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有关问题解答41题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有关问题解答41题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有关问题解答41题

企业信息公示有关问题解答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什么时间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第654号令,8月23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了哪些规章?

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了五个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他们分别是:《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及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五个规章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条例》和配套规章颁布和施行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这需要国家立法予以落实。《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从总体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等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条例》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

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工商部门转变职能的基本遵循。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只有按照这样的规律,才能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政府转变职能,必须遵循这条规律。《条例》就是这样的制度体现。

《条例》对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将带动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都与工商部门工作密切相关,这既是对全国工商系统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也为我们优质高效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门将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增加了监管执法的透明度。这对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在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监管执法水平上下功夫,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示信息准确。

4、《条例》和配套规章主要有哪些内容?

(1)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2)废除年检制度,建立业年度报告制度;(3)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4)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5)建立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6)规定企业信用修复机制;(7)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8)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企业信息的含义是什么?

企业信息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等。

6、为什么要对企业信息进行公示?

企业公示的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后,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一是保障企业权益。便于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该企业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信息。昭示其主体信用,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实施。二是保证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通过公示的方式,保证企业自身和社会交易安全,

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三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增加了监管执法的透明度。这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在进一步提高审批和监管执法水平上下功夫,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示信息准确。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7、信息公示的主体有哪些?

(1)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其中,企业包括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其他政府部门,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外的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其他政府部门;(4)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8、企业应向社会公示哪些内容?

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

即时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年报信息包括: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六项信息必须向社会公示,第七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9、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社会公示哪些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公示年报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包括:合作社名称、注册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成员人数(其中农民人数)、本年度新增人数,退出人数、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有网站或网店、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盈余总额、纳税金额、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金融贷款、分支机构情况等内容。其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盈余总额”、“纳税金额”、“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等信息,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10、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信息?

个体工商户不用公示即时信息,对年报信息是否公示,由自己自主决定。

个体工商户的年报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者姓名、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电话、资金数额、从业人数及人员特点、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有网站或网店、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经营者签名等内容。

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对其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信息,由个体工商户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便于工商部门掌握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非公党建等工作情况,在“从业人数”项下,还要求报送经营者和雇工中的中共党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人员的人数,经营者是否为中共党员和党组织书记,以及其他非公党建内容,这些情况仅供工商部门内部掌握,不予以公示。

1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有何不同?

企业需公示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公示年报信息,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公示年报信息。

12、工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哪些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

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抽查结果;不配合抽查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等。以上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13、其他政府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哪些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4、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向社会公示哪些信息?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5、河南企业信息公示的平台在哪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

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原则上也需通过“河南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16、市场主体如何登录“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一步:找到登录地址,有三个入口。

一是从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224900546.html,“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河南”;

二是从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24900546.html, “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是直接登录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24900546.html,“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有两种登录方式。

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由企业确定一名联络员,首次登录时需要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备案后方可登录。

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

最后,选择“确定”,提交。

17、企业联络员如何在网上备案?

第一步:联络员登录“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联络员备案”;

第二步:根据要求依次填录: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号码(此三项为工商登记信息,用于系统校验);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此三项内容为联络员备案信息,用于登录公示系统时产生随机短信密码);

第三步: 点击“保存”。

18、企业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否采用绑定联络员手机号的方式?

可以。绑定联络员手机号的流程为:企业指定信息公示联络员,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企业联络员备案,捆绑联络员手机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企业进行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时,由联络员在本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输入企业注册号、联络人身份证号,系统会自动输出企业名称、联络人姓名和联络人手机号(只前三位以及后三位,中间五位用*代替),利用绑定联络员手机获得动态验证密码(验证码为6位,有效期5分钟,每次登录最多有3次输入机会,输入错误3次,系统将限制本手机当天再次登录),全部通过后完成身份验证。

19、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

查。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即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20、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是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的时间。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自主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即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商部门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21、个体工商户如何领取纸质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可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纸质年度报告表,或者登录河南省工

商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栏目,下载打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并公示的规定有哪些?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报并公示的时间。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2013年度报告不要求报送。

23、为什么设定经营异常名录?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向社会提示风险。

24、企业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会被载入经营异常

名录:

(1)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2)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26、个体工商户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个体工商户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1)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27、将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需经过哪些程序?

一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

社会公示。6月30日后,对于未报送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二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行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信息的,工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举报处理方式查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是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8、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是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年度报告隐

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9、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0、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受到哪些限制?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1、企业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如何移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

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企业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2、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如何移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及时、真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形,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33、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如何恢复?

