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农药单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规定

部分农药单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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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药单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规定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除外)

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下文是农药管理条例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是中国农业的一大盛事,农药行业的一件大事,十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就要颁布实施。可以预期,随着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 农药行业将迎来又一个春天,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将得到保障,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 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将得到执行,《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登记许可》《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将实施。农药将与人 药一样,生产、登记、经营、使用全程化实行一体化由农业部门管理,做到农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据了解,即将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 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修订重点有如下内容(实施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版本为准): 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总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 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常用农药剂型种类

农药原料合成的液体产物为原油,固体产物为原粉,统称原药。绝大多数农药原药由于其理化性质和有效成分含量很高而不能直接使用,实践当中,需要加工成不同的剂型。 目前,常用的农药剂型有以下几种: 1. 乳油(EC) 乳油主要是由农药原药、溶剂和乳化剂组成,在有些乳油中还加入少量的助溶剂和稳定剂等。溶剂的用途主要是溶解和稀释农药原药,帮助乳化分散、增加乳油流动性等。常用的有二甲苯、苯、甲苯等。 农药乳油要求外观清晰透明、无颗粒、无絮状物,在正常条件下贮藏不分层、不沉淀,并保持原有的乳化性能和药效。原油加到水中后应有较好的分散性,乳液呈淡蓝色透明或半透明溶液,并有足够的稳定性,即在一定时间内不产生沉淀,不析出油状物。稳定性好的乳液,油球直径一般在0.1~1微米之间。 目前乳油是使用的主要剂型,但由于乳油使用大量有机溶剂,施用后增加了环境负荷,所以有减少的趋势。 2. 粉剂(DP) 粉剂是由农药原药和填料混合加工而成。有些粉剂还加入稳定剂。 填料种类很多,常用的有粘土、高岭土、滑石、硅藻土等。 对粉剂的质量要求,包括粉粒细度、水分含量、pH值等。粉粒细度指标,一般95%~ 98%通过200号筛目,粉粒平均直径为30毫米;通过300号筛目,粉粒平均直径为10~15微米。通过325号筛目(超筛目细度),粉粒平均直径为5~12微米。水分含量一般要求小于1%。PH值6~8。 粉剂主要用于喷粉、撒粉、拌毒土等,不能加水喷雾。 3. 可湿性粉剂(WP) 可湿性粉剂是由农药原药,填料和湿润剂混合加工而成的。 可湿性粉剂对填料的要求及选择与粉剂相似,但对粉粒细度的要求更高。湿润剂采用纸浆废浆液、皂角、茶枯等,用量为制剂总量的8%~10%;如果采用有机合成湿润剂(例如阴离子型或非离子性)或者混合湿润剂,其用量一般为制剂的2%~3%。 对可湿性粉剂的质量要求应有好的润湿性和较高的悬浮率。悬浮率不良的可湿性粉剂,不但药效差,而且往往易引起作物要害。悬浮率的高低与粉粒细度、湿润剂种类及用量等因素有关。粉粒越细悬浮率越高。粉粒细度指标为98%通过200号筛目,粉粒平均直径为25微米,湿润时间小于15分钟,悬浮率一般在28%~40%范围内;粉粒细度指标为96%以上通过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管理条例2017 最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而制定的法规,那么,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内容有什么变化?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一起来看看吧。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小编提供的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 1 / 22

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2019新农药管理条例

2019 新农药管理条例 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 2019 年新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指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依 法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进行农药登记。 肥料为什么添加调节剂违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 假农药处理。 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 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是对假农药如何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苗木常见农药种类

