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规程

矿山救护规程
矿山救护规程

矿山救护规程

第一章总则

1. 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的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殊作业人员。

3. 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认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方可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5. 矿山救护队必须独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表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6. 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国家和集体财产中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

第二章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一. 矿山救护队伍

1. 救护大队

a)救护大队有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

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的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

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处、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的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

2. 救护中队

a)救护中队由三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b)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

3. 救护小队

a)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4. 兼职矿山救护队

a)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燃条件、灾害情况决定编制,原则上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

b)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大队指导。

c)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5. 救护指挥员的条件

a)大队指挥员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矿山救护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b)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

c)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d)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初级以上职称。

e)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一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f)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视(以下)及耳聋者;

3)脉搏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4)强度精神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6)经医生检查确认或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7)脸型特殊不适合佩用面罩者。

救护队指战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企业应根据自身状况安置工作。

救护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指挥员和队员分别不超过1/3的)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护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年龄年度不得大于5岁。

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符合条件方可录用。

二.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1. 救护队任务

a)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b)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c)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d)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e)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f)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2. 兼职救护队的任务

a)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b)做好矿山事故的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c)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d)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e)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 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a)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b)加强体制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素质需要。

c)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d)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

e)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f)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

一. 工作规范管理

1. 救护队各项工作应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验收评比。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2. 救护队进行预防性检查工作时,应做到:

a)了解矿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和管理情况。

b)了解矿井通风、运输、供电、压风、消防、监测等系统的基本情况。

c)检查矿井有害气体情况。

d)了解矿井各峒室分布情况和防火设施。

e)了解矿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顶板、煤与瓦斯突出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矿井火区的分布与管理情况。

f)检查了解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执行情况。

g)熟悉井下非常仓库的地点及材料,设备的存储情况。

3. 在预防检查工作中,救护队人员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人员,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应提出排除建议,并填写三联单,交给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 技术装备管理

1. 救护队个人、小队、中队及大队定期检查、准确掌握在用、库存救护装备状况及数量,并认真填写登记,保持完好状态。

2. 库房须设专人管理,保持库房清净卫生,设备存放整齐,严格审批领用制度,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 小队和个人救护装备应达到“全、亮、准、尖、利、稳”的标准:

全:小队和个人装备应齐全。

亮:装备金属的部分要亮。

准:仪器经检查达到技术标准。

尖:带尖的工具要尖锐。

利:带刃的工具要锋利。

稳:装把柄的工具要牢靠、稳固。

4. 救护队的各种仪器仪表,须按国家计量标准要求定期校正,使之达到规定标准。小队和个人装备使用后,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去垢除锈、更换药品、补充备品备件,并检查其是否达到技术标准要求,保持完好状态。

5. 必须保证过使用的氧气瓶、氧气和二氧化碳吸收剂的质量,具体要求:

(a)氧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

(b)库存二氧化碳吸收剂每一季度化验一次,对于二氧化碳吸收剂的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不准使用

(c)用过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其使用时间长短,严禁重复使用。

(d)氧气呼吸器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3个月以上没有使用的,必须更换新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否则氧气呼吸器不准使用

(e)使用的氧气瓶,须按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进行一次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氧气瓶不准使用

6. 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使用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

7. 救护装备不得露天存放。大型设备,如: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水泵等,应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8. 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三. 后勤管理

氧气充填泵必须由专人操作,充填工必须守有关操作规程。并做的;

1. 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时,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无杂音。

2. 容积为40L的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应在10Mpa以上。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标明充填日期。

3. 氧气瓶应做到轻拿轻放,聚暖气片和高温点的距离在2米以上。

4. 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充填前须稀释2-3次后,方可进行充填。

5. 充填泵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泵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卫生清洁。

四. 劳动保障

1. 矿山救护队属特殊工种,并从事高危环境工作。救护指战员应享受与井下采掘工同等待遇,并实行救护岗位津贴。

2. 救护指战员凡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应享受特殊津贴。在高温或浓烟恶劣环境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津贴提高一倍。

第四章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

一. 救护队应配配备以下装备和器材:

1. 个人防护装备。

2. 处理各类矿山灾害事故的专用装备与器材。

3. 气体监测分析仪器、温度、风量测量仪表。

4. 通信器材及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

5. 医疗急救器材。

6. 交通运输工具。

7. 训练器材等。

二. 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监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产品

三.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等。

第五章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

一. 救护队培训

1. 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救援管理人员应经过救护知识的专业培训。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过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2. 救护队新队员岗位资质培训不少于90天(372学时),再进行90天的编队实习;每年至少一次复训,学习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

3. 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180学时):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

4. 救护队新队员培训内容:矿山救护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矿井生产技术、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爆破安全技术、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矿山救护技战术理论、矿井灾变事故的处理、矿山救护技术操作、矿山救护装备与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等。通过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历史,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任务、性质和工作特点,队员及各类人员的职责等;

b)熟练掌握矿山井下开拓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等基本图纸的知识;

c)掌握救护仪器,装备的操作技能;

d)了解灾变处理的基本知识;

e)掌握一般技术的操作方法;

f)掌握现场急救的基本常识;

