责任。这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做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货运代办人以承运人身份签署运单时,享有承运人权利,承担承运人义务和责任;货运代办人以托运人身份托运货物时,享有托运人权利,承担托运人义务和责任。因此,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在以承运人身份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依法限制运输货物业务时,应当承担承运人查验有关手续的义务。此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可见,在托运危险货物和依法限制运输货物时,为了保证承运人能够安全、顺利的运输货物,托运人也应当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有关情况。这也是托运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当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以托运人的身份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依法限制运输货物业务时,也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运货物的有关情况。既然需要向承运人说明货物的有关情况,那么就必须了解货物的情况。所以,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依法限制运输货物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凭证,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和应急处臵方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此也有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三、与承运人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合同时,应当查验其相应资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四)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

理人员、押运人员;(五)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条例还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交通部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予以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此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可见,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均不得运输危险货物。因此,为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道理代理经营者以托运人身份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查验其有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第三十八条货物配载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承托双方提供准确的车源、货源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货物配载和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基本要求。

本条含义如下:

货物配载和信息服务是经营者获得货主托运货物信息后向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者提供,由货主与货运经营者自行联络签订运输合同的一种服

务形式。货物配载和信息服务经营者(有的是货运站经营者)拥有大量货源信息及运力信息,收集、整理并对外发布这些信息有利于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从而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实现配载功能的关键在于货物配载和信息服务经营者能否获取真实、准确和可靠的货源和运力信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各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在订立契约(合同),约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意思表示要真实,应当如实陈述情况,不能靠坑害对方使自己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在货物配载和信息服务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和车主、货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的货物配载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车主、货主应当保持善意、诚信,如实陈述服务信息情况,不能提供虚假信息。此外,作为经营者,一旦提供虚假信息,不但失去了基本的诚信,其货物配载和信息服务就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因此,本条例要求货物配载和信息服务经营者要保证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真实、准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此也有规定:“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要达到信息的真实、准确,货物配载和信息服务经营者特别是可以从事上述服务的货运站经营者必须提供优质服务,有了良好的环境,货主、车主才会有信任感,才能将信息提供给上述经营者发布。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从事城市物流配送的车辆在市区道路通行提供便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人民政府为从事城市物流配送的车辆在市区道路通行制定便利政策的规定。

本条含义如下:

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规模的逐渐扩大,城市货物配送已经成为支撑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对日趋严峻的城市交通和城市环境状况形成巨大的挑战。我省11个地级市特别是省会太原,作为大中型城市,物流以输入型和城市配送型为主,生产生活货物运输需求量大,每日货物配送量日益增加。货物配送服务市场需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需求水平的日益提高,要求城市配送在服务能力与服务形式上,更加高效率、低成本、准时化地满足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但是各个城市考虑到市区的交通秩序和环保等因素,均对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间进行了限制。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太原市公安局在2005年制定了《关于限制载货机动车在市区通行的通告》。通告对于货运车辆特别是城市物流配送的轻型载货机动车的通行范围做了规定,要求轻型载货机动车(兰牌,车体<6米,总质量≤4.5吨、微型载货车(兰牌,车体≤3.5米,载质量≤0.75吨),每日7:00时至21:00时,在建设南路、建设北路以西,滨河西路以东,北大街以南,长风街以北范围内(不含上述路段),按照车辆牌号尾数逢单双日通行,即单数单日通行,双数双日通行(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迎泽大街(迎泽桥东匝道以东段)、府东街、府西街、南内环街(南内环桥东匝道以东段),每日7:00时至21:00时,禁止通行。同时通告规定,确因生产、生活需求进入市区禁行区域的载货机动车,可凭书面申请、机动车行驶证,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业务大厅或辖区各交警大队,办理

禁行路段车辆通行证,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

按照上述通告规定,大多数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如果要在白天配送货物,必须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否则只能在夜间运送货物。这给各个企业和商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满足货物配送需求,有的运输企业不得已将客运车辆拆掉座位,改为货运车辆或者客货两用车辆,不但违反了有关法规,也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物流配送的社会功能和作用不可或缺而且日趋重要,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及时保障和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所需物资、商品的正常需求,本条例要求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从事城市物流配送的车辆在城市市区道路通行给予必要的支持。近几年,不少城市也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货运市场需求以及市内道路交通条件,制定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运力发展年度计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区域、时间内限制货运车辆通行。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车辆的外型和安全、环保等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禁止使用客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北京市为解决城市中心区货运难的问题,在统筹城市保障性物资运输和交通秩序管