苗木常见农药种类 1、杀虫剂是用来防治各种害虫的药剂,有的还可兼有杀螨作用,如敌敌畏、乐果、甲胺磷、杀虫脒、杀灭菊酯等农药。它们主要通过胃毒、触杀、熏蒸和内吸4种方式起到杀死害虫作用。 2、杀螨剂是专门防治螨类(即红蜘蛛)的药剂,如三氯杀螨砜、三氯杀螨醇和克螨特农药。杀螨剂有一定的选择性,对不同发育阶段的螨防治效果不一样,有的对卵和幼虫或幼螨的触杀作用较好,但对成螨的效果较差。 3、杀菌剂是用来防治植物病害的药剂,如波尔多液、代森锌、多菌灵、粉锈宁、克瘟灵等农药。主要起抑制病菌生长,保护农作物不受侵害和渗进作物体内消灭入侵病菌的作用。大多数杀菌剂主要是起保护作用,预防病害的发生和传播。 4、除草剂是专门用来防除农田杂草的药剂,如除草醚、杀草丹、氟东灵、绿麦隆等农药。根据它们杀草作用可分为触杀性除草剂和内吸性除草剂,前者只能用于防治由种子发芽的一年生杂草,后者可以杀死多年生杂草。有些除草剂在使用浓度过量时,草、苗都能杀死或会对作物造成药害。

5、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专门用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药剂,如赤霉素(九二O)、萘乙酸、矮壮素、乙烯剂等农药。这类农药具有与植物激素相类似的效应,可以促进或抵制植物的生长、发育,以满足生长的需要。 6、杀线虫剂适用防治蔬菜、草莓、烟草、果树、林木上的各种线虫。杀线虫剂由原来的有兼治作用的杀虫、杀菌剂发展成为一类药剂。目前的杀线虫剂几乎全部是土壤处理剂,多数兼有杀菌、杀土壤害虫的作用,有的还有除草作用。按化学结构分为4类,卤化烃类、二硫代氨基甲酸脂类和有机磷类。 7、杀鼠剂杀鼠剂按作用方式分为胃毒剂和熏蒸剂。按来源分为无机杀鼠剂、有机杀鼠剂和天然植物杀鼠剂。按作用特别分为急性杀鼠剂(单剂量杀鼠剂)及慢性抗凝血剂(多剂量抗凝血剂)。

农药剂型大全

中国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 原母药 原药TC 母药TK 液体剂型 水剂AS 微囊悬浮剂CS 可分散液剂DC 乳油EC 水乳剂EW 微乳剂ME 油剂OL 悬浮剂SC 可溶液剂SL 超低容量剂UVL 滴加液MA 固体剂型 干悬浮剂DF 粉剂DP 细粒剂FG 颗粒剂GR 大粒剂GG 微粒剂MG 可溶性粒剂SG 可溶性粉剂SP 水分散粒剂WG 笔剂CA 可湿性粉剂WP 可溶性片剂WT 用于种子处理的剂型干拌种剂DS 悬浮种衣剂FS 种衣剂SD 湿拌种剂WS 其他剂型 气雾剂AE 块剂BF 缓释剂BR 电热蚊香液EL 电热蚊香片EM 电热蚊香浆ET 烟剂FU 乳膏GS 压缩气体制剂GA 丸剂PT 毒饵RB 喷射剂SF 片剂TA 追踪粉TP 熏蒸剂VP

主要剂型 一、乳油EC 二、微乳剂ME 三、水乳剂EW 四、可湿性粉剂WP 五、可溶性粉剂SP 六、水分散粒剂WG 一、乳油 (一)、乳油的概念 乳油是农药基本剂型之一,它是由农药原药按规定比例溶解在有机溶剂(如苯、甲苯)中,再加入一定量的农药专用乳化剂而制成的均相透明油状液体,加水形成稳定的乳状液。 优点:加工过程简单、设备成本低、配制技术容易掌握,有效成分含量高,储存稳定性好,使用方便,药效高。 缺点:使用大量的易燃、有毒有机溶剂,加工储运安全性差,使用时气味大,对环境相容性差。因此乳油的发展方向是高浓度乳油,部分代替有机溶剂的水基型制剂。 (二)、乳油的加工工艺 1、组分及要求:凡是液态或在常用有机溶剂中易溶解的农药原药一般均可加工成乳油;对水溶性较强的原药,加工成乳油较为困难,需使用助溶剂。原则上,乳油含量越高越经济。 溶剂对原药起稀释和溶解作用,要求对原药溶解度大,与原药相容性好,来源丰富成本低,闪点高,常用溶剂如:苯、甲苯、二甲苯等芳烃类化合物。 乳化剂是乳油配方筛选的关键,常用复配乳化剂,多为非离子型与阴离子型十二烷基苯磺酸钙的混合乳化剂。 助剂能提高溶剂对原药的溶解能力,常用的如醇类、酮类、乙酸乙酯。 2、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

