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

《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
《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单位《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

的通知

2007-4-6 19:11【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长政办发〔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4-6

执行日期:2007-4-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已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

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

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

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

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

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1、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符合长沙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山林、绿化带环绕中的学校建设应与自然协调,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环境,形成校园文化特色。

2、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以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的效果。有关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及绿化用地等,

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校园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

工作、交往为原则,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4、学校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学校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需要,为促进学校与社会资源

共享创造条件。

三、学校用地标准(≥,单位:平方米)

(一)校园面积:

(二)体育用地标准:

1、学生体育活动面积标准: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每生3平方米,普通初中、

普通高中不低于每生4平方米。

2、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学校宜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篮球场和排球场原则上不在田径场内建设;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可建设游泳池;其它类别体育场地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建设。

(三)绿化用地

中小学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35%.

(四)关于学校用地标准的说明:

1、普通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城市(镇)经济发展和城市(镇)

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2、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学校发展预留用地。

3、新区新建一般中小学校不宜低于二级标准;旧城区新建一般中小学校及中小学校扩容、改造时不宜低于三级标准;拓址新建的省、市以上示范性高中不宜低于一级标准。

四、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一)校舍用房的组成

中小学校舍用房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

用房。

2、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

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3、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二)普通中小学校舍面积指标

1、完全小学校舍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2、普通初中校舍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3、九年一贯制学校校舍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4、普通高中学校校舍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5、寄宿制学校宿舍使用面积配置标准

小学应≥2.4平方米/生,初中应≥3平方米/生,普通高中≥3.5平方米/生。

(三)关于校舍建设的说明:

1、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规模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城市(镇)经济发展和城市(镇)

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2、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且便于分期实施。

3、不同类型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子阅览室、电子备课室、理化生演示实验室、

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

4、本指标未列完全中学面积指标,完全中学校舍面积指标参照普通高中指标执行。

5、本指标未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存放面积应按平方米/辆计。

6、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毫米计算。

7、小学普通教室:61平方米/间;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学普通教室:67平方米/间;九

年一贯制学校、中学理、化、生实验室:96平方米/间。

8、普通中小学三类用房具体面积指标和个数指标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另行制

定。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教学仪器

各类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按《湖南省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湖南省初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和《湖南省高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配齐配足数学、科学(自然)、物理、化学、生物、地理、音乐、美术、体育、劳技等学科的教学仪器设备,保证两平行班能同时进行实验。其中学生分组实验具体要求如下:

(二)实验(专用)室内部设备

详见《湖南省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湖南省初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和《湖南省高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中各实验(专用)室配置要求,配备数量以一个室为

单位制定。

(三)图书资料

学校图书馆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视听、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有条件的学校可建数字图书馆。新书应逐年递增,生均图书年增0.5-2本。

(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1、计算机数量

2、校园网建设层次:一、二、三级学校分别要达到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

第一层次指:学校实现网络到班到室,初步拥有数字化校园的应用系统,满足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教师多种网络备课和研究活动,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采用宽带接入互联网。第二层次指:学校建有校园网络,并以专线方式与因特网相联,使校园网络成为学校教育教学的工具。第三层次指:学校建有能够满足基本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和配套的基

本应用系统,并以某种方式与因特网相联。

六、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上述经费标准为2007年的最低标准,以后年增长速度不低于5%.

七、队伍建设基本标准

(一)干部队伍建设

1、校长的任职条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执行外,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普通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学和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称,有3-5年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领导班子的配备:学校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4人;24-35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级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农村初小、教

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二)教师队伍建设

1、教职工编制基本标准

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1∶19,县镇1∶21,农村1∶23,其中,教师占教职工总数比为91%;普通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1∶13.5,县镇1∶16,农村1∶18;其中教师占教职工总人数比为85%;普通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1∶12.5,县镇1∶13,农村

1∶13.5,其中教师占教职工总人数84%.

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按新定基本编制的2.5%增加附加编制。在校学生在23名(不含23名)以下的农村教学点可配一名教师编制,此项编制单独计算。

2、教师资格、学历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在岗教师均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应分别具备中专、大专、本科毕业学历,并逐步提高教师学历水平。到2010年,全市小学教师专科毕业率达80%,初中教师本科率达90%,20-30%的高中教师达到研究生学历或接受研

究生课程学习。

3、教师结构和素质

全市所有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教育教学所需配备学科教师,且职称、年龄、性别结构合理;12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劳技等学科教师可以兼职;教师在1959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均应获得信息技术中级及以上证书;应具备合格的普通话水平;

教师要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

八、学校管理与质量标准

(一)教育管理

1、重视加强德育工作

各中小学校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明确德育主管领导,德育管理队伍健全,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德育工作网络,建立德育基地,改进德育工作方法。

2、大力开展团队工作。团、队组织机构健全,活动开展经常且活动效果好;学生诚信守纪,文明礼貌,穿着打扮整洁大方,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犯罪行为;学生思想品德评价合格率达100%.

3、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班主任的选

聘和培训工作。

(二)教学管理

1、教学常规

按部颁计划开课设节;对教师的教学计划、总结、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考核、理科教学中的演示实验、分组实验等常规工作和教师听课、评课均有明确要求,并有检查落实和考评办法;课堂教学评价合格率达100%.

2、学生课业负担

节假日不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不统一发放规定以外的教学辅导资料;课外作业量符合

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

3、学籍管理

学籍档案管理规范,学生异动手续齐全;班额符合要求,其中小学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普通高中原则上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按照小学和初中段标准执行。

(三)教育科研管理

教科研管理机构健全,教研活动经常,校本培训规范有序,有50%以上教师参与教研

教改或课题研究,并获得一定成果。

(四)行政管理

1、财经管理。财经管理制度健全,无乱收费现象,学校经费收支合理,定期审计并公

布结果。

2、安全保卫。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学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后勤服务。后勤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商店从业人员健康证等齐全。

(五)教育质量

1、教学质量。小学各年级学生学科质量评价合格率达100%;初中各年级全科合格率在80%以上,毕业会考一次性合格率达80%以上,学生毕业率达95%以上(农村学校以上比例可相应降低5%);高中毕业合格率90%以上,升入高校继续学习达50%以上。

2、体、艺、卫工作。坚持开展“两课”、“两操”和课外体育活动,初中毕业生体育达标率达95%以上,其他年级体育达标率达85%以上;开展学生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定期为学生体检,学生常见病发病率低于2%,近视眼新发病率低于4%.

3、普及程度。学生年巩固率达到要求(农村小学达99.5%以上,初中达99%以上;城区和县镇小学达100%,初中达99.5%以上);小学毕业升入初中比例达到100%,初中毕业

升入高中阶段学校比例达85%以上。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人事局、市编

委办、市教育督导室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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