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经申请及工商部门审核,可将其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对符合条件的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申请,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其中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只要个体工商户补报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即可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不将其是否补报往年年度报告作为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必要条件。

34、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如何移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经申请及工商部门审核,可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对符合条件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三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

常记载状态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5、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个体工商户在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有何救济途径?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将查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6、发现信息不实的市场主体,社会如何投诉或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市场主体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37、工商部门对公示信息如何监管?

工商部门通过抽取一定比例企业的方式,对企业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监管方式与企业相同,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8、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工商部门对确定抽查的企业,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39、接受检查中市场主体有哪些义务?

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0、非法修改或者非法获取公示的企业信息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1、政府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9月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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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信息 A: 企业名称模糊查询 B:注册号精确查询 C:查询范围企业和个体 D: 查询数据每天更新一次 工商公示信息18种分类 (一)内资公司法人 (二)内资分公司 (三)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 (四)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五)内资非法人企业 (六)外资公司法人 (七)外资分支机构 (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十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 (十二)合伙企业 (十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十四)个人独资企业 (十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十八)个体工商户 (一)内资公司法人(3600001132909)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投资人信息:投资人类型、投资人、证照类型、证照号码 A:投资人类型为自然人类型时,证照类型和证件号码不显示; B:投资人类型为法人时,证照类型和证照号码正常显示。 C:什么时候有查看详情:成立日期小于3月1日的企业。成立日期大于等于3月1日的企业不显示。 D:每页三条记录,多余五条记录分页显示。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A:证件号码以红星号隐藏 B: 变更日期倒序排列 C: 变更事项为“79”的错误类型,登记机关及时修改 2.备案信息 (1)主要人员信息:姓名、职务 (2)分支机构信息:注册号、名称、登记机关 A:无信息的话,则提示此企业无公司信息 (3)清算信息:清算负责人、清算组成员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附件2: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名称 注册号/统 一社会信用 代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成员人数共人,其中农民人数:人。 本年度新增人,退出人。 从业人数 人□选择公示□选择不公示 女性从业人 员人 □选择公示 □选择不公示 主营业务活 动 是否有网站或网店□是 □否 类型名称网址 行政许可情 况 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至 分支机构情 况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注册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资产状况信息(币种:人民币)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万元 □选择公示 □选择不公示盈余总额万元 □选择公示 □选择不公示纳税金额万元 □选择公示 □选择不公示获得政府扶持资金、 补助 万元 □选择公示 □选择不公示金融贷款万元 □选择公示 □选择不公示

参保各险种人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 人失业保险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工伤保险人生育保险人 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基数 万元 □选择公示 □选择不公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 万元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万元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 万元 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本期实际 缴费金额 万元 □选择公示 □选择不公示参加失业保险本期 实际缴费金额 万元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本期实际缴费 金额 万元 参加工伤保险本期 实际缴费金额 万元 参加生育保险本期 实际缴费金额 万元 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单位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累计 欠缴金额 万元 □选择公示 □选择不公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 累计欠缴金额 万元 单位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累计欠缴 金额 万元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累计欠缴金额 万元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年报)操作步骤-4页word资料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年报)操作步骤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河南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工作于2017年1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2016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报送2016年度年报。 为方便广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及时参加信用信息公示(年报),河南省工商局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流程进行了截图,并配以操作说明,让您轻松完成年报. 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兼容IE8及以上版本、火狐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使用WindowsXP系统的用户,XP系统对IE浏览器兼容到IE8版本。 火狐浏览器官方下载地址:http://firefox/download/ 一、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浏览器搜索栏中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224900546.html,,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或搜索“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点击右上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入首页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图标,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企业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企业进行年报或公示其他信息需要首先注册联络员。 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栏内填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会自动弹出,在“工商联络员身份证号码”栏内输入联络员身份证号码,工商联络员姓名及手机号码会自动弹出,再输入密码,手机验证码,点击