5.岗位复训内容

1)救护队员复训内容:有关矿山应急救护的新法律、法规、标准:有关矿山应急救护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预防和处理各类矿山事故的新方法,典型矿山应急救护事故案例讨论。

2)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参照矿山救护队员复训内容执行。

二. 救护队训练

1. 日常训练

a)军事化队列训练

b)体能训练和高温浓烟训练

c)防护设备、监测设备、通信及破拆工具等操作训练

d)建风帐、木板风墙和砖风墙、架木棚、安装局部通风机、高倍数泡沫灭火机灭火、惰性气体灭火装置安装使用等一般技术训练。

2. 兼职矿山救护队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

第六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

一. 矿山救护程序

1.事故报告

矿山发生事故灾害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汇报,在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抢救,否则应立即撤离安全地点或妥善避难。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

2. 救护队出动

救护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人数、通知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值班指挥员报告。

二. 矿山救护指挥

1. 发生重、特大事故灾害后,必须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地面基地。救护队指挥员为指挥部成员

2. 在事故救援时,救护队长对救护队的具体行动负责,全面指挥。事故单位必须向救援指挥部提供全面真实的技术资料和事故状况,矿山救护队必须向救援指挥部提供全面真实的探查和事故救援情况。

3. 到达事故现场后救护队指挥员必须详细了解:

a)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类别、范围、遇险人员数量及分布.已经采取的措施。

b)事故区域的生产、通风系统、有毒,有害气体、矿尘、温度、巷道支护及断面、机械设备及消防设施等,

c)已到达的和可以动用的救护小队数量及装备情况。

三. 矿山救护保障

1. 基地保障

在事故救援时,事故单位应为救护队提供必要的场所、物质等后勤保障。

2.根据事故的范围,类别及参战救护队的数量设置地面基地,并应有:

a)救护队所需的救护装备、器材、通讯设备等

b)气体化验员、医护人员、通信员、仪器修理员、汽车司机等。

c)食物、饮料和临时工作与休息场所

3. 井下基地

井下基地应设置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并设有:

a)直通指挥部和灾区的通信设备:

b)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c)值班医生和急救医疗药品、器材;

d)有害气体检测仪;

e)食物和饮料;

4. 通信工作

1). 救护通信方式包括:

a)派遣通信员。

b)显示讯号与音响讯号。

c)程控电话和灾区电话。

d)移动手机、对讲机。

2)在事故救援时,必须保证通信畅通:

a)抢救指挥部与地面基地、井下基地。

b)井下基地与灾区救护小队。

c)队员之间。

3)通信联络的一般规定

a)在灾区内使用的音响信号:

一声——停止工作或停止前进

两声——离开危险区

三声——工作或前进

四声——返回

连续不断的声音——请求援助或集合

b)在竖井和倾斜巷道用绞车上下时使用的信号

一声——停止

两声——上升

三声——下降

四声——慢上

五声——慢下

c)灾区中报告氧气压力的手势

伸出拳头表示10MPa,伸出5指为5MPa,伸出1指为1MPa,报告时手势要放在灯头前面表示。

四. 灾区行动的基本要求

1. 进入灾区侦查或作业的小队人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灾区前,应检查氧气呼吸器是否完好,并应按规定佩用,小队必须携带备用全面罩氧气呼吸器一台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备用氧气瓶2个,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装有配件的备件袋。

2. 如果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有无有毒、有害气体、应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用好。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不佩带氧气呼吸器的救护队下井。

3. 救护小队在新鲜风流地点待机或休息时,只有经小队长同意才能将呼吸器从肩上脱下:脱下的呼吸器应放在附近的安全地点,离小队待机或休息地点不应超过5m,确保一旦发生灾变能及时佩用。基地以里至灾区范围内不得脱下呼吸器。

4. 在窒息或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灾区侦查和工作时,应做到:

a)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观测风流变化,佩用或不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地点由现场指挥员确定。

b)小队长应至少20min检查一次队员氧气压力、身体状况,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一名队员来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如果小队乘电机车进入灾区,其返回安全地点所需时间应按步行所需时间计算。

c)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信号的范围以内。如果灾区工作地点离新鲜风流处很近,并且这一地点不能以整小队进行工作时,小队长可派不少于两名队员进入灾区工作,并保持直接联系。

d)在窒息区域内,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佩用负压氧气呼吸器时,严禁通过口具或摘掉口具讲话。

5. 佩用氧气呼吸器的人员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6h。但在后续救护队未到达而急需抢救人员的情况下,指挥部应根据队员体质情况、再补充氧气、更换药品和降温器并校验呼吸器合格后,方可派救护队员重新投入救护工作。

6. 在窒息或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灾区抢救遇险人员时应做到:

a)在引导及搬运遇险人员时,应给遇险人员佩用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

b)对受伤、窒息或中毒的人员应进行简单急救处理,然后迅速送至安全地点,交现场医疗救护人员处置,并尽快送医院治疗。

c)搬运伤员时应尽量避免震动;注意防止伤员精神失常时打掉队员的面罩、口具或鼻夹,而造成中毒。

d)在抢救长时间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有医生配合;对长期困在井下的人员,应避免灯光照射其眼睛,搬运出井口时应用毛巾盖住其眼睛。

e)在灾区内遇险人员不能一次全部抬运时,应给遇险者佩用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多名遇险人员待救时,矿山救护队应根据“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抢救。