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第三章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1 一般要求 3.1.1 对新农药,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其原药和制剂登记。新农药登记后,申请人可以分别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 3.1.2 已在我国境内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登记规定提供资料。 3.1.3 特殊新农药登记,适用第四章的规定。 3.2 新农药原药登记 3.2.1 原药临时登记 3.2.1.1 临时登记申请表 3.2.1.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下同)、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2.1.3 产品化学资料 3.2.1.3.1 有效成分的识别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下同]、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 C)数字代号、开发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注明计算所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发布时间,下同)。 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的,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有效成分存在异构体且活性有明显差异的,应当注明比例。 3.2.1.3.2 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质 应当提供标准样品(纯度一般应高于98%)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酸/碱度或pH值范围、熔点、沸点、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数(正辛醇/水,下同)、蒸气压、稳定性(对光、热、酸、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下同)等。 3.2.1.3.3 原药的物化性质 应当提供原药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等。 3.2.1.3.4 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A 有效成分含量 明确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不设分级,至少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样品,测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取3倍标准偏差作为含量的下限。 B 相关杂质含量 明确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C 其他添加成分名称、含量 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添加的稳定剂、安全剂等,明确具体的名称、含量。 D 酸度、碱度或pH范围 酸度或碱度以硫酸或氢氧化钠质量分数表示,不考虑其实际存在形式。pH值范围应当规定上下限。 E 固体不溶物 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F 水分或加热减量 规定最大允许值,以质量分数表示。 3.2.1.3.5 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六章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2020年常用农药分类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常用农药分类 常用农药根据不同的用途一般可分为七种类型。 (1)杀虫剂是用来防治各种害虫的药剂,有的还可兼有杀螨作用,如敌敌畏、乐果、甲胺磷、杀虫脒、杀灭菊脂等农药。它们主要通过胃毒、触杀、熏蒸和内吸四种方式起到杀死害虫作用。 (2)杀螨剂是专门防治螨类(即红蜘蛛)的药剂,如三氯杀螨砜、三氯杀螨醇和克螨特农药。杀螨剂有一定的选择性,对不同发育阶段的螨防治效果不一样,有的对卵和幼虫或幼螨的触杀作用较好,但对成螨的效果较差。 (3)杀菌剂是用来防治植物病害的药剂,如波尔多液、代森锌、多菌灵、粉锈宁、克瘟灵等农药。主要起抑制病菌生长,保护农作物不受侵害和渗进作物体内消灭入侵病菌的作用。大多数杀菌剂主要是起保护作用,预防病害的发生和传播。 (4)除草剂是专门用来防除农田杂草的药剂,如除草醚、杀草丹、氟乐灵、绿麦隆等农药。根据它们杀草作用可分为触杀性除草剂和内吸性除草剂,前者只能用于防治由种子发芽的一年生杂草,后者可以杀死多年生杂草。有些除草剂在使用浓度过量时,草、苗都能杀死或会对作物造成药害。