理、环境保护需要的基础上,在《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城市中心区货运实行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配送方式。市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以在城市中心区通行的运营车辆标准,确定可以全天通行的车辆。

在具体执行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借鉴兄弟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切实落实国务院物流产业规划,为城市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

本章是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的规定,共10条。主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的职责、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执行国家行车安全档案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行包安检管理制度、运用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规范等。保障运输安全都是道路运输的第一要务。道路运输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对保障旅客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保障货物的安全、完好,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条例》专设一章对道路运输安全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安全监

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中职责的规定。

本条含义如下: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各种办法,努力防止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领导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按照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不应再去干预道路运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属于市场调节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实行市场经济的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对安全生产实施政府监督管理。我们的政府作为人民的政府,更应当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依法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否则就是政府职能的“缺位”。国家在最近一次的机构改革中,在撤销各行业管理国家局的同时,专门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交通运输部也专门成立了安全监督司。这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表明了中央政府对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包括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在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转发的原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中,对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具体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职责:

一是,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二是,定期召开防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7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从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有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主要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的:一是解决大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门新增职能的执法管理依据,确保道路运输法制的统一;二是促进综合运输的协调,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班车客运、农村客运的均衡发展;三是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调整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着力提升道路运输的公共服务能力;四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推动建立道路运输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二)主要依据: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参照了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外省的立法经验,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加注重民生需求、公平正义、发展转型、市场导向、行业服务、安全质量、智能运输,全面推进我省道路运输向现代服务业转型,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 (四)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一是强化服务。为了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行业管理理念,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与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相衔接,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将原标题删去“管理”二字,修改为《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二是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删去了有关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发布相关文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总结文章,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xxx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 重要变化 此次《客规》修订,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xx19]6号)要求,调整了客运许可层级。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了许可管理事项,并增加了规范定制客运发展、强化安全监管等内容。 一、优化客运许可。 取消许可条件中的车辆客位数要求,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客车车型; 将“途经路线”由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事项,放开日发班次上限,允许在不低于车辆类型等级前提下调配车辆,释放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将“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

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调整为“客运班线经营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二、简化客运经营许可材料。 明确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相对人申请程序,缩短许可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于可通过部门共享、内部核查获取的信息及企业章程等无直接关联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将客运经营许可中的站点方案和聘用驾驶员调整为承诺制,便利相对人;强化对承诺事项检查和违法处置力度,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三、提升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允许客运班车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区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允许客运站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站资源;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授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否细分市际、县际、县内管理;允许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市内、县内包车客运业务;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适度上调,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四、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取消现行《客规》中的不满足客运许可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许可资质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优先许可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许可。 五、规范客运定制服务。

运输行业基本知识

一、运输车辆及其选择与评价 (一)运输车辆及其分类 1.运输车辆 在道路运输体系中,运输车辆主要包括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 ■客车:包括轿车、中型客车、特大型客车(铰接客车、双层客车)等。 ■货车:包括敞车、箱车、液槽车、平板车等。 2.运输车辆的分类 表8-2 道路运输车辆的分类 划分 标准 类型解释 用途营运车辆 指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的车辆,其数量直接反映了汽车运输企 业运输生产能力的大小 非营运车 辆 指没有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只为本单位内部生产或职工生活 服务的自备车辆 技术状况技术完好 车辆 指技术状况良好,可随时出车工作,没有任何技术方面的保留 条件的营运车辆,简称完好车辆 非技术完 好车辆 指技术状况不符合完好车辆标准的营运车辆 工作 状态工作车辆 指技术完好车辆中,正在按运行作业计划进行营运活动的车辆 (空车回程)

停驶车辆指处于非工作状态(即待班)的技术完好车辆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其分类 1、道路旅客运输的概念 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人们利用客车,通过道路、站场等基础设施实现人的空间位移的活动,简称道路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直接衡量道路旅客运输成果的尺度是道路旅客运输量。包括客运量(人次)和旅客周转量(人公里)。 道路旅客运输主要有: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2、道路旅客运输的分类 1.班车客运(5种) 班车客运是指有固定的线路、班次、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城市之间、乡镇之间进行中长距离运输的客运营运方式,是公路客运方式中最基本的一种。 1)直达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由始发站直达终点、中途只作必要的停歇,但不上下旅客的班车。 ●特点:旅客运送速度高,节约时间。 ●营运条件:多采用高级或中级的大型客车。 2)普通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站距较短,在途中的站、点(含招呼站)都要停靠上下旅客的班车。 ●特点:沿途停靠次数多,行车时间利用系数小,降低了运送速度,且需要配备乘务人员,但是为沿途的短途旅客提供了便利。