7. 救护队有义务协助事故调查,在满足救援的情况下应保护好现场,在搬运遇难人员和受伤矿工时,将矿灯等随身所带物品一并运送。

8. 救护队返回到井下基地时,必须至少保留5 MPa气压的氧气余量。在倾角小于15°的巷道行进时,将二分之一允许消耗的氧气量用于前进途中,二分之一用于返回途中;在倾角大于或等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将三分之二允许消耗的氧气量用于上行途中,三分之一用于下行途中。

9. 救护队在撤出灾区时,应将携带的救护装备带出灾区

10. 救护侦查时应探明事故类别、范围,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和位置,以及通风、瓦斯、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等情况。中队或以上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查工作。

11. 侦查时必须做到:

a)井下应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联系;只有在抢救人员的情况下,才可不设待机小队。

b)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救生索等必要的装备。在行进时应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护等情况,视线不清时可用探险棍探查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c)侦察小队进入灾区时,应规定返回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基地保持联络。如没有按时返回或通信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护。

d)在进入灾区前,应考虑到如果退路被堵时所采取的措施。

e)侦察行进中,在巷道交叉口应设明显的标记,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对井下巷道情况不清楚时,小队应按原路返回。

f)在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式前进。

g)侦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浓度、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h)在远距离或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

i)侦察工作应仔细认真,做到灾害波及范围内有巷必查,走过的巷道要签字留名做好标记,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12. 侦查时应首先把侦查小队派往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

13. 侦查过程中,在灾区内发现遇险人员应立即救助,并将他们护送到新鲜风流巷道或井下基地,然后继续完成侦查任务,发现遇难人员应逐一编号,并在发现遇难、遇险人员巷道的相应位置做好标记:同时,检查各种气体浓度,记录遇难、遇险人员的特征,并在图纸上表明位置。

14 . 在侦查过程中,如有队员出现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救援指挥部。

15. 在侦查或救护行进中因冒顶受阻,应视扒开通道的时间决定是否另选通路;如果是唯一通道,应采取安全措施,立即进行处理。

16. 侦查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查结果。

第七章矿山事故救援

一.煤矿事故救援

(一)矿井火灾事故救援

1. 处理矿井火灾应了解一下情况:

a)发火时间、火源位置、火势大小、波及范围、遇险人员分布情况。

b)灾区瓦斯情况、通风系统状态、通风方向、煤尘爆炸性。

c)巷道围岩、支护情况。

d)灾区供电情况。

e)灾区供水管路、消防器材供应的实际状况及数量。

f)矿井的火灾预防处理计划及其实施状况。

2. 处理井下火灾应遵循的原则:

a)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b)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防止因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

c)有利于人员撤退和保护救护人员安全。

d)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3. 指挥员应根据火区的实际情况选择灭火方法。在条件具备时,应采取直接灭火的方法。采用直接灭火时,须随时注意风量、风流方向及气体浓度的变化,并及时采取控风措施,尽量避免风流逆转、逆退、保护直接灭火人员的安全。

4. 在下列情况下,采用隔绝方法或综合方法灭火:

a)缺乏灭火器材或人员时。

b)火源点不明确、火区范围大、难以接近火源时。

c)用直接灭火的方法无效或直接灭火法对人员有危险时。

d)采用直接灭火不经济时。

5. 井下发生火灾时,根据灾情可实施局部或全矿井反风或风流断路措施。反风前,应将原进凤侧的人员撤出,并注意瓦斯变化: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离。

6. 用水灭火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火源明确。

b)水源、人力、物力充足。

c)有畅通的回风道。

d)瓦斯浓度不超过2%。

7. 用水灭火时,水流不得对准火焰中心。随着燃烧物温度的降低,逐步逼向火源中心。灭火时应有足够的风量,使水蒸气直接排入回风道

8.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无法切断时,严禁使用非绝缘灭火器材灭火。

9. 进风的下山巷道着火时,应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紊乱和风流逆转的措施。如有发生风流逆转的危险时,可将下行通风改为上行通风,从下山下端向上灭火;在不可能从下山下端接近火源时,应尽可能利用平行下山和联络巷接近火源灭火。改变通风系统和通风方式时,必须有利于控制火风压。在风量发生变化、特别是流向变化时,或在水源供水或灭火材料供应中断时,救护队员应立即撤退。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汇编

内蒙古李家塔煤矿 兼职矿山救护队 二0一七年六月编制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内蒙古李家塔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 2017年6月1日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第二部分使用范围 (2) 第三部分引用文件 (3) 第四部分兼职救护队的宗旨、职责、任务 (4) 第五部分组织结构及职责 (6) 第六部分管理制度 (7) 一、岗位责任制 (7) 二、入队、退队制度 (9) 三、队员管理制度 (12) 四、奖罚制度 (14) 五、年度计划制度 (15) 六、年终总结制度 (16) 七、预防性检查制度 (16) 八、应急救援制度 (17) 九、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制度 (18)

