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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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附件4: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二)学校收费、收入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用于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39号 2004年2月5日)

(三)政府性基金(收费)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033号 1997年3月24日)

(四)电力部门收取供配电贴费

电力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8]112号 1998年2月20日)

(五)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36号 1997年3月10日)

(六)证券投资基金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号 1998年8月6日)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78号 2004年4月30日)

(七)基金会收入

对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事业、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在金融机构基金存款取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国税发[1999]24号 1999年2月5日)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符合(国发[1996]29号)和(中发[1997]14号)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照(财税字[1997]75号)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0]48号 2000年4月24日)

(九)住房公积金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94号 2000年10月10日)

(十)国债利息

1、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利息收入,按期成交后交割单列明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交割单。

(财税[2002]48号 2002年2月26日)

2、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发[2000]906号 2000年11月9日)

(十一)社会保障基金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2]75号 2002年5月30日)

(十二)福利彩票发行收入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彩票取得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2]59号 2002年4月23日)

(十三)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139号 2004年8月27日)

(十四)技术转让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十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入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以下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用于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会费;

9.社会各界捐赠收入。

10.经国务院明确批准其他项目。

(财税字[1997]75号 1997年10月21日)

二、报批类减免税

(一)“三废”利用企业及环保企业

1.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而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产品,减免所得税5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2000年10月25日)

2.生产环保设备(产品)企业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内环保设备(产品)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2000年2月23日)

(二)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行业,即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所说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

(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修理、维护。

(国税发[1994]132号 1994年5月31日)

4、对新办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新办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新办三产企业经营多业,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三)促进劳动就业企业

1.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各类人员,含聘用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2.鼓励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商贸企业

除外),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2)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企业),符合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2〕208号 2002年12月27日)

(4)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商业零售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财税〔2003〕133号 2003年6月12日)

(财税〔2003〕192号 2003年8月28日)

3.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冀财税〔2003〕27号 2003年5月20日)

(2)①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可以表明其身份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审查认定。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税〔2000〕84号 2000年9月27日)

4.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

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 2。

(国办发[2004]10号 2004年1月20日)

(四)国有农口及相关行业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1997年5月8日)

2.对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能分别核算。

3.重点龙头企业所属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符合第2条第(3)款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1]124号 2001年11月15日)

4.自2001年1月1日起,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1]171号 2001年11月1日)

5.渔业企业

对符合条件渔业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114号)

(五)学校

1.对政府举办高等、中等和初等(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举办职业学校设立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10%—35%,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39号 2004年3月12日)

5.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对高校后勤实体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0]25号 2000年2月28日)

6.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租金收入,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2]147号 2002年10月8日)

7.支持高校做好学生食堂工作:在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学生食堂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冀教后[2004]7号 2004年9月15日)

(六)科研机构

1.转制科研机构

对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管理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属44个转制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财税[2005]14号 2005年3月8日)

(冀财税[2005]42号 2005年6月3日)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其他服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1]5号 2001年2月9日)

(七)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对符合条件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2]70号 2002年10月10日)

(财税[2000]25号 2000年6月12日)

(八)"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在国家确定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九)福利及相关企业

1.民政部门举办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对民政部门举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残”人员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开办企业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对符合条件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132号 2004年8月20日)

(十)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

1.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21号 2000年7月18日)

2.老年服务机构免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社会福利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税[2000]97号 2000年11月24日)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4.对其他经营收入如果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

所得税。

(财税[2000]42号 2000年7月10日)

(十二)受灾企业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十三)农村信用社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冀国税发〔2005〕104号 2005年6月21日)

(十四) 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办法。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十五)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从事临时管理运输业务取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标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3]128号 2003年6月12日)

(十六)文化企业

1.第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专项资金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再享受专项资金优惠。第二,对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5]1号 2005年3月29日)

2.第一,对政府鼓励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文化企业。第二,对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统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2号 2005年3月29日)

以上文化企业政策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例】假设数字为2 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 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 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 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 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 001元为基数缴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条例 (1)《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2)《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第四条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①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王某的一篇论文被编入某论文集出版,取得稿酬5 000元,当年因添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稿酬2 000元。 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 000+2 000)×(1-20%)× 20% ×(1-30%)=784(元) 2.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好消息!这些个人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教学文案

好消息!这些个人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近日新个人所得税备受大家关注,对于个人而言,每个月的收入都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所得都需要交税,下面云帐房小编就带大家了解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01、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免征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02、如何确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纳税年度是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03、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共9项。(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04、如何确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减免申请书doc