登录。如果是初次参加年报,在该步操作前先点这个界面下方的“企业联络员注册”,注册联络员信息后再操作第二步。 第三步:点击左上角“年度报告填写”。 弹出年报须知,阅读后,在下方“已阅”前的小框内“∨”(对勾),再点确认。如果以前存在没有参加年报的年度,先需要将以前年度补报后才可申报本年度的。 第四步:填写基本信息。需要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如果有网站或网店就点“是否有网站或网店”后面的“是”字前的圆点,如果没有网站或网店就点“否”字前的圆点。填写完后点“保存”。 第五步:填写股东及出资信息,点击“添加”进行填写。 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填写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时间,每一个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信息只需填报一条,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为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累计数额;认缴和实缴出资时间为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最后一次认缴和实缴时间,出资方式可以多选。点击“保存”。 第六步:填写网站或网店信息,如果有网站或网店,就点击左边的“网站或网店信息”,点“添加”填写相关信息,如果没有网站或网店就不需要进行第五步的操作。 第七步:填写股权变更信息,点击左边的“股权变更信息”,之后再点击“保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号 安全生产规范化资料

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入口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入口 pincai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入口!欢迎大家点击进入! 点击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入口 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 【相关阅读】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5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

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相关阅读: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到广泛应用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国际在线”网站一切自有信息产品的版权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出示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信息产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桂工商办发〔2014〕262号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 2014〕166号)精神,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示过度系统的使用工作。自治区工商局按照总局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的标准规范和统一规划,将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的建设,确保信息公示工作平稳过渡。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公示信息的数据同步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 二、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公示企业信息。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

关于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体系建设浅谈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24900546.html, 关于企业信息公示与信用体系建设浅谈 作者:任杰英 来源:《企业文化·下旬刊》2015年第07期 摘要:本文从企业信息公式机制的建设背景入手,分析了当下国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式机 制的现状和公式系统的组成,最后给出了对企业信息公式与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信用体系;建议 企业的信用程度关系到企业在行业中的发展和关系网,而企业信息公示对于建设信用体系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并且有利于工商监督管理。因此,应该企业应该做好信息公示等工作,建设良好的企业信用形象。 一、企业信息公示机制的建设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于市场调控过程中强调政府与市场协调好关系,尤其是工商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应该采用新颖的适合时代发展的方式。如今的经济市场市场重视信用,一个企业想在市场上长期立足,想要很好地发展必须要有较高的信用度。而信息公示机制对建设信用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性。 二、国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的现状 在社会各个领域逐渐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中。而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时候,企业信息公示是重要内容之一。事实上,在《条例》还没有正式实施之前,市场上就已经开始了企业信息公示,对于市场的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在2014年10月,全国范围内都已经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除了该系统的建立之外,另外一些与企业信用建设相关的网站也纷纷建立了。 (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目前国内最系统最全面的关于企业信息公示的网络系统,其覆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该系统所包括的内容有企业相关的登记、备案、监管信息,同时若企业出现了违法行为或者有异常的情况也将记录在企业的信息公示系统。而社会公众可以自行登录到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企业或者个体户的信用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各地工商系统自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除了全国性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工商局也建立了地方性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且地方公示系统的信息内容也非常多。一般情况下,包含了企业在该地工商所登记的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_规章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_规章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0-04-2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晓辉)中国政府网23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荐阅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详解《企业所得税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方案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XX—20XX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16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88号)精神,有效推进XX区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以下简称“全区一张网”)工作,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应用工作,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国家级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是建立健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的国家级一体化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统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国“一张网”。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已基本建成,对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使用“全区一张网”,通过“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进得来、拿得出、用得好、管得住”。“一网归集”,即发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信息源头的基础作用,按照将企业信息记

于企业名下的归集路径,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归集机制,促进部门、地方、行业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双向服务”,即一方面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门户,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互联网应用服务,有效解决企业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协同监管功能,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信息大数据监管,实现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1.信息归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归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工商信息、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和司法部门信息。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来归集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利用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高采集效率,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工作机制。20XX 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信用中国(XX区)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归集企业信息的共享工作。 “其他政府部门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联合惩戒信息及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扶持信息等。由产生信息的政府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的互联共享。各相关部门要通过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部门协同监管系统“信息提供”模块进行归集,访问权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赛试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 赛试卷 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A.2014年10月1日 B.2014年7月23日 C.2014年8月7日 2.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A.真实、有效 B.有效、及时 C.真实、及时 3.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A.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B.强调企业社会责任 C.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A.亏损B.范围中涉及高危行业C.异常情形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A.5% B.3% C.10%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A.市级B.省级C.上一级

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A.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C.市级工商行政管理 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A.信息公示 B.方便监管 C.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A.30 B.20 C.10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A.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经营情况 B.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C.企业经营情况;举报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A.7月1日;本年度12月31日B.7月1日;下一年度6月30日 C.7月1日;本年度10月31日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日。 A.10;30 B.15;30 C.15;45