十、战后总结制度 (20) 第七部分技术装备储存、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21) 一、设备库房管理制度 (21) 二、队服管理制度 (21) 三、呼吸器保养制度 (22) 四、呼吸器检验仪管理制度 (22) 五、医疗急救箱管理制度 (23) 六、自动苏生器管理制度 (23) 七、小仪器管理制度 (24) 八、其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4) 九、救援技术装备临时调用制度 (25) 第八部分文件材料管理制度 (26) 一、文件管理制度 (26) 二、学习材料管理制度 (26) 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26) 四、应急救援图纸管理制度 (27)

五、救护队员档案管理制度 (27) 第九部分培训学习、训练、考核制度 (28) 一、出勤和请假制度 (28) 二、培训学习制度 (30) 三、会议制度 (31) 四、赴外培训取证制度 (31) 五、考核制度 (32) 第十部分应急救护制度 (33) 一、应急救援制度 (33) 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33)

救护规程

矿山救护规程 1范围 本规定制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的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液态矿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布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63.8—1995 煤矿科技术语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煤炭科技名词? 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96 ?煤矿安全规程?2006 年版 3术语和定义 GB/T 15663.8—1995?煤炭科技名词?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 矿山救护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人员、技术人员的统称。 3.2地面基地 在处理矿山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援装备和器材、提供气体组分分析和矿山医疗急救而设在矿山地面的后勤支持系统。 3.3井下基地 选择在井下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灾害事故直接影响的安全地点,用于井下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存放救灾物资、待机小队停留和急救医务人员值班等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场所。 3.4反讽演习 生产矿井用于检查矿井反风设施是否处于灵活、可靠,保证在处理矿山灾害事故需要反风时迅速实现矿井反风的一项安全技术性演练。 3.5火风压 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3.6风流逆转 由于煤与瓦斯突出或爆炸冲击波及火风压的作用,改变了矿井通风网络中局部或全部正常风流方向的现象。 3.7直接灭火 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器材灭火或直接挖除火源的方法。 3.8高泡灭火 利用高倍数泡沫灭火机产生的空气泡沫混合体进行灭火的方法。 3.9干粉灭火 通过内装高压气瓶为动力,将干粉灭火剂发射到着火地点,以扑灭矿山初期明火和油类、电气设备等火灾的方法。 3.10惰性气体灭火 使用低氧、不燃烧、不助燃的混合气体,扑灭井下火灾的方法。

矿山救护规程

矿山救护规程 第一章总则 1. 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的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殊作业人员。 3. 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认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方可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5. 矿山救护队必须独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表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6. 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国家和集体财产中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 第二章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一. 矿山救护队伍 1. 救护大队 a)救护大队有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 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的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 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处、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的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 2. 救护中队 a)救护中队由三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2018矿山救护工作专业知识试题库完整

2018年矿山救护工作专业知识题库 一、单选题(共100题) 1、值班和待机小队的技术装备,必须装在(),保持战斗准备状态。 A、仪器装备室内 B、休息室 C、小队值班室内 D、值班、待机汽车上 标准答案:D 2、煤矿矿井必须采用()通风。 A、扩散通风 B、自然通风 C、机械 D、风障导风 标准答案:C 3、()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A、矿长 B、煤矿企业 C、矿总工程师 D、行政部门 标准答案:B 4、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次瓦斯。 A、1 B、3 C、0 D、2 标准答案:B 5、()是井下从煤岩中涌出的以甲烷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A、矿井瓦斯 B、氮气 C、一氧化碳 D、二氧化碳 标准答案:A 6、在窒息或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灾区侦察和工作时,小队长至少间隔()min检查一次队员的氧气压力。 A、35 B、30 C、25 D、20 标准答案:D 7、光学瓦斯机里装的药品在不用时是()更换一次。 A、每三周 B、每周

D、每两周 标准答案:B 8、在判断伤员有无脉搏时,应在()s内完成。 A、2~3 B、1~2 C、3~4 D、5~10 标准答案:D 9、对骨折的现场急救正确的是()。 A、开放骨折要复位后固定 B、一般应将骨折肢体在原位固定 C、骨折都应初步复位后再临时固定 D、对骨端外露者应先复位后固定,以免继续感染 标准答案:B 10、氧气呼吸器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个月及以上没有使用的,须重新更换合格吸收剂,否则氧气呼吸器不准使用。 A、6 B、4 C、3 D、5 标准答案:C 11、工作面出现异常气味,如煤油味、松香味和臭味等,表明风流上方存在()。 A、瓦斯突出 B、顶板冒落 C、煤炭自燃 D、突水征兆 标准答案:C 12、消防人员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的指导思想。 A、抢救物质第一 B、控火第一 C、救人第一 D、先灭火后救人 标准答案:C 1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安装反风设施,必须能在()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A、20 B、15 C、30 D、10 标准答案:D 14、苏生器可以同时进行正负压人工呼吸和氧吸入,故可以同时抢救轻重不同的()名伤员。A、三

兼职矿山救护队工作制度及职责

宇业煤矿 兼职矿山救护队 工 作 制 度 及 职 责 二〇一三年

目录 一、值班工作制度 二、待机工作制度 三、技术装备维修保养制度 四、学习和训练制度 五、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 六、材料装备库房管理制度 七、兼职矿山救护队工作任务 八、兼职矿山救护队队长工作职责 九、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工作职责 十、兼职矿山救护队值班员工作职责