【参考文档】道路运输企业整改报告-范文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道路运输企业整改报告 篇一:运输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沧州临港盛达运输队 整改报告 运输管理所: 我沧州临港盛达运输队接到运管所整改通知后,对于我公司在安全生产过程中 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剖析,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我公司为了 对车主负责,积极通知车主和司机,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落实安全措施的重要性,现将我公司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把安全生产作为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公司在按到检查组的 整改通知书后,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沧州市道路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使公司全体员工在思想认识上有一个质的变化,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 重要性。并把安全生产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只有安全,才有业绩,只 有安全,才有和谐。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欢迎为安 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已按照要求与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公司 安全管理部经理王刚为安全生产的第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管理 工作,并已经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欢迎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其他公司员工,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并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公司决定,从即日起,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计划。强化责任、落实 到人。对于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设专(来自: 在点网)人负责组织实施, 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的考勤制度,对于公司所有人员,一次不按照计划参加 的学习的,按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处理,年度评先评优一票否决。二次以上 不按时参加学习的,公司将视情节予以辞退。 四、公司安全专项资金,我公司建立使用独立台账,认真落实好公司安全专项 资金台账及明细。做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预防交通事故安全基金的筹备和 落实。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释义】本条是有关公路保护经费来源的规定。 一、公路保护经费的由来。1950年7月,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草案)》,使公路养护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1978年8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国发〔1978〕158号),明确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为规范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通知明确,公路养路费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一)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社公路补助费等;(二)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必需的生产房屋修建费,行政管理费等;(三)养路其它费,包括安全、宣传、劳动保险及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公路管理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明确提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拖欠养路费。此后,为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照健全法制、依法行政、按章征费的要求,对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征收和使用规定》进行了重新规定。 1998年1月1日,《公路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1999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将《公路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方案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并明确指出,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明确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收费,并决定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新增税收收入主要用以替代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的支出。 二、公路保护经费应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从1996年起,公路养路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即收入应当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全部上缴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台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台账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这是按照2014年客运当然工贸、烟花,化工,出租车、公交车,维修企业,水路,危货,公路施工也做出来的了,共享达标快乐,客运有20多套,危货10多套,都是各省份好资料,只有辛苦做的资料才是好资料。 我提供的资料自己做出来的客运企业的目 录。 安全目标目录 1、关于颁发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的通知 2、实现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的保障措施 3、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4、安全生产跨年度专项工作方案 5、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分解 8、2013年度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方案 9、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 10、安全生产目标评估考核记录 11、奖惩记录 安全机构与人员目录 1、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定 2、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的决定

3、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纪要1 4、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纪要2 5、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6、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 7、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决定 8、关于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全责任体系目录 1、关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2、关于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实施意见 3、安全生产责任书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5、分管安全负责人任命书 6、一岗双责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记录 8、2013上半年责任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法规和制度目录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文件与档案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性自检自查表

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知识实用版

YF-ED-J919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知识实 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知识实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客货运输车辆装载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同时规定,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当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对于不按规定执行,交通安全法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指出,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

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调研报告

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调研报告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调研报告 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运输业水平的高低,某种意义上讲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使运输行业快速发展?一方面靠提高运输水平;另一方面靠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这里我要重点提到的是安全问题,因为安全是运输行业发展的“瓶颈”。 近年来,虽然道路运输行业一直把安全生产列入行业管理工作的 重中之重,就像“一道高压线” 一、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 1、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是运输业发展的命脉,必须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虽然也狠重视做好安全工作,制定一系列安全制度和措施,但我认为仍然只是流于形式,尤其是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对司乘人员教育管理不到位,一些司乘人员不能严格遵守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准超员超载,可你上有政策,他下有对策,例如:一些司乘人员,他在站内不超员,在站外超员;二是制订建立了各种安全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发放悬挂安全明示卡和制订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但在宣传贯彻落实上不够到位;三是企业客运站更换司乘人员不能严格履行资格审查手续,