(5)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专门用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药剂,如赤霉素(九二Ο)、萘乙酸、矮壮素、乙烯剂等农药。这类农药具有与植物激素相类似的效应,可以促进或抑制植物的生长、发育,以满足生长的需要。 (6)杀线虫剂适用于防治蔬菜、草莓、烟草、果树、林木上的各种线虫。杀线虫剂由原来的有兼治作用的杀虫、杀菌剂发展成为一类药剂。目前的杀线虫剂几乎全部是土壤处理剂,多数兼有杀菌、杀土壤害虫的作用,有的还有除草作用。按化学结构分为四类,卤化烃类、二硫代氨基甲酸脂类、硫氰脂类和有机磷类。 (7)杀鼠剂杀鼠剂按作用方式分为胃毒剂和熏蒸剂。按来源分为无机杀鼠剂、有机杀鼠剂和天然植物杀鼠剂。按作用特点分为急性杀鼠剂(单剂量杀鼠剂)及慢性抗凝血剂(多剂量抗凝血剂)。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上海石化化工部产品目录2010

化工部产品目录 (超链接) 1工业冰乙酸 2乙醛 3工业用丙烯腈 4工业氰化钠 5工业用乙腈 6羟基乙腈 7肌氨酸钠 8硫酸铵 9工业用乙二醇 10工业用二乙二醇 11工业用三乙二醇 12工业环氧乙烷 13工业用乙酸乙烯酯 14聚乙烯醇树脂 15纤维级聚乙烯醇树 16工业甲醛溶液

工业冰乙酸 商标:三人牌 别名:冰醋酸 COOH 分子式:CH 3 生产工艺:本产品是将乙醛和氧气在一定温度下,通入以锰盐为催化剂的酸性溶液里进行反应合成制成的。 主要性能: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刺激性酸臭,易燃烧,有较强腐蚀性,水溶液呈酸性。 能溶于水、乙醇和乙醚等,不溶于二硫化碳。相对密度1.05(20℃),冰点16.7℃, 沸点118.1℃,爆炸极限4.0%-16.0%。 主要用途:本产品可制造醋酸盐,醋酸酯,醋酸纤维素,医药,香料,塑料等。 包装形式:本产品散装(槽车)。 储存方式:本产品可储存于干燥,密封的铝桶,塑料桶以及贮槽中。 运输方式:火车槽车或汽车槽车运输 安全注意事项:1、本产品运输时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贮运的有关规定。专用槽车要有导静电接地措施,设置消防器材。 2、本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避免日晒,远离火源,不能 与碱类一起储存。 3、使用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若误触皮肤,应立即用水冲洗。 4、本产品灭火剂为干砂、泡沫、二氧化碳、干粉、雾状水。本产品泄漏 时,可用苏打粉或熟石灰中和后收集起来,或用沙土吸收,然后运至 废物处理场所处理。最后用大量水冲洗,冲洗水放入废水处理系统处 理。

乙醛 商标:三人牌 分子式:CH3CHO 生产工艺:本产品是以乙烯和氧气为原料,通过液相催化剂,一步法直接氧化而制成。主要性能:本产品为无色透明液体,有辛辣刺激气味,极易挥发燃烧。它能与水、乙醇、乙醚、氯仿相混合,并在浓硫酸影响下发生聚合。易氧化,遇火星、高温强化 剂及氨、硫化氢、卤素、磷、强碱等有燃烧爆炸危险。其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 炸性混合物。相对密度0.783(20℃),沸点20.2℃,闪点-39℃(闭杯),自 燃175℃,爆炸极限4%~57%。 主要用途:本产品可制造醋酸、醋酐、三聚乙醛、季戊四醇、氯仿、丁辛醇等有机原料,是有机合成化工原料的主要中间体。 包装形式:本产品散装(槽车)。 储存方式:本产品应储存于耐压罐中 运输方式:本产品用耐压特制汽车槽车运输。 安全注意事项:1、本产品运输必须在氮封下的压力容器中进行,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贮运的有关规定。专用槽车要有导静电接地措施,设置消防器 材。 2、本产品贮槽必须除锈并有氮气置换保压,冷却水喷淋装置,和静电接 地措施。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等。 3、在操作区域内,空气中最大允许浓度不超过180mg/m3。 4、本产品灭火剂为:砂土、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用水灭火无效。本 产品泄漏时,用沙土或其它不燃性吸附剂混合吸收,然后收集至废物 处理场所处理。也可用大量水冲洗,冲洗水放入废水处理系统处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内容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容一致。 1.6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1.7 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相同农药认定规见附件10。 1.8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农药名称命名原则见附件11。 1.9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方便质量检测和有效使用的原则。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见附件12;农药制剂不同剂型产品质量规格及其理化性质项目见附件13。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剂型,应当提交剂型确定依据或说明。 1.10农药产品毒性按急性毒性分级,农药产品毒性分级标准见附件14。 1.11本要求未涉及的特殊情形,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 1.12农药登记资料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保存。农业部批准登记的新农药登记资料永久保存;其他产品的登记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 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农药的分类有哪些