一、值班工作制度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6人以上值班。小队长必须参与上岗值班,有事时和小队一起出动。 二、值班期间,上装备前,小队长要进行个人及小队装备全面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上车。“必须保证氧气呼吸器完好,氧气压力不得低于l8MPa,小队装备必须根据小队人员进行分工保管,严格按规定检查、登记;个人和小队装备必须经常保持全、亮、准、尖、利、稳,不得短缺,保证l 00%合格和完整好用。”值班小队人员听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做好出动的准备,保证1分钟内出动。 三、值班人员作息时间,严格按小队规定的《作息时间表》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四、值班人员负责看守好队内的装备和设施,若值班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五、值班期间,室内卫生由各小队宿舍值勤人员轮流打扫,室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 六、值班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若有重要特殊情况外需请假的,必须向队长汇报,矿长审批。 七、电话值班员不得请他人代替,必须听清、记清事故电话,及时、准确传达上级领导的指使精神,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杜绝误传误报事故电话或上级指使精神导致救护工作失误

二、待机工作制度 一、待机小队必须认真做好装备的维护保养。 二、值班小队出动,待机小队立即转入值班。 三、如遇特殊事故,根据兼职矿山救护队安排,待机小队须与值班小队同时出动时,待机小队必须及时出动。 四、服从大局,协助其它部门搞好临时性工作。 五、参加兼职矿山救护队各种业务、技术、体质训练学习。 六、有事必须请假,并按时销假。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矿山救护大队)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矿山救护大队)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矿山救护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矿山救护培训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全体指战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各项规章制度和《矿山救护规程》,具备必要的救护专业知识,掌握本岗位的专业技能,增强预防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对指战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逐步建立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的运行机制,确保实现安全救援目标。 二、救护大队成立安全培训领导小组。大队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副大队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贯彻有关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措施。 三、领导小组下设战训科。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安全培训法律、法规、上级有关安全培训规定;起草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工作。 四、战训科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培训管理工作,中队技术员负责本中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战训科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安全培训计划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建立大队主要负责人、科室、中队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动态管理档案,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动态管理档案。 七、大、中队组织业务理论考试,严格考场纪律,禁止作弊,发现作弊者按零分论处,对作弊者严肃处理;考试监考不负责任,发现对作弊行为不加制止的,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八、中队应每月组织培训不少于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解决日常学习中存在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救护业务理论知识,学习《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各种仪器装备的应知应会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不按规定组织学习,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九、严肃培训课堂纪律,上课期间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严禁课内大声喧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 十、参与培训的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教师授课前应做好授课准备,写好教案,教案编写使用专用本,可建立电子教学教案,结业后交战训科存档备查。 十一、落实培训计划,做好救护队员的培训、复训和知识更新教育,确保队员培训率达100%,大、中队负责监考,战训科收卷、阅卷及审查、存档,有计划的安排大中队指挥员、科室人员外出培训取证和复训,确保培训率达到80%以上。战训科负责培训工作总结。 十二、爱护好教学所用的电脑、多媒体设备,保证设备的完好率100%,

矿山救护队队员操作规程

矿山救护队队员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矿山救护队队员的操作行为,保障救灾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事故,为了矿井生产安全服务,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随时保持技术装备的完好状态,发现装备隐患必须立即处理。 2、进行战前检查时必须逐项进行,准确到位、不准错项、漏项。 3、进行体质训练时,精力集中,穿戴好防护品,爬杆引体时,必须有保护垫子。 4、进行局扇、砖墙、木棚等一般技术训练时,严禁带电操作、防止电击伤,使用开刀斧锯时,要小心、防止砍伤、砸伤。 5、苏生、自换、互换等设备操作时,动作必须迅速准确,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6、维护技术装备时,凡与高压、氧气接触的部件,必须做到严格禁油,确需清洗时,只能使用无水乙醇。 7、在抢救伤员时,应做到: (1)运伤员时,必须轻抬轻放,并拴好固定带。 (2)上坡时,必须头朝上,脚朝下。 (3)窒息区时,必须为其佩戴自救器等防护装备。 (4)有多伤出血时,必须先包扎止血,有骨折时应予固定。 (5)伤员待救时,必须本着“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 (6)长时间困在井下的伤员,严禁用灯光照射其眼睛。

8、处理灾害事故时,必须做到: (1)进入灾区前,必须认真作好战前检查,并佩戴好氧气呼吸器。 (2)必须有专人检查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巷道温度,顶板支护、风流变化等情况,并作好记录;当有瓦斯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出灾区。 (3)行进中队之间必须保持彼此能看得见、听得清音响、信号的范围,且小队长在前,副小队长在后,严禁单独行动。 (4)随时注意氧气消耗情况,自身身体状况,以及装备的工作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应整体退出灾区。 (5)穿过支架不好的地方时,必须顺序通过,严禁推拉支架。 (6)侦察时,做到有巷必察,认真仔细。对已走过的巷道要作上标记,在巷道交叉口,要设上明显标记,能见度较低时要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拴上连接绳。 (7)在前进中因冒顶受阻,应视扒开通道的时间,决定是否另选通路。若是唯一通道,应立即处理,不得耽误。 (8)用火灭火时,水流不准对准火源中心,要由外向内逐渐包围,灭火后应仔细查找阴燃火点,防止死灰复燃。 (9)扑灭电器火灾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否则只能用非导电器材灭火。 (10)在超过30℃的高温区作业时,严格按相应的时间规定执行,当温度超过40℃时,除救人外严禁入内;在返回时,不得快速