严把资格审查关,在我们进行安全检查中,多次发现个别司乘人员不能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和上岗证,甚至个别临时更换的司乘人员根本就没有从业资格证,特别是县内的短途客车不能做到100%持证上岗等不安全因素。 2、受利益的驱动,唯利是图。由于一些企业或司乘人员存在唯利试图的思想,在站内管理中,能严格遵守站内不超员超载的管理规定,但在行驶途中,承包车主和司乘人员,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只管让旅客上。就拿“3.1”事故暴露的情况来说,该车起始点上只有3名旅客、但路途中不断上人,最终超载一倍,造成严重超员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 3、人的因素也是造成不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人是主要因素,因此,我们以五种人,六种行为来归纳这些不安全的因素和主要隐患。一是五种人:①安全意识不强,事故苗头或违章现象较多的人员;②性格急躁,爱开赌气的人员;③爱开超速车和抢超抢会车的人员;④夜生活活跃的人;⑤家庭矛盾突出或有严重后顾之忧造成精力分散,情绪不稳的人员。二是六种行为:超速、超载、抢超、枪会、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车辆带病行驶等这些都是造成不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

道路运输条例释义

第五节物流服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物流服务业的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本条含义如下: 一、从事货运代理等物流服务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995制定的《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将货运代理、货物仓储服务、货运信息服务等内容纳入运输服务的范畴,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规定。2004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同步出台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未对货运代理等相关服务业作明确规定,因而有关运输服务的管理失去了上位法依据。之后的几年,我省对于货运代理等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处在真空状态,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来规范运输服务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手段来规范运输服务行为。物流服务业普遍存在经营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2008年,交通运输部在修订《道路运输条例》配套规章时,对货运代理的内容作了补充,明确了实行备案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200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出,物流服务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货运代理等物流服务业,促进道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业,条例结合我省物流服务业存在的经营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违规经营造成运输安全隐患等问题,规定了物流服务业经营者的备案制度。这对规范物流服务行为,培育物流服务业,引导物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道路货运融入现代物流具有重要意义。 二、备案程序、时间和备案机构 物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首先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必须持相关登记证件。 三、备案适用对象 备案适用对象包括《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物流服务经营者,还包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物流服务经营者。 四、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从事物流服务业的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是强制性规定。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的工商管理机构建立协调机制,了解有关物流业经营者注册登记的情况,对未按

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服务规范 一、总则 二、 1. 本规范规定了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含基本要求、营运客车、驾驶人员、车辆营运、安全行车和意见处理等)的要求。 三、2、本规范适用于我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四、二、基本要求 五、1,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客运服务。 六、2、公司所有班车进站经营,并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七、三、营运客车 八、1、技术等级 九、客车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安全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要求。 十、2、车辆外观 十一、客运车辆应按要求在车身两侧中间喷贴客运标志和客运经营者名称,在车尾、车身内部喷贴行业监督电话;客运车辆应在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右下方(从车辆正前方看,下同)、驾驶前台上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应在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左下方放置《进站证》等证牌。车身外表美观清洁,蒙皮无凹坑、无破损,漆色光亮一致,无剥落、锈斑。喷涂、张贴和放置的各类标识标志的字迹和图案要清晰、完整,不缺字、不漏字。车顶应完好,无渗漏;车窗玻璃清洁明亮,无缺损。所有车门和行李舱门

开关灵活,把手、门锁齐全可靠,通风网罩完好整齐。可开启窗应开关轻便、密封良好;各种车灯齐全完好,灯罩完整通透无破损。 十二、3、设施设备 十三、车厢内壁、顶板及压条应清洁、完整,无缺损,无污迹;车厢地板、地板革及压条应完整,无破洞、破损和翻卷;空调进出风口装置完好;驾驶台无杂物;内行李架完整无缺损。 十四、乘客座椅齐全无损;环保清洁袋及时清理和补缺;座位编号清晰显目,各调节装置灵活、可靠;靠背和坐垫护面应色调柔和、款式一致,并清洁无污迹、破损或脱线;座头套应定期更换,保持整洁。 十五、车内扶手、护拦、拉手等装置应安装牢固,无凸出尖锐部分。十六、窗帘挡光性能好,悬挂整齐、清洁。垫套、地毯清洁无破损、污迹。 十七、客车应安装使用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系统。 十八、车内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标志醒目,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座椅安全带等。 十九、车内挂置旅客意见簿。驾驶员随身物品应放置在存储箱内。拖把、水桶等清洁用具应放置在行李舱内。驾驶室内不得放置、张贴、悬挂、装饰物件及个人物品。 二十、四、驾驶人员 二十一、1、人员从业要求 二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效从业资格证。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影响正常驾驶操作的疾病和残疾。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道路运输安全知识手册