农药的分类有哪些 农药分为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现在一般又将杀螨剂和杀线虫剂单独分出来了。 杀虫剂按作用方式又分为: 1、胃毒剂:作用于害虫的胃等消化系统产生毒杀致死效果的药剂。目前所用的杀鼠剂几乎都是胃毒剂。无机杀虫剂也多数是胃毒剂;有机合成的杀鼠剂大多数都是触杀兼胃毒。在环境中,胃毒剂对害虫天敌的直接伤害作用很强,对维护生态平衡是个不利因素。常见的胃毒剂有敌百虫、灭幼脲、抑太保、苏云金杆菌、昆虫病毒抑制剂和部分植物源农药。 2、触杀剂:这类杀虫剂必须直接接触昆虫体后进入体内,使昆虫中毒死亡。大部分杀虫剂以触杀作用为主,兼具胃毒作用。常见的触杀剂有辛硫磷、马拉硫磷、毒死蜱、抗蚜威、溴氰菊酯、氰戊菊酯等。 3、内吸剂:内吸作用是指农药对害虫的毒杀形式,即将药剂喷到作物上,药剂先被作物的叶、茎、根或种子吸收,并在植株上体内传播到各个部位,在体内保持一定时期的毒效,当害虫取食带毒的作物时,药剂随之进入害虫体内,使害虫中毒死亡。通过这种内吸作用杀死害虫的药剂就叫内吸剂。常用的内吸剂有:乐果、氧化乐果、乙酰甲胺磷。 4、熏蒸剂:熏蒸是利用一些药剂在常温下容易气化的农药,或一些农药施于土壤后,产生具有杀虫、杀菌或除草作用的气体,在密闭空间防治病虫草害的方法。熏蒸效果通常与温度成正相关,温度越高,效果越好。如果延长熏蒸处理时间,较低的浓度也可能获得较好的防治效果。当前主要有仓库熏蒸法、帐幕熏蒸法、减压熏蒸法和土壤熏蒸法这四种熏蒸方法。在农业上使用较多是仓库熏蒸和土壤熏蒸,仓库熏蒸用于作物收获后的处理,而土壤熏蒸是在作物种植前的处理。 5、昆虫生长调节剂:昆虫生长调节剂是一类特异性杀虫剂,在使用时不直接杀死昆虫,而是在昆虫个体发育时期阻碍或干扰昆虫正常发育,使昆虫个体生活能力降低、死亡,进而使种群灭绝。这类杀虫剂包括保幼激素、抗保幼激素、蜕皮激素和几丁质合成抑制剂等。防治卫生害虫的主要药剂有保幼激素类似物和几丁质合成抑制剂。常见的农药品种有除虫脲、灭幼脲、氟虫脲、米满等。 6、昆虫性外激素:是雌成虫分泌的用以吸引雄虫前来交尾的一类化学物质。人工合成了类似物,使用后影响成虫性行为,从而达到抑制害虫发生的目的。如除虫脲、灭幼脲。 按杀菌剂的使用方式分 1、保护剂:在病原微生物没有接触植物或没浸入植物体之前,用药剂处理植物或周围环境,达到抑制病原孢子萌发或杀死萌发的病原孢子,以保护植物免受其害,这种作用称为保护作用。具有此种作用的药剂为保护剂。如波尔多液、代森锌、硫酸铜、绿乳铜、代森锰锌、百菌清等。 2、治疗剂:病原微生物已经浸入植物体内,但植物表现病症处于潜伏期。药物从植物表皮渗入植物组织内部,经输导、扩散、或产生代谢物来杀死或抑制病原,使病株不再受害,并恢复健康。具有这种治疗作用的药剂称为治疗剂或化学治疗剂。如甲基托布津、多菌灵、春雷霉素等。 3、铲除剂:指植物感病后施药能直接杀死已侵入植物的病原物。具有这种铲除作用的药剂为铲除剂。如福美砷、五氯酚钠、石硫合剂等。 除草剂的分类较复杂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登记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业发展,加强农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品种(包括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在我国使用的农药应符合高效、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凡国内生产的农药新产品,投产前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登记分如下三类: (一)品种登记有效成分未经登记过的农药须申请品种登记; (二)补充登记有效成分已登记过的农药品种,改变剂型(包括改变含量)或变更使用范围,应申请补充登记。其他单位投产已登记过的品种和剂型,经化工部批准后报农业部备案; (三)临时登记凡农药进行大田药效示范或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须申请临时登记。 第五条申请农药品种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一)资料