所得税减免申请书 篇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的申请 地方税务局: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注册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金股东为、经营范围为经营方式为、生产经营开始日期:日、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年月日。 企业基本生产情况 万元、、年月 二、减免税项目、条件、范围、政策依据、项目、条件、范围、依据 符合规定条件,特向你局申请减免税备案。三、减免税期限、减免税金额免(减)税起止年度:年月日至年月日减免税款(收入、所得)金额:。 纳税人名称(公章) 年月日 声明:本企业报送的备案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名) 篇二:所得税减免申请书范本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营业执照号注册登记日期联系人邮政编码申请免税期限免税(减计)收入金额加计扣除金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情况及减免税条件注册资本金生产经营范围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申请减税期限减、免税项目所得减免(抵免)所得税金额 申请减免税项目 申请减免税依据 申请资料清单 受理部门受理人受理日期 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申请日期:篇三:所得税减免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月日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

行业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期限起生产经营期限止批准设立机关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证照名称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经办人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起止时间 企业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请说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内容 企业减免税备案报送资料清单序号 1 2 3 4 5 6 7 8 纳税人声明:以上提供的情况及报送的材料真实可靠,本纳税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承担提供责任。法定代表人(负纳税人公章责人) 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资料名称 篇四:所得税减免申请书 ××鉴字[200 ] ××号 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提供的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加计扣除)事项进行鉴证。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以及纳税申报表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和减免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附件3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

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③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1)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2)2016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表单说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 本表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等一并报送。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基本信息栏 1.“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由扣缴义务人填写,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无需填写。 2.“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由纳税人填写,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无需填写。 (三)减免税情况栏

1.“减免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减免税优惠的类型进行勾选。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在“税收协定”项目相关所得类型后的空格内填写具体税收协定名称及条款。其中:编号19“受雇所得”即税收协定规定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存在表中列示以外的减免情形的,应在编号21-23“其他”项目的空格内填写对应的减免事项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2.“减免人数”:扣缴义务人填写此栏,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无需填写。 3.“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减免税额合计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或《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等申报表“减免税额”栏的金额或金额合计相等。 (四)减免税人员名单 由扣缴义务人填写,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无需填写。 1.“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减免税额”: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相关信息一致。 2.“减免事项(编号或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情况栏”列示的减免事项对应的编号、减免性质代码及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其他信息。

所得税减免申请书

所得税减免申请书 篇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的申请 地方税务局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注册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金股东为、经营范围为经营方式为、生产经营开始日期日、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年月日。 企业基本生产情况 万元、、年月 二、减免税项目、条件、范围、政策依据、项目、条件、范围、依据 符合规定条件,特向你局申请减免税备案。三、减免税期限、减免税金额免(减)税起止年度年月日至年月日减免税款(收入、所得)金额。 纳税人名称(公章) 年月日 声明本企业报送的备案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名)

篇二所得税减免申请书范文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营业执照号注册登记日期联系人邮政编码申请免税期限免税(减计)收入金额加计扣除金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情况及减免税条件注册资本金生产经营范围取得第一笔收入日期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申请减税期限减、免税项目所得减免(抵免)所得税金额 申请减免税项目 申请减免税依据 申请资料清单 受理部门受理人受理日期 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申请日期 篇三所得税减免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月日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行业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期限起生产经营期限止批准设立机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证照名称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经办人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起止时间 企业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请说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内容 企业减免税备案报送资料清单序号1 2 3 4 5 6 7 8 纳税人声明以上提供的情况及报送的材料真实可靠,本纳税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承担提供责任。法定代表人(负纳税人公章责人) 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资料名称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1、基本工资、工龄(司龄、军龄)工资、职务工资等; 2、各种补贴、津贴; 3、奖金、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 4、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具体内容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导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5项所得梳理

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5项所得梳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五项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文进行梳理。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一)所得免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生物养殖。 (三)不享受优惠 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2、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

3、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1)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2)精炼植物油。 (3)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 (4)加工的各类中成药。 (5)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 (6)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 (7)罐装(包括软罐)产品。 (四)其他规定 1、从事不同项目,分别核算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2、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3、委托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一)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

公益机构捐赠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规定 涉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繁多,从法律位阶分类可分 为以下两类: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二)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限额扣除30%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

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的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文件见附件一。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如: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具体文件见附件二。 二、政策解读 (1)捐赠对象: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 (2)捐赠途径: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附件4: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二)学校收费、收入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用于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39号 2004年2月5日) (三)政府性基金(收费)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033号 1997年3月24日) (四)电力部门收取供配电贴费 电力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8]112号 1998年2月20日) (五)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36号 1997年3月10日) (六)证券投资基金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号 1998年8月6日)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78号 2004年4月30日)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2010-12-22 09:52:39 | 来源:辽宁省调兵山市地方税务| 作者: 一、法定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补贴等非工薪所得免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四、其他免税项目 (1)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6)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7)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

