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适应形势 成功转换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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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村级财务集中核算、集中管理的工作机构,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办公地点,统一工作职责,统一岗位设置。乡镇机构的设立,为我们实现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我区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办)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与乡(镇、办)财政所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办)财政所,其人员从财政所分流人员中聘任。“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村财务会计和资金会计等工作岗位。

“中心”工作职责是对乡(镇、办)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级财务实施受托监管,其收支实行集中核算、集中管理,并承担协助乡(镇、办)、村两级组织搞好财务公开、提供会计信息服务和部门预算编制、财务收支决算等工作。

“中心”按照“四不变”、“四统一”和“两取消”的原则,规范财务管理,保证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权利,向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四不变”即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财务开支审批权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四统一”即实行账户统设,收支、票据统管,财务统算,采购统办;“两取消”即取消单位的银行账户和会计核算。根据这些原则,撤消了乡(镇、办)财政预算和经费账户,“中心”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非税收入专户”、“基本支出户”和“专项资金专户”。“非税收入专户”用于核算非

税收入收缴、拨付、上解;“基本支出户”用于核算乡(镇、办)财政管理单位的收入和支出;“专项资金专户”用于核算乡(镇、办)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拨付。

为了指导各“中心”的业务,规范“中心”的运作程序。区政府办以[2005]59号文件形式,下发了《咸安区乡镇(办)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和《咸安区乡镇(办)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级财务实行集中核算集中管理的有关规定》,农管局制订出台了《乡镇办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岗位职责》、《乡镇办农村财务管理服务考核评分细则》、《收支报账流程图》和《账务调整有关规定》,并以文件形式发到各乡(镇、办)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指导“中心”规范运作。

为了更好地实行“乡财区管乡用”,加强乡(镇、办)财政管理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根据新职能,凡涉及到乡镇的工资统发、预决算的编制、“以钱养事”经费、公用经费、社区工作经费以及乡镇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等工作已从预算股正式移交到农管局,年终由农管局和预算股共同与乡镇进行体制结算,资金由农管局拨付,实现了乡镇资金由预算股管理到农管局管理的转移。

三、职能到位,突出重点

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及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的重大举措,也是农管局成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我们把它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职能予以加

强。这项工作牵涉面广、责任大、要求高,将其抓得更加规范和完善,既能争取领导及部门对我们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又能赢得基层干部群众的满意和拥戴。争取和接受了这项任务后,我们在春节前后针对过去“以钱养事”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反复琢磨方案,请求领导多次召开会议讨论,终于在今年3月份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规定,使这项工作落到了实处。

1、明确“以钱养事”经费预算标准。“以钱养事”服务经费预算标准在2005年基础上,项目和资金均有增加。2006年经费预算项目有11项,分别为:农业技术服务、畜牧技术服务、农机服务、水利服务、森林防火服务、计划生育医技服务、文化体育广播科技服务、乡镇社区服务、农村财务服务、水产技术服务及突发性服务项目,其中乡镇社区服务、农村财务服务和水产技术服务项目为新增的项目;服务经费总额为297万元,比上年增加147万元。

2、积极筹措“以钱养事”经费。我区乡镇公益事业“以钱养事”经费主要来源包括:①区财政原用于农村公益性服务经费规模不减,并力求逐年有所增加;②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应用于农村公益性项目的部分,全部用于农村公益性项目;③上级财政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补助资金;

④上级拨付的其他农村公益性服务资金;⑤乡村自筹的农村公益性服务资金等。

3、严格“以钱养事”资金管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建立一套新的农村公益性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质量,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结合我区两年来的改革实践,我们出台了《咸安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实施办法》(咸办发[2006]7号)、《咸安区2006年农村公益性服务经费分配和管理方案》(咸办发[2006]8号)和《咸安区农村公益性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咸安财农管字[2006]19号),对公益性服务的实施、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方法进行了规范。

(1)资金专户管理。服务经费实行全区统筹,在区乡两级财政都设立农村公益性服务资金专户,各条渠道的资金统一进入专户,从专户统一支付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区直有关单位也要建专账,实行专款专用。

(2)资金集中支付。各项服务经费的支付,由区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直接拨付到承担了服务项目的区直部门和各乡镇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的农村公益性服务资金专户,再由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服务合同考核意见,直达承担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资金按期拨付。分配到乡镇的农村公益性服务经费,由农管局每年分三次按期预拨,一次结算。即在每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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