1、概述名称、结构式、原药和制剂的组成及主要理化性质; 2、生产技术原料、生产工艺路线和三废治理等简述; 3、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包装、标志、贮存条件和期限、运输注意事项等; 4、应用技术药效、药害、使用方法和范围,防治对象、标签和说明书等; 5、毒性急性、亚急性、慢性毒性和致畸、致癌、致突变等试验结果; 6、残留在作物及其产品中的残留、代谢、降解和分析方法以及对食品卫生、劳动卫生和安全使用等标准的建议; 7、环境质量影响对大气、水、土壤、植物和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 (二)样品 原药、制剂、纯品或标准品。 申请补充登记和临时登记,参照上述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 第六条各单位申请农药品种登记时,须按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一式四份和样品。经化工部对其生产技术和产品标准、卫生部对其毒性和允许残留量、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对其环境质

有机氯农药一览表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有机氯农药一览表 表A.1 有机氯农药一览表 化合物名称英文名称化学登记号分子式分子量六氯苯Hexachlorobenzene 118-74-1 C6Cl6284.78 α-六六六alpha-BHC 319-84-6 C6H6Cl6290.83 γ-六六六gamma-BHC (Lindane) 58-89-9 C6H6Cl6290.83 β-六六六beta-BHC 319-85-7 C6H6Cl6290.83 δ-六六六delta-BHC 319-86-8 C6H6Cl6290.83 七氯Heptachlor 76-44-8 C10H5Cl7373.32 艾氏剂Aldrin 309-00-2 C12H8Cl6364.91 氧化氯丹Oxychlordane 27304-13-8 C10H4Cl8O 423.76 顺式-环氧七氯cis-Heptachlor Epoxide 1024-57-3 C10H5Cl7O 389.32 反式-环氧七氯trans-Heptachlor Epoxide 28044-83-9 C10H5Cl7O 389.32 反式-氯丹trans-Chlordane (gamma) 5103-74-2 C10H6Cl8409.78 2,4'-DDE 2,4'-DDE 3424-82-6 C14H8Cl4318.03 反式-九氯trans-Nonachlor 39765-80-5 C10H5Cl9444.22 顺式-氯丹cis-Chlordane (alpha) 5103-71-9 C10H6Cl8409.78 硫丹-ⅠEndosulfan-I 959-98-8 C9H6Cl6O3S 406.93 4,4'-DDE 4,4'-DDE 72-55-9 C14H8Cl4318.03 狄氏剂Dieldrin 60-57-1 C12H8Cl6O 380.91 2,4'-DDD 2,4'-DDD 53-19-0 C14H10Cl4320.04 异狄氏剂Endrin 72-20-8 C12H8Cl6O 380.91 2,4'-DDT 2,4'-DDT 789-02-6 C14H9Cl5354.49 顺式-九氯cis-Nonachlor 5103-73-1 C10H5Cl9444.22 4,4'-DDD 4,4'-DDD 72-54-8 C14H10Cl4320.04 硫丹-ⅡEndosulfan-Ⅱ33213-65-9 C9H6Cl6O3S 406.93 4,4'-DDT 4,4'-DDT 50-29-3 C14H9Cl5354.49 灭蚁灵Mirex 2385-85-5 C10Cl12545.54 12