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操作手册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224900546.html,)将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运行。 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登录公示系统? 答: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登录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 一是通过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24900546.html,直接进入信息公示系统。 二是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24900546.html,)右上角的图片链接信息公示系统。 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信息公示系统时如何身份认证?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点击信息公示系统首页上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进入登录界面。

企业用户须凭法人一证通登录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公示其他信息。 个体工商户选择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的,也须凭法人一证通登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凭法人一证通登录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年度报告。 问:如何报送年度报告?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成功后,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的图标,进入年度报告填报页面。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向其注册地所在的工商所报送纸质材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书(纸质版)可在公示系统中下载打印。

问: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法人企业的年度报告包括: (一)企业通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企业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 企业在线填报时,请按照信息公示系统网页上的指引填报信息。 问:企业填写年度报告书后如何公示? 答:企业完整填写年度报告书后,信息公示系统将提供年度报告“打印预览”功能。 企业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选择“提交并公示”的,系统提示企业年度报告将向社会公示,确认后,系统将显示“提交成功”。 问:企业还需要公示哪些即时信息? 答:企业即时信息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问:企业如何公示即时信息? 答:企业登录信息公示系统后,点击“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的图标,进入即时信息填报页面。

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部门(含先导区管委会部门及中省直单位部门,下同)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公示和管理企业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企业信息不

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市工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推动市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工作。 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负责推动同级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工作。 市级政府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对应的区市县级部门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部门应当归集和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驰著名商标等良好信息。 (六)抽查检查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试题(30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复习题 (共30题) 一、填空题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 )日起施行。 2、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3、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 )日至(6 )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8、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9、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单项选择题 1、企业信息公示应当(C)。 A.真实、有效 B.有效、及时 C.真实、及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A.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经营情况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网.doc

2018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 网 2018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网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24900546.html,/zhejiang.jsp 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点击进入https://www.360docs.net/doc/224900546.html,/zhejiang.jsp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

福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入口 - 【福建工商局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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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查询。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哪些?(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注: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竞赛题库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 竞赛复习题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信息公示)。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

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16.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流程

一、登录方式 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24900546.html,/ ,进入江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24900546.html,/,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 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登录江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在搜索文本框中输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点击“搜索”按钮(注册号仅提供精确搜索,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提供模糊搜索。),出现验证码方框,按显示的数字输入计算结果,点击“搜索”按钮,系统将根据输入的条件显示出查询结果列表(系统根据输入的条件显示出查询结果列表),点击企业名称进入该企业信息展示页面,点击纵向的【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其他部门公示信息】可切换到不同的页面进行查看。 三、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企业公示信息填报前,须先进行联络员信息申报。 1、联络员信息申报:登录江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点击“联络员信息申报”→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确认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到登记机关窗口进行确认。 2、企业年度报告报送:登录江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输入注册号、联络员手机号码、密码(联络员网上申报时设置的密码或者到登记机关现场进行联络员信息确认时的初始密码:abc+手机号码后4位)、验证码、手机获取到的验证码,点击“登录”→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依次录入相关信息并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按钮,如需审查填报内容,可点击“预览打印”按钮,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按钮,提交成功后即完成年度报告的报送并公示。 备注:【基本信息】中的“是否有网站或网店”、“企业是否有投资信息或购买其他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本年度是否发生股东股权转让”,当选择“是/有”时可在下一步进入相关页面进行填录,选择“否”则会跳过相关页面。企业可对自主公示的数据项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 ▲点击“暂存并关闭”按钮,可保存当前页面所录入的信息并关闭当前页面。 ▲年度报告公示后,如需修改年度报告内容,重新进行年度报告在线填报即可。 3、企业即时信息填报 登录进系统后,点击“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选择需要公示的信息页面,录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按钮,如需审查填报内容,可点击“预览打印”按钮,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按钮,提交成功后即完成即时信息的公示。 ▲点击“添加”按钮,可新增一条记录。 ▲点击“保存”按钮,可保存当前页面所录入的信息但不公示。 ▲公示状态为“未公示”的信息可“修改”或“删除”,公示状态为“已公示”的信息只能“修改”。 ▲即时信息公示后,如需修改即时信息内容,重新进行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即可。 4、忘记登录密码/修改登录密码 在用户登录界面,点击“忘记密码”,进入修改密码界面,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重置密码”按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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