道路运输安全知识手册 二0一三年元月 1 / 55

旅客运输安全知识手册 目录 前言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安全责任制 员工安全操作规程 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1、出车前准备工作 2、行驶途中 3、收车后 安全行车指引 1、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指引 2、雨天、雾天天气安全行车指引 3、夜间安全行车指引 4、山区道路安全行车指引 5、在外停车安全指引 6、避免与摩托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提示 2 / 55

7、避免“追尾”事故安全行车指引 8、春季安全行车指引 9、夏季安全行车指引 10、冬季安全行车指引 机动车通过公路(桥梁)收费站安全指引营运服务规范 1、营运管理制度 2、服务规范 特殊工种和主要机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 一、汽车维修钣金工安全操作规程 二、电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三、气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汽车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五、汽车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六、轮胎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七、汽车维修检验试车安全操作规程 八、汽车维修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3 / 55

九、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交流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一、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光鼓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氩弧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四、手电钻安全操作规程 十五、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六、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八、乙炔气瓶安全使用守则 十九、行车规范 二十、安生行车提示 二十一、急救方法 二十二、易燃液体 4 / 55

前言 安徽省颍上县城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事的是道路运输业务,安全生产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狠抓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的规则:先有行为标准,后有执行行为。也就是要达到事事有章可循,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程序、工作有标准、检查有制度、问题有处理、处理有结果的目的。 管理“一岗双责”,每位员工都是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自己、他人、企业财产等的安全负责。公司要求全体驾驶员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守操作规程,防范事故发生。 此手册作为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引,希望各位驾驶员认真学习,落实手册的各项要求,确保生产安全。 应急常用电话: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5 / 55

关于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关于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基层交通运输系统的窗口部门之一,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之一。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客车串线经营等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是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首要职责。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得到了正常、健康、良性的发展,综合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对保障和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下面,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基层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就我县如何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形成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打非治违工作 (一)XX县运管所行政执法机构现状。 目前,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共设有1个县级运管所,1个乡镇级运管站,即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西江运管站,其中: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为县财政全额拨款的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数10人,现有运政执法人员9人,下设有综合股、稽查队、财务股三个股室;西

江运管站为县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数4人,现有运政执法人员2人。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目前,我县共成立有3家客运企业,均按要求至少配备了2名持证的专职安全员以上。 近年来我县客运企业未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存在问题和不足: 1、开展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在社会和群众中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个别客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行车时接打电话、未系安全带、超员超载、超速行车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3、由于执法力量薄弱和稽查经费困难等原因,对边远乡村的运输安全监管难以做到位,以致非法营运、违章载客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全县营运客车的监管措施有待强化,客车站外上下旅客、乱停乱靠等现象时有发生。 4、部分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完善,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规定的要求相差较大。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版)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客货运输 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

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驾驶人培训教练场地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予以规划控制。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 第八条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用于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休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

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 (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彳言用, 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彳言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专业基础知识