2020年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参照模板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促进我国农药科技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应附合《条例》的要求。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对已过新农药保护期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的产品,申请者仅能申请田间试验和正式登记。 1.5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交必要的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时,一般情况下,应向登记机构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是申请者研制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农药检

定机构封样,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1.5.3 申请者所申报的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除试验报告外,申请者应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 1.5.3.1 农药登记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试验应由我国农药部认定的试验单位完成。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应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完成。试验或检测验单位应按相关的试验准则、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提供规范的试验或检测报告。 1.5.3.2 境外农药申请者所提供的境外试验资料,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资料。资料内容和报告形式必须完整,有试验负责人的签字,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1.5.3.4申请登记的产品对生产、经营或使用者、农作物、环境等易产生危害的,申请者应提交能控制其危害的措施或相关资料。 1.6 申请者应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中国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中国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1 农药登记制度 1.1 农药管理法规 1978年根据国务院对《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报告》[农林(保)字第26号]批转报告的精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恢复建所,负责农药管理等工作。1982年,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农药登记规定》([82]农业保字第10号),并成立了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同年,农业部发布《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实施登记管理制度。该《条例》明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正在修订《条例》,其修改的最大变化将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完善登记的再评审制度等。 1.2 农药登记程序 目前,农药登记可分为药效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阶段。药效试验证有效期3年,临时登记证有效期1年(可续展3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5年(可续展)。 根据农业部第517号公告(2009年第971号公告修订)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农药临时登记、农药正式登记、农药分装登记、农药续展登记和农药广告审查6项农药行政许可纳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应当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办理。 申请人按农药登记程序,首先由省所农药检走机构初审,通过后送交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境外的直接在综合办公大厅办理),经受理后转农药检定所。

随后,农药检定所所各专业处室(生测、分析、毒理、环境、残留、监督和药政综合)审批通过,对特殊的药效试验、所有的临时登记和新农药分别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讨论(见图l)。对通过的上报农业部批准,并分别颁发批准证书和登记证。 根据农药检(药政)[2010]35号文,自2010年6月1日,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和山东6省市(直辖市)开展农药登记网上审批试点。 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由18名专家组成(任期三年),每月开会对每个产品进行审查,超过2/3票数的产品才能通过评审。 农药正式登记评审委员会由农业部、五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林业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粮食局等单位的35名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另外还有1名特邀毒理学专家,每年开会对每个新产品进行审查,超过2/3票数的产品才能通过评审。 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10号令,废止2001年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农发[2001]8号。 1.3 试验单位管理 (1)根据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农发[2001]25号),125个具有农药登记田间药效 试验资质的单位和37个具有农药登记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资质的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745号公告,2006.11.13);37个农药登记室内活性验证试验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992号公告,2008-02-29)。 (2)根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农发[2002]10号),60个具有农药登记残留试验资质的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802号公告,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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