企业申请减免费用报告

企业申请减免费用报告 篇一:关于申请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报告 关于申请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政府旧城镇棚户区改造、加快箭楼及新立地块项目建设步伐,积极响应市政府促进**河南区域的城市建设发展号召,我公司克服全球性经济衰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对房地产业打压政策等一系列的影响,逆势而上。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箭楼及新立地块项目正按计划稳步推进。 由于我公司与**市政府签订的该项目招商引资协议时约定,箭楼及新立地块红线范围内由我公司全面进行房地产开发,自主规划设计、定价销售,而我公司也是按此协议条件通过认真细致的市场调研、精心测算评估后才作出了投资该地块项目的决策,并且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但政府现在提出,要按成本底价回购约15000平方米左右的上述地块沿滨河西路商业门面,这样一来,将直接导致我 1 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一亿元左右;另外,我公司为减轻政府现有城市配套的压力、提高城市建设现代化品位、也使房地产开发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因而在上述地块内进行房地产住宅建设规划的同时还考虑规划建设高品质学校幼儿园、临街停车场、派出所等无偿交给政府,以及规划了可对广大市民群众全面开放的旅游购物、度假酒店、特色餐饮、大型超市、银行邮政、文体卫生、健身休闲、娱乐等**唯一具有时代风格的步 行街和商业集群,以及其他商业等一系列城市配套,建成后可拉动经济发展使之成为该区域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拆迁户、失地农民等失业人员很大的就业机

会、并将确保长期增加税收等的政府财政收入,从而保持地方经济稳定持久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政府实现经济转型、创新发展和民生保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而达到这个目标,投资规模至少亿元以上。 上述因素,造成我公司项目成本和资金压力巨大。 为确保箭楼及新立地块项目的顺利进行,体现政府对招商引资的外来投资商发展和建设高品位现代城市小区项目的支持、鼓励,提振我公司在**市投资创业、为**人民改善良好居住环境、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坚定信心,创造政府和企业互利双赢的良好局面,特立报告,恳请市政府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为盼~ 2 特此报告~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篇二:关于减免排污费的报告 关于减免排污费的报告 花垣县环境保护局: 我公司于2005年5月成立,主营铅锌矿浮选销售。法人代表:翟智德;控股人:尚同军。现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省民政厅认定的新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号为: 43001450002。公司地址:团结镇半坡村。设计规模2450吨/日。公司现有员工268人,残疾员工141人,残疾员工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超过50%。2013年生产锌精矿4732.66金吨,生产铅精矿1338.825金吨,实现销售收入5307万元,上缴税费1506万元。2012年8月公司被湘西州银行业协会授予“2011-2012年度湘西银行业信贷诚信企业”称号。2013年5月被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2012年度统战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 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4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告〔2012〕5 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 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 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版)》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种植; 6) 林产品的采集; 7)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注意:会计证学员只掌握粉红字体部分) 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1、基本工资、工龄(司龄、军龄)工资、职务工资等; 2、各种补贴、津贴; 3、奖金、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 4、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具体内容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导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

企业所得税减税申请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企业所得税减税申请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清丰县地方税务局:_______________ 清丰县城关镇新华福利印刷厂是开办多年的印刷福利企业,符合国家福利企业标准,2019年2019月换发了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之规定。据此现就减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如下:_______________ 一、企业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 本厂属集体企业,位于县城青峰路66号,注册资金61.4万元,法人代表李朝林,现有职工2019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生产人员2019人,安置“四残”人员2019人,占职工总数的62.5%.本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帐簿设置齐全,能准确计算收入和核算税收并能及时报送各项报表。 本厂主要产品商标印刷及其它印刷,很适合“四残”人员工作。 二、减免税的原因:_______________ 我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为残疾人员建有“四表一册”和个人挡案,安置“四残”人员2019人,占职工总数的62.5%,同时给每位残疾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通过银行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了不低于省政府批准的600元最底工资标准: _______________本厂所从事的印刷业适宜“四残“人员工作,都有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及适应残疾人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保护措施。 鉴于上述理由,根据财税(2019)70号文件的规定,呈请清丰县地方税务局减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0193.80. 三、经营情况及申请减免数额:_______________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附件3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第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 万元、小于30 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 年10 月1 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1 )20 1 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①2015 年1 月1 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W 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 表第23行X 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W 30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23行X 15%X (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X 5%X(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X 15%X (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 行“其中:减半征收” 。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W 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 表第23行X 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W 30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23行X 15%X(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X 5%X (2015年10 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X 5%X(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2 行“其中:减半征收” 。 ③2015 年10 月1 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W 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 表第23行X 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2015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 万元不超过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 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1 )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2)2016 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W 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 23行X 15%勺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外籍个人减免税规定

一、外籍人员个税减免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 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5.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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