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

公民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

广朝人口行告()号

为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

二、经查,你们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符合法定生育(再生育)第孩条件。

三、你们夫妇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基本权利(在下列1、2、3、4选项前打“√”)

□1、办理生育服务证;

□2、按再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取得再生育证后生育;

□3、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4、依法生育第个子女后当月主动向当地申报出生人口,在乡镇申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优惠、优待政策。

(二)基本义务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规定;

2、积极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的计划生育查孕、查环、查治妇科病和生殖保健服务;

3、依法生育孩子后,90天内主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4、若外出务工、经商,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流入地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外出后每半年给乡镇寄回一次环(孕)情检查证明;外来务工、经商的,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务工经商地乡(镇)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及时在户籍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如对上述告知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的十日内向朝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述和申辩。

签收人:送达人:

证明人:

二OO年月日(公章)

注:此告知书一式二份,被告知人一份,乡镇存档一份。

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

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

二、经查(在下列<一>、<二>选项前打“√”)

□(一)你们已有个子女,不符合再生育条件。

□(二)你们没有依法登记结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维护你们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减少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请你们于年月日以前,自觉到计生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落实补救措施。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

四、如果你们拒不落实补救措施违法生育,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将承担以下责任:(在下列(一)、(二)、(三)、(四)选项前打“√”)

□(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后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三)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按每月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区人口计生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五、积极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的查孕、查环、查治妇科病和生殖保健服务。

六、若外出务工、经商,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流入地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外出后每半年给乡镇寄回一次环(孕)情检查证明;外来务工、经商的,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务工经商地乡(镇)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及时在户籍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如对上述告知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的十日内向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述和申辩。

签收人:送达人:

证明人:

二OO年月日(公章)注:此告知书一式二份,被告知人一份,乡镇存档一份。

广元市朝天区乡(镇)村200 年公民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送达登记册

置送达“2”;邮寄送达填“3”;委托送达填“4”;公告送达填“5”。“送达人”指乡(镇)人口计生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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