第八届全国矿山救护业务理论知识500题

第八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理论知识题 第一部分:名词解释、简答和计算题 一、名词解释 1、事故: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2、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3、危险: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5、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功能。 6、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7、安全技术性工作:救护队佩用氧气呼吸器在井下从事的各项非事故性工作,均属安全技术工作。 8、反风演习:生产矿山企业用以检查矿井反风设施是否处于灵活、可靠,保证在处理矿山灾害事故需要反风时,迅速实现矿井反风的一项安全技术性工作。 9、避难硐室 :当矿山发生灾害事故,现场作业人员无法撤出灾区时,为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侵袭而设臵的安全避难场所。 10、军事化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并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专业队伍。 11、佩用氧气呼吸器:救护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戴上面罩或口具、鼻夹,打开氧气瓶吸氧。 12、灾区:事故的发生地点及波及的范围。 13、呼吸器班: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要求,救护队员配用氧气呼吸器一个工作班的时间。以4h氧气呼吸器在有效时间进行计算,约为(3h)。 14、中暑 :由于在炎热潮湿的环境下工作或运动,人体内热量不能及时散发而引起的机体体温调节障碍。 15、休克:由于伤情严重或大出血,致使伤员血压下降,循环衰竭,脏器功能衰竭的现象。 16、人工呼吸:借助人工的方法,在自然呼吸停止、不规则或不充分时,强迫空气进出肺部,帮助伤员恢复呼吸功能的一项急救技术。 17、瓦斯突出: 简称“突出”,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动力现象。 18、锁风:在启封井下火区时,为阻止向火区进风,首先在需要启封的风墙外面增设临时风墙控制风流,或需要缩小火区范围时,随推进先增加临时风墙,再拆除外面的风墙,始终至少保持一道控制风流的临时风墙的方法。 19、风流逆转:指煤与瓦斯突出或爆炸冲击波及火风压的作用,改变了矿井通风网络中局部或全部正常风流方向的现象。 20、火风压: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21、水幕:在巷道中安设的多喷嘴,通过高压水流喷出的水雾所形成的覆盖全断面的屏障。 22、井下基地:选择在井下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灾害事故直接影响的安全地点,用于井下救灾指挥、通讯联络、存放救灾物资、待机小队停留和急救医务人员值班等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场所。 23、风流短路:打开入、排风联络巷的风门或挡风墙,使进风巷的风流直接进入回风巷。 24、区域反风:在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利用通风设施,使井下局部区域实现风流反向的方法。 25、佩机作业:配机作业是矿山救护工作专业用语。通常是指矿山救护队员佩用四小时氧气呼吸器,进入气体不适于呼吸的灾区侦察或工作。 26、综合灭火:采取风墙封闭、均压、向封闭的火区灌浆或注入惰性气体等两种以上配合使用的灭火方法。 27、循环风:指局部通风机出口的风流,全部或部分再次进入同一局部通风机的入口内,形成的进风流。 28、三人联锁爆破:爆破前爆破工将爆破令牌交给班组长,当班组长经检查顶板、支架符合爆破要求后,将爆破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安全区检查瓦斯,瓦斯浓度未超限时,才可把爆破令牌交给爆破员,爆破员方可发出爆破警号与通电爆破。 29、杂散电流:指直流、交流电源漏电和大地自然电流、雷电感应电流。 30、矿山压力:指井下岩体受采掘影响,其原始应力平衡状态遭到破坏,引起应力重新分布,以达平衡。岩体应力重新分布过程中作用在采掘空间周围和支架上的力。 二、简答 3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那些责任?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遗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全新整理】2021年矿山救护工作计划.doc

2019年矿山救护工作计划 2019年矿山救护工作计划 为了加强祁东救护队的管理,提高整体素质,更好的完成抢险救灾任务,结合《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和《矿山救护规程》,根据2019年度工作计划制定2019年第二季度工作计划,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救护中队队伍建设。 1、保证救护队伍的稳定性。祁东中队现有三个满编小队,共计31人。为保证救护指战员的战斗力,重视政治思想教育,培养指战员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坚强的人格品质,确保了救援队伍的稳定性。 2、进一步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向“军事化、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的矿山救护队迈进,提高队员的整体思想素质,提高战斗力。 二、安排高温烟巷演习三队次和万米耐力训练六队次,增强全队集体项目的熟练度、默契度,对仪器进一步了解、熟悉,掌握其性能,增强整体小队战斗力。 三、加强医疗急救、席位、军操、应知应会、一般技术操作等训练和学习,每项安排队次按日程表严格进行,以便打下更好的业务基础。 四、认真学习理论和应知应会,进一步掌握抢险救灾技能和汲取救灾经验,更好地服务于矿井。祁东中队继续每天下午和晚上各抽出1个小时进行理论学习和考核,同时,根据大队要求,中队技术员要组织队员学习新的理论知识,并认真解读《煤矿安全规程》及救护规程以及理论2000题、500题,改变以往死记硬背的模式,使队员理解性记忆,提高理论水平。 五、加强体质训练,合理安排训练时间,要在保证队员身体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每天的训练量。 六、加强战备值班和门岗值班,安排各小队,必须认真检查救护装备,确保救护仪器、仪表保持战备状态。保证待、值班小队人数,确证小队出动时的战斗力。 七、加大全体指战员下井预检次数,熟悉矿井巷道布置,对井下各个采掘工作面的通风设施、通风系统、避灾路线、巷道支护等情况熟悉了解,同时对所预检的