交通运输专业基础知识 一:填空题 1:交通运输要素的构成:交通控制和管理系统(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规则);信息管理系统(通信,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建立的为现代化运输服务的系统) 2:交通运输的发展趋势:专门化;大型化;高速化;环保化;智能化。 3:运输产品整体概念的三个层次:核心产品;形式产品;附加产品。 4:运输市场的含义:1)运输市场是运输劳务交换的产所:运输市场是实现旅客和货物空间位移的场所;2)是运输交换关系的总和;3)是运输市场劳务现实和潜在的需要者的集合。 5:社会系统分析三个要素:社会经济系统;运输服务系统,交通活动系统。6:交通现况调查:1)交通量调查;2)起讫点调查(OD);3)运输量调查;4)公交运营及线路客流调查(了解乘客分布规律,平均乘距,平均乘行时间和公交车平均载客量,为公交线网规划提供依据)。 7:公路运输规划调查的四个统计量: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货运量;货运周转量。 8:交通需求预测的四阶段法:交通量的产生;交通的分布;交通方式划分;交通量分配。 9:交通量预测模型:回归分析法;弹性指数法;指数平滑法。 10:完好率:完好车日除以总车日。反映运输能力时间状况指标。平均行车日程:衡量车辆使用程度的标准,一定时间内车辆总行程除以同一时间车辆工作日。长途运输:200KM以上。 11:路线设计:1)高速公路不得低于15KM;1,2,3级公路不得低于10KM;2)公路设计:①:平面设计(道路中线投影到平面的几何形状和尺寸,直线,曲线等)②:纵断面设计;③:横断面设计:1:车道宽度;2:中间带宽度;3:路肩;4:视距;5:交叉。 12:汽车的主动安全性:指汽车本身防止或者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汽车的被动安全性:发生事故后,汽车本身减少人员所受伤害程度和货物损害程度的性能。 13:交通流运行状态的指标:速度;交通量;交通密度。 14:高峰小时系数PHF:高峰小时内交通量和该小时内流量最大的15分钟的流量的比值。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浙江省道路运输》,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道路设计

一、道路设计的步骤、方法 (一)纸上定线 1、拟定路线走向 在给定的地形图上根据主要控制点研究线路总体布局,分析地形、地质及地物等情况,选择地势平缓、山坡顺直、河谷开阔等有利于展线的地点,拟定线路各种可能的走向。 2、试坡 当遇到纵坡的限制较严时,必须用平均纵坡i沿各种可能的走向由上而下进行试坡,设等高线间距为h,取计算等高线的平均长度a,a=h/i,用量规开度为 a(比例与地形图同),在图上试坡,得出均坡线。 3、定导向线 分析均坡线,结合地形、地物及艰巨工程等情况,选择相应的中间控制,从而调整控制点相应线路的纵坡,重新试坡,得出导向线。 4、修正导向线 参照导向线作平面试线,注明平曲线半径,量出地形变化点桩号及标高,绘制纵断面图。并设计纵坡,得出各桩位概略设计标高。 5、定线 在所定向线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反复试线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6、纵断面设计 路线确定后,量出路中心线穿过每一等高线的标号和高程,绘制纵断面图和进行纵断面设计。纸上定线是个反复试定的过程,试线修改次数越多,最后所定路线的质量相对来说越高,直至取得最佳线路方案为止,纸上定线工作才能算完成。 (二)公路平面设计 1、圆曲线半径的原则 (1)确定圆曲线半径的原则 ①各级公路的圆曲线半径应尽量采用较大的半径,在一般情况下,宜选用大于《标准》所规定的该级一般最小半径。只有当地形、地物或其他条件限制时,方可采用小于一般最小半径,不要轻易采用极限最小半径。 ②圆曲线半径的选定,除要与弯道本身所在位置的地形、地物条件相适应,使曲线沿理想的位置通过外,还要考虑与弯道前后的线形标准相协调。 ③圆曲线半径过大也失去意义,因此最大半径不宜超过 10000m,以利于设计与施工。 ④各级公路不论转角大小,均应设置曲线(包括圆曲线和缓和曲线)。 (2)确定路线导线交点转角 首先在地形图上,从起点由左向右编写转角号,即JD1、JD2、JD3 ……。确定路线导线交点转角要用正切法。不得用量角器直接量取。 (3)考虑圆曲线半径选定的原则和转角值,确定该路段每个交点的圆曲线半径,并计算或查曲线册设用表确定圆曲线要素。 2、将各交点处圆曲线半径与教材或规范对比,当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应在该交点处圆曲线两端设置缓和曲线,缓和曲线计算步骤如下: (1)利用教材相应公式确定缓和曲线最小长度,采用数值大者,并用整5米倍数。 (2)利用相应公式计算切线角、缓和曲线常数p和q 。 (3)利用相应公式计算有缓和曲线的单曲线的切线长Th 、曲线长Lh 、外距Eh 、超距Dh 。 3、桩距采用20米,加桩视地形变化而定,加桩采用整米数。 (1)直线上整桩(20、40 ……)与平面线基本的量法见下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f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乍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増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门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II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冋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II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仃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木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虽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II: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匸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攵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丄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R度分为以下四种类犁?: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X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冋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北毗邻11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其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其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以,包括!!、涙、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即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I I JI I J I X相连或者重洛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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