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相关法规依据: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1992年10月12日

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

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

甲等极度危害2.0元

乙等高度危害1.5元

丙等中度危害1.2元

丁等轻度危害0.9元显然这个文件实在是太老了,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实际情况:

1、大多数企业是不发放津贴的,只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发放了远远高于这个规定。根据职业危害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8元、5元、3元每日来发放,每月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发放

3、另外,在辐射这一块有单独的津贴发放。有核辐射和放射两块,放射按照《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xx]27号),基层医院放射人员工作的工作时长和保健假及津贴1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专门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二类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7元;具体由各单位自定。

4、近期网络流行的“温低补贴”其实也算是津贴的一种,和“高温补贴”相对应,这两种也是对补贴的一种补充。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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