矿山救护队的各岗位职责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 1、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3、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4、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5、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6、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矿山救护程序 1、事故报告 矿山发生灾害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汇报,在安全条件下积极组织抢救,否则应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或妥善避难。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 2、救护队出动 (1)、救护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人数、通知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值班指挥员报告。 (2)、救护队接警后必须在1分钟内出动,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分钟;按照事故性质携带所需救护装备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当矿山发生火灾、瓦斯或矿尘爆炸,待机小队应随同值班小队出动。 (3)、救护队出动后,应向主管单位及上一级救护管理部门报告出动情况。在途中得知矿山事故已经得到处理,出动救护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4)、在救援指挥部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救护队应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和矿山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先期救护工作。 (5)、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救护人员应立即做好战前检查,按事故类别整理好所需装备,做好救护准备工作;根据抢救指挥部命令,组织灾区侦察、制定救护方案、实施救护。

(6)、救护队指挥员了解事故情况、接受任务后应立即向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情况、完成任务要点、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等。 3、返回驻地 (1)、参加事故救援的救护队只有在取得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方可返回驻地。 (2)、返回驻地后,救护队指战员应立即对所有救护装备、器材进行认真检查和维护,恢复到值班战备状态。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 度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 BFNY-AXGL-038- -A/3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能 源”)矿山救护队的管理水平和抢险救灾能力,确保迅速、 高效的处理各类矿山突发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宝丰能源矿山救护队的管理。 1.3职责 1.3.1矿山救护队 1.3.1.1参与公司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 1.3.1.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1.3.1.3处理公司火灾、爆炸、泄露等突发事件现场抢险、扑救、 洗消作业。 1.3.1.4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它 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1.3.1.5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 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1.3.1.6公司救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1.3.2辅助矿山救护队 1.3. 2.1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 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1.3. 2.2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 故。 1.3. 2.3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1.3. 2.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1.3. 2.5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管理内容 2.1矿山救护队管理 2.1.1值班员管理 2.1.1.1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接 听电话,做好上传下达。事故电话接听后要发出事故警 铃,做好记录并向值班负责人汇报。 2.1.1.2夜班电话值班员必须在电话值班室值班,在晚上10:30吹 休息哨,在第二天早上6:50吹起床哨全体队员出早操, 8:00以前搞好值班室卫生,准备交接班。 2.1.1.3接到矿井灾害报警电话后要第一时间向矿山救护队报警, 电话为。 2.1.2值班管理 2.1.2.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昼夜值班,事故警铃响起后立即

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安监〔2010〕409号 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有关矿山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精神,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制定了《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精神,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矿山救护队是指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对矿山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第三条未单独或联合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三级以上资质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或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灾灾害严重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18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9-12人;其他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 井工开采或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六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煤矿救护规程

煤矿救护规程 表2矿山救护中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表3矿山救护小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表4矿山救护FX.指战员(含辅助救护队)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表5辅助矿山救护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第五十一条矿山救护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和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必须符合表6、表7的规定。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抢救事故时必须携带的技术装备,由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根据本区情况、事故性质作出规定。 表6矿山救护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注:急救箱内装:止血带、夹板、红汞、碘酒、绷带、胶布、药棉、消炎药、手术刀、镊子、剪刀以及止痛药和止饵药等。 备件袋内装:鼻夹2个,各种垫圈每种10个及其它呼吸器易损件等。表7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第二节矿山救护队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通讯室、氧气充填室、矿灯充电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浴室、食堂等。 第五十三条矿山救护队住宅区要集中,距队部以不超过500m为宜,并安有电铃。大、中队指挥员住宅要安设电话。

第五十四条辅助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运动场地等。 第六章矿山救护队的培训与训练 第一节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的指战员,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的基础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救护工作。 基础培训的对象及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中队以上的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不少于3个月、小队长不少于1.5个月的基础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具备一定实战经验,才能担任指挥工作; 新队员在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后,再进行3个月的编队实习,通过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列为正式队员; 辅助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矿山救护队为期1.5个月的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成为辅助救护队员; 在职的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为期1周的重复培训,才能继续从事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煤炭工业部设立全国矿山救护培训中心,重点培训矿山救护队大、中、小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局、矿领导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

矿山救援规程

附件1 矿山救援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规范矿山救援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山企业(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矿山救援队伍、各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从事矿山救援工作适用本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援的工作原则是: (一)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二)分级响应,快速反应。 (三)科学决策,统一指挥。 (四)协作联动,高效处臵。 第四条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援发展规划列为其中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各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所辖区域内矿山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矿山救援所需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矿山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负责落实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现场处臵、救援装备配备和安全避险设施建设等措施。 第七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调动矿山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救援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鼓励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依靠科技进步,提升救援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救援队的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组织建制 第九条矿山救援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援队指战员是企业一线作业人员。 第十条矿山企业或者地方政府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援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援大队或矿山救援中队。 年生产规模达到12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60万吨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或者高瓦斯煤矿企业和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矿山救援队。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矿山救援队,但应当设立兼职救援队,并与附近的矿山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矿井、矿场比较集中的矿区,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援队。 矿山救援队到达协议矿井或者矿场的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十一条矿山救援大队负责服务区域矿山事故救援,对服务区域其他矿山救援队、兼职救援队进行业务指导,具备本区域

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安监〔2010〕409号 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有关矿山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精神,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制定了《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精神,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矿山救护队是指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对矿山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第三条未单独或联合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矿山 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三级以上资质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或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灾灾害严重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18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 9-12人;其他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 井工开采或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六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届矿山救护比武理论题库《矿山救护规程》部分

《矿山救护规程》知识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25题,125分。) 1、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熟练掌握现场急救常识及处理技术,主要内容有:(ABCD ) A:对伤员伤情检查和诊断 B:常用的急救器械及人工呼吸 C:胸外心脏按压 D:止血、包扎、固定以及伤员搬运。 2、物体刺入眼睛中,以下措施中,( A )急救方法不正确。 A.马上把刺入物拔出 B.用纸杯等物盖在眼睛上,保护眼睛不受碰触 C.送医院急救,途中尽量减少震动 3、对电击所至的心搏骤停病人实施胸外心脏挤压法,应该每分钟挤压( A )次。 A.60~80 B.70~90 C.80~l00 4、常用的止血方法有(ABC ) A:加压包扎止血法 B:指压止血法 C:止血带止血 5、医疗急救中,应依据受伤人员的伤情: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 A )、黄、( C )、( D )的伤病卡作出标志。 A:红 B:黄 C:蓝 D:黑 E:绿 6、( A )应急机构是整个应急救援系统的重心,主要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各个机构的运作,统筹安排整个应急救援行动,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各种信息支持等。 A.应急救援中心 B.应急救援专家组 C.消防与抢险 D.信息发布中心 7、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中,( B )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尽可能、尽快地控制并消除事故,营救受害人员。 A.应急救援专家组 B.消防与抢险 C.医疗救治 D.洗消去污组织 8、应急预案是整个应急管理体系的反映,它的内容包括: ①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②事故发生前的各种应急准备③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恢复以及预案的管理与更新。以下那一个描述是正确的?( D ) A.只包含① B.包含①、② C.包含①、③ D.包含①、②、③ 9、救护小队在新鲜风流地点待机或作业时,只有经小队长同意才能将呼吸器从肩上脱下,脱下的呼吸器应放在离小队待机或休息地点不超过( D )m A:2m B: 3m C:4m D:5m 10、在窒息或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灾区侦察和工作时,应做到小队长每隔( B )检查一次队员的氧气压力。 A:10min B:20min C:30min D:40min 1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A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A.县 B.市 C.省 D.地区 12、在应急管理中,( C )阶段的目标是尽可能地抢救受害人员、保护可能受威胁的人群,并尽可能控制并消除事故。 A.预防 B.准备 C.响应 D.恢复 13、当救护人员遇到多名遇险人员待救时,矿山救护队应根据( A ) A: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 B:先复苏后搬运 C:先止血后搬运 D:先固定后搬运 14、救护队返回井下基地时,必须至少保留( A )气压氧气余量。 A:5Mpa B:10Mpa C:15Mpa D:20Mpa 15、熟练掌握个人防护装备和通讯装备的使用,属于应急训练的( A ) A.基础培训与训练 B.专业训练 C.战术训练 D.其他训练 16、建立应急演练策划小组(或领导小组)是成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的关键,为了确保演练的成功,( A )人不得参与策划小组,更不能参与演练方案的设计。 A.参演人员 B.模拟人员 C.评价人员 D.观摩人员 17、一个完整的应急体系应由组织体制、运作机制、( D )机制和应急保障系统构成。

矿山救护规程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行业标准 矿山救护规程 Mine rescue regulations 2007-10-22发布2008-01-0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11) 5 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12) 6 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 (22) 7 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 (31) 8 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 (38)

9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 (42) 10 矿山事故救援 (52) 前言 本标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标准的总体结构和内容是根据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与建设事故的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就其涉及的相关工作和方面进行了规范与规定。 本标准以《煤矿救护规程》为基础修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武汉安全与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坚、孟斌成、邱雁、田得雨、肖文儒、张安琦、李文俊、彭兴文、侯建明、王立兵、张军义、张延寿。 矿山救护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63.8—1995 煤矿科技术语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煤炭科技名词》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66 《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63.8—1995《煤炭科技名词》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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